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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强化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13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国家投资项目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规划为主的原则。坚持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对未列入国家和省投资规划的项目,国家原则上不安排项目资金。

2、申报、备案的原则。各项目单位为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开发、包装、贮备、申报、衔接、争取工作。凡向上级发改部门申报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把关;其他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把关,报县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3、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分析、准确把握国家的投资重点和方向,围绕我县产业投资、民生工程和生态环境治理等投资重点申报项目,争取更多、更大、更好的国投项目落户我县。

二、具体措施

1、项目计划、资金指标报告制。凡上级发改部门批复100万元以上的国投项目,由县发改局以《国投项目报告》的形式(见附件一)向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由县财政局分别向县长、常务副县长报告。

2、项目实施联系会议制。重大国投项目实行联系会议制度,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召开联系会议,研究项目实施方案。

3、资金拨付申报制。对已具备开工条件或按要求启动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其中,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先向县发改局申报,并填写《县发改系统项目资金拨付预审意见书》(见附件二);其他项目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是项目实施合同,二是项目设计书,三是项目实施责任书,四是已通过招投标的证明资料(指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国投项目)。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未开工或未按要求启动,资金不予拨付;项目开工后,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未竣工之前,预留工程尾款5%—10%。

4、项目建设检查制。项目单位严格遵照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和规模,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行政领导监管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县财政局、发改局报告项目开工准备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县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单位的开工准备和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对未具备开工条件或未按要求施工或工程进度缓慢的项目,暂缓或停止该项目单位的资金拨付。

5、项目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并送县审计局终审,履行了以上三项程序的方可拨付其预留尾款。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国投项目的申报指导、工程管理、监督检查。

四、部门职责

政府办:为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工作调度和督查。

发改局:负责发改系统项目申报的指导与把关工作;及时下达省、市发改委的项目资金计划;负责发改系统项目资金下拨的预审、项目全程监督管理与检查。

财政局:负责有关项目的申报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批、下拨、监督、检查。

监察局: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审计局:对项目依法进行审计,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环保局:负责项目工程环评设计审批,监督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负责环保设施建设的检查验收。

建设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出让条件,审批项目建设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质量。

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用审批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与招拍挂。

安监局:负责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和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的申报、衔接、争取工作,按时按质按量上报申报材料;承担项目建设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按要求定期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和配合县政府督查室及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国投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