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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税护税工作方案

协税护税工作方案

协税护税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通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形成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综合治税的局面;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充分发挥镇、村的联动作用;以搜报涉税信息和个体税收委托征收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监管,努力实现由税源向税收全面转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镇政府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有利于营造公平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减少工作环节;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组织收入质量出发,促进财政增收。

(三)坚持分步推进的原则。加强协税护税工作,工作内容上首先是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其次是通过协税护税网络,充分挖掘个体及零星税收潜力,促进税收全免、规范征管。

三、组织机构

建立镇、村二级协税护税工作网络体系。

(一)成立镇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国税、地税、国土所、派出所、工商所、财经办、经济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成立协税护税办公室。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协税护税工作。

(三)各村建立协税护税点。各村建立协税护税点,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每个村有专人负责搜集、提供本村范围内有关涉税信息,协助做好税收征收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镇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领导全镇协税护税管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协税护税问题,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税护税会议;

2、负责对各村协税护税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工作;

3、负责构建全镇协税护税信息共享平台,督促协护税部门做好涉税信息交换。

(二)镇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财经办。加强与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日常联系;对全镇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协助国税、地税部门开展税收征收工作;针对协税护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税务、工商等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2、税务部门。对协税护税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对镇协税护税办公室报告的纳税人不缴、少缴、拒缴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每月及时向镇协税护税办公室提供征管数据、税收情况分析等新增、变更等情况。

3、工商部门。负责无证无照户清理及补办营业执照工作,及时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等相关信息;协助国税、地税部门和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每月及时提供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等涉税信息。

4、派出所。协助镇协税护税办公室采集私房个人房屋租赁信息;协同国税、地税部门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5、镇村建办,及时提供工程承揽、中标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协助提供全镇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开工面积、工程造价等情况;协助国、地税和工作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

6、土地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相关情况,提供全镇范围内土地拍卖及转让情况;协助国、地税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做好对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的征收工作。

7、经济服务中心。掌握全镇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涉税信息;配合国、地税宣传税法,提高纳税意识;协助解决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8、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处理涉税违法行为。

(四)村委协税护税点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村范围内的税源管理。协税护税人员要深入村组、农户、商店、村民建房及承建情况等台账,完善农村税收基础数据,建立健全村级税收监控体系。

2、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日常税收征管工作。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宣传税法,提高辖区内公民的纳税意识。协助解决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难点文体,协助税款催报、催缴工作。及时向国税、地税机关反映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协税护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税护税联席会议,交流协税护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本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形势,布置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总结经验成效并予以推广。

协税护税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在公安、地税联络办公室成立暨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举行公安、地税打击涉税犯罪联络办公室成立暨揭牌仪式,这是公安、地税部门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营造良好治税环境,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新举措,也是公安、地税部门落实“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在此,我代表党工委、管委会和区政法委对公安、地税联络办公室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部分。近几年来,公安部门在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同时,自觉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和查处了一批涉税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地税部门也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治税,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了税法尊严。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偷、抗税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特别是地税部门管理的税种多、税源零散、涉及面广,而且多数税种与纳税人个人的利益联系比较密切,加之一些人对地方税收缺乏了解、认识不足、纳税意识不强,抵触情绪较大,极易发生涉税治安刑事案件,因此,单靠地税部门自身的力量,难 以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设立公安、地税联络办公室,就是进一步加强税警协作,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办案,打一儆百,震慑涉税犯罪分子。联络办公室成立后,公安、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为社会治安特别是地税税收征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要加强联系,定期相互通报情况,研究加强配合的措施,及时有力地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税收治安秩序;要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的同时,积极追缴税款、脏款,绝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任何便宜,最大限度为国家挽回损失;要坚持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认真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标准”的原则,做到办一个、准一个,严格执行实体法、程序法,把每一个涉税违法案件都办成“铁案”。

协税护税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涉税犯罪;侦查;税警协作

涉税犯罪是经济领域内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发案数量持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日益严重。据公安部近期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侦查各类涉税犯罪案件78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93名,挽回税款损失360亿元。在打击各类涉税犯罪的斗争中,各级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各司其职、协同作战,为维护税收征管和社会经济安全秩序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受立法、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执法理念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在侦办涉税案件过程中,协作配合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两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效能。

一、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的现行机制

1、从制度层面看,涉税犯罪案件侦查的税警协作始于1997年。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进行了修改,原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的涉税犯罪从其管辖范围剥离出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对涉税案件的管辖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2001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涉税犯罪的侦查主体、权限进行了规定,即公安机关负责对涉税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从实际工作层面看,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需要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执法权限内履行职责,密切合作,方能完成这一诉讼过程。涉税犯罪案件的案源大部分来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当税务机关发现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并涉嫌犯罪时,需要及时将行政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司法立案侦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件移交的程序、材料、时限、责任等具体要求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做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于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所以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不尽相同。

涉税犯罪案件的其他案源来自举报、外地转来的协查案件等途径。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在获取犯罪线索或受理案件后,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等方面的协助,在此基础上,方能完成侦查终结。

二、当前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立法方面,关于涉税犯罪案件侦查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犯罪构成的量化标准不够明确,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对罪与非罪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可避免地出现涉税犯罪实际发生多、追究查处少,行政处理多、刑事处罚少的现象。特别是针对税警协作这一环节,立法缺少明确的规范。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无论最终移送起诉还是予以撤销,较少给予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效能感和积极性。而公安机关在需要税务机关予以查账、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等方面的协助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税务机关的义务,使公安机关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全力支持。

2、在机构设置方面,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独立、不相隶属,在打击涉税犯罪方面缺少权威部门统一协调领导。加之两机关工作方法、措施手段、法律政策依据等异多同少,故容易出现沟通不足、合力不够的情况。虽然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了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召开会议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时间、人员与利益上的协调,因而在实践中常常是“众口难调”,对协作起到的促进效果并不大。

3、在职责权限方面,权责尚不明确。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仍处于情感型、功利型或道德型协作,还未上升到制度型、法律型协作。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基于感情或利益来决定是否协作配合的现象,缺少法律、法规对此的明确制约。如在案件的管辖和涉案款的处理上,对于可以交罚款和补缴税款的案件,税务机关往往积极管辖而不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想管辖却无从下手;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案件则往往相互扯皮。另外,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对存款等都有查询、冻结的权利,在公安机关追缴涉案款和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过程中也时有冲突,出现利益纠纷。

4、在执法理念方面,受各自法律政策的影响,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处理涉税犯罪的态度、立场上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多以维护、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执法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工作中尽量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大局为重;而公安机关则是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执法原则,最大限度地打击、预防犯罪。由于两种不同执法理念的存在,在对待、处理涉税犯罪行为时,不可避免地出现思想不统一、意见分歧的现象。

5、在监督制约方面,由于立法和机构问题,对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涉税犯罪的行为监督制约尚不到位。涉税犯罪案件的案源大部分来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是否移交无从得知,因而无法实现真正监督。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责配套措施。当税务机关将涉税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进行何种处理也缺少相应机构进行监督。此外,由于监督制约的不完善,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个别害群之马与涉嫌涉税犯罪的企业或个人有着利益关系,或自身不廉洁,因而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情况,使涉税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打击。

三、对提高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质量的建议

1、调整机构设置,是解决税警协作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国内关于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的呼声很高,但从目前的可行性与现实性来说,暂时尚不具备条件。但可以效仿我国海关部门在内部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缉私警察机构的做法,在税务机关的内部相应设立专门侦查涉税犯罪的警察机构,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及预审等职能,从而彻底解决协作带来的问题,并能极大地提高对涉税犯罪案件的侦破效率和打击力度。

另一种方法是在税务机关的内部,建立由税稽部门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涉税犯罪侦查联合办公室,专门负责搜集、受理来自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案源,并相应开展侦查工作。

2、完善法律法规,是解决税警协作问题的根本保证。税警协作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滞后密切相关。我国应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用以协调指导相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关系。例如,根据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涉税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是行政处罚在前,刑事处罚在后,实践中常常出现侦查时机被错过或多重处罚的情况。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将其调整为刑罚处罚优先,不重复处罚;对侦查之后,不构成犯罪的,再予以行政处罚。

3、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职责明确,才能保持协作畅通。事实证明,工作程序的不规范、职责和义务的不明晰是导致税警协作不密切,出现推诿扯皮的重要原因。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中,应着重解决这个问题。如应建立涉税案件反馈、备案、行政复议和责任倒查追究等制度。不论是来自税务机关的案源还是来自公安机关的案源,只要立案侦查都应进行备案,且公安机关要及时把案件审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税务机关;如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处理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甚至提请检察机关介入;只要法律手续完备,不论哪一方提出协助请求,另一方都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因不履行义务而产生后果的,由相应具体的罚责措施予以惩处。

协税护税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是明确稽查目的,不断改进稽查工作方法,提高案件查办质量

完善税务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对税务稽查进行事前监督、审查。税务稽查机关应及时制定稽查计划,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兼顾相关,发现重要违法线索,要查深查透,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加强涉税案件取证工作,为案件定性提供充足证据。

二是加大稽查执行力度,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

加大稽查执行力度重在用足用好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注重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力争综合治理。加强征、管、查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充分发挥税务系统的整体功能。

继续实行案件分级审理制度、大要案集体审理制度,着重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

三是加强税法宣传,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完善税收法律,明确协税护税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社会性的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建立税务稽查工作责任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法制化税务稽查执法管理制度。同时,疏通举报渠道,兑现举报奖金,拓宽案源线索,进一步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四是建立学用结合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等级能绩制度

协税护税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为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镇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镇范围内的协税护税工作。

为便于管理和业务开展,镇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实行经费独立核算,人员统一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镇财政所所长同志兼任,由财政所副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日常事务,国税、地税派驻专职干部指导开展工作。专设办公窗口,国税、地税相关业务统一进驻实行合署办公。进行日收管理工作。

二、确定征管主体

国税局和地税局作为税收征管的法定机构和主体。镇协税护税办公室是为贯彻落实社会化办税精神而建立的,为国税局、地税局的个体税收受托单位,并在其受委托范围内,进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同时,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应与国税、地税等部门签订相关个体税收、规费等委托协议。

三、核定征管范围

镇协税护税办公室,对本镇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含有证和无证)、临时经营户、私房出租户等纳税人,依法进行税费征收并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征收项目包括:

1、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规费:经省政府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简称统一规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垃圾处理费、治安联防费。征收项目按国家税法规定和省、市公布的行政性收费目录的标准依率计征,符合条件减免或缓征,送上级有权执行机关批准。

四、统一人员管理

镇协税护税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从原国税、地税临时助征人员中择优划转或向社会公开招聘,性质为企业职工,人数暂定8人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聘用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并报镇组织科备案。

镇协税护税办公室,要加强对协税护税办公室人员(包括国、地税进驻人员)的考核管理;对国、地税派驻人员的考核结果。国地税部门应作为其对他们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加强业务管理

1、国税、地税主管业务部门要对镇协税护税办公室进行业

务指导、制订相关制度、进行业务培训、实施工作考核等工作。

2、镇协税护税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内

部岗位责任制,严格日常监督和考核,实行绩效挂钩。

3、建立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杜绝漏征漏管,并制订统一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

4、统一税收票据和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和缴验制度。

六、制订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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