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购物用餐管理条例

购物用餐管理条例

一、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好办公经费,也为了使日常采购、招待活动能够有序进行,秉着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需要稽查局报销的办公用品采购、固定资产维护和稽查局各部门正常的业务招待均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均包括固定资产的修理、维护及因修理、维护而采购的零配件。

四、稽查局的办公用品采购原则上统一由综合股负责。

五、因工作原因各单位需要外购货物、办公用品或进行固定资产维护时,应先作出计划并填写《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购物(用餐)申请单》,报经稽查局分管经费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

审批权限按《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报告的,或事先已报告但没有填写《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购物(用餐)申请单》的,费用开支后应立即报告,经领导同意后补办《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购物(用餐)申请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七、原则上一切物品均由综合股专人(两人以上)进行采购。除综合股外其他部门需要自行采购物品的,也应事先报告,并在《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购物(用餐)申请单》“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八、考虑到正常工作由局里统一派车,且已发放交通补贴,故各种费用支出项目中均不得报销“的士”费。

九、办公大楼的用电电费、水费、电话费、汽油费等固定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十、稽查局的接待和招待用餐,原则上统一由综合股负责。

十一、各单位需要自行接待和用餐招待的,应事先填写《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购物(用餐)申请单》,报经分管经费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费用自理。

十二、接待用餐原则上在食堂招待,用餐标准一般掌握在30元/人;

十三、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稽查局招待的,可以在外招待用餐,但应事先得到批准。用餐标准一般掌握在55元/人。

十四、用餐陪同人员不宜过多。客人在5人以下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客人在5人以上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

十五、为了方便食堂安排接待,用餐招待最好提前一天告知综合股。

十六、无论在外或在食堂招待,中午一律不得饮酒。

十七、稽查局领导参加的重要招待,以及各种会议招待不适用本办法。

十八、本办法从*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