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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落实工作规章制度

惠民政策落实工作规章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

涉及惠民政策的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二、责任追究内容和方式

1、涉及惠民政策的乡镇(街道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委会对惠民政策落实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涉及惠民政策的乡镇(街道办),部门、单位和村(社区)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惠民政策落实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的原则,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对县直有关涉农部门,各乡镇(街道办)和村(社区)委会不认真履行惠民政策落实工作职责的;对惠民政策落实中群众反映投诉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办结,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40%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5、对惠民政策宣讲不到位,审批程序不规范,动态管理不严格,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兑付到位的;对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和财务监管不规范,“一册明、一折统”惠农补贴兑付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的;对以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扣收农户贷款本息和抵扣代缴其他任何款项的;拖延和拒付补贴款项的;收回存折集中支取补贴,用以抵扣各种费用的。经调查核实,有上述情形之一且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对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调整工作岗位;对县直部门、单位抽调的干部,调至包村包社所在乡镇工作;对本乡镇(街道办)包村包社干部,当年不得评先树优和提拔使用;对村(社区)委会负直接责任的干部,责令辞职或免职。

6、在确定惠民政策受益对象中,违反惠民政策规定,随意确定对象,不按要求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不实行三级公示、三榜定案,造成受益对象确定不准确,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不符合条件的亲属及其他人员纳入惠民政策享受范围的;在确定收益对象中,索取、接受申请人礼品和宴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7、对截留、克扣、挪用、挤占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惠民资金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8、对领导干部指使下属人员违反惠民政策落实有关规定的;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故意违反财经纪律,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控告人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9、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督查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强农惠农政策规定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包庇护短的,对群众举报隐瞒不报的,对督查出的问题不处理、不反映、不纠正的,要追究督查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0、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程序

责任追究除对惠民政策落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究外,主要根据平时工作中发现的责任问题或群众的举报及时进行追究。

责任追究组织处理中,对村(社区)委会干部的处理由乡镇纪委提出建议,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办理,并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乡镇干部和县直单位抽调干部的处理,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