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初核工作方案

初核工作方案

初核工作方案

初核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概算审查

中图分类号:TB21 文献标识码:A

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将“质量、安全、投资”作为项目管理的着重点,根据理论研究对于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对投资影响的比例达到70%,也就是说在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中,越早开展投资控制,对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越有利。本文总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的工作经验,探讨审查工作的重点,并通过审查工作有效的在项目前期阶段控制投资。

初步设计及概算是设计部门根据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进行深入的研究,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具体设计,主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实施项目的技术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开展,对项目提出专业的评估意见,以有利于项目投资控制工作的开展。

一、搜集、整理好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所需资料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应收集项目相关批复手续、图纸、概算、以及市政配套咨询意见。其别需要注意的是项目的前期批复手续,项目批复文件是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的先决条件,专业人员或机构在开展审查之前应该首先对相关批复文件进行审查,项目是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应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于方案的批复意见,同时项目还应该具有国土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对于有相关要求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还应办理相关的节能备案或审查。同时要注意在项目用地是否处于地质灾害频发或地震断裂带,如存在该种情况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通过对于这些项目前期手续的审查能够有效保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以及对于项目投资考虑的全面性。

二、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初步设计方案是决定项目投资的基础条件,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应对初步设计方案是否全面合理优化进行审查,对于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在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基础上更应注重以下方面:

1、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直接影响项目投资,应核查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功能划分与项目的可行性批复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项目建设标准中对于项目各类功能用房的要求。比如在某幼儿园初步设计审查中发现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建设规模为4200平方米,初步设计建设规模为4335平方米,经与可研评估报告对比,超出的建设规模主要功能为幼儿园的办公室、会议室及幼儿音体及电教活动室,评审过程中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对各项功能用房面积进行审核,原则上建设规模尽量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如因建设方案布局等原因影响,增加面积应首先分配在主要功能用房中,因此对于幼儿园初步设计方案中增加规模的办公室、会议室面积予以核减,电教室及音体活动室由于方案布局影响,面积稍有增加,经分析该类用房属于幼儿园主要功能用房,审核予以同意。同时在审核中如发现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规模与可研批复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调整初步设计方案,无法调整的应重新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或可研审批。

2、对初步设计各专业方案进行审查

应针对各专业方案审查初步设计中存在设计方案选取不合理、材料设备档次、标准选择偏高,设计方案未进行全面合理优化等问题。通常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地基基础形式、结构类型、建筑层高、建筑平面布局和建筑类型、建筑内外装修方案、材料设备选择档次等。

2.1合理选择基础形式及基坑支护方案

建设项目地基基础属于隐蔽工程,对项目的安全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所占项目投资造价比例较高。通常多层建设项目地基基础工程投资能够达到建设项目总体投资的10%~20%,高层建设项目地基基础工程投资甚至能够达到建设项目总体投资的20%~30%,部分建设项目如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还需进行地基处理,工程投资还将进一步增加。在建设项目审查中应结合项目地勘报告对基础设置形式进行分析论证,分析地基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对这部分投资概算应提供地基处理方案、降水方案、基坑支付方案、地基抗浮方案(如有)初步设计,应对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选择最优设计方案,并依据相关定额、市场价格计算合理的费用。

2.2合理选择结构形式

结构形式对工程造价会产生较大影响,随着城市发展高层建筑、大跨度结构的建筑项目越来越多,同时对于人群密集公共建设项目要求建筑设防等级提高,因此结构工程在整个项目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中应该对结构形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对于重大方案也可以通过价值工程进行比选。如在某大学图书馆及会堂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中发现:大学图书馆内建设2540平方米的大礼堂,结构跨度为30米,原设计方案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楼顶设置绿化,经审查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屋面结构,造成屋顶钢筋及混凝土用量大增,屋面梁截面达到300MM*1800MM,同时也加重了结构体系中竖向受力构件及基础的荷载,使项目整体结构造价偏高,经研究审查提出将大礼堂屋面结构调整为钢结构屋面,取消屋顶绿化,方案调整后结构整体造价减少4%。

2.3合理的选择内外装修方案

建筑装修设计方案是实现建筑功能与美观重要条件,同时也对建筑物投资产生较大的影响。国内各行业领域都推行节俭,杜绝奢靡浪费,对于使用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在室内外装修方案的选择上应进行多种类型材料的对比分析,选择性价比最优的方案设计。如:某职业学院实训楼初步设计审查中,发现项目外立面大量使用石材、玻璃幕墙,内门厅墙面及地面均采用石材装饰,项目装饰工程造价远高于可研批复资金。经与项目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协商,调整设计方案,减少大面积玻璃幕墙设计,仅保留必要的少部分玻璃幕墙作为装饰,将建筑外立面的石材幕墙调整为仿石涂料,既保持了建筑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又节约了项目投资。同时将楼内门厅、大堂地面及墙面由石材调整为仿石砖。经审查仅此项石材调整减少投资近70万元,使装饰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可研批复范围内。

2.4合理进行变配电、空调等设备方案选择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中应对项目变配电单位指标进行核算,审核项目变配电容量设置的合理性,避免变配电设备选择不合理,造成设备投资浪费,或者用电容量不足等情况。应对建筑物冬季采暖及夏季制冷的负荷进行计算,合理选取空调主机的功率,并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特点合理选择空调设置方案。

2.5要有完善的红线内外市政方案

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的齐备是项目建设正常运行的保证,因此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时必须要求项目落实各项市政管线及设施,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市政咨询意见,主要包括给水、排水、中水(如有)、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还要提供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图纸,确定管线接入口具置、路径、材质、埋深等主要技术参数。对于周围市政条件不完善的项目,要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如某乡镇幼儿园项目无污水市政管线,则应计算项目运行产生的污水数量,选择合理的污水处理设备,并核算所需投资。市政方案落实是保证项目不超投资的重要条件,在审核中应当特别予以关注。

三、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合理准确的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是建立在对方案的全面理解和合理调整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选择的最优方案开展概算审查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投资一般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对概算审查应注意以下事项:

1、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是一切费用计算的基础,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工程投资的影响较大,因此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重点应首先核算工程量是否合理准确,应审核概算中的工程量有无多计或者重复计算,同时应注意概算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的差别性。也要注意概算的特点,对概算中考虑不完善或者费用预留不足的子目进行调整和补充。总之审核的原则是以图纸和项目具体情况开展,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不能以造价最低为准则。

2、定额套用及取费的审核

设计概算审查应审查定额选用、项目套用是否正确合理,应审查在定额套用中是否忽略定额综合解释,重复记取等问题存在。定额套用应与项目方案符合一致,材料设备价格选择可参考造价信息并进行市场询价,价格水平应合理客观。取费应按照工程类型分专业确定,研究费用定额及取费文件,审核费用计算基数、税金费率套用是否合理等。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审核

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行政收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咨询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等,对工程建设其他费在审查阶段已经签订合同的,应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合同,并参照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审核,对于已签订合同额高于费用标准的要求确实的合理理由。工程其他费用总体的审核应全面,不漏项不多计,客观合理。

4、与同类建设项目投资水平进行比较

对于社会同一时期建设的同类项目,投资水平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特别是对于如幼儿园、医院、学校等具有一定标准配置的建设项目,因此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后可以查询同类建设项目资料对费用进行对比,对费用差距较大的项目应分析存在的原因,如为客观原因应进行分析说明,如地基承载力不足、市政条件不完善等引起的投资增加。如为项目主观原因造成造价水平偏高,则应对项目方案进行合理优化,如材料设备档次选择过高,设备选型配置不合理等。

初核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1999年修订版中,对初治菌阳病人,将2hrze(s)/4hr方案作为首选短程强化化疗方案推广介绍,并对乙胺丁醇、链霉素两种药物的选用加以说明。此方案有抗结核效能强,服药方便,对各群结核菌均有杀灭作用,或减少患者肌注痛苦及避免使用注射器造成的交叉感染等优点。是目前治疗结核病应首先考虑选用的方案之一。

1 结核菌的耐药表现

在临床实践中,由于结核菌的耐药表现多种多样,包括先天性耐药,野生突变性耐药,原发性耐药,初始耐药,继发性耐药以及耐多药菌株的产生,可使抗结核治疗失败,结核病复发,需进行复治。《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1999年修订版中推荐的复治方案为:2hrzes/6hre。此前并无统一的复治方案,但上述复治方案与初治方案的药物几无差别,而临床复治方案的选药原则为:(1)根据药敏试验选药。(2)既往使用有效的药物。(3)既往使用未超过1个月的药物。(4)既往未使用过的药物。如果复治方案与初治方案药物相同,仅延长化疗期限则复治疗效可疑。

初核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内部监督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本院自侦部门作不立案处理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009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不立案举报线索的审查责任。01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举报部门对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的期限和处理方式。

一、 当前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举报线索质量偏低

目前举报中心收到的举报线索大部分为匿名举报,且举报内容质量不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传来证据多,原始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面证据少;二是举报内容缺乏证据支撑,缺乏事实佐证;三是举报缺乏时效性。

(二)审查手段单一

根据《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对于相关初查材料何时移送未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往往采用书面审查不立案决定书及审查报告的方式,无法围绕初查获得的材料进一步核实并挖掘新的查证方向。

(三)审查方式滞后

目前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的初核与分流主要采取以个人审查为主、逐级层报科室负责人及检察长审批的方式。个人对举报线索的审查具有随意性,尤其是对线索可查性及初查必要性判断上,根据工作经验的积累程度以及社会阅历的差异,不同办案人员往往会对同一举报线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既降低了举报线索审查分流的准确性,又加大了侦查成本,影响自侦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处理“热情”。

(四)审查后成案率不高

以笔者所在检察院的举报中心为例,01年该举报中心共向自侦部门移送举报线索 14件,反贪局立案侦查的 1件,占移送举报线索总数的71 %。其中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6 件,反贪局重新立案侦查的3件,占移送总数的14%。

(五)与自侦部门缺少有效衔接

将举报线索移交自侦部门后缺少有效跟踪监督衔接机制,导致自侦部门处理举报线索积极性不高,回复文书制作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出现应付了事的态度,对举报线索初查力度不够导致无法立案。在审查中即便发现这一情况,由于后续监督措施的疲软,也无法采取有效制约机制,造成老问题反复发作。

二、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规定仍有待细化

如《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该条对于举报中心提出意见以及自侦部门启动立案侦查程序的时限并未规定,对于举报中心审查的内容也未予明确。

(二)审查监督力量不强

一是监督意识不强。在“全院一盘棋”思想的影响下,在审查中抱有“能过则过”的观念;二是监督力量薄弱,举报部门普遍存在任务繁重,办案力量不足的情况。同时,相关审查人员对自侦业务缺乏了解,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建议;三是监督制约手段有限,实践中,自侦部门往往被称为“一把手部门”,在监督权力设置中,很难真正发挥实质效果。

(三)影响线索质量因素未能有效防范

影响举报线索质量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受行业性质影响。行政权力相对集中的领域,部分行政项目实行领导包干,知情面比较少,很难掌握实际证据进行举报;第二,举报人自身原因。由于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提供的线索大多匿名,对核实线索的真实性及前期了解情况制造了障碍;第三,举报动机各异。有部分线索形成起因于家庭矛盾或个人私怨,寻求司法途径举报,希望借助检察查处的力量,损害被举报人的声誉或为自己获得利益增加筹码;第四,外界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和信任度不高。举报人不了解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从而采取多头举报的方式,导致多家单位和人员经手举报材料,使被举报人获知后采取防查措施。另外,部分线索长期积压未得到有效处理,部分线索经调查后认定为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犯罪,在答复过程中未注意方式方法,这些都影响了举报人的举报热情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对上述因素,举报中心受自身条件限制,往往过于依赖于自侦部门的初查,未能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控制和防范。

(四)受考核的制约与社会效果的考虑

在考核任务的压力下,由于侦查人员工作任务重,分身乏术,因此自侦部门在初查案件时会选择可查性强、社会影响大、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线索,尤其是对纪委移送大多为“半成品”或“成品”的线索更为优先考虑。而对于举报线索,由于质量偏低,侦查周期及侦查成本更长、更高,往往采取后置处理。

三、 完善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的可能路径

(一)规范举报线索前期管理

一方面,举报中心应及时登记、分类管理举报线索。对有明确被举报人、举报内容详实、可查性较强的线索,及时呈送领导批阅,根据批示及时移送侦查部门查办。对于告急的或性质不明的实名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先行初查,如成案可能性大的,及时移送反贪或反渎部门进行侦查;其他一般的实名举报线索均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结合线索管理规定制定出台《职务犯罪线索初查工作办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初查初核的操作程序,以此对分流至自侦部门的线索进行跟踪,便于复核审查。同时,在初查初核中,主要对四类举报线索着重审查评估:一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干部;二是经常来信来访、告急访的;三是乡镇各站、所的有关举报线索;四是举报法院司法腐败的线索。

另一方面,要注重初查初核方式的多元化。一是向知情人调查了解情况。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初查,由于一开始案件不明,为了防止骑虎难下,不宜直接与犯罪嫌疑人接触,而采取先找知情人侧面了解的方法;二是委托主管或其他有关机关对某些问题进行调查;三是对有行业特点的案件串并审查;四是制定专人进行调查,对于较敏感的举报线索,自侦部门不便直面调查的,由举报中心出面协同调查,确保初查的隐蔽性和保密性,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

(二)细化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

第一,明确审查条件。将自侦部门已经初查并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纳入审查范围,针对自侦部门的实名举报线索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或作存查缓查处理可能引发涉检上访的,举报中心主动开展审查,从初查内容、收集证据情况及认定的事实、决定不立案或存查缓查的依据等方面严把审查关,充分挖掘线索利用价值,避免对举报线索处理的随意性,减少违规执法办案,充分保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第二,确定审查标准。将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已查处、被举报人的主体身份及基本情况是否查清、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存在与否、是否存在不具备查处条件的情形、自侦部门初查的事实是否不构成犯罪、自侦部门的初查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等六类问题作为核查依据。

第三,规范重新初查程序。经核查,原举报中心涉及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线索未予以初查的,或有可查条件而未予以继续查处的,由举报中心提出重新初查一件,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同意,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并送达侦查部门做重新初查。

(三)建立举报线索集体评估机制

建立集体评估机制,可以提高举报线索利用率,防止个人或者部门的随意性,减少后续协调的难度。举报线索经举报中心初查初核后,提出分类和分流处理意见。凡属检察机关管辖以及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由分管检察长、举报中心、反贪、反渎部门负责人组成评估小组,全面评估线索成案价值,并作出存查、缓查、移送初查或由举报中心进一步核查决定。移送自侦部门的,应确定承办人和处理期限。集体评估可根据情况采取会签或集中讨论的形式。自侦部门应将初查进展情况及处理决定及时向评估小组报告。对于自侦部门决定不立案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提交评估小组讨论决定是否提出立案意见。

(四)完善举报线索处理预警机制

通过完善预警机制,将“事后”监督前置为“事前”掌握与“事中”跟踪,从而使“事后”监督水到渠成。

第一,将所有举报线索处理过程实行网上管理。每件线索在网上只公布序号,具体内容仅限线索管理人员和评估小组成员根据各自权限查阅。线索管理人员和评估小组成员还可对分流到侦查部门的线索进行跟踪,掌握初查进展情况。同时,将该处理流程纳入办案期限预警系统中,根据接近法定处理期限的远近程度分成三级预警并在网上实时公布,督促承办人员及时初查线索,避免超期延误。

第二,重点做好举报线索分流前的研判和分流后的实时跟进。尤其对于具有涉案金额较小、归口不明、查证难度大等特征的举报线索,要随时掌握自侦部门的态度,防止出现因办案力量不足、管辖存在争议等问题而将线索搁置的情况。

第三,对退回补充初查的举报线索及时启动预警程序。发现自侦部门在十五天内未展开补充初查且期限届满前未回复的,应报告评估小组并督促自侦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五)健全善后答复和问责机制

初核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1、能源交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工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3、城市建设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4、财贸流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5、社会事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900号)第一款:“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三、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105号)第一款:“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第二条:“外商投资项目要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项目(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项目(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项目)一律执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五、外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105号)第一款:“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六、国有土地储备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第一款:“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破产企业的;旧城改造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违法占地建设,依法没收的;长期闲置荒废的;市内4区无主的;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在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和政府的土地。”

七、城市建设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八、能源交通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九、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财贸流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一、社会事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二、高技术项目(含产业化项目、重大装备和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信息化项目、创新能力项目及其他高技术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青经资源[**]16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青经资源[**]160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十四、区内集贸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的初审

法律依据:

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第三条第二款:“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2、《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能,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3、《**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因变更负责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注册登记。”

十五、区属企业改制(分立、出售、破产、重组)

法律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48号)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管理。**市市属中小型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由**市体改委分别会同**市经委、财委、建委等部门审批;各区、市属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分别由各区、市体改部门审批,报**市体改委备案。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按上述规定执行。”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属中小型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出售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109号)第二条第五款:“企业提出出售申请和出售协议书,经出售方报市经委初审并下达同意实施产权出售的批复,此批复同时抄送市体改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土地局、房产局、工商局、劳动局等部门。企业与出售方意见不一致时,可由企业直报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属中小型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出售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109号第七条第三十二款:“市属集体所有制中小型工业企业、各区、市属中小型企业,市财贸、建设等系统中小型企业,出售企业产权,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初核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审核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干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是工作经历材料是否完整、规范;三是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四是审核“三龄两历以身份”,即: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等重要信息,在审核档案时,特别要注意出生年月是否存在涂改,档案材料是否存在造假等问题,这是专项审核的重点,也是难点。

二、组织实施方法

(一)前期准备。一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进行动员部署;二要抽调骨干人员力量,按照档案审核数量和时间整体要求完成工作;三要选择专门独立的封闭场所,便于档案管理和安全防控。四要组织审核人员专题培训,使审核人员做到熟悉政策、明确标准、规范操作、严守纪律。五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出入库管理、手机管理、保密管理等规定,制定严禁吸烟、拍照水杯远离档案等方面的注意事项,还要同审核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审核登记。审核登记是专项审核工作的基础,审核过程中要合理安排进度,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要分成若干个小组,科学配置力量,每卷档案必须经过初审和复审,初审人和复审人都要签字。审核初期,应召集所有审核人员每天“碰头”,汇总讨论审核情况,便于审核人员对审核标准掌握一致、问题把握尺度一致。审核过程中,应建立定期研讨“会诊”制度,共同研究分析审核发现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查处理的意见建议。

(三)综合处理。

1. 汇总分析。对审核过程中登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将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准确掌握各类问题的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 调查核实。对干部重要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干部本人要作出书面说明,由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对干部“三龄二历”等重要信息有涂改,或前后记载矛盾,甚至有造假嫌疑的,一律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3. 组织认定。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干部档案审核结果以及有关问题的调查过程、结论等进行集体研究,作出组织认定。

4. 问题处理。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①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要根据材料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补充收集、原件复制、完善手续等方式进行补充和规范。

②干部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的,要根据有关政策审核确认。对经过调查没有原始依据材料、按照现有政策难以认定的,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结合档案记载情况综合研判确认。

③档案造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责令干部本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在专项审核期间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处理;继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从重处理。

(四)审核材料处理和总结报告

专项审核工作完成后,要全面汇总有关数据,深入总结经验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三、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1.档案意识薄弱,思想认识不到位

当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事档案的作用却渐渐被人们所淡忘,单位领导对人事档案不够重视,档案意识淡薄。如一些单位领导认为人事档案工作并不重要,考察干部只需看该干部的实际表现就可以了并不需看档案。档案只要不丢有人兼职管理就行了,并不需要配专职人员更不用培训提高。另一方面就是干部本人档案意识不强,如填写档案材料信息时随意性强,甚至为了自身利益而弄虚作假,使档案内容失真。还有就是档案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重视档案工作,工作随意,使档案管理混乱。这些问题都是对人事档案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重要表现,也是导致档案内容不真实的主要原因。

2.档案管理人员不能满足人事档案工作需要

目前大部分单位的人事档案是由人事干部兼管并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再加上各单位人事干部调动频繁,导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队伍不稳定。同时由于领导不够重视致使配备的管档人员对档案专业知识缺乏。另外兼职管档的人事干部往往身兼多职,精力有限,但人事档案工作本身专业性很强,这就要求档案工作人员熟悉人事档案知识,业务素质较高,更要不断学习提高,创新工作方法。但是现今管档队伍普遍缺乏系统培训,投人人力较少,再加上档案工作还需要大量手工操作,速度慢,效率低。还有档案工作人员长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工作条件较差,致使工作积极性不高,从而使人事档案工作质量越来越差。

3.人事档案信息含量不足,内容真实性难确认

目前主要存在档案材料收集不全面和不及时的问题。如工作岗位材料不全,造成工作经历核定难,主要是集中在老同志方面,如何确认军转干部、知青、乡村医生、民办教师等等的工龄问题,学历材料残缺严重,再加上现在社会日新月异,学历学习形式更是形式多样,这些都给核查有关人员学历性质和真实性增加了很大的困难。同时,还有些同志档案缺乏任免材料,或者任免时间不一致等。

四、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几点建议

(一)思想上高度重?。从上至下要形成统一认识、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等突出问题,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工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也是专项审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因此,我们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在思想上重视起来,措施上严格起来,真正把此项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投入足够力量,强化督促检查,全力以赴推动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大从严管理力度。以专项审核未契机,积极探索推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将人事档案审核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为单位选人用人服务。

相关期刊更多

广东印刷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经济林研究

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湖南省教育厅

中国南方果树

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