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养护管理范文第1篇
(一)绿地管养
1、城市道路绿地:区城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主干道、次干道绿地(市管绿地除外)管养,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辖区内次干道以下等级城市道路绿地管养。2、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区城管局要参与绿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预审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居住区绿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区城管局负责建成区四街道无物业管理的老新村绿地管养。除此以外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区房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养护管理,养护质量纳入对养护作业管理单位的考核内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养护管理,或委托区城管局实行市场化运作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商代建绿地在区级或区级以下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两侧的,随路权一并由路权单位接管,所需养护费用在该道路原养护经费渠道中追加;其他代建绿地,由开发商在移交小区管理工作时,一并落实接管单位移交管养。3、公共游园:除大型公园绿地由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管养外,辖区内道路两侧或其他重要节点的公共游园由区城管局负责养护管理,其余游园绿地按照“谁建设,谁养护”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4、单位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管理,单位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协同监管。5、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由区城管局负责调查登记,统一管理,落实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区财政每年安排一笔专项资金,根据养护情况按实拨付。古树名木所在街道负责看护,并明确古树名木看护人。除以上绿地外的其他所有辖区内城市绿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开发区、街道)明确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行政辖区接壤地区绿地管护责任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城管局负责界定。
(二)行政许可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绿地性质的,使用单位需经区城管局初审,再报市市政和园林局终审,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区城管局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许可手续,并在许可期限内督促申请单位恢复原状。
(三)违章查处
破坏城市绿化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由区城管局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绿地养护管理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管道路绿地卫生和部分广场、街头绿地的管理权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所有市管道路绿化带和沿街绿地的环境卫生,以及3000平方米以下街头绿地的养护管理,自6月1日起,统一移交各城市区(管委会,下同)负责。
二、各城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评分细则》要求,对接管的广场绿地、街头绿地进行维护管理,包括设施维护(含绿地内公厕)、园林植物养护等。管理经费按实际测量面积和经费原渠道由市财政统一核定后按年度拨付各城市区。
三、各城市区负责市管道路绿化带、沿街绿地的各类垃圾(人为遗弃的纸片、烟头、果皮、塑料包装袋等)和绿化植物正常落叶的清扫和保洁;市园林绿化养护部门负责清理在日常生产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树枝、枯枝、锯末等垃圾。
四、新建市管道路两侧绿化带和沿街绿地的环境卫生,自竣工移交养护单位之日起,由所在城市区负责(以市园林局工程竣工验收单通知为准)。
五、各城市区要设立园林绿地管理机构,做到人员、资金、职责“三落实”,切实加强区属城市绿地的精细化管理,以适应城市绿化管理和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的需要。
六、市管道路绿化带和沿街绿地环境卫生,以及3000平方米以下广场绿地、街头绿地的养护管理职责调整以后,各城市区政府要根据调整的环境卫生责任面积、绿地养护面积,落实管理经费,抓好日常管理。市园林局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并在园林环卫业务上给予技术支持。
绿地养护管理范文第3篇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单位)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五)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条(建设、养护标准)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养护标准。
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
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
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
(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
第十条(优惠申请)
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的,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
(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绿地养护管理范文第4篇
1.提升绿地养管水平
将该市绿地系统划分成七个养管作业区,严格按照绿地养护标准,重新调整园林各作业队力量配备,养护人员定岗定责,真正承担起绿地养管职责。特别是入夏后,针对病虫害频发等情况,制定了病虫害防治方案,进一步加大养护力度。
为尽量减少给行人带来不便,各作业队在晚间十时以后和早晨六时以前,集中力量对金城路、温泉路等16条道路喷施农药,目前,已喷施各类防治农药60多吨,完成死树清除800多棵,铧锄保墒绿地300余万平方米,修剪树木2万余株,拉运浇灌水23万吨。
2.实施绿地防汛工作
今年,连续强降雨天气给城区绿地防汛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为全力做好城区绿地排涝保安全工作,该市适时调整绿地防汛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主管单位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同时,组织专业抢险小分队,严把隐患排查、设施疏通和突击抢险各个环节,截至目前,园林防汛应急突击队共疏通公园、绿地排水设施70多处,开挖排水沟2000多米,排除绿地低洼积水600多处,清除涝死树木2000多株,保证了城区绿地安全度汛和良好的绿地景观效果。
绿地养护管理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标准要求,鼓励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城市绿化、共建绿色家园的良好局面。
二、认建认养认管主体及形式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主体行为是通过一定程序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
(一)认建认养认管内容
城市道路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街头绿地都可由单位或个人认建、认养、认管。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要完整、边界清晰明显,整块绿地不得分割认养。
(二)认建认养认管形式
认建认养认管绿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市容园林局的指导下,自行组织绿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绿化设施免受破坏,也可按照协议要求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建设或养护管理。
(三)认建认养认管的期限
以年为单位,一般为3年,最低不少于1年,期满可以顺延。
三、认建认养认管程序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人持有法律效力的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向市容园林局提出认建、认养、认管申请,并签订认建、认养、认管协议,经确认符合绿地认建认养认管资格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证书》。
四、认建认养认管费用确定与管理
(一)认建费用
认建绿地费用按实计算,以工程决算为准。
(二)认养费用
绿地和树木认养价格按规定计算。
1.绿地认养费用。单位认养每平方米20元/年,个人认养每平方米10元/年。
2.树木认养费用。乔木(不含古树名木):胸径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每株30元/年,10厘米至30厘米(含30厘米)每株90元/年,30厘米以上每株为240元/年;灌木:蓬径150厘米(含150厘米)每株10元/年;150厘米至300厘米(含300厘米)每株30元/年;300厘米以上每株50元/年。
3.古树名木认养费用。根据名木古树的树龄、位置,单位认养费每棵树1万元,个人认养每棵树1000元。
认建、认养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五、认建认养认管责任和权益
(一)双方责任
1.认建、认养、认管人责任:全面负责绿地内绿化植物的建设以及浇水、施肥、除草、防寒和卫生保洁等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保证绿地、树木和其它绿化植物、园林设施不受破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不得改变植物的种植结构和数量,不得改变绿地的功能和性质。
2.绿化主管部门作为所有人,负责提供绿地养护管理的基础资料,加强舆论宣传、技术指导,组织相互观摩学习和交流。
(二)双方权益
1.认建、认养、认管人的权益:选择认建认养认管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绿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绿地内设标志牌;绿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在设立标志牌的同时,可享有绿地冠名权。选择认建认养认管的个人,可在绿地内设标志牌,并刻上认建、认养人姓名、年月日字样留念。绿地冠名、标志牌规格标准由县市容园林局监制并备案。出资单位或个人享有对受委托专业养护部门的监督权。
2.县市容园林局的权益:认养绿地的产权依然属于绿地所有人,绿地的功能和性质不改变。绿地所有人对认养、认管人养护管理工作有督导检查权。认建认养认管方未能按标准养护或管理不到位,影响绿地景观的,绿地所有人有权收回认养权。
3.县市容园林局负责为认建认养认管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认建、认养、认管证书。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准备阶段
县市容园林局负责组织对建成区所有公共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并进行建档;负责完成《认建认养认管协议书》、《认建认养证》制作,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
利用电视台、今户视野、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方式,加大对认建认养认管活动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三)实施阶段
各单位、部门要积极响应、带头参与认建认养认管活动,要动员社会各界踊跃参加,确保认建认养认管活动顺利开展。
七、几点要求
(一)认建认养认管绿地由县市容园林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容园林局对被认养认管的绿地,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及时下通知书限期整改,累计三次不合格或认养资金不到位的,终止协议、收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