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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申请书

冻结申请书

冻结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XX年1月12日下发(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示例2

申请人: (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冻结申请书范文第2篇

申请人: ____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人:

被申请人:____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__________内的存款______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银川市XX人民法院

冻结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首部

1、标题 申请书字样写上正文的正上方。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状基本相同。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电话。

3、案由。申请人因什么案件和提出申请的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如"申请人因 现提出申请。"

(二)正文

1、事实与理由 。各种申请书因请求根据的内容不同,写法也有所不同。必须写清楚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2、法律依据。根据请求的内容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款。

(三)尾部

1、在尾部写明致送的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x人民法院"。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具体的年月日。

3、附项,写明证据或相关的材料。

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请求事项:如冻结被申请人 在银行存款 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愿意以自己的 财产做为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帐号、财产状况

1、

2、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___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车辆、房产等。

事实和理由:

(写明被申请人逃避、推诿履行债务或合同义务)

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_____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附:被申请人帐号、财产状况

1、

2、

冻结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字:处分;查封;财产;应对

因为债务人违背诚信原则,自愿偿债意识淡薄,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与强制执行到位的程度均很低。为了逃避法定偿还义务,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义务人也千方百计将财产予以转移。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强制执行阶段,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应予以救济,最大限度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

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林某与其前妻孙某因财产权属纠纷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林某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崇文区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向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林某在其股票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该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义务人林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判决,原审原告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崇文区法院执行庭在对被告林某的财产进行执行时发现被冻结的60万元竟然不翼而飞了。

经调查,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证明林某在得知自己的账户已经被冻结的情况下,采用“内划”的手段,即把含上述60万元在内的140余万元转移至同在该证券公司的其姐的账户内,后又通过林某设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将此款提走。

法院执行庭当即向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报了案,并作出裁定,由对此负有责任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崇文区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抓获后刑事拘留,并报经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之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23日以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分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314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该犯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313条、第314条、民事诉讼法第92-99条、第102条分别对在诉讼过程中的擅自藏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的情形、后果进行了规定,它们有效地防范了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的运行。

二、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强制执行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处罚最为最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与之相应,《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对责任人除应承担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擅自处分(非法处置)的前提均应是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且明知被处分的财产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不管责任人的本意是什么,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即构成非法处置。

三、非法转移的界定及应对

1.非法“转移”的理解

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转移”的含义,多解释为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从A处移至B处,使司法机关难以查找的行为。这种解释通常理解为“位移说”。但这不能涵盖司法实践中花样繁多的“转移”行为,例如义务人不使被查封冻结财产发生空间上的移动,却改变财产所有权人。

我们可以根据财产形态的不同对非法“转移”进行简单分类:

(1)以实物形态体现的财产。又可分为两种情况:①实物形态财产发生了空间上的位移。此时的转移即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使司法机关难以查找的行为。也即“位移说”的观点。这里要注意将隐藏和转移区分开来。隐藏和转移有相似之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空间位移:发生空间位移的是转移;没有发生空间位移的是隐藏。但这里的空间位移是否有程度上的要求,是不是只要将财产稍微挪动一下就是转移?我们认为,隐藏和转移的区分并不仅仅体现在空间的位移上,关键是被隐藏或转移的财产是否仍处在被使用的状态。如果仍处在被使用的状态(不管是被财产所有人使用,还是被非财产所有人使用),只要在空间上发生位移,并使司法机关难以找到,就应认定为转移。②财产没有发生空间位移。这种情况下的转移是指除变卖以外,变更财产所有权人的行为。

(2)以非实物形态体现的财产。所谓“非实物形态的财产”,主要是指存款、股票、期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以非实物形态表现的财产。非实物形态的财产的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存款等非实物形态财产,从司法机关原先查封冻结的账户/登记人的行为。

2.非法“变卖”的分析

变卖,可以理解为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各种形式出卖给他人的行为,以下2种特殊情况应予重视:

(1)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应当认定为“变卖”。

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违背价值规律,虽然不符合《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其毕竟已经符合买卖行为的要件,是一种非常态的买卖行为而已。就此,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① 提起撤销权之诉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条后半部分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也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但对此种撤销情形附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虽然转让价格的高低是否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争议,但至少这一法条规定使得争议可以通过相应的司法技术鉴定加以解决。同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时效。

②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及省级地方人民法院也有着认定:第三人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的成功判例。例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源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邦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骏公司)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该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也可依该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同时,债权人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范围为限。”“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峰源公司与威邦公司、威邦公司与鸿骏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属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还有,浙江五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联公司)诉海南昌台物资燃烧总公司(以下简称昌台公司)及第三人方辉、方耀、方哲富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联公司认为本案土地使用权与转让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且该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订立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可以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认定五联公司享有本案合同无效的诉权” 。

在实践中对擅自处分和非法处置的理解不尽相同,有人认为擅自处分就是转移财产的位置,不是所有权转移,而非法处置则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但多数人认为只要是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管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均构成非法处置。

四、强制执行阶段对非法转移查封财产 的应对

尽管本文第三部分阐述了针对非法变卖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另案行使解除权和确认其行为无效。但是,为提高执行效率,从节约司法资源和破解执行难的角度出发,在现行立法背景下,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并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至于书面申请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是请求追加责任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也可以是直接要求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责任人的财产或者特定被执行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履行。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可以用通知或者传票形式,要求责任人接受调查,必要时采取公开听证的程序,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听证调查情况,做出责任人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认定,以便采取下一步的处罚措施。

2.对责任人予以民事制裁的同时,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处分财产,否则裁定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明确责任人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民事制裁(拘留或罚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可以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处分财产,虽然第44条没有明确规定限期的时间,应把握时间长短,由人民法院命令其限期追回,不能把时间给的太长,时间长限期的效力就弱了。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处分财产的法律文书形式可以采用通知形式;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体现公正本义,包括认定责任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裁定、拘留裁定、罚款裁定均应当给予复议权。

如果责任人在限定的时间不能将财产追回(或特定物不能追回原物的),可以依法再次裁定由责任人在处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裁定内容应论述责任人个人承担赔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定应赔偿的数额、以及履行给付的时间。除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货币损失之外,其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交由中介部门依法评估(评估程序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评估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和申请人对于评估结论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3.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不具有复议权

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是否给予责任人无复议权?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这是针对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裁定书。

冻结申请书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定拒执罪  非法处置  查封  财产罪

论文摘要: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02年4月22日起诉被执行人孙某借款纠纷一案,于起诉同时申请查封孙某饲料加工厂设备及厂房,法院于次日裁定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经营生产,但不得变卖、抵押,张贴公告予以公示,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孙某,因该厂房无照未到房产部门备案,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判决孙某给付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元,利息13,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共计执行标的112,0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在2002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时决定立案,1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孙某下落不明,加工厂易主。

就孙某行为构成拒执罪还是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罪有不同的意见,而笔者认为此案应定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理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红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这两个罪名有时难以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此种情形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无异。区分二者的关键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则是所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和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司法机关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款项等。因此,凡是行为人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否则,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以非法鼾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处罚。

本案在起诉的同时,也就是2002年4月22日张某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孙某饲料加工厂设备及厂房,法院于次日裁定予以查封,经审理作出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执行,但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却发现孙某下落不明,而孙某将法院予以查封的饲料加工厂予以出卖。可见,孙某故意实施变卖被查封的财产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依生效判决而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前,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孙某的行为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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