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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与刑法目的分离解读

刑罚目的与刑法目的分离解读

一、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是刑法学的核心理论,“刑罚的目的,这一论题的探讨从未停止,从以往的理论和实践看来,刑罚目的影响着刑罚的体系建立以及方法运用,甚至是刑事上的每一次决定”。如何科学地界定刑罚的目的,是刑法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惩罚犯罪是刑罚最初的理念,就是以报复为目的,用国家权力去去惩罚犯罪。可以认为,刑罚的产生是社会大众的要求,也是正义的要义。首先是刑罚的正义。严重危害社会,他人,国家的行为是犯罪,刑罚就是等价的处罚不法分子侵犯的法益所对应的代价,这是恒古不变的道理。若是不使不法分子遭受到应得的刑罚,就无法显示社会的公理。其次,刑罚的主观必要。我们每一个人组成社会、国家,换言之,社会、国家就代表每一个人,当犯罪分子对社会、国家、他人造成严重危害,不仅是实质上的,更多是精神上的。毕竟,被害人的近亲属和社会的其他人会受到犯罪分子不法行为的影响,毕竟国家也是由人组成,人是感性的动物,在受道德,社会,风俗的各方面影响,在对待某一事情不可能绝对冷静。固然越是触及情感的事物越是需要冷静地去看待,但做到这一点确实不现实。可以说报复是刑罚的根本属性,刑罚的目的不可能将报复排除在外。

二、刑法的目的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罚惩罚是我们对付犯罪的重要手段。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与刑罚,所以,一般认为刑法是用来惩罚犯罪的。但惩罚犯罪是刑罚的目的,作为规范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法律,从本质上看,两者并不相同,只有真正的研究和认识两者的关系,才能认知到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应当是遏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不法分子危及他人和社会的活动,必然要使用刑罚处罚,但对不法分子的处罚必然要公正。要达成对不法分子的公正处罚,必然对国家的刑罚权力加以控制,保证不法分子的正当权利。刑法学的基石就是罪刑法定,也是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他两个分别是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在此不谈。刑法之所以是一门惩罚犯罪的学科,就在于刑法理念的创设,也就是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除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外,不允许国家行使刑罚权。对于刑法规定的需用国家刑罚权惩罚的犯罪,必须要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判处刑罚。由此看出,刑法的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是限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可以说刑法虽然表面上看是一门惩罚犯罪的学科,其本质也是保护人权也就是犯罪分子的人权的学科。所以,惩罚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是刑罚的目的,刑法实质上是为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三、刑罚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也就是刑法与刑罚,也确实是这两部分构成了整个刑法典。刑法也是社会道德最后的一道防线,当其他法律无法规制某种行为的时候,刑法就上场了,刑罚作为刑法独特且必要的手段也就商场了,但这并不是说刑法和刑罚就是一样的功能和本质。对刑法典目的的解读,必须认真研究刑法和刑罚之间的关系。

(一)刑罚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的核心是刑罚刑法概括起来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犯罪、刑罚,但两者实际在刑法中处于不同地位,重要性也有区分,刑法的核心是刑罚。刑罚可以认为是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唯一标准,刑罚也是刑法独有的特色,只有以刑罚为法律后果的规范才是刑法规范。而犯罪虽然也是刑法的一部分,但是犯罪是由刑罚决定的,因为刑法规定了是不是犯罪,是看其的行为受不受处罚。所以,犯罪不是刑法的核心。

(二)刑法目的解读

刑法不规定只确认刑罚权一般而言,刑罚作为刑法的重要组部分乃至核心,必要是由刑法规定。实际上,刑法只是从静态上,也是就适用上作了规定。既然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国家刑罚权又是由刑事法律规定的,刑事法律的目的同样也就是惩罚犯罪。这一论断看似正确,但却忽略了两者的区别。国家刑罚权与刑法截然不同,国家刑罚权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权力,而刑法则是一种法律规范。国家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在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里是截然不同的。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目的是控制国家权力以防止其滥用,以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国家刑罚权与刑事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在没有实现刑事法治的国家里,刑事法律规定国家刑罚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认和巩固,两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有效地惩罚犯罪。从表面上看,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的刑罚权。实际上,国家刑罚权是随国家产生而产生的,并不是刑法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就是刑罚权的本质,也是就说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刑罚,必然刑罚的载体是刑法,但归根结底,刑罚是由国家权力规定的。刑法只是赋予了刑罚权法律的效力。由此得出,国家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控制犯罪的情况下,国家没有选择行政命令、军事手段等方式,而是选择了刑事法律的形式,因为,相对于其他形式,只有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核心的刑事法律才能有效遏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实现刑罚的正义。

作者:欧阳文星 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