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失地农民问题解决对策

失地农民问题解决对策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及问题;失地农民问题原因分析;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低、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缺陷、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标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培训缺失、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加大留地安置的政策力度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地通过征用变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数量不断增加,速度不断提升,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产生了倍受关注的“失地农民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征地制度及失地农民安置补偿的现状,揭示失地农民问题的实质,并通过对国内现有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各种尝试进行分析,以期找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切实有效的办法,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1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已有4000万失地农民,约有50%以上的农民失地同时失业,50%的失地农民家庭经济生活困难,10%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失地农民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就是失去土地后,失地农民大量失业,个人及家庭收入普遍减少。有调查统计失地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年收入在1万元左右,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左右,失地后不仅收入减少,加上其他方面的费用增加,平均每年每户农民减收1.13万元;另外失地农民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能力差,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弱,就业困难。据统计,70-80%的人都是到建筑工地等粗放型企业打短工,从事简单且廉价的看管、搬运等临时性工作;此外,失地农民的子女受教育问题令人堪忧,留守儿童问题已经上升到社会问题。最后,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到位,主要包括土地置换保障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但存在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保障覆盖面狭窄,生活补助少等问题。

2失地农民问题原因分析

2.1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低

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只能用政府的征地补偿费重建家园和创立自己的非农事业。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补偿虽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之间。在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联合国建议的0.5亩危险线以下的地区,一个被征地的农民有时每亩只能得到7000元的补偿,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面临新的生计问题。所以在现行的补偿标准下,失地农民很难用它作为自己的创业资金,失地农民想创业却缺乏资源,土地补偿标准低可称为阻碍失地农民自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2.2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财产权主体不明确,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基本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者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农村行政机构即村民委员会来管理农村经济,土地所有权变为“政府所有”,政治法律上所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经济上拥有的使用权事实上是分离的。于是,财产权主体立法冲突,集体所有权权能缺位。而在征地补偿时,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进行协商与补偿标准的制定,遇到利益时互相争夺,遇到责任时互相推诿,而作为真正的所有者-农民自己却完全不知情,对于补偿有异议却又说不出理由。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缺失。可以说是实际暴露的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问题。

2.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培训缺失

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征地部门只是对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大都不愿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教育和安置的问题,虽然有些地方也已开始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导致这些措施缺少持续进行的条件。另外,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机制也不到位。首先,农民就业意识有偏差。许多失地农民在得到大额补偿款之后,户口也转为了城镇户口,于是不愿再继续做以前比较辛苦的工作,转而希望从事较体面的工作,而对于他们的自身条件和政府提供的培训而言,这是很难达到的目标。其次,现有的培训机制,不适合失地农民。对于文化水平有限的失地农民来说,现有的培训时间太短,课程主要以理论为主,与实践结合较少,对于农民来说,更不容易接受,很多农民虽然参加了培训,但很少有坚持到底的。

3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建议

3.1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这部分的计算必须引进市场机制,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产值、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地价评估,确立适当的土地补偿标准。首先,要考虑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不能仅仅考虑土地的产出而以此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其补偿价格应以能保证失地农民最低生活标准为条件。其次,考虑土地的区位价格。我国城市土地都已划分区位,不同的区位根据其不同的经济、环境等条件确定不同的区位价格,农业用地也应按照不同的条件如:环境条件,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工业水平,居民消费水平、投资规模等划分不同的区位,比邻较发达工业区的土地价格应考虑到周围投资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应适当提高评估地价。第三,考虑土地用途转移的增值部分,保证失地农民得到依法补偿,在土地由农业用地转变为其他用途是,其价格将一路飙升,可是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时,没有考虑到土地未来的增值收益,其中巨大的“剪刀差”完全没有补偿给失地农民,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应改变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享受到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效率。所以最后确定的土地的征用费应为以上三个部分之和。

3.2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现阶段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交费标准和享受标准,应以“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为原则,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也应以个人为主,政府和集体支持为辅。对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基金的来源,可以采取以下的途径:一是政府财政拨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其使用权又被出让给公司或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发展经济,农民作为支持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贡献者,有权利享受国家福利补偿,国家财政应拿出专项基金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出台相应法规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种类、水平等进行规定。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转为国有土地时,价格将大大提高,而作为原所有人的农民也有权享受这部分增值。同时,为了保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系统。三是失地农民自己交纳一部分。对于农民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应采取低标准、低享受的原则,不能金额过高。

3.3加大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

据2003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权威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指出:“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人数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人数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因此,要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机会,首先就要加大其培训力度。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大力加强公共培训机构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和区(市)县就业部门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协议验收培训成果,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并建立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淘汰的培训管理制度。另外要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积极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失地农民了解就业渠道,学会求职技巧,掌握1—2门劳动技能。结合被征土地开发项目,有针对性强化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

3.4加大留地安置的政策力度

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具体措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留地面积应予以保证。留用地比例应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其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解决留地安置区的规划问题,实行统一规划住宅,统一规划商服,统一管理。最后是失地农民观念的转变,有些农民认为一定要拿到足够的钱才安心,不理解留地安置的好处,可以设立专人对农民的疑问进行解答,并准备资料对留地安置的好处进行说明,但政策上还是应该采取自愿原则,对于愿意一次性拿到经济补偿的,也应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