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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村医队伍建构意见

强化村医队伍建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政办发〔〕114号),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死因监测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区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三、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并配置乡村医生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卫生局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可共设村卫生室;偏远村居可根据实际合理设置。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相应职能由镇卫生院承担。一个行政村有两个卫生室的,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进行合并设置或保持原设置不变;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共设卫生室。本着尊重客观现实、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所属卫生院提出意见,区卫生局审核确定。没有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由镇卫生院负责或安排相邻村卫生室承担。

(二)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村卫生室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或者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经区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村集体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现有村卫生室达不到标准的要在一年内完成整治达标。

(三)村卫生室的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办事处)××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镇、街道办事处,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站,此类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四)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乡村医生仅限于在村卫生室及按照村卫生室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定,每个村卫生室配备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对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卫生室酌情增加乡村医生数量;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5‰左右比例进行配备;允许在各镇办范围内合理调配使用。今后严格控制乡村医生的准入,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必须报区卫生局审核批准。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镇卫生院要结合实际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镇、街道办事处,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乡村医生选用工作要坚持在岗执业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村卫生室人员增减,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四、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部门的管理职责。区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区卫生局委托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统一药品采购和收费价格。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乡镇卫生院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在区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医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月日起,凡是已经纳入规划设置和新农合定点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镇卫生院负责在省网上统一采购并规范管理,停止从其它渠道购进药品;对现有目录外的药品由各镇卫生院尽快进行统计登记和清理。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加大新农合门诊统筹推进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区卫生局可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卫生局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严格遵照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张价字〔〕2号)要求执行。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区政府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按服务每千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有条件的镇办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使乡村医生的待遇不断提高。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镇办可以采取补助等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新农保,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区卫生局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区卫生局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区属医院或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镇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区卫生局要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区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区卫生局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奖励。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