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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项目审评工作制度

区政项目审评工作制度

为规范项目管理,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区项目评审论证委员会,建立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制度。

一、机构设置

成立区项目评审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全区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从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效益评估、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安全评价等环节对拟新上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简称“项目论证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评审论证会议,督办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二、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论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各类项目评审会,负责会议决策有关事项的督导和落实;对入区项目从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立项审核等方面审查;协调落实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事宜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书的编制。

(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有关企业节能降耗的政策法规,提出项目节能降耗的建议;协助企业编制项目节能报告评估,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和审批工作。

(三)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财税政策,审核项目投资效益评价,进行项目地方级财政收益情况分析。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及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项目用地计划;负责新开工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用手续的办理;协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事宜。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的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协调落实,协助和监督企业办理招投标、监理等工作。

(六)区规划分局。负责确定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等方面的工作。

(七)区商务局。根据我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对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审定。

(八)区环保局。根据《环保法》,协助企业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协调审批、备案等手续。

(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企业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协调办理审批手续。

(十)区水务局。负责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核手续。

(十一)区工商分局。负责项目业主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

(十二)区国税局。协助区财政局进行项目财税情况分析。

(十三)区地税局。协助区财政局进行项目财税情况分析。

(十四)区审计局。对参与论证的项目投资预算等进行审计,确保投资规模真实可信。

(十五)区监察局。负责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限定部门办结时间。

(十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程序,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三、项目评审论证范围及程序

(一)论证范围

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工作程序

1.提报评审论证项目。评审论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道)或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上报。应提报申请评审论证报告,项目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书(一式十份),送项目论证办公室。项目论证办公室确定评审时间并出具项目评审受理通知书。

2.报送项目材料。项目论证办公室在收到项目评审论证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书后,在召集论证会议3个工作日前,将材料(附送达通知书)送交相关单位。有关单位及人员依据本部门职能认真审核项目情况。

3.召集评审论证会议。论证评审会议每月定期召开两次。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聘请专家,项目法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进行补充汇报。会后参会人员提交书面评审意见,项目论证办公室汇总形成会议纪要。

4.呈报评审论证意见。在评审论证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参加评审论证的项目书面意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

5.审批手续的办理。各成员单位按照项目评审论证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入区通知书,与项目单位积极进行对接。属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呈报上级有关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未经项目评审论证委员会论证或论证未获得通过的项目,区规划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国(地)税等部门不准办理任何手续。

6.对外信息公布与推进。对通过评审的各类项目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区重点产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加快项目落地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入区项目质量的角度出发,严肃评审论证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审论证制度。

(二)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按时参加评审论证会议,积极落实会议研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处理项目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项目评审论证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本着评审论证、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为项目单位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本制度自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