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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性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非生产性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项目非生产性设施建设的管理,防止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确保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按规划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业项目规划必须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总平面图设计。工业项目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办公楼、宿舍楼、展示厅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其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必须先取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三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不能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企业需要增加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严禁工业项目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可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单间员工集体宿舍。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可在员工集体宿舍楼内配建少量的一室一厅或两室一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高级管理人员宿舍。

第五条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办公楼、员工集体宿舍楼、展示厅等非生产性设施不得出售、出租,房屋产权证只办理到企业,不得办理到个人。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规划、开发区等部门单位要严格对园区内工业项目非生产性设施建设的监管。凡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改变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处以罚款或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违规出售或出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应的罚款;不按规划规定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单位擅自出具设计变更图的,依法给予处罚,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记录。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严格监督管理。否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