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酒类市场秩序监管通告

酒类市场秩序监管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酒类管流通市场监督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经营备案登记。凡在我市境内已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于年12月1日前到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新办酒类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实行经营溯源制度。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经营者在零售酒类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发票或小票。销售散装酒应在固定点贴标销售,不得流动销售。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等相关材料;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三、加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部门抓好酒类流通监管工作。工商、质监、公安、卫生和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企业,查处制假售假企业,限期整改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假酒流向社会。

四、规范执法行为。市商务局是我市酒类流通监管的主管部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局受市商务局委托,负责对全市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可以查阅帐册或抽取样品,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在监督管理中要严格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对违规经营者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商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