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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考核方案

罚款考核方案

罚款考核方案范文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月22日以183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一部专门规范计核违规案件货物、物品价值的海关规章。《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规范海关行政处罚执法行为、有效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立法背景

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案值”是行政处罚的量罚基数,海关统计中也一直使用“案值”作为一个重要的统计指标,但是,如何核定具体案件的“案值”,缺乏系统、明确、透明的规定。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的实施,对涉案货物、物品价值的界定有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约定俗成地以“货物、物品价值”作为案值。但由于各海关对“货物、物品价值”计核存在不同的认识 ,“货物、物品价值”核定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对海关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为此,海关行政处罚迫切需要统一、规范“货物、物品价值”标准,明确“案件货物、物品价值”的核定方法。2007年底,由海关总署缉私局牵头,组成《办法》起草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初稿、征求各海关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专门在上海召开征求海关相对人意见的听证会,《办法》在充分考虑海关执法需求和相对人对海关计核行政处罚案件在关于“货物、物品价值”意见的基础上颁布实施。

基本原则

统一、规范

《办法》颁布之前,海关对违规案件货物价值核定标准不尽统一,如:对于特定减免税案件涉案货物价值,有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货物价值计核的,也有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的货物价值计核的;对于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按照规定核销、合同变更、延长、中止等案件的货值计核,有以合同已经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计核相应货物价值的,有以合同备案的保税货物计核相应货物价值的,也有以发现时当事人未做合法处置的保税货物计核相应的货物价值的。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案件情况复杂,海关没有统一规范。《办法》将目前存在的不同做法统一起来,进一步规范了海关行政执法活动。

过罚相当

目前,由于《处罚条例》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对于“程序性”违规案件与“实体性”违规案件在处罚幅度上没有明显区分。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方面的因素,在货值计核上尽量体现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如对手册核销和合同变更、延长、中止等“程序性”违规案件,按照合同到期时未合法处置的保税料件作为案件货物价值;对影响许可证管理的申报不实案件,以数量超出许可证范围的部分货物为案件货物价值;对于仅数量申报不实的案件,以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数量与申报进出口的货物数量之间的差额作为案件货物价值。

公正、透明

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是海关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要求,在起草《办法》过程中,始终贯彻“案值”计核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如:数量申报不实案件、不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案件、单耗申报不实案件等货物价值的计核都充分体现了《办法》的公正性;而第4条货物价值和漏缴税款的告知义务,以及第28条“税款计核证明书”之规定,则充分体现了海关执法的透明性。

体例结构

《办法》共5章34条,体例结构采用了总分则体例,力求主线清晰、结构分明。主要内容涵盖了总则性的一般规定,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分则性的具体规定,包括违法货物、物品价值的确定,违法货物、物品的税款计核及程序,货物、物品价值计核和附则。

按照先一般后特殊的顺序,分则条文中的一般性条文主要解决违规案件货物、物品价值计核的普遍性问题,如:货物完税价格核定原则,货物、物品价值构成原则等;特殊性条文主要解决一些在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争议较大的案件货物价值计核问题,如特定减免税案件货物价值计核、加工贸易申报不实案件货物价值计核和数量申报不实案件的货物价值计核等问题。

重点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居于第二章和第三、第四章。

第二章“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实际上解决的是违法货物、物品范围问题,即涉案货物、物品中哪些部分应当作为违法货物、物品计入案值,哪些部分不应当计入案值,这是案值计核工作中最关键的问题,所以,《办法》第二章用了18个条文规定这部分内容。

第三章违法货物、物品的税款计核,主要是规定了违规案件税款的计核程序。第23条规定了计核税款应当收集的材料和单证,第28条规定了计核税款的法律文书,即“税款计核证明书”;第24条明确了作为计税基础的完税价格和税率确定依据;第25、第27条明确了申报不实案件的漏缴税款(罚款基数)计核标准,第26条专门对特定减免税案件的完税价格和漏缴税款作出规范,以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执法不统一问题。

第四章是《办法》的核心条款,前面第二章、第三章的所有规定,其目的都是为本章第29条货物、物品价值的计核公式而设定的,是归纳性规定,与总则中第三条的规定是相互呼应的。

调整范围

《办法》第2条规定,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的,适用本办法。这一条明确了《办法》调整的是违规案件货物、物品计核货物、物品计核工作,而没有将走私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货值计核纳入调整范围。

这主要考虑到办理走私案件一般不需要计核货物价值。从办理走私行为案件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如《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看,都没有出现“货物价值”的概念,走私案件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如果有并处罚款的案例,也是依法科处偷逃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不需要计核货物价值。而且走私案件偷逃税款的计核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所以《办法》没有作重复规定。而在办理违规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13至第19条和第64条都涉及货物价值的概念。因此,《办法》主要围绕上述条款,对计核违规案件货物、物品价值进行了规范,没有涉及走私行为案件的有关内容。

从《办法》标题看,似乎与违规案件漏缴税款的计核没有直接关系,但《办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对违规案件的漏缴税款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这主要考虑到部分违规案件以漏缴税款作为罚基,而目前没有规定对漏缴税款的确定做出规范,各关对漏缴税款如何确定做法也不统一,因此《办法》同时规范了案件漏缴税款的内容。同时,考虑到漏缴税款是税款核定中的重要环节,而税款核定又是货物价值计核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办法》标题仍然确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计核办法,而没有把漏缴税款计核单独列出来。

关于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漏缴税款的告知

《办法》第4条规定要求海关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漏缴税款数额告知当事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海关计核工作透明度。海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违法事实部分将案件货物、物品价值或者漏缴税款计核情况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还可以提出听证申请。

关于仅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案件

《办法》第6条规定,货物进出口时仅数量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超出许可证件进出口额度部分的货物;许可证件为“非一批一证”管理,且许可证件还有剩余额度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超出申报数量部分的货物。此前,各海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执法标准不一,有的把实际进出口的所有货物作为违法货物,有的把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超出许可证件进出口额度部分的货物作为违法货物,《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统一的规定。之所以将超出部分货物作为违法货物,主要是基于过罚相当的原则,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过错基本相符。

关于违法货物完税价格款

《办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违法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予以审定。《处罚条例》第64条明确规定违法货物、物品价值为完税价格与相应税款之和。计核案件货物、物品价值,离不开审定完税价格这一环节,《办法》规定上述审定完税价格的内容,其目的是按照《处罚条例》的规定计核违规案件货物、物品价值,与税款征收并无直接关系。

具体说,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审价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规定核定违法货物的完税价格、税则号列、原产地、税率及计征汇率。对于海关需要估定成交价格的,海关应当根据《关税条例》、《审价办法》的有关要求启动相应的质疑、磋商程序。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的,海关应当根据海关总署有关公告开展相应的质疑程序。

另外,对于非涉税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例如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案件,考虑到该类案件与走私案件不同,违法货物并不会被海关没收,违法货物本身仍属于进境货物,海关处罚后仍需正常办理海关监管手续,因此货物价值中应当包含关税和海关税。该类案件违法货物的完税价格和税款也应当统一适用《关税条例》、《审价办法》等规定进行核定。

关于收集有关单证、材料

《办法》第23条规定,计核违法货物、物品税款的,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收集有关单证、材料。此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核税文书的证据效力。这一规定在借鉴司法机关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以及走私案件核税文书格式的基础上,明确了海关核定违规案件货物、物品税款应当收集的5类单证、材料。需要说明的是,可能有些案件只涉及其中的某些单证、材料,如《办法》第23条第(一)项提到的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只有其中的1种或几种手册,海关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办案需要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收集。《办法》第28条还明确了海关核定违规案件货物、物品税款的法律文书名称,进一步规范了格式及内容,并将法律文书作为《办法》附件对外公开。

关于按照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

《办法》第30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货物价值的规定计核价值。这里的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主要是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对部分商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货物征税。

罚款考核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控制;成本;运用车;燃油;临修率

从乌鲁木齐铁路局的实际运作看,通过运输系统组织,可有效控制的运输成本支出部分,主要包括货车使用费、机车使用费及其他运输设备的使用费支出等。由于其他运输设备的使用费支出涉及范围广、复杂,可操作性差,因此仅从货车使用费、机车使用费这两个方面的控制办法提出考核方案设想。

1、货车使用费的考核方案

铁路货车使用费现行的收取方法是铁道部以各局18:00结存的部属现在车,扣除部属检修车和口岸备用基数为工作量(即货车使用车),按单价(2002年为64元/辆。日)收取。目前,铁路局是以货物发送量、接运量及运用车年计划为基础,由财务部门制定货车使用费支出计划,进行考核。仅在铁路局及分局的调度人员承包奖中进行考核,尚未考核至站段一级,这就造成上、下级步调不一致,考核及控制力度不足的问题。因此,提出铁路局至站段均参与的考核方案。

(1)考核对象:路局总调度室,分局调度所,独立核算站及车务段。

(2)考核工作量:路局总调度室和分局调度所以货车使用辆数、货物周转量、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为考核工作量。

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自备车装车数/自备运用车保有量独立站以货车使用辆数、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为工作量。

车务段由于其管辖线路长、大小车站多,故以货车使用辆数(按分局货车使用车总数减去各独立站货车使用车数)与货运收入的比值为考核工作量。

(3)考核工作量的基数定标:各项指标均以上年实际完成为基数,或参考上月实际完成情况,以体现逐渐压缩运输成本支出的目的。

(4)考核方式

①路局总调度室和各分局调度所:

货物周转量单价=上年货车使用辆数/上年货物周转量

目标货车使用辆数=货物周转量单价×实际货物周转量

节约货车使用辆数=目标货车使用辆数-实际货车使用辆数

货车使用辆数以目标货车使用辆数为基数,按比例节奖超罚。采取与货物周转量挂钩的方式,能够充分体现量增价升、量减价降的概念。

同时,以企业自备运用车保有量利用率作为节约货车使用费的调节系数。奖励时,利用率超过基数,提成系数增加比例,低于基数,提成系数降低比例;罚款时,利用率超过基数,罚款系数降低比例,低于基数,罚款系数增加比例。对企业自备车纳入考核,主要考虑全局中、停、周时的计算,与企业自备车有关,而中、停、周时的好坏与成本支出密切相关。考核必须有法必依,不讲人情,否则,难以激发职工斗志。

奖罚举例(数据均为假定):货车使用辆数按目标货车使用辆数节约100辆,乘以单价64元/辆。日,节约货车使用费6400元,按2%提奖128元,同时,利用率按基数每超1%,提成系数增加至2.1%,即提奖134.4元;每下降1%,提成系数减少至1.9%,即提奖121.6元。超支100辆,罚款128元,同时,利用率按基数每超1%,罚款系数减少至1.9%,即罚款121.6元;每下降1%,罚款系数增加至2.1%,即罚款134.4元。

②独立站:按使用车基数每超1辆或每压缩1辆,相应提取货车使用费比例的罚金或奖励。

③车务段:以上年货车使用辆数占货运收入的百分比为基数,按基数超过部分,扣除清算工资的比例作为罚款;压缩部分,增加清算工资的比例作为奖励。

(5)经济相互补偿:在日常组织中,存在着一些不可控因素,故制定下列经济相互补偿措施。

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性车流调整等因素造成的使用费超支,可向上级申请,经审核予以减免。

②各铁路分局间及分局与各站段间,对于日班计划及修正计划以外的到达列数(不包括单机挂车),由于增加使用费支出,可在18:00前拒绝接车。但对于经双方协商同意接车造成的支出增加不予减免。

③对本铁路分局施工,影响邻分局经分界口按日班计划少交列车,增加使用费支出部分由本分局承担,反之由邻分局承担。

铁路分局管内由于编组晚点,机车、车辆、线路、电务故障,机车出库晚点等原因,造成分界口按日班计划少交列车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铁路分局补偿。

由于机车、车辆、线路、电务故障,机车出库晚点,列车技检等原因,造成车站按日班计划少发列车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车站补偿。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车站按日班计划少接列车,使车务段产生的使用费支出增加部分,由责任单位承担,向车务段补偿。

④对于途中保留列车,上行由各发站所属铁路分局与保留车所在铁路分局均摊,下行由各到站铁路分局与保留车所在铁路分局均摊,对于备用车辆各铁路分局凭部令、局令予以减免。

⑤利益捆绑关系:独立站、车务段使用费奖罚的一部分由分局调度所承担,各分局调度所使用费奖罚的一部分由路局总调度室承担。

2、机车使用费的考核方案

机车使用费主要分为设备和运行支出两部分。设备主要包括大、中、小、临修,材料、折旧等,其中大、中、小修,折旧费相对固定,临修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临修次数越多,成本支出越多,甚至影响列车开行。机车运行需要燃油消耗,这与机车乘务员的操作水平、调度员指挥水平密切相关。比如,频繁的加减速、单机率增加、牵引率下降、空率增加,均会造成燃油消耗的浪费。减少站停、减少单机和空车走行公里,均可有效控制燃油消耗。因此,提出围绕燃油消耗、降低临修率的控制方案。

(1)考核对象:路局总调度室,分局调度所,机务段,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

(2)考核工作量

路局总调度室和各分局调度所均以全局货运机车牵引总重吨公里、燃油消耗量、机车台日、单机率、牵引率、空率为考核工作量。

单机率=单机走行公里/本务机车走行公里×100%

牵引率=列车总重吨公里/机车牵引定数吨公里×100%

空率=空车走行公里/重车走行公里×100%

机务段以本段担当牵引总重吨公里、燃油消耗量、临修率为考核工作量。

临修率=临修机车台数/支配机车台数×100%

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以调车钩数、换算走行公里为考核工作量。换算走行公里按每小时10km计。

(3)考核工作量的基数定标:与货车使用辆数相同,各项指标均以上年实际完成为基数。

(4)考核方式

①路局总调度室和分局调度所:

机车日产量=上年牵引总重吨公里/上年机车台日

目标机车台日数=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机车日产量

节约机车台日数=目标机车台日数—实际机车台日数

机车单价=上年货运机车燃油消耗费用/上年货运机车台日数

节约机车费用=节约机车台日数×机车单价

机车费用也实行节奖超罚。同时,把牵引率、单机率、空率做为奖罚调节系数,三率按基数增减,奖罚费用的提成或罚款比例相应增减。奖罚举例(数据均为假定):每节约1万元,按2.5%提奖250元,同时牵引率超基数1%,单机率、空率各压缩1%,则按2.8%提奖280元;超支罚款比例与此相同。

机务段:

目标每万牵引总重吨公里消耗油量=上年燃油消耗量/上年牵引总重吨公里

实际每万牵引总重吨公里消耗油量=实际燃油消耗量/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

节约费用=(目标-实际)×实际牵引总重吨公里×油价(时价)

每节约或超支1t,按油价的比例提成或罚款;同时,把临修率作为调节系数,按基数增减,奖罚费用的提成或罚款比例相应增减。

②配属专用调车机的车站:

每换算走行公里完成的调车钩数=调车钩数/换算走行公里

按基数超欠1钩的奖罚金额由各铁路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机车乘务员和车站调车人员均执行上述奖罚办法。该部分专为提高调车效率而设,因为这是实现快装、快卸、快编组的重要保证。

(5)经济相互补偿

①在现行体制下,调车机车乘务员定编属机务段,对提高调车效率、加强配合方面属不利因素。因此,建议将机车乘务员定编划归车站,工资总额拨车站。调车机采用租赁性质,费用按上年每台调车机平均使用费拨车站管理,由车站向机务段支付租赁费。由于机车故障大、中、小、临修给车站造成的损失由机务段按内容、程度赔偿。

②在分局间,过轨机车产生的奖罚费用,考核使用机车的分局;但在考核各机务段时,仍以机务段为单位。例如,了墩一鄯善间货运机车由哈密机务段担当,对乌分局调度所进行考核时,包括了墩一鄯善间;对哈密机务段考核时,以该段机车运行范围进行考核。

③对于其他因素造成的机车费用浪费,由责任单位支付赔偿。

④利益捆绑:各段奖罚金额的一部分由分局调度所承担,分局调度所奖罚金额的一部分由路局总调度室承担。

3、实施考核的要求

(1)独立站、车务段、机务段将上述方案细化到车间、班组。

(2)铁路分局及站段对于奖罚办法不得随意改动,奖罚比例可自定,但必须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

(3)凡纳入方案的各级单位必须依据考核办法,在运输组织方面制定出细化组织方案。

罚款考核方案范文第3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政府于初组织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工商局作为试点单位之一,为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抽调人员成立了工作专班,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精心组织和专题研究,通过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过程公开、透明等举措,从源头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了工商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效率,提升了工商队伍文明公正形象,有效地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

一、领导重视,提高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认识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权力,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政制裁权,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时起就带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任何一项权利都有腐蚀性和侵犯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破解行政机关“执法不公”难题的有效举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执法涉及的法律越来越多,而其中的自由裁量也逐渐增多,并且处罚裁量空间相对较大。执法人员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和情绪化执法,尤其是受执法干扰因素影响,在处罚时往往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办人情案、态度案、关系案,使执法相对人和广大群众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公信度。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进一步破解“执法不公”难题的有效举措,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加强廉政建设、提升执法队伍形象的有效措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容易助长执法腐败和以案谋私。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会助长执法人员的特权思想,很容易产生腐败行为,损害执法机关廉洁公正形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防止违法违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改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规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行为,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更加细化量化、切合实际、有操作性的处罚参考标准,执法人员按照处罚参考标准进行对号入座作出行政处罚,真正做到过罚相当、合理合法,避免出现畸重畸轻、讨价还价的现象,这既推进了依法行政,做到了执法公开、公平,也为执法人员减轻了压力,提供了良好的执法工作环境。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面广量多,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难度大、专业性强。为此,局领导高度重视,由分管局长亲自抓,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实施,采取以局法规科牵头,各业务科室配合的工作模式,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此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成立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党组成员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并从全系统抽调了3名法律素质较高的人员,进行情况调研、法规梳理和标准的制定。

二是结合工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于4月中旬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目标要求和实施步骤,促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召开全市工商系统动员大会。传达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在动员会上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周密部署。

四是做好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为进一步将此项工作做细、做实,我们对执法科室负责人及抽调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要求,对法律涉及的处罚条款进行了认真学习,为制定规范自由裁量处罚标准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认真梳理,科学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工作就是认真梳理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将其中具有自由裁量内容的条款科学地进行细化,将法律原则和工商执法规范具体化、实在化、系统化,做到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幅度合理,罚当其过。我局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较多的执法部门之一,共执行法律法规105部,执行部门规章119部,在细化相关处罚条款过程中,我们首先将违法行为分为五类不同情况:

一类是根据当事人违反法规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相应等次的处罚。如不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年检的行为,对于逾期时间的长短不同来确定处罚的幅度。

二类是经根据违法经营额的多少来确应相应等次的处罚。如在无照经营案件中,根据当事人违法经营额的多少来确定处罚的幅度。

三类是根据违法所得金额的多少来确定相应等次的处罚。

四类是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来确定相应等次的处罚。

五类是根据当事人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次数的多少来确定相应等次的处罚。

其次,法津、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一般都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违法事实予以裁量,在规定的种类和幅 度内作出选择。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实施违法行为的心理状态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各种情况和因素,给予从轻、减轻、免除和从重处罚。我局主要通过对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的不同情况对处罚幅度进行科学的细化:

一是考虑到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违法者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违法行为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实施行政处罚时,理应充分考虑,否则,处罚的结果有失公正或显失公正便是必然。

二是正确评估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立法对同一违法行为之所以设定有多个罚种,就是充分考虑行政违法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和程度的多样性,要求执法者在实施时,公正地、科学地评估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及其危害程度,从而适度地、理性地决定罚种的适用使过罚相当。

三是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承受能力。传统的司法理念讲究责任自负,而现代司法追求的是“社会集体安全”,降低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我们处罚过程中来说,让处罚在相对人可承受的范围内执行,否则处罚超过其生存权的底线,只会造成两个结果,一是相对人的生活困苦不堪,对其生存权造成威胁,二是相对人对整个社会的报复。处罚超过相对人可接受的程度便是极大的不公正、不正当,也就没有合理性可言。

四是考虑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各类或者较少的罚款。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最轻处罚各类以下处罚。

在细化处罚标准过程中,专班人员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宽四严”、“四高四低”标准,以及人性化执法的要求,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统计梳理,确定了49部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181项处罚条款为重点进行细化、规范。同时还组织一线执法人员(基层法制员)对制定的处罚标准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制定的标准更加符合实际,最终细化处罚款项数量达700余条。并将其汇总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印制成册,下发到办案机构及基层单位。通过对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的进一步细化,使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启迪思维,从中获得参考借鉴,避免了在执法过程中同样的案件结果会畸轻畸重,加强了对办案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实务指导。

三、严格把关,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日常工作中,具体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上,我局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实得卓有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案审机构。在系统内综合局里建立了案审委员会,在派出机构设立了案审小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最终认定,通过机构和组织保障,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最终把关,避免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中一人说了算,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流入形式。

二是确立法制员制度。从市局到基层,每个办案单位都确定一名法制员,根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程序规定,对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所办案件适用法规正确,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三是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一方面是规定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时,执法人员必须在调查终结报告中专项说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中的处罚条款及处罚幅度,并说明其违法情节及相关从轻或从重的事实理由。另一方面是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说明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从轻或从重情节。

四是完善案件审核程序。对核审人员进行严格培训,使之熟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与规则。同时规定,核审机构在核审案件时,必须将适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情况作为一个专项内容,逐一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对,确保对违法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合法、公正,否则不予核准通过。

五是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定,对于行政执法个案要分别进行每月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度考评,进行评查打分,与目标责任制相结合。

六是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实施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的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追究纪律责任等处分。

一年来,我局法规机构核审本级一般程序案件367件,其中68件因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在初审中被驳回。

四、建章立制,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长效机制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根据各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能不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千差万别,各不同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落到实处,我们在全面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红盾信息网就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权标准等向社会公开。

二是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要求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必须说明理由。在处罚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对处罚裁量部分加强审查力度。

三是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将行政处罚裁量公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要求在进行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中,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裁量行为,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考评,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严重的,坚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四是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进一步充实完善《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过错责任。

罚款考核方案范文第4篇

一、考评对象

三个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

木材检查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管理总站)是林业局专设基层木材检查站业务管理股室。

二、考评时限

考评时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考评内容

考评实行千分制,将木材检查站职责及工作内容量化到每一项具体工作当中进行考评。

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木材检查执法能力及案件材料制作水平,不断巩固“执法质量年”、“执法素质年”、“执法形象年”、“执法管理年”、“执法监督年”的活动成果。

2、加强木材运输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履行木材运输检查职能,当好木材流动的把关人,严厉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3、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报帐制。

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各站要按规定公开张贴有关法律、法规,公示有关执法检查内容,公开张挂有关执法检查、学习、考勤等制度。必须认真学习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好学习计划,坚持好学习和会议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和一次学习,而且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和学习记录本。所有木材检查人员必须积极投身于学习当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案卷材料制作水平,每人要有年累计不少于6000字的学习心得笔记。

2、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各木材检查站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年休假制度,每人每月确保出勤22天以上。休假和请假需先写出休(请)假条,请假1天内由站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含2天)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凡“先斩后奏”或少批多休,无请(休)假条的,按旷工处理,每天扣工资50元;连续旷工5天的扣除一个月工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数超过一个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各个检查站应在月底前把次月的值班安排表上报管理总站,要做到两人以上持证上岗执勤,做到着装整齐、整洁严肃,准时交接班,同时在交接班簿上签名备查。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岗,不得进行任何娱乐活动或酒后值勤,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同时严格执行林业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严禁参与木竹收购、销售、加工活动;严禁充当非法木竹产销活动保护伞;严禁利用办“案、费、证、照”之机吃、拿、卡、要,刁难管理对象和违规收费;严禁在分配采伐指标中优亲厚友、做人情;严禁以罚代收,以罚代管。

4、、站应健全站长亲自带班制度,坚决杜绝站长遥控指挥现象,凡发现站长没有安排亲自带班的,第一次罚该站长100元,第二次罚200元,第三次就地免职。

5、各木材检查站必须做好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根椐

目前道路四通八达、运输工具先进的情况,在做好固定、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结合各站特点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流动检查方式。各站应统一思想,服从领导,并积极参加总站抽调、组织的有关执法行动。

6、强化木材运输查验力度和处罚力度,严格遵守《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之规定,确保不漏验、漏罚、轻罚。管理总站应加强督查和管理,经常掌握各站的工作进度和力度,对落后的站及时提出警示,必要时帮助查摆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县局各执法部门对违章运输木材的处理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通报木材检查管理总站,管理总站应立即调查木材途径木材检查站时间线路、有无伪装以及是否属于漏验、漏罚、轻罚情况。如查实属漏验、漏罚、轻罚的,则按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金额对该当事人实行等额处罚,所处罚的的金额列入该执法部门的经济收入。

7、坚持认真负责和查验制度。检查运输木材时,应查验其木材运输证和应检疫木材的检疫证以及“金费票据”(本县木材还应查验木材码单)等,核查木材运输证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填写内容的准确性,而且必须做到一车一证。

对所运木材符合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应在木材运输证的背面签注过站木材的树材种、数量、过站日期和时间(年、月、日、时),两名以上检查员签全名后加盖验证章,并认真填写流量登记表,及时予以放行,凡不按规定查验木材运输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对所运木材不符合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检量木材按国标检尺,允许上浮10%),应暂扣木材;对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经货主申请报总站经局领导批准可折价卖回给货主,但木材价格严格按照县局统一下达的指导价执行。各站在每月的1日前将上月《没收违章运输木材统计表》报管理总站。不得以罚代放,甚至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凡擅自放行的,对当事人处以每方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进行组织处理。

8、切实提高案卷制作水平,各木材检查站要设置法制员,负责本站案卷的质量审查及存档保管。对查处的案件必须一案一卷,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报管理总站审核签字,做到主体合法、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有据、文书齐全。不得只收费或罚款,却不按规定制作案卷,违者每起罚款200元,由站长、办案人员各承担50%。每份案卷必须在一个月内由本站法制员报县局指定部门审核后存档,未经审核的按无制作案卷论处。

9、严格财务制度,各检查站罚款、补交规费等一律须按规定开具金费票,不开具金费票或将罚款、补交规费私分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违法违纪金额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站所有开支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于每月25-26日经管理总站审核后到财计股报帐。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没有报帐的,对正副站长、报帐员及当事人进行停薪处理。

10、、站必须在每月的1日前将上月的《查处违章运输木材案件统计表》、《外省(市)进入我市木材流量登记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木材运输流量统计表》按规定要求统计,分别上报至县局管理总站和市木材检查站,每迟报、漏报一次罚款50元。

11、各木材检查站应搞好内部的稳定团结,讲究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好站容站貌,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计划生育、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凡计划生育、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优的资格,属责任事故的查清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确保和谐良好的执法环境。

12、确保工作经费。、、检查站的办公经费按现有正式职工每人每年1500元包干;、、三个检查站每年另增加10000元包干经费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各站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局按总收入25%返回给该检查站作办案等经费,超过部分按局得部分的50%返回;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则按总收入15%返回。费用总额必须控制在包干数内,超额自负,节约归站。

13、管理总站必须坚持执行明查暗访制度,每月至少二次以上,明查暗访的情况总站应建立台帐,并要求当事人或带班站长签字,每月底总站应向分管领导汇报明查暗访的有关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包干经费:按基层检查站完成工作任务的10%提取包干工作经费,超过部份则按15%提取包干经费,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考评实施

县局成立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廖承先,副组长:刘启明,成员:各有关股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协调、汇总等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由钟光文兼任;县局将根据考核内容,分成若干个以局班子成员为组织的考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整个考评工作于2014年1月底以前结束。

五、考评步骤

1、自评:各检查站对照考评内容及量化标准,结合全年的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自评。

2、考评:各考评小组采取听、查、看、访、评等方法对各检查站进行全面考评。或各有关股室根据各站全年工作情况给出有关项目的分数,经总站汇总排名报局务会议批准。严禁考核时厚此薄彼,打人情分,严禁考核工作走过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综合评分:考评小组根椐自评、考评情况、民主测评,局各股室站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考评内容和量化标准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比照下列加(扣)分条件另行加(扣)分。计分标准为:

(一)加分

(1)单位或个人获科级、县级、市级表彰奖励、书面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30分、60分。

(2)因工作业绩突出,上级在本地召开了现场会的,根椐科级、县级、市级以上不同级别,每次分别加20分、40分、80分;本单位或个人在科级、县级、市级以上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加10分、30分、60分。

(二)扣分:

(1)因工作滞后,上级在该站召开了促进会的,根椐科级、县级、市级以上不同级别,每次分别扣20分、40分、80分。本单位工作在科级、县级、市级以上会议上作表态性发言的,每次分别扣10分、30分、60分。

(2)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受到科级、县级、市级以上处罚或书面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0分、40分、80分。

(3)年内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法律处理的,每人次扣20分;被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下文时间为准,最轻一级处分每人扣10分,每加重一级加扣5分。但以上各项不重复扣分,以多扣为准。

(4)因工作不到位,可控而未控制,造成越级集体上访的,赴京每次扣50分,赴省每次扣30分,赴市每次扣10分。

(5)迟报漏报紧急信息的,每次扣10分,瞒报且造成后果的,每次扣30分。

(6)县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到会而迟到、早退的每次扣5分,旷会的每次扣10分。

4、确定等次:考评领导小组根椐综合评分情况、领导复核,确定检查考评等次:950分(含95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0-949为达标单位、749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六、严格考核

1、对年终检查考核不达标站的站长向县局写出检查,并实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为不达标的站长,给予免职处理。

罚款考核方案范文第5篇

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现象及原因分析

(一)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现象

治安管理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根据个案实际,绝大部分能正确运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缺陷,而且运用过程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的实际困难,以最小损害为原则教育相对人,使僵化的法律控制以灵活手段运用,有效体现了立法精神、实现了个案正义。与此同时,调动了民警执法办案的自觉性、主动性,使得大量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处置迅速、及时,从而将治安问题快速解决,大大降低社会损害及影响,切实推进了公安执法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但是,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如同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实现个案正义;反之则会极大地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现象在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中仍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目的不适当。即指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即便是从权限上看,完全有权作出一定行政行为,但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的行使目的是没有问题的。如“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私家车主张军因搭载自称胃疼要去医院的路人(路人系警察假扮),被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该案中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以查处非法营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在巨大数额的罚款面前显得苍白无力。[2]2.处罚时不考虑相关因素。即考虑不相关因素和不考虑相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中规定“对于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条款是针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相关因素而规定的,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考虑不相关因素和不考虑相关因素也归属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一种表现形式。3.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显失公正。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公正尺度来看,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明显不公是“量”上的畸轻畸重;相同的违法责任却处罚悬殊;或处罚时相对人违法责任不同却受相同处罚。如案例:2003年3月25日下午姜玉英找村长及村支书处理邻里两家因栽树产生的纠纷时,村长及村支书作出“谁都别在行政村没有规定的空闲地上栽树的决定”。第三人康佳侠不执行村长及村支书的决定,执意栽树在姜玉英家屋后行政村没有规定的空闲地上,导致姜玉英将康佳侠栽种的4颗树砍断。但第二天康佳侠又把砍断的树桩栽上,从而引发双方进一步的纠纷。2003年4月16日涡阳县公安局以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给予姜玉英行政拘留。该案中,涡阳县公安局没有考虑康佳侠存在的过错责任,处罚显失公正。经姜玉英提请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维护行政处罚决定。[3]4.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拘束。即指公安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因特定情境或特定因素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当运用产生了不应该的阻却作用———可以是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比如有时对上级俯首帖耳、照搬行政政策,缺乏独立判断能力。此外,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情形还表现在,拖延履行行政法定职责和对弹性法律用语任意扩大或缩小解释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原因分析

法律授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根本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在不逾越法律的前提下,合理、迅速的作出处置选择与判断。但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宽泛,民警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又有一定的个人判断自由度存在,从而使得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难以有效控制,不适当运用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如下:1.立法控制的有限性。“目前,我国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心的立法权没有能很好地承担起用立法规则行政权力的职责。”[4]首先,立法控制的内在意义在于通过立法来明确或者限制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但所有立法的预见具有不完整性、滞后性,客观上就限制了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其次,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宽泛,有些条文弹性大、司法解释空缺,公安执法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对具体相关案件的裁量权控制无法律依据,立法规范有流于形式之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可以就其人身、财产进行选择性处罚,且人身自由裁量处罚拘留幅度在十日至十五日之间,自由裁量罚款可以高达五千元,裁量空间弹性之大,难以有效控制。再次,当前我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进,经济层面上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新的政治制度建设还没有跟上,行政机关总体上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实质上拥有大量的裁量性立法权,因此,裁量性立法权就有可能更多地体现部门利益和社会强势阶层的利益,而忽视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司法审查的局限性。首先,司法审查标准模糊,缺乏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合理性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作出了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和显失公正进行司法审查的明确规定,但对于、不适当运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无明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使得审查标准模糊,加之《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明确了法院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进行合理性审查,但在现实的公安执法工作中,对不适当运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客观需求又决定了合理性审查存在的必要性。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严重缺位。其次,现有司法审查范围过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审查依据主要界定于与显失公正,涉及不适当运用及其他因素的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审查控制。再次,司法机关受行政化结构的影响。我国法院对政府有较强的依附关系。一方面,法院内部组织运转行政化,法官的任免直接受政府的主导影响,弱化法官作为特殊专业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法院缺乏独立性,其办公经费和工资、福利均为政府所控制,就直接导致法院基于政府压力,行政案件审理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因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运用制止不力。3.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时内部监督不力。其一,行政复议监察不力,表现在: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对该具体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于不合理情形给予迅速纠正,是一种执法者对执法者的监督,公安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官官相护使得公民对行政复议失去信心,直接导致了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案件的复议率低;二是行政复议范围狭窄,只限于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当行政复议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救济的要求时,治安处罚行政复议就大大失去了其功效性;三是我国行政复议主要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缺乏有效性。其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察不力,表现在:一是法制部门承担的监察对象主要是严重违规违纪的民警,很少涉及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二是法制部门的监察工作主要是事后监察,而对立法不实方面的事前监察则很少过问;三是在法制部门的监察工作中,对于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行为更多的是书面检讨,缺乏较为严厉的惩罚,让少数民警胆大妄为。4.民警素质偏低、操作不当。我国民警队伍当中,相当数量的人至今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直接导致在治安管理中,往往错误的把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看作是任意裁量权,认为似乎法律赋予了选择的权力就可以任意选择,只要没有超出法定范围就一律合法化,在罚与不罚间权利寻租,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背职业操守,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度采取罚款就高不就低,以罚款养执法、以罚款解决奖金、福利、待遇,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5.绩效考核制度不合理。治安管理工作主要实行绩效管理考核,“重数量轻质量”的考核标准直接导致具有执法权的民警只注重治安管理处罚结果,把处罚案件数量放在工作首位,而忽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及社会评价,因此,往往民警在办案时一味的图快捷、图省事,没有深入细致的勘查清楚案情细节,也不结合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很随意的就做出处罚决定,办案质量以及处罚的准确性必然受到影响。

防止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对策

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运用直接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延缓公安法制规范化进程。因此,结合国情、社情,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迫在眉睫。

(一)完善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1.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细则。立法的现实意义在于直接控制行政权,因此,针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条文的裁量空间,减少法律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方面的漏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五千元以下罚款”空间宽泛,建议可以具体将五千元罚款划分为几个区间,公安机关在作出具体治安管理处罚时依具体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2.适当缩小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律将原来由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交由其他法律机制来解决,从而减少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可能。针对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转而求助于当事人私下协商和解或者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机制来解决。3.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公安机关在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中随时都会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对于涉及到的新领域管理中的法律漏洞,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及时修订和完善立法,并进一步完善治安管理执法的司法解释,以增强治安管理效力,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时代性、适应性,保持与国际发展接轨,从而更好地运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以解决新情况。

(二)加强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1.加强办案程序控制。行政程序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拖延或者规避法定职责,避免主观臆断而采取不必要的方式加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是行政执法公正的前提。加强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控制,以程序正义推动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概括起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公开,即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对处罚有权了解相关信息;二是告之并说明理由,即要求公安机关对处罚相对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时要告之其处罚决定内容及说明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等;三是决策听证,即在考虑行政成本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听证范围,使听证结论对行政决策产生积极的法律意义,不流于形式。2.扩大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适当地把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具体来说,就是强调不能用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以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一是审查公安机关采取的具体治安管理处罚手段、方式能否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是审查公安机关为达到管理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治安管理处罚手段之中,是否采取的是对当事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手段;三是审查公安机关具体治安管理处罚所实现的目的较之是否小于对相对人的损害等。3.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司法审查充分体现了行政救济,在我国人民法院接受本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对于上级法院实行的是监督,法院的内部组织管理具有行政结构。因此,只有真正的将法院去行政化结构,才能够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充分发挥公正职能以实现司法权威。

(三)加强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1.完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与行政诉讼监督相比范围更广,监督程序更简便,且上级机关对其所管理行政事务比较熟悉,可以迅速、全面审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合理性方面运用的不适当之处,并可以直接进行变更决定。因此,完善复议制度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行政救济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复议机关要扩大对具体治安管理处罚复议案件的范围,即不仅对申请复议的具体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进行审查,还要扩大对相关因素进行审查,如同一案件中,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相对人没有对其他合法权益受侵害而申请复议的进行合理的审查、纠正;二是复议机关要严格管理,确保复议的公正性,即对于具体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在复议过程中,出现的偏私情况,一经发现要严格处理,确保公正执法;三是,加大复议救济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法制意识,积极运用行政复议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即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告知公民在受到公安机关的不当处罚时要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2.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察。一方面,公安机关法制监察部门对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从事后监督到事前监督,变被动为主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制度及定期检查分析,积极营造监察氛围,让广大民警在良好的执法环境中执法,并严格监督民警相互推诿、拖延案件处理等消极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完善行政问责制,对于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运用的情况一经发现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营造违法违纪必纠的正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