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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工商行政论文

事实行为工商行政论文

1透明型工商行政事实行为

在推动“阳光政府”的进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的过程中若像冬天里的阳光一样给老百姓透明、温暖和满意的感觉,老百姓会将“高高在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看成另外一个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占据着大量的公共资源,而且自身优势较高,凭借于此,工商机关应该公开对社会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阳光政府”的四项制度正是透明工商所要做到的:重大决策听证制、重要事项公示制、重点工作通报制、政务信息查询制。随着“电子政府”和“阳光政府”的逐渐建立,各政府部门建立了自己的职能网站,工商机关不仅公开了自己的政务以及党务,让老百姓知道其职责,还设置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比如我们打开山西工商红盾网,其设置的每一个板块都让我们了解了工商部门的动态,如工商要闻、省局工作,最新颖的就是办事指南。

2知告型行政事实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将对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做出告知。每年的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的重要工作内容。2012年3•15期间太原市工商和消协部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包括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立申(投)诉台和真假商品展示台;召集各行业的消费者代表举行座谈会;组织消费知识讲座,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设立“规范化投诉站”;开展消费体验和现场监督等8项主题活动,目的就是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提供消费信息,使老百姓及社会各界都受到重视。

3建议型行政事实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对社会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做出劝导。山西省工商局局长王虎胜在2013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扎实推进“品牌兴省”,驰名商标达到67件。以“品牌战略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主题,深入开展第六届山西品牌节宣传展示活动,进一步营造了“品牌兴省、品牌兴企、品牌兴农”的浓厚氛围。引导帮助企业注册商标8735件,总量达到45870件;新认定和重新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351件,有效著名商标总量999件;国家工商总局两次共认定我省驰名商标17件,是历史上认定最多的一年,总量达到67件。品牌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于纷繁复杂、花样繁多的市场,往往是靠广告以及自己的品牌意识来选购商品,工商管理系统通过认定著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往往是在向市场推荐优质产品或者服务。

4帮助型行政事实行为

本板块的主题是“帮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的对象有企业和消费者等等。帮助就是在对方需要的时候满足对方,现在越来越多的公众在与政府相关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时候,往往是在在网上寻求更多的帮助。老百姓想要找的问题若能在政府职能网站上找到答案,老百姓心中就有一杆秤,就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里我们探讨的还是政府网站建设的问题,在工商系统的网站中,还是有很大提高的。据中国软件测评中心张少彤主任谈到:在网站内容建设方面,基础性、业务类信息公开情况较好,超过90%的省级工商网站公开了人事信息、公告公示、政策法规以及解读信息等信息。有七成以上的网站公开了工商统计、监督执法、提示警示类业务信息。另外,很多网站能够围绕业务职能整合提供企业信息查询、违法广告查询等便民服务。再者,约有八成的省级工商网站建设网上办事平台,实现了诸如企业登记、年检等部分业务事项网上申报功能。

5鉴证型行政事实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在履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将对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做出证明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项新的服务功能就是:对重大合同进行鉴证服务。“重大合同鉴证服务”是工商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所签订的重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风险性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行政服务活动。因为现在重大合同的签约质量较低,履约风险教高,工商行政管理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有义务对经济合同进行规范。

6奖励型工商行政事实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社会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做出奖励的评价。党的十八大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工商行政事实行为的决定者是最直接的工作人员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各公务员。各公务员的法治思想意识、责任意识、素质意识和各综合能力代表了一个国家机关的形象,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在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过程中,国家也有必要给予公务员相应的待遇,让公务员无后顾之忧的为人民服务。待遇不仅有工资上的待遇,更应该有名誉上的表彰,“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先进干部”等等,还有,现在越来越多的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公务员被文字的形式客观的评价出来,在一些演讲比赛、杂志、电视等媒体上用先进事迹表现出来。

7惩戒型工商行政事实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将对公众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做出惩戒性的评价。在公务员这个“铁饭碗”的大军中,有优秀的排头兵,就必然有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蛀虫”。在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有必要对不符合公务员要求的人员进行处置。在每年的行政考核中,工商机关总有经常迟到、无故不请假外出、未能服务好人民群众不尽职尽责的人员的出现,对于这些人员,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事实严重程度与否做出相应的制裁。现在“反腐倡廉”的工作越来越深入,作为最基层的公务员,更应该时时为人民着想,事事为人民考虑,这些都是每一个公务员所应该具备的,对于工商系统特别重要的部门--企业股,承担着企业的登记核准工作,在每一个窗口的公务员都应该以服务至上,服务企业登记的整个过程,对于服务不好的公务员理应做出批评,严重的话理应逐出工商队伍。在上述每个类型中,本文在论述的过程中,只是论述了部分工商行政事实行为,工商行政事实行为还有更多的理论探讨空间。工商行政事实行为的服务型功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的过程中所必须重视的,只有真正的把服务落实到实处,落实到各细微之处,才能让人民满意,官民之间的冲突才会真正的化解。这样,我们进入到国家机关,进入到政府,才会象进入我们的大“家”一样,温暖而又温馨。

作者:武琼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