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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保护下考古论文

大遗址保护下考古论文

一、大遗址保护利用中公众参与工作存在的问题

1.社会公益资金捐助太少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和志愿者个人的捐款数字非常小。在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和志愿者的个人捐款,是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重要来源。在大明宫考古遗址公园项目中,共投入了120亿人民币用于拆迁安置和遗址保护。但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是由组织实施单位曲江新区管委会筹措。社会捐助只有1000多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公众尤其是有经济实力人群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责任感缺失,另一方面是由于捐助机制不健全、渠道不顺畅。除此之外,对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缺乏严格、透明的制度监督,也是导致捐款过少的原因之一。可以说,在目前中国,单方面依靠国家财政资金保护大遗产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2.志愿服务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常态机制

在目前的大遗址保护利用项目中,由于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出台,公众参与大遗址保护的领域、途径、时间、方式等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都没有明确,加之缺乏参与平台,导致公众志愿服务大多为临时性、笼统性和应急性的。在服务内容方面也大多为浅层次的园区引导、秩序维持和保洁,深度参与严重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遗址保护志愿服务工作的细化分类研究不够,对政府运营与志愿服务的功能互补定位厘定不清,对正确处理市场运营与社会公益服务关系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对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水平亟待提高。

3.公益性民间团体和志愿服务组织严重缺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委员会、基金会、公益性组织和专业社会机构往往是成百上千,据称“法国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这些民间社团组织主要以古迹、古建保护为主”。而中国的非政府民间文化组织太少。在中国,除遗产研究单位与专业协会外,资助性组织和志愿者团体屈指可数,个人的志愿服务也非常有限。以大明宫考古遗址公园为例,社会公益组织目前仅仅只有大明宫基金会,而这一难得的社会组织,还是由行政色彩浓厚的大明宫保护办来代管。大遗址保护的社会属性远远没有体现出来。

4.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文物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主体。也就意味着,我国保护文化遗产“单一主体”的模式还没有从法律层面突破,公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而且,各省、市也没有出台关于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条例。即使个别地方有一些办法,但由于缺少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之,政务公开制度、经济调节手段和激励制度、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管理制度等的缺失,都使公共参与活动受到限制。除此之外,大遗址保护补偿机制遭遇到政策障碍。我国现行相关土地政策规定,所有土地包括遗址周边的土地出让收益,必须入土地专有账户,这一资金也必须用于城市配套建设,用作他途就是严重违规或违法,这样使得因遗址保护带动城市价值提升进而反哺大遗址的机制根本无法建立起来。这在客观上也影响了当地政府和城市开发商进一步保护大遗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大遗址保护利用的公众参与工作举措

1.积极鼓励成立参

与大遗址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在西方发达国家,民间团体数量众多、门类齐全,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英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非政府机构主要有:英格兰遗产和英格兰皇家历史遗迹委员会、国民信托、国家遗产纪念基金会等;法国著名的社团组织有古迹信托、青少年与文化遗产古迹国际协会、历史建筑促进会、古迹基金会等。在中国,应该允许成立更多的非政府文化组织,在大遗址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要充分考虑非政府组织的专业细化分类,根据大遗址保护工作的不同内容,引导成立专门从事古代遗迹、古典园林、传统居民、皇室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研究的民间组织。根据大遗址保护工作的不同层面,引导成立专门从事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咨询顾问、理论研究、融资信托、宣传推介、交流展示、导游讲解和文物保护等工作的民间组织。其次,在我国现阶段,公共参与大遗址保护,政府不能完全放手不管,需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引导,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也要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和沟通,不断提高其服务大遗址保护的水平和质量。

2.积极搭建社会资金

进入大遗址保护领域的平台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是大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而这一机制的关键是搭建社会资金进入大遗产保护领域的有效平台,使社会资金能够以捐助、投资等形式顺利进入该领域。这一方面,发达国家已经远远走在了我们前面。英国在1993年的《国家彩券法》规定,彩券收益中的28%用于公益事业,其中包括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在美国,社团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经费除了政府拨款之外,主要来源于社会捐助。在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管理和运营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政府统筹协调财政、税收等职能部门,制定相关社会资助政策,对提供资助的企业和个人在税收方面予以一定的减免,回馈景区门票,并授予其“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有特殊贡献者,还可聘请其为“文化遗产保护大使”;鼓励企业或个人设立大遗址保护基金或文化遗产基金,尤其是欢迎港澳台企业家设立大遗址保护基金;允许企业以特约或赞助形式与景区实现共建共管,还可以冠名权的形式向旅游服务、房地产、交通运输、酒店餐饮征收一定费用,扩大资金来源;可参照体育形式,经政府同意后,委托资信条件较好的社会组织,进行大遗址专项募捐或发行大遗址保护彩券。总之,通过上述手段,不断集聚民间公益资金,缓解大遗址保护与管理运营压力。同时,对于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捐助资金合理、透明运行。

3.加快制订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当前,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单一的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体制,正在逐渐转向以行政管理体制为主、非营利和营利性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大遗址资源开发利用应由政府主导型向多元主体转变”。为了鼓励和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大遗址保护。应当在《文物法》中寻求突破,首先应当考虑确立“以国家行政力量保护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增加相应条款,确保公众在立法、调查、认定、监督、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参与权。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在制订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应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和可操作性等方面重点考虑,真正把公众吸引到大遗址保护领域。已有的社会组织,要不断明确制度,规范管理,强化自律,克服行政习气,逐步向着正规良性的方向发展。在具体的志愿服务过程中,要不断加大舆论宣传,拓宽参与领域,细化参与门类,完善参与制度。比如在大明宫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运营中,要根据遗址保护的需要,细化分类社会参与的形式、内容、时间、地点,解决好服务什么、谁来服务、如何服务等三个问题。在时间的安排上,要根据不同志愿者的工作性质,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度。通过细分遗址保护的内容、时间节点和参与方式,逐步实现志愿服务的常态化、组织化、分类化和精细化。

4.大胆尝试部分遗址区域的社会化管理运营

在与市场的结合上,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往往具有更为灵活的机制、更为成熟的经验。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学习。比如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实现的。其中最大的古迹托管组织“古迹信托”,就承担着法国大部分的古迹托管工作。政府给予民间组织以充分信任和支持,这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日本1954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则明确指出,文化财所有者如果保护不利,“则可指定地方公共团体或其他法人作为法定管理团体代管”。我们要善于解放思想,承认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在遗产保护中的良好愿望和公益考虑,善于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在大明宫考古遗址公园的经营管理中,只要把握住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凡不属于文物保护的核心区域,可尝试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管理经营;凡是营利性项目,比如餐饮、住宿、文化娱乐、体育运动、购物、旅游服务、工艺礼品制作及一般文物的复制销售等,可引进竞争机制,实行特许权经营,让民营企业大显身手。目前,在国家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尚不充足、专业人员极其缺乏的情况下,这种方案值得尝试。

作者:马建昌张颖单位: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武警工程大学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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