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稿须对稿件中涉及的政策文件名称、发布机关、文号及施行日期等信息逐项核实,确保引用准确。如引用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须对照官方公布的文本,不得使用过期、废止或未经正式发布的版本,避免因引用失实造成政策误导。
2、稿件中的统计数据须以统计部门或权威机构发布的正式数据为准,应注明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对同一指标不同来源的数据须进行交叉比对,存在差异时以法定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估算值或预测数据。
3、涉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案件金额等关键数字的稿件,须要求供稿方提供佐证材料并由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编辑不得根据口头叙述或未经核实的二手信息直接使用数字,重大突发事件的伤亡数据还须与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核对一致。
4、对典型人物报道、先进事迹报道,须逐一核实人物姓名、年龄、籍贯、职务、入党时间等基本信息,确保事迹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数据经得起推敲。报道中涉及的人物评价须有事实支撑,避免过度拔高或虚构细节。
5、涉及历史事件、重大战役、重要会议的稿件,其时间、地点、参与人物、过程概要须与权威党史军史资料完全一致。不得采用非官方史料或民间传说为报道依据,必要时可向档案部门或研究机构核实相关史实。
6、涉外报道中涉及外国政要姓名、职务、所属政党及国家基本情况的数据,须以外交部或新华社发布的权威资料为准,不得使用百度百科或其他非权威网络来源的信息。外国地名、人名译名须采用新华社统一译名标准。
7、审稿须核查稿件中引用的学术观点、科研成果、专利数据等内容,确认其来源可靠且未超出学术规范允许的表述范围。对科技类报道中的专业术语和实验数据,可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审读,防止出现常识性错误。
8、对群众来信、读者来稿中反映的问题和提供的信息,须通过电话、函件或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其真实性,确认无误后方可采用。对反映问题类稿件尤其要核实当事人身份、事件经过和相关证据,确保每一环节都有据可查。
9、稿件中涉及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内容,须与我国加入或认可的正式文本保持一致。对国际公约的名称、缔约时间、我国参与情况等信息须逐项核对,避免因表述不准产生外交层面的误解。
10、审稿人对稿件中存疑的事实信息负有核查责任,不能以“尊重作者原意”为由回避核实义务。对于无法在截稿时间内完成核实的重要稿件,宁可推迟刊发或撤稿,也绝不采用未经证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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