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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学生管理

书院学生管理

[摘要]书院的学生管理,以行为管理为表,以心本管理为里。管理内容上既有关于知识掌握方面的要求,又有道德养成方面的要求。招生上承担着教化大众和培育精英的双重责任。学生自理自治并参与书院的管理,教师的训导和榜样作用又将管理置于其引导之下。书院有内部的整套管理制度,但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书院的学生管理,就是在上述两两相对力量中取得平衡,这种管理的特点给予当前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以启示。

[关键词]书院;学生管理;平衡

Abstract:AsfortheadministrationofstudentsinAncientAcademies,thebehavioradministrationisitssurfaceandthemindadministrationisitsbasic.TheadministrationofstudentsinAncientAcademiesfocusedonstudentsmasteringknowledgeandformingmorality.AncientAcademiesundertookdoubletask,massandelite,inenrollment.Intheadministrationofstudents,theself-controlofstudentswastogetherwiththeguidanceofteachers,theautonomyofAncientAcademieswastogetherwiththeinterveneofgovernment.ThebalancedcharacteristicsinAncientAcademiescanenlightenthereformationofadministrationofstudents

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

Keywords:AncientAcademy;administrationofstudents;balance

随着教育规模的扩大,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学生越来越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以往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显示出对现实状况的不适应,然而,倘若给与学生太多自由,学校管理又从根本上无法进行。另外,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我们是着眼于长远的道德内心管理,还是规范行为以取得管理效率?智育和德育何者需在管理中优先处理?招生是面向精英还是考虑大众?放权于学生还是着重教师引导?如此等等,皆似两难选择。历史常能引发我们很多的思考,给予我们启示。我国古代书院之所以在中国教育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其管理制度独具特色是分不开的,书院的学生管理在各种两难中如何平衡,是本文旨在探讨的问题。

一、心本管理与行为管理

我们所能够用来分析书院的学生管理的资料主要是学规。书院学规告知学生哪些可行,哪些不可行,其表象是对学生进行行为管理,如朱熹的门人程端蒙和其友人董铢根据《白鹿洞书院揭示》制订的《学则》,人称《程董二先生学则》,就对学生的礼仪、居处、行走、言语、衣着、饮食、读书写字、待人接物等方面有明确规定。但若将书院的学生管理与官学比较,就能发现,书院的行为管理不同于官学。宋朝太学规定了在学的时间,根据田况《儒林公议》的描述,是“然向学者少,无法利以劝之”。因此“乞立听书日限”,于是“来者日众”[1]。熙宁兴学期间,规定太学听读日限为一年:“太学条制,本学生徒须在学听读一年,方许于太学应举。”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太学颁定了五等罚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惩罚。其中第一等为“谤讪朝政”,由此在政治上加强对学生的控制。太学考试制度严格,舍试由朝廷派专官主持,防止学官徇私舞弊。

可见,官学的学生管理着眼于限制、责罚,而书院的学生管理强调的是导向。两种管理观念源于不同的人性假设,官学的管理显然假设学生在得到教化之前是不好学的、功利的,需要严格控制甚至惩罚,书院则是提出要求,希望学生以高标准来对照自己言行,来严格要求自己,自责其身。因此,可以说,书院的管理,虽然也有各种规章来实现行为管理,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心本管理。这种管理不过分强调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的约束,而是积极把握学生的心理需求,致力于培育学生奋发进取的精神世界,增强他们的内趋力,激活潜能,以使他们自主发展。

书院的学生管理以心本管理为特征,从许多书院制定的规则、山长们对学生的管理言论可以窥见。主讲南岳集贤书院长达九年的文瑞成,尝撰“立德、立功、立言,史是之谓不朽;希贤、希圣、希天,人皆可以为之”联以励士。教人以“强恕”而“求放心”,每命生徒“晨起礼圣”,“住香静坐”,“待心归腔”后再读书。常言“读圣贤书,不徒为科名起见,须见得句句是切实教我为人处”[2]。在《白鹿洞书院揭示》中,修身的要点有四条:“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包括了言论规范、行为态度,心理活动、道德修养这一系列从行动到内心的全部要求。对处事,朱熹继承董仲舒的格言,要求做到“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是书院心本管理的典型代表。

二、智育规范与道德养成

高层次的书院是古代的高等学府,是培养高级人才、研究高深学问的机构,让学生习得高深知识是书院的办学宗旨,与此同时书院又承担了培养科举人才的任务,因此,书院要求学生掌握知识,但是,书院又不是因科举而产生和存在的,所以书院在学生的培养中也非常重视道德教育。从上所述,书院管理学生,是从学生的“心”来进行管理的,那么管理必然重视道德的教化。这样,书院的学生管理就既有关于知识掌握方面的要求,又有道德养成方面的要求。

岳麓书院学规有这样的十八条:时常省问父母;朔望恭谒圣贤;气习各矫偏处;举止整齐严肃;服食宜从俭素;外事毫不可干;行坐必依齿序;痛戒讦短毁长;损友必须拒绝;不可闲谈废时;日讲经书三起;日看纲目数项;通晓时务物理;参读古文诗赋;读书必须过笔;会课按刻蚤完;夜读仍戒晏起;疑误定要力争。前十条是道德修养,后八条是学习态度和方法,前者规范的是德育,后者规范的是智育。德育从条目数量、位置看是居于主要地位的,将孝、忠、廉、节等道德规范纳入学规,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理学教育所倡导的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而关于学习的条文,虽是以学习态度和方法为主,但也是对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处世的生动的品格教育。

著名的《白鹿洞书院揭示》同样也反映了学生管理上二者的结合,首先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义”的五教,作为明确人伦关系的准则,紧接着是以此为基础的关于为学的“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前四者属于知识传授范围,最后一项“笃行”属于实践。然后才是关于修身、处事、接物的规则。

整理明代书院的学生管理资料,从其内容上印证了学生管理将智育规范与道德养成结合,而又以道德养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特征。如王阳明的《教条示龙场诸生》,其条文有“立志、勤学、改过、责善”;萧良干的《稽山会约》有“立真志、用实功、涤旧习”;查铎的《水西会约》有“立真志、用实功、销旧习、求益友”;萧继忠的《问津书院学规》有“德行、宗旨、经济、制举、识议、规劝”;方世敏的《瀛山书院学规》有“格致、立志、慎修、戒傲、安贫、会文、尊注、通务、知命、惜阴”[3](P408)。清代曾为肇庆端溪书院和广雅书院山长的朱一新,教育生徒强调居敬穷理。尝谓“进德之要在居敬,修业之要在穷理”。而“穷理必兼学问思辨。学问者,格致之事;思辨者,由致知以几于诚正。之博而返约则居敬尤要”。反映了书院管理者对智育与德育结合的深刻理解[2](P395)。

三、教化大众与培育精英

招生是学生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生源看,书院承担着教化大众和培育精英的双重责任。书院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私学性质,继承了孔子时代私学“有教无类”的重要特征。书院自创办之始,就向下层社会开放,招收平民子弟,学生不受身份和地域限制。据文昌书院记:“凡越隽生童,不需一束,均得入院肄业,按月观课。捐廉奖赏,作育人材,大公无类。更欲立书舍,给膏火,招徕来学,以广栽培。爰竖仓廒于署内,着落经管于学斋。公私相关,非为旦夕计,为万世计也。更详虑周到,徒信庙祖,洼水易涸,复捐清廉三十金交学斋许详龄等收管,并合前存公项银十金,就于文昌宫借放生息,以预膏火及立书斋之举,与夫有志上进能赴乡会试津贴路衬。”[4]由此可见,书院不仅具有浓厚的平民色彩,而且对家境贫寒的子弟予以经济上的优抚。清道光年间的安徽阜阳聚星书院,学额年取生员正课20名,副课20名,正课每名每月膏火钱1200文,副课500文。童生20名,正课每名每月膏火钱1

000文,副课500文。正副课生住院肄业者,每名每月另给小麦3斗。每月官课1次,山长课3次[2](P91)。

书院这种教化大众的特征,与官学形成鲜明对比。历来官学都以官家子弟作为培养对象,因为官学开办的目的是为统治阶级培养和输送人才,是为贵族和管家服务的,将广大平民子弟排除在外。唐代中央官学有六学二馆,对入学对象的身份作了具体限定:国子学收三品以上的官员子弟,太学是五品以上,四门学要求以勋官三品以上无封、四品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子为之,律学、书学、算学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学者为之,而其中的庶人则非一般,而是要在有特殊专长的同时由州、县长官举荐。

但值得注意的是,书院的教化大众,并非对学生毫无要求,只是这种要求体现在学生的学业兴趣而非身份上。有些著名的书院则择优选生入学。如白鹿洞书院只收举人入学,朱熹写有《招举人入书院状》。明代万历甲申潘志伊作《兴复书院记》,说:“阳明子云:书院之建,譬如于军伍中择其精锐者分别为一营耳。”在白鹿洞洞学榜(罗辂)中,关于择生徒,是这样说的:“访闻近年邪正贤否,漫无去取,中间诚心向学者固有,或恣意游观,兴尽而返;或设心规避,假此为名,不惟继前修者寥寥无闻,而行检大坏往往为洞学之玷,以致有志之士不屑而去。自今凡奉公移来者,慎于所选,从游之后,洞师验与衎可拒者则拒之,上司不必挠其权。其四方有志之士,听其肄业。”[5]所以,很多书院的招生仍然是有选择的,不过所择者为学问意义上的而非政治意义上的社会精英,这使书院成为培育学术精英的场所。正如朱熹所说“将以俟四方之士有志于学而不屑于课试之业者居之”。

后来在1918年,蔡元培先生在北大开学时的演说词中说:“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所以诸君须抱定宗旨,为求学而来。入法科者,非为做官;入商科者,非为致富。”[6]其中国文化传统方面的思想渊源,大抵与此相关。

四、自我管理与教师引导

书院管理制度中,学生自理自治并参与书院的管理乃至教学工作,是一个突出的特点,使书院的学生管理呈现自我管理的特色。与私学一样,书院只有一位明确的主持人。其名称有洞主、山长、堂长、院长等,主持人往往是学派宗师,讲学释难为主要职责,而管理实为兼领。有些规模较大的书院,虽增设副讲、管干、典谒等职,但专职人员极为有限,往往由书院学生轮流分任,相较于官学,书院冗员极少,有吸收学生参与管理的特点,或称“高足弟子代管制”。制订一套共同遵守的学规,利用其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学长有时在有的书院即学生首领,管干、司计、掌祠、掌书、典谒、司录、经长等多在肄业生中择优选拔,这些担任职事的学生被称作“职事生员”,取类似职务津贴的“贴食钱”、“辛资”等费用。学生自治中最主要、设置最多的职事是斋长。斋长一般从住院生徒中选择品行端正、老成持重、学业优秀者担任。任期不限,根据工作好坏而定。其职责主要是稽察考勤、劝善规过、辨疑析难,同时还帮助管理财产、图书、协办考试事务、发放膏火奖资,甚至稽核斋夫、役等员工,实为书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另有司纠,类似今天的学生寝室长,掌稽察生徒善过,择老成者担任。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开封明道书院助讲兼监院杨仲唐订《明道书院学则》:“每斋或四人或五人,必择老成持重者一人为司纠,稽察一斋诸友之善过而登记之,己之善过又赖同斋诸生纠察之,以备斋房不在一院,恐监院、斋长不能遍及也。”[7]

书院教师的训导和榜样作用,深深影响着生徒的治学态度和学习方法,将生徒的自我管理又置于教师的引导之下。教师阐发经义、启发诱导,以及督促检查。尤其历任山长,一般有自己的教育思想及对于教育的独到见解。书院于南宋确立管理制度,施行山长负责制,山长主持教务,每月三次课试及逢一、三、六、八日,讲课时到院。山长等核心成员的学术水平、道德水准可以决定书院的兴废盛衰。如在学习方法上,朱熹提出的“循序渐进,熟读精思,虚心涵泳,切己体察,著紧用力,居敬持志”被称为“朱子读书法”,是历代书院普遍遵守的法则。

书院十分重视学术讲演,其形式有“升堂讲说”、“学术会讲”等。书院大师除了阐发自己的学术见解外,还十分重视不同学术观点的论辩交流。明代后期的顾宪成、高攀龙就特别制订了书院会讲制度、规定:“每年一大会”,“每月一小会”,并订有“会约”、“会规”,以道义相磋磨,学术相珍重。朱熹认为,除集体讲演外,书院老师的职责就是指导学生自修读书。书院体现鲜明的门户开放精神,如果有著名学者讲学,其他书院的师生都可以听讲求教,书院还设专人接待。这样,教师通过学术阐发、议论和与生徒交流,始终在思想上起着对生徒的导引作用。

五、书院内部管理与政府行政干预

书院都有自己的一整套独立的学规、学约或戒条等,对外完全门户开放,允许学生自由入学、自由择师,甚至中途易师。学规、学约各书院不一,是办学的指导思想,又是内部学生管理的具体体现,许多条文是学生的言行准则,相当于学生守则。如在《丽江书院学约》中就有关于退学的规定,属于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惩罚,令其退学:亲在别居;亲没不葬;因丧婚娶;宗族讼财;侵扰公私;喧噪场屋;游荡不检。从这些方面看,书院的学生管理以书院的内部管理为主,较少受官方影响。

但是,书院在学生管理上还以一种间接的方式与政府相连接,其中的纽带就是学规。学规虽然反映了书院学生管理的自治性质,但学规的制定者却有不少与官方有关,这种密切关系因山长被赐予官职而在宋代已出现了,如岳麓书院的首任山长周式,因“学行兼善,尤以行义著称”,而受到宋真宗皇帝召见,授官国子监主簿。到南宋中后期,书院山长一职渐由吏部差授。元朝时,山长要经礼部或行省及宣慰司任命与备案。及至明朝,书院的官学化倾向日益浓厚,学规不少就由现任官员制定,或由现任官员委托人制定。根据李国钧、王炳照对随机找到的一些明代书院和讲会规约的统计,直接由官员制定的学规占了一半。如《白鹿洞洞学榜》制定者罗辂、《白鹭洲书院禁约》和《白鹭洲书院馆例》制定者汪可受、《稽山会约》制定者萧良干是知府,《洞学十戒》制定者高贲亨、《规示书院诸生八事》制定者李龄是提学,《赤山会约》制定者萧雍、《水西会条》制定者查铎是副使,《百泉书院学约》制定者聂良杞、《虞山书院学道堂堂规》制定者耿橘是知县等[3](P406-407)。

书院在生徒出路安置、生员定额、考核等处有诸多仿效官学之处,反应出非完全独立的特征。首先是政府给书院的学生以仕途的出路,将学生管理与官场紧紧联系起来。在元代,政府指示:自京学及州、县学以及书院,凡生徒之肄业于是者,守令举荐之,台宪考核之,或用为教官,或取为吏属。然后,书院与官学一样普遍实行生员定额,也就是严格的计划招生,与官学不同的是还有不属于定额范围内的旁听生,但他们不能享受膏火等待遇。最后,考核严格并出现对中央官学“三舍法”的效法。湖南的“潭州三学”,学生按照考试积分多少,分别进入岳麓书院、湘西书院、州学三个不同等级的学校。

到了明代,干脆将对学生的行为和学业管理纳入提学或当地政府的责任范围,学生管理接受提学官的统一监督。如郑廷鹄在嘉靖三十一年给洞主崔柏的公函中,规定主洞官每季必须将书院中的有关情况汇报提学,汇报的具体内容就是白鹿洞书院的学生管理,包括洞中生徒请假和旷课情况、学习进度和成绩、官府供应分配给生徒情况等。

书院是一种兼有官学和私学性质的教育机构,其于学生的管理,也体现出在“官味”和自由之间平衡的特色。正是这种在内心管理和规范行为之间的、在智育和德育之间的、在精英和大众之间的、在放权于学生和教师引导之间的、在自我管理和行政干预之间的配合与平衡这种特色,使得书院发展因得到政府支持而历久弥坚,也使得书院形成与官学不同的管理体系。因此,如何在管理中达成平衡,是当前我们的学生管理应深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田况.儒林公议[EB/OL].

[2]季啸风.中国书院辞典[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6.376.

[3]李国钧、王炳照.中国教育制度通史[M].第四卷,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

[4]四川《越嶲厅志》卷一,清光绪三十二年刊本.

[5]毛德琦.白鹿书院志卷十,清康熙五十七年顺德堂藏版.

[6]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A].杨东平.大学精神[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221-222.

[7]陈谷嘉、邓洪波.中国书院制度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10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