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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问题对策研究

内幕交易问题对策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金融危机背景下内幕交易行为呈现的新趋势;新情况、新趋势下我国立法亟需完善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数量增多、手段翻新、涉案金额增大、社会影响加深、内幕交易即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规定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架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内幕交易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一个痼疾。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侵蚀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当今金融安全备受关注的形势下,重新审视内幕交易并力求对其加强监管成为必要。

金融犯罪内幕交易证券监管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内幕交易行为呈现的新趋势

1.数量增多

由于金融危机,证券市场低迷,更多的投资者倾向于依靠内幕消息来获取利益,由此导致相关犯罪上升。为了应对因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出现的新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地处理好内幕交易案件,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2.手段翻新

随着查处力度的增大,内幕交易发生了变种。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正在呈现新的违规方式,表现为故意泄密、不及时披露、选择性披露等,而这些为内幕交易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案件的隐蔽性很高。另外,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就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在第一款中加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规定,这样的明确立法就解决了在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在并未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明示或者暗示他人进行交易的情况。

3.涉案金额增大

证券业本身就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证券领域的犯罪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在利益的诱惑下,内幕交易行为人往往不计代价,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过亿,而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事后对违规操作者的处罚如何严厉,对于广大的投资者来说,损失已经造成,而且,由于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以行政处罚(包括刑事裁决)为前置程序,故目前很难通过有效的途径要求进行赔偿。

4.社会影响加深

证券犯罪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造成信用危机,恶化经济环境,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另外,由于证券犯罪中涉众型犯罪比例极高,在近期发生的案件中尤为如此。在巨大涉案金额的背后,往往是巨大的受害群体,由此,又引发严重的社会影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故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金融稳定事关社会稳定。保障金融市场中投资人的平等权益必然是我国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重中之重。

二、新情况、新趋势下我国立法亟需完善

1.内幕交易即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美国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的要件为:(1)持有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2)该信息具有重大性,即投资者合理的认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3)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4)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第四要件即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要求考量内幕人员前期的义务,这一要件是美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规制的特色所在。

比较之下不难发现,美国证券法采用的是义务原则。我国则采取持有标准,仅限于信息本身,并不去考量内幕人员前期的义务。这样的标准就极易产生“倒逼”现象,迫使某些从事合法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的合法持有者不得不为了“避嫌”,离开相关的证券、期货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例,管理层持股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实践中也发挥着重大作用,最重要的是促进其工作效率以及协调其与股东之间的利益。而管理者既是投资者,又是信息的天然拥有者和信息披露的决策者,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管理者很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和决策优势服务于其股票交易,获取超额收益。这一矛盾的解决有待于我国在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上的发展。

2.《证券法》规定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架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综合监管体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除此之外,履行自律监管的证券业协会也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范畴,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对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目前的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就内幕交易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完整的制度设计,使内幕交易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被制裁。

德国现行证券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分为三个层面,呈三层次的监管架构。第一层是交易所,交易所设交易监控部门;第二层是州政府,州政府设交易所监管机关;第三层是联邦政府,联邦政府设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三个层次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彼此有别,同时又相互合作。交易所负责管理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具体业务,履行对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职能;州政府交易所监管机关对交易所实施法律监督,对辖区内的交易、结算和其他证券活动进行监管;联邦金监局对整个市场进行监管,履行国家监管职能。联邦金监局与各州政府交易所监管机关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相互合作、密切配合的关系。交易所在市场监管体系中处于一线监管位置。德国的交易所依据《交易所法》建立,受所在地州政府监管。交易所交易监控部门的主要职责就包括对证券交易和相关证券活动进行监控,发现异常交易,特别是涉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的行为,系统完整地记录和保存交易数据,对交易和证券活动进行分析。交易所交易监控部门在证券监管中处于枢纽位置,在行政执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将德国交易所交易监控部门的职责概括起来,用我国证券监管的专业术语来表述,就是八个字:“发现、报告、调查、协助”,有这样一道防线,就能够为我们更好的防治内幕交易提供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