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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班子换届选举方案

村委班子换届选举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职数配备;职数配备;换届选举的程序及时间安排;工作交接建章立制阶段;总结检查验收阶段;选举工作要求和有关问题;进行讲述。其中包括:,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为重点,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基层民主,确保农村稳定目标,按照任职条件和公开、公正的原则,选好配强村(居)委会领导班子、村委会成员职数配备、社区居委会职数配备、进一步提高交叉任职比例等,具体材料详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做好20**年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

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为重点,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基层民主,确保农村稳定目标,按照任职条件和公开、公正的原则,选好配强村(居)委会领导班子,尤其是选准配好村(居)委会主任。努力把村(居)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朝气蓬勃,奋发有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坚强领导集体,为推动我镇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职数配备

1、村委会成员职数配备。村委会成员职数:一般设委员3至5名,特大村不超过7名。

2、社区居委会职数配备。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1000户以下的,设委员5名,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的,设委员7名。

村(居)“两委”成员中应有1名女干部和35岁以下年轻干部。

村(居)“两委”成员候选人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凡上述亲属关系中已有人在村(居)党组织中任职的,不得再建议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如在村(居)委会选举中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的,应劝退。

3、进一步提高交叉任职比例。提倡村(居)党组织与村委会成员实行交叉任职,提倡村(居)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居)委会主任;鼓励新当选的村(居)党支部班子成员主动参选,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居)委会成员;提倡村(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居)党支部班子成员。进一步提书记、主任和“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力争使这两个比例达到70%以上。

三、明确任职条件。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⑵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居)民服务。⑶身体健康。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⑷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⑸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⑹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要有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5年的;②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③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④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⑤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违章乱搭乱建的。

四、换届选举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在村(居)党支部换届选举完成后进行,时间安排在4月至6月。大体分为:准备工作、选举实施、工作交接及建章立制、总结验收等四个阶段。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

㈠准备工作阶段(4月1日至4月22日),主要工作有以下九个方面:

1、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及组织指导组。为了加强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镇党委、镇政府成立**镇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已制定文件下发),各村(居)要成立相应机构。同时,为了加强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从镇政府机关抽调工作人员和党委分片领导组成15个指导小组,派驻各村(居)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2、制定**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换届选举日程安排表。各村(居)要结合实际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3、制定**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维稳工作预案,确保全镇社会大局稳定,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稳妥有序顺利完成。

4、镇党委研究确定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职位职数。

5、宣传发动、培训选举骨干。镇政府召开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动员部署会议(4月15日),通过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同时,采用镇、村(居)结合,运用标语、横额、墙报专栏、有线电视、张贴和发放“致选民的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宣传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程序和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村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同时,采取镇、村(居)结合,培训选举骨干,学习和掌握选举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到依法选举。

6、召开村“两委”干部会议,讨论研究下列事项(4月16):

⑴讨论研究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方式(即采取有正式候选人的选举还是采用“二合一”选举。一般建议采取“二合一”选举方式;包括提名投票选举大会、投票站投票、流动票箱投票、秘密写票间的设置等)。

⑵讨论研究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形式。

⑶讨论研究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人数设置和选举日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7至11人组成(应取单数);村民代表以每5户至15户选举1名(一般应取单数);村民小组长由各村根据实际决定)

⑷讨论研究计票方式(以被提名人身份证实名为准,其他用名无效)。

⑸讨论研究村委会选举日期(提名投票选举)。

7、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4月17日至4月18日),会议议程:

⑴村委会述职(该议程已在去年年终总结时已进行,本次会议不作述职)。

⑵报告村委会三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⑶传达上级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精神和要求。

⑷讨论确定村委会换届选举方式。即是采用有正式候选人的选举还是采用“二合一”选举(一般建议采用“二合一”选举)。包括选举(提名投票)大会投票、投票站投票、流动票箱投票。

⑸讨论确定通过召开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形式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

⑹讨论确定: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5—7人),及是否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村民小组;②讨论确定村民代表人数(5至15户选举1名,较大的村可将名额分配村民小组);③讨论确定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人数(人口多的村民小组可设置副组长1—2名);④选举日期。

⑺讨论确定计票方式。在计票时如何确定被提名人为有效,一律以被提名人的身份证实名为准,其他用名无效,必须在会议上讨论确定。

⑻讨论确定村委会选举日期(提名投票选举)。

8、召开村民小组会议(4月19日至4月22日),会议内容: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即“三合一”选举)。

⑴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根据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①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方式:村民小组会议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有两种办法:一是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在投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前,村党支部、村委会可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引导村民选举村中的优秀分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二是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由上届村委会汇总票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村民小组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民小组组长主持,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过半数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注意的是该两种办法均应公开计票,按简单多数原则确定当选,并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②公布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认定有效后,上届村委会公告,告知本村全体村民,并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等原因出现缺额的,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提名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

⑵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①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的方式: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村民代表名额分配到村民小组,以村民选举和户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两种方式。

②公布当选名单:村民代表的选举,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有效后,宣布当选。

③颁发代表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当选资格有效后向当选代表颁发证书,确立代表的法律地位。

④公告。本届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对代表造册登记,上报一份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⑶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

①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方式: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村民小组正副组长的职数设置和村“两委”提出的村民小组正副组长的建议人选提交村民小组会议酝酿,引导选民投票选举。以村(选)民选举和户代表选举两种方式。

②当选条件: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本小组半数以上的村(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二次选举则按获得赞成票多少顺序确定,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有效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本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村“两委”成员的,经民主选举,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③公告。村民小组长选举产生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当选资格有效后张榜公布,颁发当选证书。并造册登记,上报1份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注:以上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均在召开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时选举产生。即一次选举,三次投票(分三张选票)。这三次选举的议程是:1、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2、清点到会人数:如以村(选)民选举的,即应由本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选)民过半数参加;如以户代表选举的,即应由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3、无记名投票;4、计票(由选民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员计票);5、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当选资格后宣布当选(由会议主持人宣布);6、颁发当选证书]。

因辞职、罢免、死亡等原因出现的村民小组长、副组长和村民代表的缺额,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补选。

㈡选举实施阶段(4月23日至5月24日)。

主要工作有以下三个方面:

1、选民登记(4月23日至4月27日)。

⑴确定选民资格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文化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资格,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具体要求是:1、本村村民;2、年满18周岁;3、享有政治权利;4、具有表达意志、行使选举权利能力。

下列情况不予登记:1、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2、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雇佣的非本村人员;3、乡镇下派任职或代职、非本村的干部;4、其他不予登记的人员(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提名投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内)。

⑵登记办法:常住选民的登记:常住村民的选民,在上次选民登记的基础上,采取“四增四减”的办法进行补充或除名。

增加的四种人员:1、新满18周岁的村民;2、因婚姻、家庭等关系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3、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4、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恢复健康的村民。

减去的四种人员:1、选民登记前已死亡的;2、选民登记前迁出本村的;3、选民登记前因婚姻、家庭关系脱离本村的;4、选民登记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居住地与户口分离,情况特殊的选民,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准予登记:1、祖籍在本村、常住本村、户口不在本村的无公职(干部、职工)人员;2、祖籍在本村,已办理退职、退休手续,选民登记前户口迁回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乡镇企业聘用人员;3、虽不住在本村,但户口还在本村,居住地不予登记的人员。

⑶选民登记的特殊情况。(《选举规程》P63第四节)

⑷选民名单造册及公布(4月28日至30日,公布选民名单);各村选民登记工作人员将选民名单按“选民登记花名册”内容登记,装订成册,并将选民名单用毛笔书写在红纸上,于选举日(提名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贴在本村民小组显目位置。

⑸书面通知。对外出的登记选民,各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以书面的形式,通过其家属通知其本人,是否参选(答复是否回村参加选举或委托投票),以便依时进行有效选民统计。

⑹颁发选民证。选民证是确认选民的凭证,也是领取选票的凭证。选民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本届有效选民名单及编号填写,并加盖印章。在最后确认本村本届有效选民人数后及时发给选民证,并告知选民妥善保管,供投票选举时作为领取选票的凭证。

2、关于竞争选举

村委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势必形成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之间、有意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村民之间的竞争。因此,村委会选举是一种竞争选举,亦即竞选。

⑴竞争选举形式:①竞选演讲,一般在村民会议上集中统一进行。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的村民会议上,按照会议议程和规则,候选人(村民)依次上台进行演讲,发表治村演说,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要提前张榜公布竞选演讲的时间和地点。②候选人或有意竞选的村民上门入户会见选民,或在其他场合会见选民;也可以召开会见选民的会议,但应当取得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允许。

⑵竞选演讲的时间:①一般是从村委会候选人提名开始,到投票选举日之前结束。实行“二合一”选举方式的,整个演讲活动从公布选民名单开始到提名选举日之前结束。②每位候选人的一次竞选演讲时间,主任候选人6分钟,副主任候选人5分钟,委员会候选人4分钟。

⑶竞选演讲内容:①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和工作简历,以及竞选条件(特长、能力、优缺点);②竞选职位及理由;③治村方案,包括三年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计划为村民办哪些实事,好事;④表明正确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每位演讲竞选者竞选演讲的内容要符合本村实际和自身情况,实事求是;不得发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言论;不得攻击、诋毁、侮辱他人;不得讲大话、空话、假话、乱许愿。

3、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5月1日至5月24日)]。

⑴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前的准备(5月1日至5月20日)。

①公布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5月16日)。根据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八条第㈡项规定:“在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②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村委会成员职位职数。

③公布村委会成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④公布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方式: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决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哪一种方式进行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⑤提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前,乡镇党委根据考察和民意调查情况,提出各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各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召开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大会前将建议名单张榜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说明(可召开党员、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的会议进行解释和说明)。

⑥核实参加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的人数,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日(提名投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解决的办法是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即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委托有选举权的家庭成员或本人信任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本人选举投票。为此,委托投票必须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当在选举日(提名投票选举日)五日之前由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未经批准,不办理委托手续,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持委托证的选民,在选举日(提名投票选举日)当天应亲自参加选举(提名投票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证领取选票、填票和投票,不得将委托证交他人再委托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委托投票证”中的被委托人的姓名后,再发选票(提名票)。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选民只有“在选举期间外出的”才可以办理委托投票。这是指因外出、已离开本村范围,选举日(提名投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选民。不是这种情况则不能办理委托投票。

⑦准备投票箱和流动票箱。

⑧印制选票[(提名投票选举票),由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⑨布置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投票站)。

⑩设立秘密写票室。

⑵召开投票选举大会[(提名投票选举大会)5月21日至5月24日]

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大会是村委会选举的主要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是候选人的,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职务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其他成员主持)。

提名选举大会按照正式选举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采用一人一票,使用只有职务、没有名单的提名票。

提名投票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投票选举有效。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应当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当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

有效提名投票选举会议产生的三种情况:

一是符合“两个过半”要求全部直接当选。即,参加提名选举的选民达到全体选民的“过半”,本次提名选举会议有效;被提名选民获得某项职务的赞成票数达到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半数,即村委会全部职位在提名选举时均有人达到“两个过半”,那就全部直接当选,村委会成员选举任务完成。

二是村委会有一个以上职位有人达到“两个过半”,该职位人直接当选,剩余职位可按另行选举的法律规定进行选举。注意:

A:另行选举日的确定。应在提名投票选举日的当天或次日举行,最迟不得超过10天。

B: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即前一次投票选举的缺额数)多一人到三人。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并按前一次投票选举(提名投票选举)时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C:另行选举主要议程与提名投票选举(正式投票选举)大会相同。

D:另行选举的当选票计算。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或其他选民“以得票多的当选,但获得赞同票数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选票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E:缺额的处理。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26条规定:“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仍少于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以上,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果进行了三次另行选举仍未选出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可以暂停,村委会工作暂由原村委会主持。当选人数已达3人或3人以上,可以组成新一届村委的,不足名额可暂缺。缺主任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缺额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委员暂时主持工作。

三是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当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采用“二合一”选举方式,一次提名投票选举大会后没有人达到“两个过半”当选,只能进行重新选举,不适用另行选举规定;需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各项职位的正式候选人,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正式投票选举。主要程序与提名投票选举会议相同。

关于“二合一”选举中选票下加的问题。如某一选民在某个职位上因赞成票未过半不能当选,其选票不能加至下一级职位的选票当中计算。

关于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处理。根据**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如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五、工作交接建章立制阶段(5月25日至5月31日)

1、工作交接

按照有关要求,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应在7日内进行工工作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议程有:

⑴宣布新一届村委会班子成立和成员分工并张榜公布。

⑵完成新旧村委会工作交接(交接公章、财务帐簿、固定资产清单、债权债务及办公室设备等)。交接结果张榜公布。

⑶分别推选产生5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理主财小组。

⑷新一届村委会提出三年任期工作计划。

⑸做好换届选举有关资料统计、上报。

⑹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职责自行终止。

2、建章立制

⑴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各项制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⑵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

六、总结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1、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换届选举有关资料归档、写好工作总结等。

2、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全面检查验收。

3、做好迎接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

㈠准备工作阶段(4月1月至4月22日)

1、召开社区“两委”干部会议(4月16日),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⑴讨论研究投票选举方式;

⑵讨论研究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至7人组成)、居民代表(50至100名,但一般不应少于50人。平均20至30户选举1名)、居民小组长(根据实际确定)人数设置。

⑶讨论研究居委会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⑷讨论研究投票选举日期。

⑸讨论研究特殊情况选民资格的处理。

⑹讨论研究计票方式。

2、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4月17日)。议程有:

⑴居委会述职(去年年终已述职,本次会议不作述职)。

⑵汇报居委会三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⑶传达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精神和要求。

⑷讨论确定采用居民代表选举的方式。产生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可以实行直接选举(一人一票选举)、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三种方式。选举大会程序参照村委会成员投票选举大会程序,具体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⑸讨论确定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人数设置。

⑹讨论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举工作人员主要有:选民登记工作人员、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写作等,及以投票站、流动票箱的设置。

⑺讨论确定居委会选举日期。

⑻讨论确定特殊情况选民资格的处理。

⑼讨论确定计票方式。

⑽镇政府通报居委会职位和职数情况并公布。

3、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4月18日)主要内容:

选举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居委会党组织可以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上届的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选举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并予以公布。

[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议人选的,在选举日必须回避投票选举的主持和组织工作。

㈡选举的实施(4月19日至5月30日)

1、选民与户代表登记(4月19日至4月27日)

⑴社区居委会选民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三是享有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凡在本社区居住、拥有本社区户籍的,应当登记为选民;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连续两年以上的,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通过其进行选民登记,不登记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对于户籍在本市,但不在本社区的居民,如果在本社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可以参加选民登记,但需由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出具本人不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

对于户籍不在本市的居民,如本人要求参加居住地社区选举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本社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

②在本社区有自有居住物业,或提供在本社区内2年以上的居住物业租赁合同;

③提供3年内未在原籍地参加选民登记的有效证明;

⑵在对具有选民资格的居民进行登记时,对于下列对象不予登记:

①外出2年以上的或每年有10个月以上时间不在本社区工作或生活的;

②空挂户;

③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

④已经在农村或其他社区居委会登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选举的。

(注:各各村应将居住于各村,但没有列入村委会选民登记的居民作为社区居委会选民登记,确保不漏登,不重登。)

⑶户代表的登记应与选民登记同时进行,一般将户籍登记册的户主作为户代表。(《选举规程》P177—179)

⑷造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编制选民、居民户代表名册。

⑸公布选民、居民户代表名单(4月28日至4月30日)和户代表推选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的时间。造册登记的选民、户代表名单,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以居民选举委员会名义,于选举日20日以前,在各居民小组显要位置公布。公布时间持续到选举结束。选民对公布的选民、户代表名单有争议的,应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经调查调整,应于选举日5日前重新调整名册和公布户代表、选民名单。

2、召开社区居民小组会议(5月21日至5月22日),主要内容:

选举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

⑴公布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时间、地点。在居民小组公布居民户代表和选民名单时,一并公布。

⑵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时间。选民和居民户代表名单公布3天后至居民委员会选举前进行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

⑶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建议人选名单,交居民小组选民或居民户代表推选。

⑷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居民小组的选民或居民户代表会议,选民或居民户代表过半数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⑸当选条件。居民代表按照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得票多的当选;居民小组长须获得参加推选的居民户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并予以公布。

3、进行社区居委会成员选举(5月23日至5月30日)。

⑴镇党委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成员人选提出建议名单,并予以公布(5月17日至5月18日)。

⑵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社区居委会成员名额、提名办法、提名起止日期和正式候选人确定办法(5月17日至5月18日)。

⑶在初步候选人提名有效期内,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直接提名初步候选人,也可以社区居民户代表和居民代表(包括社区成员代表)提名产生初步候选人。选民或户代表、居民代表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5月23日)。

直接提名的,参照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办法。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提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到居民选举委员会。所提的名单不论得票多少,应一律公告居民。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按票数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1—3人。

⑷正式候选人公示(5月24日至5月28日)。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各项职位正式候选人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⑸组织正式投票选举(5月29日至5月30日)。由于社区居民代表数量不多,宜只设一个投票会场,公开唱票、计票。投票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选举大会的居民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者进行再次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㈢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阶段(5月31日至6月5日)

1、做好工作交接。在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组成后的7天内,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召集社区居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公章、帐薄、债权债务和其他集体财产的交接手续。交换结果张榜公布。在社区居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仪式结束的同日,新社区居委会应当召开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宣布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工,并张榜公布,研究制订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的三年任期工作计划等。

2、做好选举有关资料统计、上报。

3、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换届选举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写好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4、宣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在社区居委会新老班子交接结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宣布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央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和省、市、镇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健全和完善社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6、总结镇检查验收阶段(6月6日至6月10日)。

总结检查验收工作参照村委会。

七、选举工作要求和有关问题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加强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镇党委、镇政府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周小川为组长,副书记陈有兴(镇长)、刘浩君为副组长,全体党委成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委员甘国顺兼任,成员从机关各部门抽调16名工作人员组成。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加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选举工作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工作;要制定周密的选举工作方案,报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保证换届选举依法有序地进行的同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2、加强工作协作。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宣传、纪检、公安、司法、信访、社会事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换届选举有序进行。

3、严格选举规程,保证选举质量。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较强,各村(居)要组织相关的领导和人员加强对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搞好选举骨干的培训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选举,防止违规违法的选举行为和现象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4、镇派驻各村(居)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要在加强自身学习,掌握选举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5、各村(居)委会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加强联系,遇到什么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及时处理解决。

6、关于村民小组长的选举问题。全省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动员大会提出,凡年集体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村民小组,要按照《**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行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凡年集体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村委会的选举,或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或实行户代表选举,由本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各村必须坚决执行省的要求。

7、关于回避制度的问题。凡成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必须辞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8、关于设立秘密写票间的问题。按照省的要求,本届投票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均要设置秘密写票间,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写票间写票。各村(居)在确定投票会场时,应把是否有场地设置秘密写票间统一纳入考虑,同时要认真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路线,确保选民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参加选举,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