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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经营市场管理工作通知

化肥经营市场管理工作通知

为全面贯彻国家6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市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以及省、市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化肥市场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切实搞好化肥供应,确保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化肥经营及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农资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从事化肥经营的单位进行审核、培训,对市场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二、全县可以从事化肥经营的单位为县供销社兴农物流有限公司、基层供销社、各乡(镇)农技站以及经审核符合经营条件并具有一定经营实力的商户。化肥供应网点的设置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县农资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均衡掌握。县供销社要发挥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承担起全县化肥货源的组织供应任务,做好淡储旺供,平抑化肥价格,维护农民利益。基层供销社、乡(镇)农技站要立足本乡(镇)做好技术服务和化肥供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县内凡从事化肥经营的单位,必须接受县农资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县农资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对从事化肥经营的单位和经营人员进行培训、资格审核。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经县农资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四、各化肥经营单位必须遵纪守法,持证经营。工商、商务、供销、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农业等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强化市场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生产、贩运、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不法行为,坚决制止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劣质化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发证后的监管,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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