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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操纵股票市场论文

跨市操纵股票市场论文

一、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跨市操纵监管存在的问题

1.投资者民事赔偿制度缺位

对操纵行为的处理不及时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对于提升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也能够对市场操纵者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从而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对价格操纵违法的处理不及时,这从对“涨停板敢死队”的处理上就可见一斑,作为较为典型的合谋操纵证券市场的“涨停板敢死队”,报纸、杂志以及网络很早就开始报道,但监管层对此现象的处理一直到六年后才落实。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对市场操纵者的处罚力度,但受害者依然无法得到赔偿,2011年18名原告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民事赔偿案,作为2005年《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民事赔偿做出规定后的首例股民维权案件,最终也以失败而告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而且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虽然,现行《证券法》第7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相关的细则,此类司法解释的不健全使得法院即使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无法做出操纵者向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的判决。因此,市场操纵者在操纵市场后无需承担向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违法成本的低廉也导致了此类行为屡禁不止。

2.账户实名制存在漏洞

限仓制度形同乌有目前,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规则中确立的限仓措施是最大持仓限额不得超过600手,对于合约持仓量的监管较为严格,然而,市场操纵者可以利用账户实名制的漏洞来进行分仓操作,从而逃避监管。市场操纵者通过大量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来进行操纵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有的违法者甚至专门到山区去购买他人的身份证信息。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在其收集的41例机构投资者操纵市场案例中,有37例运用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操纵,运用证券账户的数量最少的有7个,最多的达到8817个,平均动用账户多达2260个。违法者使用多个账户进行交易可以分仓进行交易,从而使操纵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此外,利用多个账户还可以实施自买自卖,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开户规则允许开户人在办妥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办开户手续,在现有委托公证只进行简单的“人证核对”的情况下,这为操纵者顺利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办理开户手续开了方便之门。严格实行证券账户实名制,坚决杜绝多账户分仓操作,对于提高监管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对到期合约的监控不足

跨市场危机处理缺乏经验由于中国股指期货市场建立较晚,在跨市监管的制度设计上采用了事前规制,使股指期货的运行相对比较平稳,到期日效应也并不凸显,这也使金融监管当局对到期合约的监控有所放松。目前,对到期合约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信息的沟通上,如沪深两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联合信息交流部门,敦促各方召开到期日季会,对于可能出现的到期日效应进行防范,并制定风险管理措施。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到期日效应在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明显,对到期日合约的监管以及到期日反操纵监管上,缺乏必要的实战经验。同时受到金融监管自生性滞后的影响,交易所对跨市操纵监管存在着结构性缺口。而三大交易所的协同能力也有待检验,如当抢先交易行为发生后,需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否则期货交易者可以利用不同市场间公布信息的时间差进行抢先交易,破坏市场秩序从而完成操纵行为。与跨市反操纵的经验不足类似,由于中国股指期货市场建立以来,尚没有出现非常大的危机事件,也使得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不足。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跨市场的危机预警机制、跨市场危机处理部门设置和跨市场危机处理程序的设计都有待于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同时,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虽然建立了稳定机制,但并没有与现货市场进行联动设计,当巨量异动行情演绎时,缺乏暂停现货市场交易的制度设计,这不利于市场间的信息扩散,也缺乏给投资者重新思考的机会,这种危机处理程序的不合理,给股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跨市操纵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跨市反操纵机制的设计

针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跨市操纵监管存在的问题,为对跨市操纵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行积极的应对策略。

1.建立投资者诉讼和赔偿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市场操纵者虽然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威慑,但是,一方面由于处罚力度有限,使得威慑力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投资者对操纵者的诉讼和赔偿机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操纵者在实施市场操纵行为之后,无需就其违法行为给普通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这种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现实,也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有益补充,投资者利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来实现司法救济,是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普遍做法,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都在严格监管操纵行为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通过寻求司法救济来向违法者提出高额的赔偿。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尚有诸多不足,较好的办法即是引入司法救济制度,通过建立民事诉讼和赔偿机制来实现对违法者的约束,鼓励广大的投资者参与监督操纵行为。一旦赋予投资者对市场操纵者进行诉讼的权利,普通投资者将有更多的动力配合政府机构去发现市场上的操纵行为,并利用庞大的民间力量去搜集违法者的操纵证据,这样,既能降低监管机构的运作成本,提高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又能使得操纵者面临较为沉重的经济赔偿负担,使其面临更加高昂的违法成本。关于诉讼的具体形式,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尽快建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只存在共同诉讼制度,与集团诉讼相比有明显的区别:一是针对原告的适用范围不同。目前的共同诉讼制度要求权利人只有在向司法机关登记后才能作为案件的原告,否则必须单独重新提起诉讼,而集团诉讼制度则不要求权利人向司法机关登记,只要他没有拒绝向操纵者寻求赔偿,则视为原告,而不必单独起诉;二是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有所区别。共同诉讼制度中诉讼代表人的选择需要通过其他原告明确授权或者司法机关与多数原告商定的方式产生,而集团诉讼则以其他原告默认这种消极认可的方式来产生诉讼代表人;三是判决的扩张力不同。对于共同诉讼而言,只有明确在司法机关登记成为案件的原告,才能行使判决书中的赔偿权利,而集团诉讼则对未在司法机关进行登记的原告有着间接的扩张力,即使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事先不知道相关权利人已经通过司法途径向操纵者提出了赔偿,之后他依然能够以司法机关的判决作为依据要求操纵者赔偿自己的损失。证券集团诉讼机制的引入,将带来如下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该机制的引入,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机关的资源,通过一次诉讼的判决,解决所有涉及该案的权利人的请求,避免权利人反复向司法机关提出诉求而增加司法机关的办案负担;另一方面,能够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时需要付出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而小股东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无法对这些成本进行覆盖,因此,由大投资者出面起诉,而小股东坐享判决的间接扩张力所带来的赔偿权利,将有利于保护小投资者的权益。

2.严格落实限仓制度

加强对“隐名账户”的监管为了应对市场操纵者可能采取分仓的方式来突破限仓制度的限制,必须加强对“隐名账户”监管。针对不法分子使用“假身份证、真委托人”的方式欺骗公证机关获得委托公证,最后再以该委托公证与身份证办理开户手续,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废除现行个人账户可以进行“开户”的制度,而规定所有开立的账户必须是“实名、实人”。不能寄希望于“委托公证”与“查验原件”的手续能够杜绝虚假开户的现象,必须要求开户人亲自到场,强化现场开户的“人证核对”,并辅之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确保整个开户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采取这样的措施以后,即便存在“冒名顶替”,也可以通过开户过程所记录的录音、录像等物证来作为惩罚不法者的证据。就已开立的账户来讲,如何发现和辨别“隐名账户”是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通过“利益诱导”与“利益碰撞”的方式实现对“隐名账户”的发现与辨别。在证券账户获利的情况下,“隐名账户”背后真实的身份信息被借人必然存在分享利益的诉求,监管部门则可以通过这种利益诱导来鼓励账户的名义所有人,来向账户的实际操控人提出分享利益的主张,从而实现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操控者之间的利益碰撞,通过这种利益诱导与利益碰撞使得它们之间互相斗争从而揪出“隐名账户”。当然,这种“利益诱导”与“利益碰撞”的方式查明“隐名账户”的方式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现行民法理论支持“谁投资,谁所有”的惯例,在法院对所有权纠纷进行审判的实践中,往往引用民法体系中的公平原则,依据“谁出资,谁所有”进行定案。而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为了打击隐名账户的实际操控人,必须规定除存在合法的信托关系之外,自然人证券账户上的证券及资金都应归账户的名义开立人所有,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利益诱导”与“利益碰撞”的机制得以顺利实施,实行对隐名账户的严格监管。

3.加强到期合约的监控

建立跨市场危机处理程序从股指期货的定价理论来看,由于股指期货以股票现货指数作为标的,在期货合约即将到期时,期货合约的价格必然会与现货价格趋于收敛,在到期日的前夕两个市场的关联性会越来越强,一个市场的变化将显著影响另一个市场的变化,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将是操纵者最有可能进行操纵的时期,进行跨现货与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的可能性极大。此外,投机者、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作为股指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一旦他们通过判断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收敛程度而预期到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遭到操纵,那么他们也极有可能加入操纵市场的行列,对于股指期货投机者而言,在头寸了结时存在明显预期的情况下,投机者在其中的狙击将进一步加大市场的波动。对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者而言,在对资产进行组合保险时,一旦突发性的波动在市场上出现,套期保值者将会改变其套期保值的策略,或者为了获取更多收益加入操纵者行列,加剧现货指数的波动。金融监管机构一旦发现现货或者衍生品价格出现异常时,应当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跨市场危机处理小组,及时启动跨市场危机处理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通过限制现货与相关衍生品的买卖数量、限制会员头寸、临时调整杠杆比例、改变交易时间等方式,来对市场进行疏导,避免操纵的进一步发展。当局势难以控制时,甚至应当考虑暂停现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交易,给投资者重新思考的机会。

作者:石晓波周奋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湘财证券投资银行部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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