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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发号)精神,现就我县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需安置人员情况

根据省政府安置文件精神,我县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共计104人。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43人。

二、安置政策和原则

(一)继续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在推行安置就业的同时,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经批准由政府发给基数为3万元的经济补助金,不再负责安置工作。

(二)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在我县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仍然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9‰比例执行。

(三)接收安置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相结合的原则。中省直单位实行双向选择,既可以接收人员安置上岗,也可以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县直各相关单位承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档案管理。

三、具体安置办法

(一)县直单位

1、工作岗位。今年安置到县直单位的退役士兵统一由县公安局、城管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借调使用,根据实际情况下派到下属单位协助工作,其档案由县政府负责落到地方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单位。如遇政策调整,解除借调身份,由其档案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工作,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工资标准。人员工资按临时工作人员标准,暂定每月700元,由县政府负责筹集统一打卡发放,同时负责办理两险。

3、档案管理。县直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单位负责接收档案,接收后安置到其下属单位,由下属单位按有关规定核定、调整并记录档案工资。

(二)中省直单位

中省直单位接收人员的必须安置上岗,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按每个指标4万元标准,在安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上缴到财政指定账户,转移的安置指标由县政府负责安置到其他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但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责任,还要依据《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0元至70000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退役士兵要从县情实际出发,维护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安置意见,不服从分配的(接到分配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报到的)按照国家政策取消其安置资格。服从安置意见的退役士兵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

(三)各单位和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全县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克服困难、千方百计,确保我县安置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