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改派申请书

改派申请书

改派申请书

改派申请书范文第1篇

省旅游全面负责旅游购物商店的等级评定工作。各市旅游局负责当地旅游购物商店的初评工作及日常监管工作。

二、申请

(一)凡在山东省境内正式开业半年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店,均可申请参加等级评定。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者,可享有该等级及其标志的使用权。

(二)申请等级的商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书,县(市/区)旅游局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市旅游局初评。

三、评定规程

(一)受理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购物商店的等级评定申请书后,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初评

接到旅游购物商店等级评定申请书后,市旅游局应在一个月内委评定检查员进行初评。对未予通过初评的商店,市旅游局应加强指导,待接到商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通过初评的,市旅游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提出终评申请。

(三)终评及批复

省旅游局接到终评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终评。对未予通过终评的商店,省旅游局应指导整改,待接到商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通过终评的商店,由省旅游局批复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四、等级评定办法

等级评定按照DB37/T1242-2009《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5.1评分要求进行。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一)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对已评定等级的商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三)复核的方法为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检查相结合。

(四)复核结束后,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上报相应的旅游局,并抄送商店。

(五)如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商店,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2、商店接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的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旅游局。

3、凡在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或二次以上(含二次)通报批评的商店,将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4、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商店,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5、市旅游局有权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知,并将情况向省旅游局汇报备案;如需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则需报省旅游局批准后,由省旅游局签发处理决定。省旅游局有权对达不到标准的各等级旅游购物商店,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市旅游局。

(七)凡晋升、降低、取消等级的商店,应将原等级标牌交还授予机构。

六、评定原则

(一)申请等级的商店,如达不到《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5.1评分要求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评定所申请的等级。

(二)商店评定等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七、旅游购物商店评定检查员

(一)省、市级旅游局设评定检查员,负责对山东省境内的商店进行等级评定和复核。

(二)评定检查员经省旅游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三)评定检查员须经省、市旅游局的委派,方可进行检查评定。

(四)申请等级评定的商店均应接受检查员的检查,如实提供商店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为评定检查提供便利。

八、标牌

(一)旅游购物商店等级标牌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颁发。

改派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申请受理

拟申请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公司”),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和信息中心,并送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申请公司。

中国证监会对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形成初审报告。

三、专家审核

证监会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事宜和技术应用方案进行审核。申请公司应派技术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必要时,证监会可要求申请公司主要技术合作方参加。

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决定

依据公司基本情况和专家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同意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因重大违规事件、重大技术事故等因素导致整体质量差、风险隐患大的公司,不予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改派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一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外无其他收入的。

(三)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五)其他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50元)

第二条公民可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故意人身伤害等行为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赡养、扶养、抚育和给付劳动报酬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八)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十)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公民可以就本项第2条、第3条规定的事项直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咨询。

第三条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

(三)民事诉讼;

(四)公证证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伤残鉴定、调解书等。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指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同时书面通知受援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免收费用。

(三)申请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当事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五)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费用。

(六)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报告,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辩护请求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辩护受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2、指定辩护受援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

3、指定辩护通知书

4、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

(二)人民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区司法局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内(特殊情况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复。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并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相关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第七条各镇办法律援助工作站,两日内将本辖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本站所属乡镇、办事处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审查后提出意见,两日内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申请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八条司法所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审查后,不能确定的,可在意见书上注明情况,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第九条工会、妇联、残联、团委等区属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初审后,认为材料齐备的,由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两日内将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书报区司法局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条经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超过**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请事项符合援助范围,且情况紧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差旅费等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涉及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经济纠纷等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及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拒绝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改派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国证监会要求由交易所确定股票发行、上市具体时间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本所安排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所确定新股、配股、股份增发的发行与上市日期,以及证券简称的原则通知如下:

    一、本所确定新股发行(包括拟在本所上市而作的首次A股增发)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先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发行的,本所将先予安排;但如果发行方案与原先商本所的发行方案不一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须与本所充分协商,在获得本所同意后,另行确定发行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于同一天发行,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发行日期:

    1、依证监会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发行;

    2、如果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最近一期会计数据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发行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发行。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的发行日期。

    二、本所确定新股上市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范围内,由发行人申请确定上市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同时申请于同一天上市,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上市日期:

    1、依发行人向本所申请上市的时间先后安排上市;

    2、同时申请的,则先发行的发行人先安排上市;

    3、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上市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上市。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股票的上市日期。

    三、本所确定股票简称的一般原则:

    公司的股票简称由公司从其注册的法定名称中择取,经本所同意后确定。

    四、上市公司配股、股份增发的实施及新增股份上市时间安排,参照本通知第一条与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应上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有关材料,具体操作程序应按照本所2001年2月6日公布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通知》和200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六、其他需要上网披露的文件,公司须按证监会规定和本所要求,将电子文件与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送交本所。

    七、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须指派专人向本所上市部报送新股、配股和股份增发的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

    八、B股相关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关于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指派专人报送发行上市材料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4月6日)

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精神,今后新公司的发行上市时间由交易所安排,为方便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协助发行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材料,规范本所发行上市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应指定本单位2至3名人员(以下简称指派人员)专门负责向本所报送有关新股发行、新股上市、增发、配股等材料;与本所发生业务联系时,应至少指定1名指派人员前来本所联系,提交本所规定的各种材料及其电子文档。

    2、指派人员应熟悉本所新股发行、新股上市、增发、配股等业务,了解报送上述材料的流程,熟悉电脑文档,尤其要熟悉Word和Pdf文件的制作。

    3、指派人员应确保个人手机、拷机全日畅通,便于本所及时联系。

    4、指派人员应遵守本所有关规定,恪守保密义务,认真履行委派单位交予的职责。

    5、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在接到本所认为某一指派人员不适合担任指派人员的通知时,应在一周内予以更换。

    6、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须与本所上市部确认指派人员名单。

改派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镇规划管理现状

镇地处修河县发源地的下,版土面积79.7平方公里,其中集镇面积2.6平方公里,集镇范围在近几年将会扩大。但是居民建房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建房过程中,不管是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还是国有土地上建房都没有按照《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办理“一书三证”,(“书”即选址意见书,“三证”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居民建房的随意性、无规章性,其现状令人担忧,若从此以往,势必影响整个的总体布局,助长居民肆无忌惮的不良风气,那么,行政执法的威严何在?政府阻止违章建筑的威信又何在?

二、办理“一书三证”的流程

按照《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在镇规划区域内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办理相关规划证件。

(1)凡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个人必须按照以下流程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者向居委会书面申请,居委会现场勘查并同意

2.张榜公示

3.镇政府审核并通过

4.填写村镇建房申报审批表

5.规划员现场勘察并同意,报县规划局审批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

(2)凡在集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必须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1、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政府派人现场勘察并同意

2、申请人填写选址意见申请表

3、报县规划局审核,核发选址意见书

4、填写《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5、规划员报县规划局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申请人请有关设计单位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通过审查。

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凡在集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必须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1、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政府派人现场勘察并同意

2、由规划员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公开出让

4、填写《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5、规划员报县规划局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申请人请有关设计单位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通过审查。

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合理征收配套费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根据《土地管理

法》和《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我镇应对城镇新批个人或单位建设用地合理收取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雨水处理、污水处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以及道路和公用绿地),收费标准为10-15元/平方米(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实施措施

要开展这一项工作,我们深知任务之重,时间之紧,特别是对于尚未执行依法办证的镇来说,是一项开天窗的工作。为了有效、有力度地进行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合法建设氛围,出动宣传车进行宣传,张贴通告、悬挂横幅标语,大力宣传打击违章建设力度,努力营造合法建设氛围。

相关期刊更多

灌溉排水学报

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水利部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

浦东开发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上海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