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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kheim 整体论的准则

Durkheim 整体论的准则

本文作者:何泌章夏代云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解释社会事实的方法论原则

对于社会事实,应该区分其产生的原因与其具有的功能。原因与功能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也是两类不同的问题。社会事实是怎样产生的以及为何成为现在这个样子,这是社会事实产生的原因问题;社会事实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应,这属于社会事实所具有的功能问题。迪尔凯姆从社会实在论的本体论承诺出发,确立观察社会事实的方法论原则后,提出了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因的方法论原则:“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中去寻找。”[1]125接着,他又提出了解释社会事实的功能的方法论原则:“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中去寻找。”[1]125二者的一般表达是:“一种社会事实只能以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1]156这就是方法论整体主义最重要的解释进路,人们一般视之为宏观解释进路,这种进路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微观解释进路截然不同。一般而言,对于功能的解释处于次要地位,确立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社会学解释的重点。本文主要讨论原因解释。首先,迪尔凯姆否认个人意识是导致社会事实的原因。对于孔德和斯宾塞用人性解释社会事实的产生,经济学家用个人希望致富来解释一切经济生活,他都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用这种心理主义方法解释社会现象,只会歪曲社会现象。因为,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和强制性恰在于从外部对个人意识施加压力。个人所受的外来社会压力不是个人自己产生出来的,这就表明社会现象不是产生于个人意识。“如果撇开个人,那就只剩下社会了。因此,必须从社会本身的性质中去寻求对于社会生活的解释。”[1]118迪尔凯姆明确提出,社会环境才是社会进化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一种社会事实的原因只能从社会环境中去寻找。这个观点的依据是:“在科学看来,一个事实能够相当普遍地解释大量的其他事实,才是第一事实。社会环境自然属于这类因素,因为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变化,不管其原因如何,都要反映在社会机体的各个方面,并必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社会机体的功能。”[1]129-130迪尔凯姆何以坚持这条原则呢?这与其社会实在论———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无限地超越于个人———密切相关。依据方法论个体主义或心理主义的观点,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唯一要素,因而社会现象的最初起源只能是心理学的。但是,迪尔凯姆认为,尽管个人意识是集体生活产生的必要条件,可这并不是充分条件。产生集体生活还必须把个人意识按照一定的方式结合或化合起来。社会生活就是这种结合的结果。因此,社会并不是个人相加的简单总和,而是由个人结合而形成的体系,而且,这个体系是一种具有自身属性的独特的实在,是一种社会性的实在。这就是迪尔凯姆著名的关于社会结合的论证。这个论证与当时流行的生命论证紧密相关。生命不仅仅是无生命分子的简单加和;无生命分子按照一定的方式结合或化合起来,才出现了生命这种新的实体。因此,按照一定方式发生的结合才是以生命为特征的新现象的原因。该理论也是迪尔凯姆反对把社会学还原到心理学这种还原论的本体论基础。他认为,正如生理学和化学之间是不连续的一样,社会学与心理学之间也具有不连续性。有本体论作为牢靠的基础,因此,他在方法论上坚持社会事实的原因要上溯到另一种社会事实。既然一种社会事实的原因只能用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那么,如何才能发现其中的因果关系呢?这就涉及到他提出的求证原则。

求证社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原则

从社会实在论和坚信因果关系的可理解性信念出发,迪尔凯姆认为社会现象合乎因果关系原理,因而,社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联是必然的。孙龙分析,迪尔凯姆深受经典物理学的“因果原理”的影响。按照古典物理学的理论,任何一组原始状态都会导致一种而且只有一种“最终状态”,这从根本上否定同一原因在不同的时间与空间内会产生不同的结果[6]。因此,迪尔凯姆认为,因果关系只承认原因和结果之间的一种相同性质,因而,一种同样的结果,就只能有一种原因[5]104。这就是迪尔凯姆所持的因果性公理:“同样的原因,同样的结果”,即,同样的结果必定有同样的原因,不同的结果必定有不同的原因[7]131。这条因果性公理体现了迪尔凯姆对于物理因果性的理解。他将之用于社会学研究中。这种借鉴或推广也体现出迪尔凯姆在方法论上遵循自然科学的模式。显然,迪尔凯姆把社会事实确立为社会学的特有研究对象,是为了让社会学从哲学、心理学等学科中获得独立性;同时,他认为一切科学都是以追求知识为目的的,知识的本性在各个科学领域中是一样的,而追求知识的方法是由知识的本性决定的,因此,所有科学在方法论上是可以统一的。这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学作为科学之一员的地位。而且,迪尔凯姆认为只有一个方法可以证明一个社会事实是另一个社会事实的原因,即严格运用共变比较法:“比较它们同时出现或同时消失的情况,考察他们在不同环境下结合时表现出来的变化证明它们是否是相互依存的”[1]138。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某一现象发生变化,另一现象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那么,前一现象就是后一现象的原因。上述因果性公理就是比较的基础。但比较法中的剩余法、契合法和差异法难以用于社会学研究。综上所述,可以把求证社会事实的原因的方法论原则概括如下:科学中的因果性原理可以应用于社会学,并且,根据同因同果的因果性原理,可用共变比较法求证两个社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研究:社会自杀率的原因解释

迪尔凯姆不仅从理论上确立了研究社会事实的方法论原则,而且将之用来探索社会自杀率的社会原因。

1.经验反常

在《自杀论》中,迪尔凯姆按照自己的科学研究方法论的程序首先精确地定义了“自杀”:“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8]11。自杀确实是存在的。而且,把一个特定社会在一段特定时间里所发生的自杀当作一个整体来考虑,就会发现这个整体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的简单总和,而是一个新的、特殊的事实,这个事实有其统一性与特有的性质,并且,这种特有性质主要是社会性质。每一个社会在它历史上的每一个时刻都有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由此,迪尔凯姆定义了社会自杀率,即每一个社会在某一历史时刻的自杀总数与总人口数之间的比例关系,通常以一百万人口或十万人口为单位来计算自杀死亡率。这个数据被称为“被考察社会所特有的自杀死亡率”[8]16。后来,社会自杀率被用来衡量被考察社会的自杀倾向的强度,也被作为一个社会指标,用来测量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健康程度,自杀率超过某一基线上升,就表示社会出了毛病。迪尔凯姆是通过统计资料展开研究的,他认为,这种方法才具有社会学特征。这是出于他的这样一个观念:“具有社会学特点的情况历来不是关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描述,哪怕是非常确切的描述”[8]138。并且,“统计数字中的每一个都不加区别地包括了所有的个人情况,而能够对现象的产生起一定作用的个人差异在数字中相互抵消,从而影响不了这一数字。”[1]30迪尔凯姆分析了欧洲十来个主要国家从1841年到1878年间自杀事件的统计数据。他发现了令人惊讶的现象:(1)社会自杀率呈现一种上升趋势,统计数字连续几年在十分接近的域限内起伏,然后突然上升,跃迁到一个更高比率,几度摇摆后便稳定下来,保持在该比率。特别是,在1856年到1878年间,每十万人口中的自杀率上升了100%。自杀率的这种变化趋势表明,自杀的变化呈现出明显而连续的波浪状,这种起伏是一阵阵发生的,一次高潮后是一阵间歇,然后又是一次高潮。第一次自杀高潮紧跟在1848年事件之后发生,又依据各国不同的情况分别发生在1850年至1853年间。在1870年战争后又开始了一个新的自杀高潮,并且遍及整个欧洲。(2)这种变化在各个地区发生的时间不相同,呈现出地区变化趋势。如,法国在1860年帝国政府鼎盛时期进入自杀高峰期,在1865年商业革命后再次飙升;德国在1866年战争后进入自杀高峰期;英国在1868年商业革命后开始。(3)就宗教信徒的自杀率而言,天主教徒的自杀率低于新教徒的自杀率,犹太教徒的自杀率最低。(4)在下述成对的情形中,前者的自杀数量大于后者的自杀数量:男性和女性、离婚者与已婚者、军官与士兵、新富者与长期贫困者、夏季与冬季、就餐时刻与就餐间歇。这些统计数据本身之间的差异足够大,而且这种差异现象在不同国家间足够一致,足以支持某种恒常性或规律性。根据库恩的科学发现图式,这种现象就是一种经验反常。在迪尔凯姆看来,这就是一种社会事实。这种情况下,该社会事实就要求得到解释。

2.追溯反常产生的原因

迪尔凯姆根据当时学界对于自杀的心理分析资料以及他本人研究社会事实的方法论原则,逐一考察了人们先验地认为会导致自杀的两类非社会因素:个体的心理素质与自然环境的性质。在《自杀论》的第一章中,他运用相关统计数据,采用共变比较方法,并找出反例,有力地论证了个体的任何心理变态(如精神错乱、神经衰弱、特殊的精神变态、酗酒)与社会自杀率的规律性变化之间并不存在规律性关系,从而不是社会自杀率变化的根本原因。在第二章中,迪尔凯姆运用相关统计数据、共变比较方法以及找出反例的方法,论证了种族、遗传等也不是社会自杀率规律性变化的决定性原因。在第四章中,迪尔凯姆论证了自杀仿效尽管可能引发许多个案,有着一定的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十分有限,因此,除了十分罕见的例外,仿效并不是决定社会自杀率的原始因素。在第三章中,迪尔凯姆运用相关统计数据和共变比较法等,分析了气候、季节性气温与自杀率之间的关系,发现这些并不是社会自杀率规律性变迁的直接原因。通过考察,他认为自杀倾向应该从工业文明的性质(如劳动异化、金钱本位、人际冷漠)及其分布之中去寻找。但是,在上述考察中他有一个重要发现:冬夏昼夜时间长度的变化与自杀人数的变化之间显示出某种关联,即“白昼时间延长得快,自杀的人数就增加得多(1月到4月),白昼时间的增加放慢,自杀人数的增加也放慢(4月到6月)”[8]97。是否白昼延长就是自杀增加的直接原因呢?迪尔凯姆认为不是。他认为究其真实原因,白天自杀人数多,是“因为这时候各种事务繁忙,人际交往错综复杂,社会生活最紧张”[8]99。事务最繁忙的上午和下午也是自杀人数最多的时间段,这也可以由上述原因得到解释。综而观之,自杀率随着集体生活的活跃与否而上升或下降,由此可知,集体生活中包含着使社会自杀率规律性变化的原因。这样,迪尔凯姆就把考察原因的视角转移到了集体生活中的因素,即寻找自杀的社会原因。

3.自杀的三种类型及其社会原因

接下来,迪尔凯姆分析了自杀的三种不同类型: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反常的自杀,并探讨了其社会原因。在分析中,他一则坚持自己的方法论原则:社会现象的原因必须从社会环境中去寻找,因为社会环境是社会现象变迁的根源。二则依据因果性公理:同样的原因,同样的结果。三则采用逆向溯因推理的分析思路:“只有引起自杀的原因不同,才可能有不同类型的自杀。”[8]137既然每一种自杀类型均有自身固有的性质,那就必定有其存在的特殊条件。

(1)利己主义自杀及其社会原因

利己主义自杀一般发生在文明社会。如欧洲的工业文明国家,伦理观念把人的个性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过分的个人主义使得个人与社会的联系纽带松弛了,由于这种原因导致的自杀就是利己主义自杀。迪尔凯姆通过统计数据与溯因推理,发现了社会结构的整合度与利己主义自杀率之间的规律性关系: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宗教社会一体化、家庭社会一体化、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均成反比。这里的社会整合是指社会中结合个人、社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联系过程[9]212。集体的力量是最能遏制自杀的,如果文明社会是高度一体化的,那么,它就会使个人依靠它,从而遏制自杀。所以,集体的力量削弱,自杀就会发展。因此,“利己主义自杀的根源,是社会在各方面没有足够的整合作用使它的所有成员从属于它”[8]409。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已婚者的自杀率低于未婚成年人的自杀率,也解释了为什么天主教徒的自杀率远远低于新教徒的自杀率,而且犹太教徒的自杀率最低。

(2)利他主义自杀及其社会原因

一个人脱离社会时很容易自杀,但是,当他(她)过分地与社会融为一体时,他(她)也很容易自杀,这种自杀就是利他主义自杀。如,婆罗门教的寡妇殉夫等等。迪尔凯姆认为,利他主义自杀一般发生在低级社会。而军人尤其是士官的利他主义自杀是低级社会的自杀在发达的文明社会当中的一种继续存在。将利己主义自杀与利他主义自杀做一简单对比,就能更好地理解后者。前者是由于随着文明的发展,人们的个性太强,某些部分或整体已经瓦解的社会允许个人离开社会,个人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且只服从自己的感觉状态,当人们再也看不到活下去的理由时便倾向于自杀。相反,后者是由于个性太弱,社会过分地使个人从属于社会,自我不属于自己,自我或者与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行为聚焦于他所属的群体,人们认为不能继续活下去的理由超过了生命本身,便执行自杀。

(3)反常自杀及其社会原因

与上述两种自杀不同,反常的自杀是指自杀者活动失常并由此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自杀。这主要是因为社会机体发生重大调整,社会动荡不安———不管是由于社会迅速发展还是出现意外的灾难,带来危机或是更富裕的生活,都会导致规章制度被打破,而新的制度尚未建立,这就使得社会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在调节人的感情和活动的功能方面失效,社会整合度不足以把个体与社会合理地联系起来,从而引起反常自杀。经济危机之所以使自杀人数增加,这主要是由于危机打乱了集体秩序,而不是由于危机使人贫困。国家突然繁荣而引起的社会混乱,使得人们在道德价值观上无所适从而自杀。这就解释了欧洲各国自杀率变化的时间与地区变化趋势,也解释了为什么新富者比长期贫困者具有更高的自杀率。离婚会打破婚姻制度对于爱情生活的规范,从而打破离婚者离婚前所具有的由于该规范而得到的精神平衡状态,从而急剧降低其毅力,急剧打破其心理上的平静,欲望与焦虑使得离婚者越来越不留恋现状,未来也变得不可靠,从而倾向于自杀。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离婚者的自杀率比已婚者更高。而且,男性比女性更大地受到离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离婚男性比离婚女性具有更高的自杀率。

4.社会整合程度的高低是影响社会自杀率变化的根本原因

综观这三种自杀,最根本的原因来自于社会。社会事实作用于个体,引起个体的心理变化,并导致自杀行为,从而影响到社会自杀率的变化。“自杀与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8]398在不同的社会类型中,社会整合程度的高低都是影响社会自杀率变化的根本原因。个体的自杀心理和自杀理由只是这种社会事实在个体身上的作用,或者说是在社会整合度影响社会自杀率时所产生的副现象。概而言之,迪尔凯姆从个体自杀的统计学数据———迪尔凯姆称为社会自杀率,用亨普尔(Hempel)的术语就是“作为被解释项的社会事实”———出发,运用共变比较法,找出了其社会原因———迪尔凯姆称为社会整合度的程度,用亨普尔的术语就是“作为解释项的社会事实”,从而作出了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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