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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特殊困难救助资金方案

建立特殊困难救助资金方案

为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市区困难群众无力克服的急难危重特殊困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建立市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总体要求,以改善民生、关注民生为重点,为加快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依托市慈善协会,通过建立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辅助性解决困难群众无力克服的急难危重特殊困难,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救助范围

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市区的本地城乡常驻居民和无法明确身份人员危及生存的、未在现有国家规定的城乡低保、医疗、救灾等社会救助范围社会救助仍面临巨大困难的急难危重问题。主要包括:遭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患重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意外事故造成生存上的特殊困难,或家庭生活极其贫困面临失学等虽经全力自救和社会救助仍无力克服的巨大经济困难等情况。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在市区的危重期间且无力自救的外地居民的救助。

三、资金筹集

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创建之初,计划筹集150万元。根据常年使用情况进行调整补充,以每年的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为限。主要来源是:

(一)市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专项预算,每年注入50万元。

(二)市福彩公益金每年资助50万元。

(三)中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组织进行捐款,募集资金50万元;根据常年资金募集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号召职工和居民个人以“一日捐”形式进行补充。

(四)国内外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知名人士、个体工商户捐赠。

(五)举办义演、义卖等其他临时性捐赠。

(六)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资金管理

(一)接收

1.市慈善协会负责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总额不足时,市慈善协会要向市长、主管市长报告,决定资金补充办法事宜。

2.对捐赠款项要进行登记,标明捐赠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名称,款额、捐赠时间,由捐赠者(或人)签字确认,并出具正式收据。

3.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转帐方式捐赠的,要在收到捐款后,及时将收据寄交捐赠者,无法查找捐赠者或捐赠者不要收据的,要登记注明。

(二)日常管理

1.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其自然情况、产生特殊困难的原因、程度和申请救助内容,递交市慈善协会。由市领导批示承办的信访信件可代替书面申请。

2.审批

市慈善协会根据申请,进行严格调查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市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市慈善协会、被救助者、财务凭证各一份),由秘书长签署调查反馈情况,根据情况提交常务副会长签署初步救助意见后,报请主管市长审批。

对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以5000元为限。确需给予一次以上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内总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管理费用

为确保特殊困难临时救助调查、捐赠活动组织、会议、合作交流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对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可按市慈善协会资金管理办法提取10%用于工作经费,但需严格控制支出,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五、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帐户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管理,设立个人、单位捐款明细科目,根据利率调整变化准确计息。

(二)财务人员每季度向市慈善协会报送专项资金财务收支情况和说明,市慈善协会分半年、年度向市长、主管市长报告收支使用情况。

(三)不准拆借和挪用专项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审计和检查,接受群众监督,年度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褒扬政策

为弘扬参与社会救助的崇高道德风尚,营造人人关注社会救助的良好舆论氛围,制定如下褒扬政策:

(一)对于单位(包括企业)捐赠10万元以上的,由市慈善协会通报表彰,并在一定时期内在新闻媒体上大力褒扬。

(二)对非企业法人的自然人捐赠3000元以上的,由市慈善协会授予“社会捐赠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每年捐赠20万元以上的,授予“社会慈善家”荣誉称号,并推荐担任市慈善协会理事;每年捐赠30万元以上的,可推荐担任常务理事。

(三)企业捐赠可参照《税法》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给予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个人捐赠3000元以上、私营企业捐赠5万元以上的,制作无私奉献光荣册,登载捐赠者照片、简介、亲笔题记和事迹,印发社会各界,并由市慈善协会永久珍藏。同时,在新闻媒体上给予广泛宣传。对捐赠者不愿意公开宣传的,可给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