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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特点论文:省域家暴特点及策略探析

家暴特点论文:省域家暴特点及策略探析

本文作者:徐婷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呈现的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愈发凸显出来,笔者根据辽宁省近几年对婚姻家庭的调查数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见微知著,分析当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表现出的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存在具有普遍性

仅以辽宁省为例就能清晰地看到当前我国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据全省县以上妇联近3年来接待妇女儿童来访情况统计显示,在每年约15000多件来访总数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23%以上,在鞍山市城乡122万户家庭中,有33.9%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每年解体的家庭中有1/4缘于家庭暴力。同时家庭暴力也呈逐年增长态势。仅鞍山市妇联近4年来就接待2000多起因家庭暴力而投诉的案件。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性

据省妇联统计,2000年全省接待由女性投诉的家庭暴力案件1599件,占上访总数的16.8%;2001年2368件,占上访总数的18.9%;2002年2922件,占上访总数的23.1%。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

(三)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远比调查数据高,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暴力的发生一般不为人所知。据辽宁省的一项有关妇女家庭暴力认知程度及法律干预现状问卷调查显示:有52%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私事。另有27.5%被调查者认为,只有在本人求救时法院才可以受理,22.6%的被调查者认为只有在发生严重暴力时才应适用法律手段。①因此,暴力发生时,受害者经常处于无防备状态,一旦发生伤害等后果,也常以“家丑不外扬”的陈旧观念而委曲求全,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

(四)家庭暴力的情节日趋严重,手段残忍,致使“以暴制暴”现象增多

据调查发现,家庭暴力已由常见的辱骂、捆绑、拳打脚踢发展到用棍棒、皮鞭、匕首、泼硫酸及残忍地伤害器官等残害女性身体的方法进行施暴,并常致受害人受轻微伤、重伤甚至于死亡。据统计,长期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女性,其身心都受到了严重摧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身体、精神、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及情感上的障碍,也使得“以暴抗暴”来解决问题的事件逐年增多。辽宁省司法厅2004年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60%的女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导致的以暴制暴恶性案件。(五)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出现新的趋势,形式更具多样化

1.“冷暴力”、“精神虐待”在家庭暴力中逐渐浮现出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妇联在2003年对我省家庭暴力情况的联合调查报告显示,家庭暴力正在由传统的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等表面形式,发展到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而且精神暴力已超过了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发生率。

2.一些男性也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近年来,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妇女在家庭的主导地位日益显现,虽然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占大多数,但也不可否认,确实有许多男性在家庭中“抬不起头”且有上升趋势,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多数遭遇的是“冷暴力”或“精神虐待”及精神上的折磨,例如女性通过威胁,恐吓,奚落,嘲笑,讽刺,肆意凌辱男性人格等方法,造成男性精神痛苦,心理压抑,神经极度紧张。

(六)施暴者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

据辽宁省妇联的统计,家庭暴力不只发生在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家庭中,事实上,家庭暴力在社会各个阶层中都有存在。2009年数据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50%以上,从事个体经济的为35%以上。据沈阳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赵丽华介绍:公务员、职员、军人等较高文化素质和高层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而知识分子家庭的暴力形式以冷暴力和性暴力为主。而文化程度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以肉体的直接施暴为主。

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家庭暴力的产生涉及诸多原因,包括历史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法律原因等等,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封建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独特的文化体系,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不仅变成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而且还成为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父权至上”和“夫权至上”的封建思想仍然十分浓厚。因此在家庭中,丈夫采取暴力,欺凌、役使自己的妻子便成了很自然的事情。而妻子在这样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对丈夫的暴力行为采取容忍甚至放任的态度,很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选择逃避或者事后回娘家或自寻清静的方式,这更加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男女双方经济收入不平衡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

无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这种经济收入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因此,这便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危险的种子。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收入差别,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因此暴力的发生在所难免。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根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这种依附关系致使丈夫在施暴时更加有恃无恐、理直气壮,而妻子基于无奈,只能一忍再忍。

(三)现代人社会压力过大,心理负担沉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现代人的生活、工作以及情感压力也随之增大。沉重的社会压力使一部分人产生急躁情绪,甚至人格扭曲,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难以克制,发生争吵。尤其是近年来,知识分子所面临的社会竞争和压力越来越大,而他们的期待值也比过去高。过高的期望与残酷的现实对比使很多男性知识分子产生双重性格或者说分裂的人格。再基于工作压力大、或女强男弱等原因,他们无法感受生活的幸福,于是用虐待对方的方式来发泄,而通常情况,知识分子比文化层次较低的人更要面子,在家施暴之后,在外人面前却还要装出一副很幸福的样子,进而导致了他们心理极度压抑,家庭暴力愈演愈烈。而文化水平较低的人,或者说所谓的“粗人”却更容易外露,这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四)社会的宽容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

“家庭暴力属个人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等意识,在社会上占据有很大的市场。因为家庭暴力不但关系到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的因素。邻居不劝,社区委员会不闻不问,司法机关也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所以坚持“不告不理”。这些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都等同于对暴力的默许,对施暴者的宽容。

(五)缺乏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的救助渠道

研究发现,当遇到家庭暴力时,29.2%的人希望有地方倾诉,36%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询服务和援助,12.2%的人希望能够离开家庭或到社会福利部门短期居住。但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暂不能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

(六)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原因

一项有关妇女家庭暴力认知程度及法律干预现状的调查显示,在辽宁省,74.9%的司法工作者认为我国目前现有的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其中,女性司法工作者(79.2%)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比例高于男性(73.2%),两性相差6个百分点,这足以看出当前关于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程度,当前立法并不能使女性权利得到很好地维护,女性更需成为家庭暴力立法着重保护的对象。

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特点的解决对策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经说过:“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利。”柏拉图也说:“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但法谚也告诉我们:“权利依赖于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对公民权利设计得无论如何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后,公民却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助,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通过前文的分析,要想解决我国家庭暴力表现出的问题,首要的就是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控制与司法救助,辅以必要的社会管理,才能进一步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虽然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分散,并存在许多漏洞与缺失,不利于司法及社会实践的进行。笔者认为,应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应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救助机构、求助程序和制裁机构以及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而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晰。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44个国家与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国又是《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更应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二)完善司法救助,加大司法干预力度

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写道: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推动机器的运转,因为法律规则自身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司法系统中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我们还要重视和加强司法干预力度,特别是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转变执法的观念、及时干预并制止家庭暴力,不能将家庭暴力简单地当成“家庭内部矛盾”、“家庭生活隐私”和不可避免的社会疾病而不加追究。否则当视为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而追究其行政责任。基于此,一方面应通过立法将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义务规定为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强化公安机关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应通过扩大公安机关的拘捕裁量权,来确保受害者得到必要的帮助、支持和保护,确保公安人员获得将施暴者绳之以法所需的权力。可依情况不经检察机关的捕而先行逮捕,但事后应立即报检查机关批捕,如察机关不予批捕应立即将当事人释放。

结语

家庭暴力本身牵涉了很多复杂的因素。就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特点而言,只有以强有力的法律控制和司法救助并辅以必要的社会管理加以制裁和规范,才能对施暴者真正产生威慑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家庭暴力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社会问题,不是靠一时就能解决的,只有通过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和全社会对待妇女的根本性变化才能使问题彻底消灭。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我们还需做长期艰苦的努力。从更高的层面上讲,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探究和司法实践,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促使两性成员获得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地位,必将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