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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对县区教育督导通知

市对县区教育督导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各县(市)区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督导评估时间

初步定于2012年5月上旬,按照每个县(市)区1天。具体时间和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管理监控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贯彻“科教兴县”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履行统筹管理教育的职责,建立县域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定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坚持依法治教,及时解决各类实际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二)教育重点工作:自治区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示范项目的落实情况;教育强县和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巩固提高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教育重点工程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情况;教师队伍建设、行风建设和师德教育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和规范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发展环境工作情况。

(三)教育投入: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教师工资发放、生均共用经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教育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危旧校舍改造,改善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方面情况。

(四)教育统筹发展:“两基”达标巩固提高工作情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情况;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工作情况。

四、督导评估的方法和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回族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进行自评,总结政府教育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和改进措施,撰写出自评报告,依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填写创新奖励审批表,打出自评得分(水平评估得分和年度发展评估得分)。做好教育工作档案建设。

(二)督导评估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设为200分(其中水平评估100分、年度发展水平评估50分、县级自评30分、奖励20分),170分以上为优秀,150-169分为良好,120-149分为合格,11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督导评估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教育财政拨款没有达到“三个增长”,或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比例低于65%的;

2、挤占挪用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附加费或其他教育经费的;

3、未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信息技术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的;

4、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在校生辍学率、15周岁和17周岁学业完成率、初中升学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等核心指标低于教育强县或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验收指标的。

(四)督导评估事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

(五)对督导评估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六)自2012年起,实行教育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将视情向社会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