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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加强食物安全意见

区政加强食物安全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社会监督责任,提高执法能力、检测能力和风险监测能力,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应急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食品安全形势整体平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一)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

1.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区农发局负责监管在种植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及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晾晒、包装等简单处理产品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2)监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种植环节食用产品及简单处理产品的质量安全;

(3)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

(4)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种植类产品;

(5)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林产品质量安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监管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管干果类产品的植物检疫。

2.畜牧类产品养殖环节。区农发局负责监管在畜牧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动物及其产品(肉类产品、蛋类产品、奶制品、蜂类产品,以及其它畜牧产品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不含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畜禽养殖环节活畜饲养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2)监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畜牧类产品及简单处理产品的质量安全;

(3)牵头“瘦肉精”的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工作;

(4)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原(场)和草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

(5)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牧类产品。会同区商务局负责监管全区生猪及其它畜禽定点屠宰;监管定点屠宰企业的畜禽及其产品储存和运输的质量安全;负责全区生猪和牛羊等畜禽屠宰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稽查,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3.渔业类产品养捕环节。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管在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及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晾晒、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渔业类产品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水产品养殖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2)监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渔业类及简单处理产品的质量安全;

(3)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渔业类产品。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1.质监分局负责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及其他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监管工业化加工农产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

(3)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储存和运输质量安全;

(4)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以及前店后坊(厂)行为中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5)查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6)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7)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2.食药监分局负责监管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3.区卫生局负责生活饮用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三)食品流通环节。

1.工商分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包含农产品,包括超市、市场、不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前店后坊(厂)行为中,现场制售食品并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

(2)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监管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行为,监管食品流通企业的食品储存和运输质量安全;

(3)监管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4)监管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

(5)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添加剂;

(6)依法处理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行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7)查处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它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8)查处非法渠道进货、销售“三无”和假冒伪劣及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工商分局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检验的,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区城管局负责查处违法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负责管理未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在广场、公园、街道、居民区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行为。

3.区商务局负责全区肉品流通秩序的监督检查;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承担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四)餐饮服务环节。

1.食药监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

(1)监管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添加剂的行为;

(2)监管前店后坊(厂)行为中,现场制售食品并在本店销售且提供餐饮服务的;

(3)监管餐饮服务企业内部食品储存和运输的质量安全;

(4)监管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5)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6)监管农贸市场内提供餐饮服务的固定食品摊贩;

(7)监管中央厨房和甜品站及属于同类情况的食品;

(8)监管餐饮服务单位现场制售饮料的质量安全;

(9)查处餐饮服务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2.餐厨废弃物的监管。

(1)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整治工作,加强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2)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整治工作,对经营的食用油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账;

(3)食药监分局负责餐饮环节“地沟油”整治工作,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4)区商务局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5)根据目前市、区城管体制实际,由区城管局负责与市城管局进行及时沟通协调;区城管局负责辖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

(6)区经信局承担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7)区环保局负责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

(8)区农发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的行为;

(9)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的涉嫌犯罪案件。

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

(1)区卫生局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

(2)工商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营业执照,并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区卫生局。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并会同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上述部门职责分工未明确事项及其它食安委成员单位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其它存在职责不清或交叉的,由区政府指定管辖。

三、全方位强化监管力度

按照“质量安全标准化、日常监管规范化、综合整治经常化”的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1.加强队伍建设。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配齐配强监管队伍人员,解决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每年组织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加强监管队伍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

2.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运用促发展”的思路,统筹规划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广电子监管系统、远程实时监控系统,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

3.推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责任明晰、定位准确、高效运转”的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托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监管相对人为对象,划分若干区域网格,由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人,定点定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分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完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全面加强巡查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制度,做到诚信档案信息实时更新。通过媒体定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加强对不良信用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建立失信企业监管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

(三)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各部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等制度规程,区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明确应急指挥、报告、处置等具体措施,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落实应急救治队伍和物资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四)加强可追溯体系建设。以建立监管部门追溯管理平台为核心,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环节的企业追溯系统为支撑,以加强追溯信息链条完整性为重点,加快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形成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为源头,以餐饮、消费为终端的覆盖食品安全全过程的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源头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质量可保证。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增加可追溯食用农产品种类;扩大肉品、酒类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覆盖范围,实现全区肉品可追溯;在健全申诉举报网络的同时,完善食品安全流通环节追溯应用系统建设。

(五)加强检测体系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加强食品检测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有效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构建检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检测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善、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要根据自身优势检验项目,有针对性地增加设备、更新仪器,实行错位发展,避免重复投资、重复检测。条件成熟时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检测机构,统一检验、统一监测。

(六)加强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形成反应灵敏、信息通畅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开展前瞻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风险评估力度,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发挥风险监测对监管工作的指导作用,强化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推进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预防、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建立基层食品安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依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积极组织食品安全社会志愿者队伍,延伸和壮大监管力量,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途径。实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八)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全面推行生产经营活动标准化,鼓励没有统一标准的行业主动设置企业标准。通过监管促进和政策支持,建设现代食品产业体系,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推行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业绿色示范区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开展无公害认证,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和推动优势产业强强联合,支持骨干企业做强、中型企业做大、小型企业做精,规范小企业、小作坊生产经营,推动食品企业向集约化发展,提高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投入力度,要完善基层监管体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进一步落实街道办事处(园区)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方式,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日常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根据目前我区实际,区卫生局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全区目标管理考核。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执法装备配备、专项整治活动经费,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突出电子监管系统、远程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