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校医和保健教师的配置和工作情况

校医和保健教师的配置和工作情况

校医和保健教师是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主要力量,其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为了解东海县中小学校医和保健教师人员配备、专业结构等现状,我们于2010年3月,对该县中小学进行了校医和保健教师基本情况的专项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东海县中心小学(25所)、中学(31所)、民办学校(11所)的校医和保健教师。

1.2方法

为了保证此次专项调查的质量,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采用自行编制的“学校医务室(保健室)调查表”,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

1.3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学校类别、在校学生数、校医或保健教师人数、年龄结构、性别、技术职称、文化程度、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年限、所学专业、接受学校卫生相关内容培训情况、日常工作内容等。

2结果

2.1卫生室及校医、保健教师配备情况

本次调查的92.0%小学、77.4%中学、72.7%民办学校设置了卫生室。8所小学配备了专职校医,占32.0%;在校学生数与专职校医比例平均为3415∶1。21所中学配备了专职校医,占67.7%;在校学生数与专职校医比例平均为2069∶1。8所民办学校配备了专职校医,占72.7%;在校学生数与专职校医比例平均为1164∶1。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要求600∶1比例配备专职校医的学校仅有2所,占3.0%(2/67)。在学校编制的专职校医23名,占专职校医的54.8%;专、兼职保健教师在学校编制100%。见表1。

2.2校医和保健教师年龄构成

专职校医、保健教师30岁以下10名,占22.2%;31~40岁22名,占48.9%;41~50岁11名,占24.4%;50岁以上2名,占4.4%。兼职保健教师30岁以下6名,占33.3%;31~40岁5名,占27.8%;41~50岁4名,占22.2%;50岁以上3名,占16.7%。

2.3校医和保健教师学历、职称及专业构成

专职校医、保健教师中专及以下学历占46.7%,大专46.7%,本科6.7%;兼职保健教师中专及以下学历占33.3%,大专44.4%,本科22.2%。专职校医、保健教师初级职称占64.4%,中级11.1%,无职称占24.4%;兼职保健教师初级职称占50.0%,中级44.4%,无职称5.6%。校医中校医专业毕业的16名,占38.1%;临床、护理等相关卫生专业毕业的21名,占50.0%;其他专业毕业的5名,占11.9%。专职、兼职保健教师师范专业毕业的19名,占90.5%;其他专业毕业2名,占9.5%。见表2。

2.4校医和保健教师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年限及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专职校医、保健教师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2年以下6名,占13.3%;2~5年11名,占24.4%;6~20年26名,占57.8%;21年以上2名,占4.4%兼职保健教师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2年以下10名,占55.6%;2~5年8名,占44.4%。专职校医、保健教师参加过市级及以上卫生知识培训8名,占17.8%;参加过县级卫生知识培训31名,占68.9%;没有参加过卫生知识培训6名,占13.3%。兼职保健教师参加过市级及以上卫生知识培训1名,占5.6%;参加过县级卫生知识培训13名,占72.2%;没有参加过卫生知识培训4名,占22.2%。

2.5校医和保健教师日常卫生保健工作情况

全县小学开展诊疗的2所,占8.0%;中学开展诊疗的17所,占54.8%;民办学校8所,占72.7%。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的小学18所,占72.0%;中学21所,占67.7%;民办学校3所,占27.3%。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的小学22所,占88.0%;中学27所,占87.1%;民办学校5所,占45.5%。

2.6学校及校医、保健教师具有诊疗等相关证件情况

全县共有12所中小学取得了诊疗执业许可证,占27所开展诊疗学校的44.4%。17名校医具有执业医师证或助理执业医师证,占33人从事诊疗工作的51.5%;2名专职保健教师具有心理咨询师证。

3讨论

《条例》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本次调查67所学校只有82.1%学校设立了卫生室,3.0%学校按比例配备了校医,所以认为校医配备率与要求相差甚远,与杨建文等[1]的报道相似。按《条例》要求,本次调查的67所中小学应配备148名专职卫生技术人员,而实际在学校编制校医只有23名,缺编125名,缺编率84.5%。其原因主要是有关部门制定学校人员编制时,没有将校医列入学校编制,使学校配备校医困难,有的学校只能外聘临时人员或将学校卫生室对外承包以解决学校缺少卫生技术人员问题。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重视校医、保健教师的队伍建设,增加校医、保健教师编制[2]。目前情况下,可以由乡镇卫生院托管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按学生人数600∶1由卫生院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卫生院人才资源优势,对学校实行诊疗、卫生保健、传染病及常见病防治、宣传教育等一体化服务。学校提供房屋等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密切配合,各自发挥优势,共同促进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本次调查显示,46.7%的专职校医、保健教师只有中专及以下学历,38.1%校医毕业于校医专业,64.4%的专职校医、保健教师仅具有初级职称。主要由于近年高等医学院校或职业卫生技术学校很少设立校医专业,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的学生又不愿到学校从事校医工作,在职校医人员少,工作重,没有足够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建议高等医学院校和职业卫生技术学校设立校医专业,利用自身优势加大校医后备人才的培养,不断充实校医队伍。

本次调查显示,参加过县级以上培训的专职校医、保健教师占86.7%,兼职保健教师占77.8%。在编的专职校医、保健教师比较稳定,从事学校卫生工作均5年以上。外聘临时人员及将学校卫生室对外承包的学校由于其特殊性,人员流动较快。兼职保健教师由于学校对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性认识不足,更换较频繁。尽管县卫生局、教育局近4年每年举办一期校医、保健教师培训班,但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仍然有部分校医、保健教师得不到及时培训,影响了学校卫生工作正常开展。建议相关部门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未经规定时间培训和未取得校医执业资格或保健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校医、保健教师工作。

部分学校卫生室不具备合法资质从事诊疗活动本次调查开展诊疗工作学校27所,占调查中小学的40.3%;而取得诊疗执业许可证的只占开展诊疗学校的44.4%,具有执业医师证或助理执业医师证占从事诊疗工作校医的51.5%。这主要由于部分学校外聘临时人员或将学校卫生室对外承包,这些临时人员或承包者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即使不具备条件也要从事诊疗活动。部分学校对开展诊疗工作有关规定不了解。为确保广大师生健康安全,学校要加大卫生室建设和管理,严格规范卫生室诊疗行为,不具备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不得擅自进行诊疗活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诊疗工作。卫生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对没有诊疗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单位和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从事诊疗活动的个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