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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

市退役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住院和门诊医疗补助。

第二条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应按规定缴费。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并由残疾军人或其所在单位在每年的3月底前到市医保局办理缴费手费。

无工作单位或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或因所在单位破产倒闭而改制下岗的残疾军人,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定后,从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解决,于每年4月份一次性拨付至市医保局帐户,由市医保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残疾军人门诊和住院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由市医保局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明确2-3家医疗技术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医院作为残疾军人门诊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残疾军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往其他医院就诊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四条残疾军人医疗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住院补助和特殊门诊补助待遇。其补助统筹资金按每年人平8000元的标准由市民政局按季度从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帐户拨付至市医保局专户,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结余留转下年度。市医保局应秉着实事求是和节约从紧的原则,进行合理、严格、有效的管理和审批。

残疾军人除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门诊个人帐户享受门诊补助外,由市医保局按以下标准另行给予特别门诊补助:一级每人每年补助2700元,二级每人每年补助2100元,三级每人每年补助1800元,四级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五级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六级每人每年补助900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个月的特别门诊补助按月份核减。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中支付,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如门诊个人帐户已全部使用完毕,残疾军人因特殊病情需要继续门诊治疗,需本人向市医保局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市医保局指定至市人民医院专人门诊,月度门诊费用不得超过400元。追加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年底报市医保局按政策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市医保局资料进行复核后,通知市民政局在次年元月从市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专户中一次性拨付至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补助到人。

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在政策规定的可报销费用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中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负部分,由市医保局按《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药品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进行补助,在上述文件内规定项目的自负部分及“三个目录”外的费用,不予补助。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和医疗补助工作;市医保局要加强对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资金管理,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待遇。市财政局要及时筹集和安排医疗补助资金,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残疾军人如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没有发生住院费用且在医保个人帐户外没有追加门诊医疗费用的,由市医保局奖励1000元;当年度住院费用累计总额在4000元以下且在医保个人帐户外没有追加门诊医疗费用的,奖励500元。特殊门诊补助及奖励在次年5月由市医保局用现金支付。残疾军人虚报冒领医疗保障资金的,由相关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警告,并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十二个月特殊住院补助和门诊补助待遇,并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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