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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爆竹燃放监管规定

市爆竹燃放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秩序,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适用本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控制区范围:市建成区(202国道零公里以内;嘉公路零公里以内;洛公路零公里以内;机场路零公里以内)主次干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五条市区各中省市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周边;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第七条凡在控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自主提出交纳清扫费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收,并安排专人在燃放后及时清理炮屑;

(二)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要在2小时内及时清理炮屑,严禁污染公共场所卫生;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损毁周边公共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八条除除夕、元宵节外,平时晚九时至次日早六时,不准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应按照举办的时间、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卫生污损程度,进行等级管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烟花爆竹晚会,婚庆、开业、庆典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前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并按要求从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公安机关核准燃放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当事人或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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