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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现状及存以甘肃为例

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现状及存以甘肃为例

失地农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因而国家在制定方针和政策时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因地制宜。研究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典型代表——甘肃省的失地农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无疑为国家在西部地区采取措施和制定方针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根据甘肃省农调队在2003年做的一项统计和调查表明:甘肃省失地农民的生活总体保持稳定,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围绕着征地安置和补偿的。

一、甘肃失地农民现状

2003年,甘肃省农调队在全省抽选了五个县区的十个乡镇,对100户农户进行了“失地农民现状”的专题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涉及到:(1)2000年(含)以来,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失地前后的人均耕地、人均收入、人均消费等情况对比,失地补偿及安置情况,失地后现从业情况。(2)占用耕地对农户收入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影响。失地农民生活中有哪些困难,他们最急需解决什么问题。(3)当前失地农民的心态是什么样的,最真实的想法是什么。从调查的具体情况来看,甘肃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状况是:

(一)人均耕地占用0.77亩。在100户农户中,共有家庭人口467人,目前,农村劳动力270人,平均每户4.67人,劳动力2.7人。家庭原有耕地面积658.63亩,平均每户6.59亩,平均每人1.41亩。从2000年至今,这些农户的耕地共被占用298.59亩,平均每户3.60亩,平均每人0.77亩。

(二)0.74%的劳动力赋闲在家。在270名劳动力中,征地时安置就业4人,从事农业149人,从事二、三产业67人,外出务工48人,分别占劳动力总数的1.48%、55.19%、24.81%和17.78%,赋闲在家2人,占劳动力总数的0.74%。

(三)34%的失地农户的收入水平下降。在接受调查的100户农户中,耕地被占用前的年人均纯收入为2139.3元,耕地被占用后的年人均纯收入2128.6元,减少10.7元,下降0.5%。其中,年人均纯收入持平和增加的分别有25户和41户,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25%和41%,下降的34户,占调查总户数的34%。

而浙江省统计局在2003年作的一项调查表明:(一)土地征用前、后相比,失地农户的人均纯收入总体水平有所下降,低收入户增加。(二)剩余劳动力比例较高。目前基本赋闲在家。尤其是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户,基本赋闲在家的富余劳动力比例更大,占调查户全部富余劳动力的68.5%。在58.1%已经就业的劳动力中,其就业结构为:31%的劳动力外出务工,33%的劳动力在本地从事农业,36%的劳动力在本地从事二、三产业。(三)个别地方土地征用后按一定比例返回土地的政策落实不到位。辽宁省统计局在2003年作的一项调查表明:(一)在100户失地农民中,人均纯收入比失地前增加的有43户,人均增加772元;收入下降的有36户,人均减少520元;收入持平的有21户。失地农户的收入总体水平下降的占调查总数的36%。(二)在100户调查户中,有187名劳动力已经就业,只有24人赋闲在家,劳动就业率达88.6%。

从上述调查的数据显示,失地对甘肃省这样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内陆省份的农民来说,影响要远远小于沿海和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其它省份的农民。与上述两个比较典型的省份相比,我们可以作如下的分析:“人均耕地占用0.77亩”这个数据表明,甘肃省的农民失地失去的不是所有的土地,而是土地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甘肃失地的农民还不是完全的“三无农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最起码他们还有剩余的土地。只有“0.74%的劳动力赋闲在家”的统计数据表明,甘肃省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做的是比较好的。相对于其它省份来说,由于甘肃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而且他们的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比较开放,就业渠道多种多样,同时他们的就业机会比远郊和偏远地区农民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性要大,所以赋闲在家的人口数并不多。“34%的失地农户的收入水平下降”表明,失地对生活没有太大影响的农户,其本身的收入来源中,绝大部分来源于非农收入,企事业单位工资、外出打工、家庭开店办厂等收入已经占整个家庭收入的绝大比例,再加上已拿到土地补偿费,眼前手头相对有了较多的可支配收入;而生活水平略有下降的农户,主要是原有的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土地经营,土地被征用后,收入来源减少。而且一部分农户搬进楼房,取暖费、电费、水费、物业费、饮食费等支出增加。土地被征用前,农民家庭食品消费如粮、菜主要依靠自产自食,现在基本上靠从市场购入,食品支出增加也导致了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下降。另外,那些失地前基本上完全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户,失去土地以后如果无就业门路,加之观念落后、就业意识差,其收入呈下滑趋势。还有些农户是因主要劳动力患病无法从业导致收入下降。

二、甘肃失地农民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补偿和安置以及与补偿和安置相关联的失地农民的保障是整个甘肃失地农民所有问题中的核心问题。鉴于学界对“补偿”和“安置”概念的模糊,因此要对“补偿”和“安置”作一个简单的区分。尽管无论是土地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都属于土地征用补偿的内容,但笔者认为所谓“补偿”是特指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安置”则特指对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根据笔者对失地农民的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认为甘肃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问题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机制混乱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所作的解释:“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从字面上来理解的话,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补偿。

从这样的法律规定来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应该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该完全归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失地农民所有,用于生活安置和安排生产。不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三部分补偿费用的具体受益对象。从现实来看,这些受益对象是农民、集体、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补偿安置标准推算,即使不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仅安置补助费按底线算也能占到征地总费用的40%,若加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应能得到至少占征地总费用的50%的安置和补偿费用。可实际情况却是,最拥有发言权和受益应该最大的群体——失地农民拥有的收益却最少——据有关资料统计:各补偿对象所占的比重为:农民5%-10%,农村集体25%-30%,政府及各部门60%-70%。显然,现实中这样的补偿和安置是违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原则的,即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因失去土地而降低生活水平。①

(二)“货币安置”或者是“一次性补偿”形式单一,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可是在实践中,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80%—90%是“一脚踢”式的货币安置。有学者作过这样的粗略估计:以一个5口之家为例,一年至少要3000斤粮食合3000元;100斤食用油合300多元;每人每日吃菜1元钱,一个5口之家一年就得1800元。这三项开支,对于有承包地的农民来说粮食、蔬菜和食用油都是自己地里种的,不需花钱。而失去土地以后,这5100元就变成了硬性支出。假使“货币安置”或者是“一次性补偿”即便是都给到位了,以一亩地3000-30000元计算,农民没几年就用完了。再加上农民本身具有的狭隘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自己进行长远的打算和筹划。所以,从现实的角度来考虑,这样的补偿和安置是一个没有充分重视农民权益的方案。

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包括一系列权利和利益,如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如政府支持的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文化的权利等等。一次性补偿和货币安置的最大弊端就是只考虑了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而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土地上依附的多重社会功能。同时,缺乏相对应的政策制度安排,从而使得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就业技能低的失地农民,成为了城市化进程中最脆弱的社会群体。

而且对失地农民来讲,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其基本生活保障,而微不足道的安置费是难以保证失地农民重新置业的,更不要说以其作为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的终极资源。这些长远利益和基本保障是现行实际补偿款——每亩3000-30000元所无法弥补的。这种补偿费与成本之间的差距,“既不能保障农民重新置业,更不能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也剥夺了农民的发展权,是极不合理的。”②

(三)“同类同质”农地和“不同类不同质”农地补偿与安置费差异较大,人为地造成不平等待遇。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经营性用地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补偿安置的费用差距悬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偏低,每公顷一般只有9万元左右,有的甚至低于7万元。而郊区的农地,由于城市的扩展辐射,政府对配套基础设施的投入,造成了相应地段的土地升值。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征地费用尤其高,有的征地费每公顷已达到375万元。这种高价征地与低价征地现象并存的局面,甚至于发生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征地项目上。同时,随着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和科学技术发展,使得不同农作物、不同种植手段、不同生产方式和不同地块之间的农业产值差距也很大,从而人为地形成了不平等待遇。

(四)产值计算不准确,补偿安置显失公平。

大部分农户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对土地日后的经济潜力评估不够——因为耕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使地价升值,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而且没有考虑到粮食等农作物价格上涨的因素。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耕地的“平均年产值”是一个不确定的内容,既不是地价,也不是地租,而是以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代替了生产资料的价值,这样就掩盖了土地的稀缺程度及对农民的重要性,由此计算出的价格并不能真正反映实际情况。更何况这种典型的指令性计划,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相违背。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五)实现角色转换的各种机制缺失。

失地农民的角色转换是指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即失地农民从农民的角色定位向市民的角色定位的转换。这个过程需要各种机制的共同作用和支持,其中失地农民观念的更新、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基层管理体制的完善、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社会保障机制和土地管理机制的完善是支持角色转换的重要因素。而现今上述的各种因素对大部分失地农民来说是基本缺失的。

(六)保障机制不健全。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土地的基本保障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各种权利。现有的一次性补偿方式即货币安置方式并不能为失地农民提供长久有效的保障。为此,就需要结合农民的实际主观愿望来探索合理有效的安置新途径,多样化安置失地农民。同时建立补偿费保障新机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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