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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奖励暂行制度

音像奖励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根据《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出口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出口奖励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奖励授予等。

第三条奖励资金从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列支,列支额度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根据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总体规划和出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

第四条奖励范围包括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出口奖励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六条出口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奖励资金分配标准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根据国产音像制品年度出口情况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出口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优秀出口企业奖;

(二)优秀出口节目奖;

(三)个人突出贡献奖。

第八条优秀出口企业奖授予经营国产音像制品成品出口或版权出口的国内企业。

基本标准:

(一)在音像制品成品出口或版权出口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

(二)在开拓海外音像市场工作中有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优秀出口节目奖授予出口音像节目著作权人。

基本标准:

(一)在海外取得突出销售业绩的;

(二)在海外获得重要奖项的;

(三)在海外取得良好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个人突出贡献奖授予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申报优秀出口企业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年度出口业绩证明材料;

(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优秀出口节目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著作权证明材料;

(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三)出口业绩或所获重要奖项证明材料;

(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个人突出贡献奖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参评优秀出口节目奖的音像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在评审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参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参评项目的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组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进行评议,并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二十条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

(一)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该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异议方、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和公示结果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参评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三年奖励资格。

第二十三条参加出口专项奖励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口专项奖项如有空缺,该年度奖励资金累积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