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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村镇规划监管的意见

强化村镇规划监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村镇规划体系,为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是本镇各项规划和所辖村庄(社区)规划的编制主体。街道办事处是本街道办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编制主体。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街道)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及督导、检查。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镇(街道)组织编制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健全村镇规划体系。各镇应尽快调整新型农村社区布点规划,完善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作为所辖村庄、社区规划编制的依据。镇总体规划已经审批的,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修编;未编制和未审批的,年12月底前,应完善成果并按程序审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依据。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年月底前达到镇规划区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优先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中心镇要加强重要节点、重点部位的城市设计,改善城镇形象;对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古民居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各镇根据建设进度编制完成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保留村庄的环境治理规划。

(三)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推行规划方案咨询、征集比选和设计招标,全方位开放市场,为高水平的规划方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塑造有特色的精品镇。中心镇和县城周边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上由甲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一般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必须由乙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必须由丙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建立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规划评比制度,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较好的镇,县政府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规划编制费用的资金扶持。

二、强化村镇规划管理,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严肃性

(一)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镇、村辖区范围内各项建设行为的审批,应当以通过审批的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但未经法定机关审批的,对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审批。

1、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详细规划。

在镇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保留的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镇村体系规划不再保留的村庄一律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翻建,确需安置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引导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建设。

(二)严格落实村镇规划执法责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村镇规划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及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反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负责镇规划区外所辖村庄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村镇规划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村镇规划组织体系。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既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强化调度,抓好落实。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各镇要加大对村镇规划的投入,逐步配备2名以上专业人员,业务上接受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负责本镇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放验线以及交通设备。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村镇规划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对镇长、分管负责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业务骨干及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专业知识培训。逐步建立村镇规划专家顾问制度,各中心镇及其他有条件镇要聘请专家作村镇规划顾问。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户外宣传牌、规划公示栏等多种媒体,采用悬挂宣传标语、组织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重点规划内容的宣传工作。各镇要设立户外宣传阵地,中心镇要设立单独的规划展室,重点宣传本镇规划内容;中心村要公布本村建设规划,逐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增强遵纪守法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营造尊重规划、实施规划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