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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界限工商行政论文

权力界限工商行政论文

一、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权力界限思维不清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超越法定权限,行使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管理职能由于工商部门执法面广,涉及领域多,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有时会忽视是否得到了法律授权。例如,有些地方工商部门过度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工作;有些地方工商部门不适当地介入拆迁工作中;有些地方工商部门牵头负责了与工商职能关系不大的行政事务;有些地方工商部门以帮扶企业为名对企业经营行为盲目指导。上述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导致工商执法权限的泛化,使“有限工商”变成“无限工商”,使工商部门常常疲于应付各类事务,本应加强的自身职能反而没有得到强化。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许多地方工商部门已经认识到执法权力由法律授予,不能超过应有的界限,但是忽略了对于法律授予的权限,应当积极行使,履职到位。在工商执法过程中,部分领域存在缺位、失位问题。例如,反垄断执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商业贿赂等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效果与社会期望值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对于网络售假、网络商业欺诈等行为,查处手段十分有限;有些地方热衷于查办大案要案,对于一些案值较小的案件不够重视。行政执法的不到位,使得违法失信行为无法及时得到追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工商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三)管理幅度过宽,忽视了某些领域的社会自治功能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实现管理效率、管理目标的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生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运行应适度,不应介入社会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和环节。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管理幅度过宽的问题,忽略了社会自治功能,不利于社会活力的激发和创造力的培育。

(四)裁量范围过大,超出了权限行使的合理限度在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之外,“合理性”原则也很重要,即行政行为应适度、合乎理性,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遵守比例原则,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行政效能。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许多地方工商部门忽略了合理性原则。例如,对于危害不大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手段较为严厉,超过必要限度;在多种可以选择的执法方式中,没有选择对当事人利益影响最小的执法方案。上述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了工商执法的权威性和法治性。

(五)片面理解“有限政府”,对纯授益性行政行为缺乏认识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其中一部分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人民群众从这些行为中明显获益,例如小微企业服务、商标发展与培育等。一些地方工商部门认为,根据“有限政府”理论,工商部门只履行法律明确赋予的职责,过多地强调社会服务功能是对“有限政府”的背离,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懒政、怠政现象。事实上,“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有限政府”理论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行政现象出现后,纯粹的“有限政府”理念有其局限性,过分强调既定法律对行政权的支配作用,实际上造成了政府及行政机关的消极性,否定了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发挥积极、主动、创造作用的可能性。在现代行政精神的推动下,“有限政府”指的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自由裁量。

二、如何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强化权力界限思维

当前,工商部门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面临着体制再调整、职能再定位的新形势,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掌握并在实践中强化权力界限思维尤为重要。

(一)正确把握权力界限思维,养成界限思维自觉性广大工商干部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全面理解权力界限理论,在实践中自觉养成权力界限思维。一方面,养成权力有边界的思维。应清醒地认识到行政权力来自国家授权,追根溯源来自公民权利。形成权利是本源,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权力有边界的思维倾向,并以此指引行政实践,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另一方面,养成权力有分工的思维。国家对于行政权的行使有明确分工,将行政权根据行使目的以及所属领域授予不同的行政部门,各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工商部门不能超越自身权限行使行政权。

(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法定职责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梳理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各项职能,编制权力清单,使工商行政管理权力界限清晰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根据新“三定”方案的要求,明确划分不同层级、不同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编制岗位说明书,使人人都能明确自身任务、责任和要求。根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工商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使权力公开化、透明化。在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应逐步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变,遵循“非禁即入”理念,法无禁止市场主体即可进入经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三)加强法定职能宣传,争取外界理解与支持工商部门依据法定授权承担多个行政管理职能,但是社会各界并非普遍知晓,在工作中往往会造成一些误解。例如,市场管办脱钩后,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目前由多个部门协作共管,但群众印象中,集贸市场问题一概由工商部门负责。因此,应在社会中加强工商法定职能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工商法定职能的社会知晓度。一方面,使地方政府理解工商部门的职能,更加尊重工商部门依法定职能行政;另一方面,使人民群众知晓工商部门的权限,消除对工商部门“不作为”的误解,增进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

(四)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权力履行到位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各项职责,用足用好手中的权力。以维护公平竞争,强化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查办大案要案,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进行查处,也加强对校园周边、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查处力度;既在有形市场中严格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也在网络交易的无形市场中发挥作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在各类专项执法行动中集中查办违法行为,也加强常态化的监管执法。

(五)加强权力内控,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广应用电子监察系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建立常态化的监督问责制度。在权力监督上,既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权力滥用;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失职渎职。

(六)合法与合理相结合,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适度界限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应养成合理思维,遵循比例原则,使行政行为及最终效果合情合理合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行政指导、行政疏导等人性化执法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必须综合考虑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使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幅度与其造成的后果成比例,而不超出必要限度。

(七)改进权力运行方式,更加有效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工商部门应激发行政相对人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给予社会自我管理的空间,使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协调配合,发挥社会自治作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应强力干预,应加强公民与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有些领域经过多年的市场化运作,如一些大型交易平台,已经形成了特定的交易规则和行业规范,应充分鼓励和支持这些规则继续发挥作用,使其健康有序运行。

作者:唐齐鲁单位:江苏省扬州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