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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砂石票据监管办法

区政砂石票据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管理,从源头上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打击偷(逃、漏)税行为,规范砂石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坡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是指河砂、土砂、卵石、山石等及其加工产品。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包括河道疏浚(清淤)、土地复耕和造田改地等涉及到取砂的各种行为。砂石资源综合管理是指对我区范围内砂石资源保护,砂石开采、运输和经营行为进行统一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运输及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砂石资源是一种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实行票据管理、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砂石资源管理实行票据凭证管理制度。《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一式三联,由区砂管办统一印制。第一联为“砂场存根”,第二联为“稽查留存”,第三联为“随货通行”。

第六条

区砂管办负责协调全区砂石资源票据管理工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实施已纳入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全区砂石资源票据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资源运输车辆管理执法工作,按规定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岷江沿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砂石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砂石资源票据管理工作,并纳入区砂石资源管理目标考核。

第七条砂石场按运输砂石车辆实际装载量开具《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

第八条

由区砂管办牵头,交通、公安、交警、水务、国土、税务、工商、城管、岷江沿岸乡镇街道参加,成立联合稽查工作组,设立验票卡点,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运输砂石车辆进行通行检查、核实装载量,收回《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第二联。

第九条

《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第三联由运输砂石车辆留存,随车携带,以备检查。对不能出示《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规定予以扣押,并按照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

各砂石场每月25日前向区砂管办上报《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第一联,据以核实当月采砂量及销售量。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岷江沿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收回的《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第二联,到区财政局办理管理费返还手续。

第十二条

砂石场违法所得按装载量、物价部门认定的就近砂石指导价核定。运输砂石车辆实际装载量与《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标注不符的,多出部分按违法所得处理。

第十三条

凡从事砂石开采、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管理,规范开采、合法经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