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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队伍建设职责规定

党员队伍建设职责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发展党员工作方针,进一步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明确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依据《党章》和《细则》等党内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支部委员会职责

1、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每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并制订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

2、做好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3、按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4、严格按要求组织好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5、严格按程序做好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组织工作,及时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审批;

6、在上级党委下达批准新党员通知书后,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加强教育和考察;

7、做好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材料整理归档和会议记录工作。

二、总支部委员会职责:

1、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做好所属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呈报工作;

2、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及时对支部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材料进行审议;

4、参与做好有关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和集中培训工作。

三、基层党委(工委)会职责:

l、认真贯彻发展党灵早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精神,领导所属支部、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坚持有计划地发展党员,组织制订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发展党员重点。坚持成熟—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杜绝“突击”发展和“关门主义”;

3、加强对所属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对从事发展党员工作人员的培训,每年年终向上级党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4、按照培训霎时间和内容的要求,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工作;

5、审批预备党员之前,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指定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

6、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吸收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工作,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如果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讨论审批,逐个审议表决,并按要求及时填写审批意见,做好会议记录。

7、做好发展党员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反映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程序的人和事。

四、培养联系人职责:

1、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接触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鼓励他们积极上进,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入党积极分子言传身教;

2、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其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每半年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向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3、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一年以上,具备发展对象条件时,及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五、入党介绍人职责: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观实表现及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六、支部组织委员职责:

1、在支部研究确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后,及时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填报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负责指导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3、负责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就每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形成文字材料;

4、负责地参与对发展对象审查和组织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

5、负责地做好支委会和支部大会审查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入党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和归档。

七、支部书记职责;

1、负责经常、及时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主持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严格把握入党积极分子条件,主持做好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3、主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定期考察、政治审查和集中培训工作;

4、及时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灵转为正式党员的各种材料和手续。依照程序及时主持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并负责地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支部意见;

5、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八、基层党委(工委)组织部(科)长、组织员职责:

1、负责及时收集各支部发展党员计划,提交党委审查,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起草党员发展计划和宏观调控目标,并及时将发展:党员计划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和审定;

2、按要求督促检查各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组织支部组织委员和支部书记进行有关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3、按要求组织好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

4、负责对支部报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及时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预审;

5、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按照分工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6、在符合要求和材料齐全的基础上,及时将发展对象提请党委审批;

7、在党委审批后,及时下发《入党批准通知书》,并在适当时间内组织新党员举行宣誓仪式;

8、及时提请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在党委审批通过后,及时通知支部,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处理。

九、基层党委(工委)书记职责:

1、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的规定领导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负责主持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的制订,及时、认真、经常性地检查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3、及时主持召开党委会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并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

4、认真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严肃查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和事。

各级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坚持党员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责任。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基层党(工)委书记是第—责任人,组织员是直接责任人,相关党务工作者是相关责任人。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和《细则》的规定发展党员的行为,对有关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不适合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

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岗位职责

思想政治工作类党员岗

一、参政议政(政策宣传)岗

1、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村党支部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2、参与本村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帮助村党支部出点子、想办法。

二、民意收集反馈岗

1、按照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求,深入农户进行民意调查,及时收集和反馈村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2、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报告村民中的突发事件。

三、文明新风岗

l、带头参加并协助村党支部开展健康有益的农村文化娱乐活动,积极倡导文明新风。

2、带头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抵制各种邪教组织。

党务、村务监督类党员岗

四、党务监督岗

1、了解监督村党支部是否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2、监督村党支部是否重视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3、监督村党支部是否注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是否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五、村组政务财务监督岗

1、了解监督村组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党委、政府要求,了解监督村组预算的合理性;

2、参与审查村组开支的合理性、真实性;

3、督促村组搞好财务、政务公开。

六、集体经济项目发包监督岗

l、监督承包人合理利用和维护所承包项目的基础设施;

2、对履行和兑现合同进行监督,督促承包人按时交纳承包费和依法纳税。

七、村规民约监督执行岗

1、宣传解释村规民约;

2、按村规民约调解和处理相关事项。

八、土地及农房管理监督岗

1、宣传解释农村土地及农房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决定;

2、带头并监督他人自觉遵守土地及农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有关违规人和事。

九、计划生育监督岗

1、宣传解释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政策和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2、带头执行并监督他人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报告有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和事。

十、履行义务监督岗

1、宣传和解释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

2、带头并监督他人履行村民应尽的各项义务,按时依法纳税等。

公共事务类党员岗

十一、社会治安维护岗

1、对本组村民进行法制及村规民约宣传教育;

2、依法或按照村规民约调解和协助处理本组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协助村委会调解本组及跨组民事纠纷。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岗

1、经常对规定范围内的煤矿及其它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解督促;

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并协助解决。

十三、森林(农作物)巡禁岗

1、在规定山场范围经常巡逻;

2、依照森林法及村规民约处理违法违规事件;

3、按照村委会要求,进行阶段性农作物巡视查禁,防止人畜为害。

十四、公路养护岗

1、按照路面平整、排水良好的要求,对所分工的路段进行养护;

2、对大的塌方、路面下陷、水毁工程及时报告村委会,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十五、水利设施维护岗

1、对村管辖内水库、堤坝、水渠及电灌站等经常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和其它隐患及时报告村委会;

2、协助村委会做好水利工程的维修、防汛及抗旱等工作,确保水利设施正常运转。

十六、环境卫生岗

l、负责对辖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2、协助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活动及评比。

经济发展类党员岗

十七、科技示范岗

1、按照村委会要求进行科技试验、示范;

2、宣传科技知识,讲授传播试验、示范技术。

十八、勤劳致富岗

1、掌握2-3门实用技术,带头致富;

2、帮助和带领群众致富。

十九、信息咨询服务岗

1、收集、掌握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向村党支部反馈。

二十、外出党员帮带家乡群众致富岗1、发挥外地的人、财、物及信息等优势,积极为发展家乡经济服务。

二十一、外出党员招商引资信息收集反馈岗1、积极为本乡、村经济发展牵线搭桥,及时收集和向乡村反馈招商引资信息。

“定人联系、定人登记、定期汇报、定期不定期

走访”的四定管理制度

一是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支部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支部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支部报告。同时,采取发放联系卡、打电话、寄信等多种形式,保持与流动党员双向性、经常性、动态性的联系。

二是流动党员的登记制度。各村党支部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定人记录流动党员的详细情况。实行动态登记和定期登记相结合,党支部每半年将登记情况上报镇党委。

三是流动党员定期汇报制度。流动党员至少每6个月要向本支部汇报外出时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按时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学习的次数情况。并积极向家乡群众传递致富信息,为家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四是定期不定期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乡镇党委将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镇党委将派员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党员返回后,党支部委员要上门慰问,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党员评议定格标准及处置办法

(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

一、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3、忠于职守,尽职尽则。努力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和实用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优异成绩,模范地完成工作任务。

4、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联系实际,深入基层,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5、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令行禁止,服从组织,听从指挥,坚持原则,敢于向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作斗争。

6、带头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7、遵纪守法,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做好亲属的思想工作。

除达到以上七个方面要求以外,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党员,还应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评议。

二、基本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评为基本合格党员。

1、能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拥护、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但有时认识模糊,思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

2、一般能够完成生产、各种任务,但缺乏主动性,模范作用发挥不够好的。

3、一般能够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有时过于看重个人得失的。

4、一般能够服从组织的安排和调遣,能够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但缺少自觉性,作风较散漫,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的;连续旷工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内的。

5、原则性不够强,对不良行为听之任之,不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群众基础较差,测评时合格票得票率低于三分之二的。

6、一般能够参加组织生活,能按期按标准交纳党费,基本能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但主动性、自觉性较差,组织观念不够强的。

7、农民党员不主动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的;个体户党员不主动交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税费的。

8、年度内因违纪受到免于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或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

9、对家庭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打架斗殴、上访闹事以及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不进行教育和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偶尔参与,群众有反映的。

11、在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够不上处罚的。

三、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及处置

(一)有以下表现之一者,评为不合格党员,作限期改正处置。

1、在政治上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消极态度,散布消极的政治观点,消极抵制本地本单位的各项改革实践的。

2、不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含二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党校或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3、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不按期足额交纳党费或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及各种活动,或消极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的。

4、下岗职工党员、离退休党员及其他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内本人不与所在党组织联系的。

5、因违纪年度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至行政撤职处分的。

6、因犯有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拖欠公款和用公款吃喝玩乐、请客送礼、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虽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但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大的。

7、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工作作风漂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9、组织纪律性较差,连续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十五天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三十天以内的。

10、思想品德不好,或挑拨离间,或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或诽谤诬陷、打击报复他人,侵犯公民和党员民主权利,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11、参与上访闹事、张贴大小字报以及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经教育能够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的。

12、参加宗教组织、宗教活动,或参与过邪教组织的活动,但活动次数较少且为一般成员,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的。

13、参与,群众反映强烈的。

14、符合再生一胎条件,但未达到间隔年限,或未领取计划生育证而生育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以致完不成当年人口计划的直接责任人。

15、农民党员和个体户党员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但在年度内补交的;农民党员、个体户党员、流动党员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行为,并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16、除基本合格党员标准第8条规定的以外,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格次的;两次评议都定为基本合格的。

被评为不合格并作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限改期只有一年(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除外),一年后仍未改正,则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评为不合格党员,作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处置。

1、抵制或不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散布错误言论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3、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离退休职工党员及其他外出务工经商等的流动党员一年以上(含一年)本人不与党组织联系的。

4、年度内,在行政上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5、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职,给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恶劣的直接责任人。

6、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水灾、火灾、车祸和犯罪分子侵害等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7、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或泄露企业生产经营等各类机密,造成国家安全、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经济损失的。

8、工作作风漂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并产生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9、不遵守工作纪律,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的。

10、道德品质败坏,生活腐化,不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虐待老人及妇女儿童,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或常与邻里相骂斗呕,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11、思想作风不正派,或挑拨离间,或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或诽谤诬陷、打击报复他人,侵犯公民和党员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12、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组织或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活动,或多次组织修宗谱、建庙宇、抬菩萨等封建迷信活动,且经教育不改正的。

13、组织、煽动群众上访闹事、张贴大小字报以及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经教育仍不能认识错误,不愿意改正的。

14、搞宗教派性,组织、指挥、参与械斗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正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虽够不上刑事处罚,但产生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一年以上(含一年)拒不完成国家规定纳税任务的。

15、个体户党员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拒不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或以各种手段逃税、偷税的。

16、经常聚众或有偷盗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

17、计划外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受到处罚的;或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干涉、破坏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后果的。

18、除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外,在民主评议党员时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一年后复评复议时仍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