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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合同法论文

情势变更合同法论文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来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指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两大法律效果: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当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一般首先考虑的是变更合同,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合同的客观情况变化后所带来的显失公平的现象,变更合同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变更合同已经无法消除因显失公平而带来的后果,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这就要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并非要有按顺序先变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当情势变更影响合同的效力带来显失公平或履行没有意义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情势变更原则给合同的效力带来的这两个影响,其理论依据是源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势变更原则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变更或解除的影响,这就说明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现了瑕疵,要消除瑕疵,恢复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这直接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关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这就是说合同的主体能够独立地订立合同并承担订立合同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由于合同不同,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同,法律就对合同订立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会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这是对一般合同而言。对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订立烟酒合同的合同主体,还应取得由国家批准的烟酒经营资格。

(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的含义与当事人的内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一种价值评断,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一种评价。

(三)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来看,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及不得违反法律要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发生了瑕疵。

二、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对于情势变更原则和其他相关的理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的区分在学术界是讨论很多的,不可抗力,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不能预见,并且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环境。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都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变更或解除。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客观表现方面,情势变更是影响合同履行的经济形势中的重大异常变动,包括政策的调整、市场的异常变动等,不可抗力是指影响合同履行的自然灾害和有关的重大社会事件,例如水灾、旱灾、战争等,这些都是容易感知的;适用范围上,情势变更原则只适用于合同法,而不可抗力不只适用于合同法,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法律后果上,情势变更的发生,合同仍可以履行,不过是出现了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现象,导致对当事人产生重大的损失,而不可抗力则会造成合同的履行困难,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作者:周力单位: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