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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

工作合約

___________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本合約。

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聘僱】

甲方聘僱乙方任中華民國________省(市)__________縣(市)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師

2.【乙方責任與義務】

於合約存續期間,乙方應遵守甲方及學校所規定之事項:

2.1乙方應遵守中華民國政府法令。甲方得就乙方之違法行為主動決定合約是否終止;乙方亦可能因違法而遭受本合約所定之罰款處分。甲方無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其違法行為所導致的訴訟程序或其他相關事務。合約中止前之義務參照附錄A。

2.2乙方同意至甲方指派之學校任教;除病假外並能執行依本合約附錄A所載明之各項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為每週五天,每天工作時數為八小時(實際工作起訖時間由甲方或服務學校訂定之)。

2.3乙方擔任班級教學節數為國中每週二十二節,國小每週二十四節。(國中一節為四十五分鐘,國小為四十分鐘。)

3.【薪資與福利】

甲方依乙方之職務與所提供勞務支付下列薪資:

3.1月薪:甲方提供乙方單一待遇月薪依學歷核計薪級,學士59115元、碩士65945元、博士68830元起薪(如附件)。惟曾任國內外公立或國內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持有證明者,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3.2超支鐘點費:乙方負有支援教學之義務,教學節數超過前述基本教學節數時,甲方支付超過部份之鐘點費(國小每節新台幣四百元,國中每節四百五十元,併入次月薪資發給)。

3.3加班費:乙方負有支援相關行政工作之義務,超時工作部分每小時核實發予時薪。(加班費時薪=月薪資÷三十天÷八小時)

3.4考績獎金: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給予不同的獎金與處理。考績評等為甲者(八十分以上),發與月薪一個月考績獎金;考績評等為乙者(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發與月薪半個月考績獎金;考績評等為丙或以下者(低於七十分),不發與考績獎金,甲方並得與乙方終止本合約。

3.5交通:甲方補助乙方一年來回機票各乙張,並安排接機。

3.6房屋津貼:甲方補助乙方單身者每月新台幣五千元房租津貼,有眷者新台幣一萬元。

3.7健康保險:乙方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甲方依中華民國政府規定負擔部分保費(每月補助新台幣兩千五百元)。

3.8假期與休假日

3.8.1乙方有關差勤,事假、病假(不含延長病假)、喪假、公、差假部分適用「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假每年給予五天,超過五天者按日扣薪;病假每年給予七天,超過七天者按日扣薪;不核給流產假、分娩假、陪產假與婚假。)

3.8.2寒暑假期間若甲方要求乙方回校協助教學行政工作,乙方不得拒絕。

3.8.3乙方依學校行事曆(寒暑假不包含在內)除享有國定例假日外,全年享有十天給薪假期(含寒暑假)。

3.8.4除前述時間表作息外之給假,或意外狀況導致之給假,其准駁必須由甲方依個別狀況決定之。

3.9薪資所得稅:乙方需自行負責申報所得稅,其薪資收入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由甲方代為扣繳所得稅。

3.10薪資給付日期:乙方須於付薪日前一天確認付款明細,其薪資收入將於次月五日轉帳至乙方在台灣之銀行帳號。惟請假扣薪部分於下月薪資扣除。

4【兼職】

乙方任何兼職均須經甲方同意,否則應視為違約;除需依約付違約金,法定罰鍰外,並應立即離境。

5.【違約】

乙方於合約存續期間未經甲方同意而自行離職,或經發現違反工作簽證規定,應予立即解聘。解聘條件照附錄A。

6.【合約期限與要件】

6.1合約期限: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6.2解聘:乙方表現不符附錄A上述之要件時,甲方得解聘乙方。

6.3違約金:如果乙方無正當理由於合約期間辭職或因有可歸責於己事由被解聘,乙方需付甲方違約金一個月薪資。惟經主管機關同意,乙方得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時提前解約,但不得支領七月份薪資。

6.4資遣:如果甲方於合約期間因故無法提供乙方工作時,甲方需付乙方資遣費一個月薪資。

7.【其他條款】

7.1甲方於合約期間需提供乙方工作許可證,乙方需付體檢費及申請期間之簽證費。甲方須負擔申請工作許可證之費用。

7.2乙方應同意甲方於學校活動時錄影、攝影;惟甲方應於活動前先告知乙方,甲方有權使用拍攝之照片及錄影帶。

8.【修改條款】

雙方就本合約所陳述內容有完全了解,並以本合約為期完整之意思表示;本合約效力大於所有先前有關彼此權利義務之協商、承諾及書面文字。本合約之修改非經雙方基於修改合約之目的另簽書面同意書,其修改不具約束力或任何法律效力。

9.【豁免條款】

甲方無義務承擔乙方因行為偏差或疏失所產生之損害。

10.【準據法】

本合約之解釋應依據中華民國國內法律。

11.【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而衍生之有關任何爭端或聲明由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2.本合約中、英文各一份,具同樣效力。如因翻譯或其他因素導致差異或牴觸時,最終解釋須以中文合約為依據。

────────────────────────────────

甲方(縣政府)乙方(教師姓名)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A

此附錄加強說明外籍教師合約之附帶條件

【行為標準】

1.教學活動

1.1外籍教師授課班級學生人數每班至多四十二人。外籍教師需準時授課,不遲到早退,且不得未經同意調代課。(於鈴響五分鐘內未進入教室為遲到,遲到逾十分鐘需擇期補課)。除緊急或不可預知事件外,外籍教師須經學校事先同意,方可請假,並扣除該節鐘點費(國小新台幣四百元,國中新台幣四百五十元)。請假天數超過一週以上者,按日扣薪。

1.2外籍教師不得於課堂中及學校正式場合使用粗俗之語言或抽煙、嚼口香糖、使用手機等影響上課之行為。

1.3外籍教師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或易於引發性聯想之肢體接觸。

1.4外籍教師不得因個人情緒因素中斷教學活動或提早離開課堂。

1.5外籍教師需參與學校相關教學會議、課外活動、競賽等,並不支領額外薪資。例假日參與上述活動,得於一個月內請補休,惟課務自理。

1.6外籍教師教學表現欠佳時,需接受學校及主管機關輔導並即日改進。未能於期限內改進時視為違約甲方得立即解約。

1.7外籍教師不得傳教。

2.教學準備

2.1外籍教師需利用課堂外時間充分備課,包括教材編選、撰寫教案、製作教具、作業批改、測驗評量等。外籍教師所設計之教材或教學活動不得影響學生人身安全。

2.2外籍教師需與協同教師於授課一週前充分討論確定教材並擬定課程計劃,且經領域課程小組認可,方可實施。

3.行政配合

3.1外籍教師應本善意,盡力了解、尊重並適應文化差異,避免於課堂中主觀批評政府及學校政策。

3.2外籍教師須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如參與學校相關行政或學科會議,寒暑假亦然。

3.3外籍教師須本友善態度,與學校教師、行政人員、學生家長及其他外籍教師保持良好關係。若遇爭議或糾紛,需先與學校及主管機關充分溝通,並依外籍教師問題申訴及處理流程申訴。有關具體申訴機制依各縣市政府規定。(可參考附錄C。)

3.4外籍教師服儀需保持整潔合宜。

3.5外籍教師不得於學校內持有、使用或閱覽含有內容之產品及刊物。

3.6外籍教師不得從事危險或違法之活動,並須避免飲酒過量,影響教學活動之進行。

4.生活常規

4.1外籍教師應與所居地居民保持良好關係,並遵守生活規範,不得夜間喧鬧,製造環境髒亂等。

4.2外籍教師因行為不當,導致居住地區居民抱怨者,學校及主管機關將進行了解,必要時得輔導改善。

【解約條款】

1.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2.有損於國家政府或學校名譽。

3.拒絕接受體檢或因感染法定重大傳染疾病致體檢不合格。

4.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致無法辦理工作許可證或經查獲提供不實申辦資料或證件。

5.合約期間重病或感染其他法定傳染病,致無法從事教學工作,且無法於一個月內治癒。

6.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專案小組評定,因其他因素失去工作能力。

7.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專案小組評定,無法勝任教學工作。

8.無故連續曠職三天或累計曠職五天。

9.違反附錄A所含各項規定,經各縣市組成之專案小組正式書面警告三次。

附錄C

外籍教師問題申訴及處理流程參考案例



說明:1.中師外師遇相關爭議問題時,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有關單位應為適切之處理。2.學校處理中外師申訴問題,未獲相關當事人接受時,逕向教育局英語推動小組申訴。3.英語推動小組成立諮詢小組(如:專家學者代表、教育局代表、學校代表等),協調中外師問題爭議處理。並以書面作成處理報告。4.若歸責於外師者,檢視外師可否改善?可,則由服務學校協助改善並持續監督控管;否,則解僱外師。5.若歸責於中師者,則交服務學校考核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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