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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深化治税工作意见

区政深化治税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驻岚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完善信息传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涉税信息的传递工作,严格按照社会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要求,定期通过“区电子政务专网社会综合治税系统”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筛选、归类、分析、落实,对每一条涉税信息都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涉税信息执行到位、税款征收到位。

三、实施委托、代扣代缴,实现税收源头控管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应税项目、收费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负责在拨付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时,建筑业营业税及其附加。负责拨付工资及各种专项奖励奖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工作。在拨付工资及各种专项奖励奖金时,一律先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拨付。

(二)住建部门:负责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项目信息,凭地税部门审核登记后的《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城区建设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对投资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一律预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再进行审批。

(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

(四)住建、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等相关产权转让手续时,一律先通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缴纳各项税款后,凭税收完税证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

(五)国税部门:负责代开发票纳税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工作,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金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

(六)公路、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对道路施工项目,一律先按照合同金额税款后,再进行审批或拨付工程款项。

(七)公安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市永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分公司在爆破器材销售环节增值税、资源税等相关税费。

(八)各镇、街道:负责拨付建设工程款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对拨付建设工程款项的,一律先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和有关资料税款后,再支付工程款项,未缴纳税款的,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工作,在发放工资时,一律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发放职工工资,并按月向地税机关报送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十)金融部门:负责为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十一)各保险公司:负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理车辆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对未缴纳的,一律不予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无税务部门发票的,一律不能作为合法入账凭证;辖区范围内使用沙石土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以国税部门发售使用或者代开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五、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一)区政府成立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主要负责各综合治税单位信息收集、整理和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综合治税任务;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向各综合治税单位通报涉税信息提供和委托税款情况。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将社会综合治税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代缴科室和人员,认真完成有关信息提报和代缴工作。

(二)制定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办法,把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对各单位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根据区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办法,对各有关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意见,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区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对全区考核前五名的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经费。对单位配合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扣相应的行政经费。对各单位的考核得分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