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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通知

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40号)及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4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最高标准:

1、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按不高于3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的学生公寓按不高于280/生.学期收取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按不高于2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

2、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餐饮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3、学校为学生提供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自行车保管费。收费标准结合存放及服务条件,露天有固定场地或简易车棚的不高于5元/车.月,室内的不高于6元/车.月。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提供上述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局备案。

二、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123号)和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印发省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定价成本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10号)要求,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与收费许可证制度,定期审查收支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三、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