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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年终总结

押运员年终总结

押运员年终总结范文第1篇

自参加农村信用社工作以来,坚持按照联社年度工作部署,努力学习,认真工作,爱岗敬业和优质服务,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年年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现在将十五年来的政治思想及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政治思想表现

参加农村信用社工作十五年以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同党和政府及主管上级机关在政治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在岗期间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大力实践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指导精神,深入进行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坚持收看政治节目和阅读学习各级报刊和政治理论书籍等,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素质和修养,尽力把握好自己人生前进的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高尚的道德观,明确的价值观,使自己始终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信谣、不传谣,立场坚定,头脑清晰。从而保证了自己在十五年的农信工作中,始终坚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舍弃一己私利,维护工作大局,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自己应有的支持。

二、学识水平及工作能力

参加农信工作后,我深知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农信的改革,自己的学识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趁着年轻多学点知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迟早将会在工作中落伍。为此,我不断给自己加压打气,利用岗前班后的业余时间,制定了紧张的学习方案,坚持努力刻苦的学自学。虽然没有花前月下的浪漫,没有唱歌跳舞的消遣,但我却收获了年年工作优良的成绩。在取得工作成绩的同时,通过勤奋学习我于XX年12月和XX年11月,先后取得了大专新闻专业毕业证书和经济类金融专业初级资格证书,实现了自己学识水平上的新跨越。而且,在工作之余,我勤奋笔耕。十余年来,先后撰写各类文章500余篇,在各类媒体发表近百篇,有力地充实了自己的生活,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为做好岗位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使自己在岗位工作中做到了态度端正,操作熟练。始终把工作能力以最快的速度转化为工作效率,不断产生新的工作成绩。十五年来,我先后在多个岗位工作过,年年都能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掌握熟练的相关岗位操作规程,干一行,爱一行。始终利用自爱学习的优势,坚持最大化的拓展工作业绩。真正做到对农信问心无愧。

三、主要工作业绩。

参加农村信用工作以来,我先后在农村信用社信贷、出纳、押运岗位上工作过,始终坚持爱岗敬业,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认真做好每项工作,真正把工作做好做细,圆满完成每项年度工作任务,我参加农信工作后的第一年,先后在信贷和出纳岗位上工作过,就在这一年中,我跟随老员工苦练业务刻苦钻研,很快熟练掌握了点钞、打算盘、记账等基本功,从一个门外汉变成了真正的农信人。从1994年起,我便一直从事武装押运工作。先在新华信用社做押运员,负责全社接送款工作,1998年12月,实行警银合作押运后,我调到联社安全保卫部从事押运款箱交接工作。在押运岗位上,我始终坚持以安全制度武装自己的头脑,以安全营运、保驾护航为既定的工作目标,以网点用车需要为内容,服从分配,任劳任怨,严守秘密,遵规守章。多年来,坚持无假日工作,尽力搞好为基层网点的用车优质服务,满足业务现金流动的需要。1998年前的押运工作,无论人员素质或装备配置均显的很简陋和原始,刚上车押运时,无通讯设备,无防护装备,无统一的交接手续。我接任新华信用社押运员后,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向领导提建议,出主意,想方设法提高安全营运水平,先后协调购置了电警棍,军用匕首,防弹衣,头盔等防护用具,并亲自经过实践自己设计并找人印制了方便填写、内容完整的交接本,强化了交接责任,提高了大家的风险意识。1998年12月,押运工作实现了一个新的跨越,市公安局保安押运支队接手我社押运工作,实行合作押运,我从新华信用社押运员转变为联社武装押运款箱交接员,专职负责协调、交接和监督工作。尽管移交专业护运机构后,押运工作安全系数有了新的提高,但押运工作的街头作业率高,流动性大等特点也决定押运工作的高风险性。因此,作为协作开展押运工作的联社和保安押运支队来说,均不可掉以轻心。在押运操作过程中,我首先坚持用规章制度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及时更新安全知识,认真做好车辆与库房、车辆与网点之间的双向交接登记工作,同时细心搞好网点运送款服务。在运送款过程中,时刻保持警惕,协助押运人员做好警戒工作,严密注意内外押运动向,签字严密,手续规范,力争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保证安全、稳妥、优质、快捷搞好调运款服务。其次,在工作中,我除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外,也十分注意监督押运人员的各种动向,坚持将押运活动始终保持在正确的道路上。同时自己全年不分寒暑坚持按制度要求穿防弹衣、戴头盔,保持着装整齐,时刻注意工作言行,文明服务,快捷护运,规范上岗。在岗期间,坚持不饮酒,不娱乐,不玩弄自己的武器,不搭载无关人员及物品,不乱拐乱停办私事,不要求网点及车辆为自己谋私利,常保持有利于工作的营运环境。第三,在我负责的王庄线的接送库和联社营业部的调运款用车方面,我坚持主动经常性地进行双向的信息反馈和押运工作通报,通过各种工作渠道同信用社安全负责人,网点负责人及押运支队驻社中队长和车长,不定期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双方的要求,及时进行总结,不断强化双方的互信度和协作程度。第四,在押运过程中,我对保卫部门、网点和押运公司都坚持从工作立场考量,不怕得罪人,坚持合理建言、献计献策。针对押运中的共性为题,我会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对服务网点发出押运提示,对于个性问题即使个别提醒,都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对不称职的押运员,及时协助保卫科要求押运公司换人换岗,保证了押运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同时也多次主动向联社保卫部门书面或口头及时反馈安全信息,为领导进行安全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在此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单人接库,不拿自卫武器,不规范进行交接等违规情况,都坚持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决不姑息和纵容,确保了押运工作无隐患的开展。,

十余年来,我所在车组年平均累计出车千余次,由于坚持制度,护卫严密,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安全事故,平均年累计运送资金超亿元,次次圆满完成年度运钞任务。

在十余年的农村信用社工作生涯中,我的认真工作的态度、热心奉献的思想也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在1994年和1995年连续获得新华区团委“优秀团员”称号,1996年、1997年、1998年、XX年、XX年和XX年年,多次获得联社“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通讯员”称号,XX年我的家庭被平顶山市妇联授予“节约新家庭”称号。

押运员年终总结范文第2篇

    1施工周期长,结算时间长

    水利施工项目施工周期相对较长,受资金不到位、结算程序复杂、变更调差索赔认定困难等多种因素影响,结算往往是个漫长过程。例如:滹沱河倒虹吸工程是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首批开工项目之一,于2003年底开工建设,直至2012年工程结算才全部完成。

    2水利施工项目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实施

    2.1总体目标的预测

    水利施工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其项目管理的复杂性和难以预见性。因此水利施工项目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预测项目管理的总体目标。项目中标后,施工企业首先要根据工程项目的中标价格、合同内容、施工条件等,对施工项目的履约能力,盈利能力,安全、进度、质量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综合评估,对照投标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市场价格等因素,分解测算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各项成本费用,测算项目预期利润,最终确定整个施工项目管理目标。

    2.2风险抵押金缴纳额度的确定

    项目经理可按施工合同额的比例或按施工合同金额大小分档次缴纳,项目班子其他成员按项目经理的一定比例执行,项目部其他人员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新开工项目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按照规定标准全额缴纳;项目已开工后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应综合考虑合同工期、完成投资、剩余工程量、施工难度等因素,按合理比例缴纳风险抵押金。已缴纳风险抵押金人员项目施工期间调离项目岗位的,按照在岗时间和工期比例折算风险抵押金;在本项目内调整岗位的,补交或退还风险抵押金标准差额。

    2.3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和风险抵押金的执行

    风险抵押金一般采取按工程项目一次性抵押缴纳形式。开工前,由水利施工企业(即总承包人)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应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目标,项目需用人力、材料和机械设备的供应方式,施工项目部应承担的风险,对施工项目部人员进行奖励的依据、标准、办法,项目经理解职和施工项目部解体的条件及办法等。项目班子成员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的约定,按规定金额向企业总部及时足额上缴风险抵押金。视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有的项目也可全员上缴风险抵押金。

    2.4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控

    对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再参与其事务性管理,但必须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控。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好服务的基础上,应定期对施工成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职工利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项目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后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工程质量安全,无正当理由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等不合理现象发生。同时严格过程考核,定期或按节点目标对施工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一旦项目成本失控,产生的亏损额超过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及时终止其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

    2.5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中小项目一般工期较短,可在项目完工决算完成后一次性返还;大型超大型项目工期较长,可按年度或工程节点分阶段返还。企业相关部门应对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若完成规定的各项目标,则返还风险抵押金并按责任书规定落实奖励;如未完成规定目标,视情况决定是否全部返还、部分返还或不返还。经考核审计确认为项目管理不善所导致,则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项目完工后取得的利润,按规定应归项目部支配的部分,项目班子可按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比例自主发放给参与风险抵押的员工。

押运员年终总结范文第3篇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转眼间一年又过去了。xx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也是中心改革的重要一年,新的改革浪潮,新的押运业务,各位领导的扎实能干为我们带来了一流的管理和一些新的押运业务领导一流的经营模式,它标志着我们押运中心事业以现实了跨越式的发展的新时期,这无不凝结着每位领导的英明决策和正确指导,让每位员工都以稳健的步伐迈向崭新的一年。

对我个人来讲,这一年意义深刻!刚刚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在中队领导和中心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其他同志的配合下,坚持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较出色地完成可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工作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

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

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

认清自我,找出差距。在这一年的工作中,虽然我有不少的成绩和进步,但出项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自身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不能活学活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xx年,我们在押运中心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公司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勤奋工作,公司的综合实力显着增强,保安员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领域日益广泛,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进一步促进了我公司保安服务业务积极稳步的向前发展,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圆满地完成了与客户单位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任务,确保了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赢得了客户的好评。

抓住市场机遇,重点发展押运业务,不断提升公司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化押运服务的时机日渐成熟,公司抓住良好市场机遇

加强法制、安全教育,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依法规范执勤,提高服务质量,赢取良好社会信誉。公司一向高度重视保安服务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从法制、安全教育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上入手,对全体员工各岗位工作环节进行不余遗力的管理。公司为工行、农行、建行、提供的武装押运服务和为各家银行的营业网点、企业等客户单位工作岗位提供的人防保安服务在服务质量上

总而言之,在上半年里,公司在押运安全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领导和各部门的指导和关心是分不开的。守押工作无小事,任何一丝的麻痹大意都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下步的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针对上半年存在的个人问题,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解决,力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好的方面也要继续保持。公司全体人员将继续努力,确保人员生命和财产以人为本,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稳定的服务团队。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辛勤劳动,离不开员工的刻苦奉献,而这种劳动和奉献是建立在员工对公司信赖的基础之上。公司一向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一年来,公司在完成上述几方面工作的具体过程中,遇到过一些困难和问题,通过中心的指导、客户单位的帮助和公司全体人员的努力,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都逐一得到了解决或缓解。

二、2015年工作计划

新的征途,新的追求。在不断迎接新任务的日子里,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团结一心、诚实守信,严格遵循《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依法执业、守法经营。新的一年,我们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保安服务行业指明方向,更加信心百倍,决心继续以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契机,以构建和谐平安樟树和确保客户人身、财产、信息安全为目标,为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再丰收而勤奋劳动。

(一) 工作目标

1、继续贯彻执行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进一步促进公司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押运员年终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在押人员;实证分析;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95-06

〔基金项目〕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基地2015年度一般项目“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15DJKT20)

〔作者简介〕刘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博士,北京100038;

曾璇,山东省潍坊市看守所民警,山东潍坊261000。

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特别程序的形式专章增加规定了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第277条―279条)。自此,一种新的混合型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程序得以正式出现。就研究现状而言,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理论研究已经颇为深入,但对于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在实践中运行情况的实证调研却并不多见。本文作者之一因具有工作上的便利关系,可从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角度入手,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实施情况予以实证研究,目的是客观了解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为学术研究提供一些可靠的资料,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一些理性思考、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一、调研前的准备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文以山东省某地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调查问卷为自行设计,收回问卷后,利用EXCEL等工具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截至2015年12月10日这一统计时间,山东省某市看守所共羁押有1104名在押人员,其中未决人员1051人,留所服刑人员39人,已决待送人员14人。我们依据刑诉法规定的和解条件进行了筛选,最终筛选出可以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的在押人员173名,占全部在押人员的157%。

需要指出的是,在筛选可以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的人员时,碰到一个问题,也是现行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尚未解决的问题:如何界定“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现有规定对民间纠纷的界定不太明确,甚至相互矛盾。

从权威的学理解释来看,民间纠纷,“是指犯罪的起因,是公民之间因财产、人身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1〕这里的民间纠纷定位为公民私人之间的纠纷,言下之意是与官民之间的纠纷相对应。但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22条、第323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与这种学理解释不一致,与刑诉法第277条的规定也不一致,《规定》第323条规定了6种情形“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不适用公诉案件和解。公安部《规定》第3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涉及寻衅滋事的;(四)涉及聚众斗殴的;(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从《规定》做出的限制内容来看,前面五种情形可解读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危害较大,属于公诉案件中“公”的成分较多,公安机关认为不宜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第六种情形则赋予了公安机关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规定》对可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做出限制是不合理的,不仅违背了基本的法律效力原理,而且,案件到了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再进行和解不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不利于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整体上不符合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原意。尤其是刑诉法本身并没有这样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没有这样的限制。这一规定应当修改。本文中,我们是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条件筛选出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

(二)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调查研究,主要是想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据此,在问卷中围绕这一主题设计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在押人员基本信息题。主要了解被调查在押人员的性别构成、年龄情况、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以及案别情况。

二是客观题。此部分题包括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了解情况、在押人员对和解的接受程度、在押人员愿意进行和解的原因、在押人员在和解过程中的自主程度(自愿性)、在押人员是否最终达成和解以及影响在押人员达成和解的因素等内容,题目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便于在押人员作答,也便于统计分析。

三是主观题。以主观题的形式询问被调查的在押人员认为现阶段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此程序改进、发展的意见建议,得到较为开放的答案。

(三)保障问卷真实性、可靠性的措施

问卷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调研结果的准确性,获得真实有效的问卷是整个调研过程的基础和关键。由于调研者的身份是监管人员,调研对象是在押人员,因此,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在押人员的顾虑,确保问卷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我们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一是对于问卷调查采取无记名的答题方式;二是在发放问卷前利用监管场所的电教系统专门进行了大课教育,明确且强调性地告知在押人员此次问卷调查仅供学术研究,与其案情无关,也不会对其案件以及在监室的日常生活造成任何影响;三是明确告知在押人员问卷统计结果我们将采取保密处理,其身份、案情等信息绝对不会对外公开、泄露,不要有任何顾虑。

二、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

此次共发放173份问卷,收回173份,问卷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165份,问卷有效率为954%。问卷回收率和有效率均很高,这说明在押人员对本次调查工作很配合,也说明前期的准备工作很好地消除了在押人员的顾虑。

(一)被调查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

可以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的165名在押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处诉讼阶段以及案别等基本情况如下:

性别情况:男性140人,女性25人;年龄情况:14-18岁10人,19-25岁28人,26-45岁105人,46-59岁21人,60岁以上1人;文化程度:文盲7人,小学33人,初中80人,高中25人,大专或者本科18人,硕士及以上2人;婚姻状况:已婚90人,未婚56人,离异16人,再婚3人;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侦查阶段44人,审查阶段48人,审判阶段52人,留所服刑阶段21人;案别情况:盗窃29人,故意伤害49人,交通肇事36人,诈骗22人,非法拘禁15人,其他14人。其中案别情况有较为重要的统计价值(见图1)。

可以看出,现阶段,在可以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中,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和盗窃的在押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居前三名,分别为30%、22%和18%,这也符合人们对和解程序的总体认知。

(二)被调查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了解情况

问卷中,将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了解程度分为非常了解、一般了解以及不了解三个层次。统计分析后发现,在这165名在押人员中,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非常了解的13人,占79%;一般了解的92人,占557%;不了解的60人,占364%。再将非常了解、一般了解以及不了解的在押人员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数据统计,可得出每个诉讼阶段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了解情况。具体情况如表1(表1中括号内的百分比为本单元格在押人员数占总有效调查人数(165)的比例):

可以看出:(1)现阶段,大部分符合公诉案件和解条件的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非常了解和一般了解共计636%),但仍然存在不少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了解(364%),甚至到了留所服刑阶段仍有部分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了解(占总数的48%),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新制度的普法效果还有待加强;(2)随着诉讼程序从侦查审判服刑的展开,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多和加深。

(三)在押人员了解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途径

在165名被调查的在押人员中,自述了解(包括一般了解和非常了解)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有105名,占636%。了解的途径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家人以及其他,具体人数及比例见表2。

可以看出,在押人员主要是通过律师了解到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占419%),通过公检法三家机构这一途径了解的合计才438%。这说明律师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公检法机关并没有积极主动地促进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有10名在押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公诉案件和解的相关信息,进一步调查发现,此10名在押人员中有8人是通过看守所了解到了公诉案件和解的相关内容,这表明看守所在法律普及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

(四)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的接受程度

在问卷中,我们用希望和解(主动性与和解意愿较强)、同意和解(主动性与和解意愿稍差)以及不同意和解这三个指标来测量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的接受程度。统计后得出,165名在押人员中希望和解的为55人,占总人数的333%;同意和解的为103人,占总人数的624%;不同意和解的仅有7人,占总人数的43%(见表3)。显然,希望或者同意进行和解的在押人员占绝大多数,而对不同意和解的7人进行个案分析后发现:此7名在押人员是都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或者诈骗,普遍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同意进行和解。

对希望以及同意进行和解的158名在押人员的问卷进一步统计,分析其希望或者同意进行和解的原因(此题为多选题,单选项统计百分比相加可能大于100%):选择从轻、减轻或者免受刑事处罚为目的的有89人,占563%;认为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应该弥补对方的有73人,占462%;在羁押过程中思想转变的有16人,占101%(见表4)。可以看出,在希望或者同意进行和解的在押人员中,以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为目的的占据首位(563%),但仍然有462%的在押人员选择了想通过此种方式弥补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相差并不是很悬殊,这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并不完全是由刑罚轻重决定加害人是否愿意进行和解。此外,有101%的在押人员表示在羁押过程中思想转变,由不同意和解变为同意和解,转变的原因比较零散,有的是了解到通过和解可以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的是在羁押的过程中明白两败俱伤的方式并不可取,与其置气不如和解“双赢”;也有的是在入所前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经过看守所这种特殊学校的教育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愿意赔偿受害人。这表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人员及羁押场所对在押人员的思想转化仍然具有的一定作用。

(五)在押人员在公诉案件和解中的自主性

对165名被调查在押人员在公诉案件和解中的自主性统计分析表明,如果进行和解,155人认为自己在和解过程中能够中完全自愿,有10人认为自己在和解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自愿的(见表5)。

可以看出,939%的在押人员认为在和解过程中能够一直处于自愿状态,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在押人员认为在整个和解过程中,外界的介入并没有使自己处于受压迫状态,有61%的在押人员自述在公诉案件和解中可能会处于非自愿状态。在和解过程中最容易影响在押人员决定的因素来自于在押人员的家人,其次是公安司法部门的行为,受害方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在押人员的决定,压力来源中的“其他”主要为经济状况以及被害方态度。这表明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所要求的自愿原则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这一统计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表2所表明的公检法机关并没有积极主动地促进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

(六)被调查在押人员达成和解的情况

(1)达成和解的情况。在被调查的这165名在押人员中,截至调查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的有37人,占224%。从和解内容来看,此37人均是通过赔礼道歉以及经济赔偿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书,未发现仅通过赔礼道歉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将和解成功的在押人员按照诉讼阶段不同进行统计分析,可得出每个诉讼阶段在押人员达成和解的情况及占在押人员总数(165)的比例(见表6)。

可以看出,与前面希望和同意进行和解的高达957%比例相比,最终达成和解的成功率并不高,仅占在押人员总数的224%。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未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被害方要求的赔偿款数额在加害方看来太过巨大,难以承受或者难以一次付清,而受害方因害怕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往往要求加害方必须一次性付清赔偿款,这就造成和解难以最终达成;二是部分受害人或者加害人不同意和解。受害人不同意和解大多是因为与加害人的矛盾纠纷恶化,想让加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而非获得经济赔偿,这种情况在故意伤害或者诈骗案中较多。而有些加害人不同意和解的原因是加害人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自己是冤枉的,因此不接受和解;三是本次调查问卷的主体受限。本次调查的主体是在押人员,而很多已经达成公诉案件和解的加害人未被羁押或者在羁押期间达成和解后采取了取保候审等措施,在监所外参与刑事诉讼程序,这使得此次调研中统计的和解成功率偏低。

分阶段来看,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的最高,占被调查人员总数的127%,占和解成功的568%;其次是在侦查阶段,占被调查人员总数的61%,占和解成功的27%;和解成功最少的是在审查阶段。这一现象或许表明,被害方和加害方最终在最具决定意义的审判阶段才达成妥协,是经过了长时间讨价还价的博弈;在侦查阶段加害人愿意达成和解,宁愿更多地满足被害方提出的赔偿价码,更多的考虑是能够取保候审,尽快从看守里出来。

(2)未达成和解的情况。截至调查时,未达成和解的有128人,占被调查在押人员总数的776%。其中,已经确认不能达成和解的有27人:因被害方不同意和解的有12人,因在押人员不同意和解的有7人,因经济赔偿达不成一致的有8人。

(七)被调查在押人员认为和解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在问卷中设置了一道主观题:您认为现阶段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通过对答案的汇总,可以了解到一些在公诉案件和解过程中困扰在押人员的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普遍认为程序走的较慢,这说明现阶段这一程序的适用效率有待提高;二是认为赔偿数额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被害方漫天要价的现象突出,即使自己确实真诚悔过,想弥补给被害方造成的损失,往往也是有心无力;三是由于自身被羁押,不能与被害方面对面的交流,造成沟通不畅,和解受限;四是少数在押人员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在和解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的现象。

三、小结和展望

(一)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现阶段存在的不足

通过上述调查分析,可以看出自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以来,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在缓和双方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不小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看到了实施中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除最终达成和解率不高,上述在押人员所反映的共性问题外,需要重点关注有:

1.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1)如前所述,公安部《规定》中确定的可以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与《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及最高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2)依据现有规定,公诉案件和解无明确的告知、启动程序,且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并不是只要符合范围的案件就必须和解,而是可以和解,这就导致在押人员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处于被动,若其对于此程序不了解,则可能丧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3)“民间纠纷”这一术语的含义不够明确,导致在操作层面,对于可以进行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在理解上存在不小差异。

2.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用钱买刑”,背离了和解制度的初衷。刑诉法规定, 进行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但调查发现,不少在押人员确实仅仅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为目的,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和错误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本次调查中,选择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为目的这一选项的比例高达563%,超过一半,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同时,尽管刑诉法规定在公诉案件和解中,除弥补经济损失外,加害人还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但现实中往往以是否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并及时履行作为审查加害人是否真诚悔过,是否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作为标准,赔礼道歉方式基本上沦为象征性的形式,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3.公安司法部门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推广普及力度不够。如前所述,调查显示,不少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并不了解,甚至到了留所服刑阶段仍有部分在押人员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了解,在押人员主要是通过律师了解到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通过公检法三家机构这一途径了解的合计才438%,不到一半。而且,不少在押人员简单地将公诉案件和解理解为只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没有领会到此程序对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本意。

(二)完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几点建议

结合上述调查分析,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和推进公诉案件和解的实施。

1.多部门尽快联合出台统一规定。(1)出台适用于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的统一规定,对公诉案件和解的范围、方式、程序、法律后果等做出详细、明确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将公诉案件和解告知程序纳入法律规定,明确相关机关的告知义务,同时应当充分借助、发挥看守所这一有利平台,将公诉案件和解告知程序纳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使得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此程序,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将“民间纠纷”这一术语的含义明确、细化,将和解作为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使更多的纠纷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从整体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2.多途径考察加害人的主观认识及其思想动态。加害人的真诚悔罪是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必要条件,因此,如何准确地掌握、审查加害人的思想动态是公诉案件和解中的重点和难点:(1)办案机关可根据证据材料以及提审或者开庭情况对加害人的思想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摸清其思想状况;(2)对于被羁押的加害人,将羁押单位(看守所)的考评意见纳入审查范围,主要内容包括其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对于自己案件的认识、现阶段的思想状况等方面;(3)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加害人,将基层组织的考评意见纳入审查范围。

3.多方位入手加大普法力度。对于被羁押人员这个特殊群体的普法教育,羁押监管场所应当自行开展或者联合其他部门通过在押人员集体教育、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让在押人员更多地了解公诉案件和解的有关规定,将普法工作深入监区,使得公诉案件和解知识的普及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

4.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在公诉案件和解中的作用。调查统计显示,在被调查的这165名在押人员中,多数(98人)认为公安司法部门主持和解更能接受,原因是公安司法部门相对公平公正,由其主持能使和解过程更快、结果更具有公信力;有46人更愿意自行和解,原因是双方可以直接联系沟通,能够直接了解彼此的想法和需求,提高和解的效率和满意度;有14人表示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和解更为合适,原因是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地对待和解过程,避免和解程序由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使得整个和解过程相对柔和;另外7人认为由谁主持无所谓,均可。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安司法部门在公诉案件和解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使其在和解过程中能够准确定位,在确保当事人双方能够自主自愿的前提下,推进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顺利进行。

5.出台关于赔偿标准的指导性意见。调查表明,当前,由于赔偿数额方面没有任何参照标准,因被害方漫天要价而造成最终不能达成和解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建议各地公检法司及地方人大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出台关于赔偿标准的指导性意见,虽不具强制约束力但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参考价值。

6.做好和解后加害人的追踪回访工作。当事人双方和解后,加害人可能会免予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这些人重归社会后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不利于实现和解制度的目的。可考虑对和解后决定不的人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处以禁止令,或者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并设置专门部门做好此类人员的追踪回访工作,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和解后加害人回归社会,而且有利于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长久实施。

押运员年终总结范文第5篇

默默崛起

据长期从事物流金融服务的专家、湖南星沙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营销副总经理王跃文介绍:“早在一百多年前,物流金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就已获得广泛的发展。现在依然是该地区中小型企业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占据了美国金融市场三分之一的业务份额。我国的仓储质押融资业务最初起源于广东、江苏、浙江一带,主要分布在生产制造企业、物贸业密集的地区。当时从事物流金融业务的主要还是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

国内物流金融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据悉。现在我国主要商业银行都或多或少地开展了物流金融业务。而国内首家成立贸易融资部的深发展的物流金融业务已占据其资产业务的一半以上。

尽管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物流金融的概念在国内还没有统一。通常与物流和企业融资相关的金融服务被宽泛地称为物流金融。其表述形式还有库存商品融资、仓单质押、物资银行、物流银行、融通仓、货权融资等。物流金融一般包括三个主体:融资企业、银行和物流公司。其中,融资企业以货权质押的方式获取贷款,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向物流企业支付监管费用;银行向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并收取利息作为收益;物流公司提供融资企业质押物的监管服务和仓储管理服务。并获得相关收益(参见图1)。

物流金融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创新,传统的物流结算金融、物流仓单金融和物流授信金融三类主要产品又派生出许多个性化的模式。同时,物流金融不断向核心客户企业的上下游延伸,形成高端的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改变了过去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授信模式,银行围绕某“1”家核心企业,从其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出最终产品,到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这一供应链链条,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为链条上的“N”个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参见图2)。

目前,能提供物流金融服务的物流公司除了中储、中外运、中远、中铁现代物流、广东南储等大型企业之外,许多有一定实力的物流企业如速传物流。厦门建发等都在积极开拓物流金融业务。广东南储副总裁李文杰认为,鉴于近年来国内物流金融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国家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未来5~10年仍是国内物流金融业务发展的黄金时期。

运作模式

仓单质押是目前国内物流金融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中储作为仓单质押业务的先行者,通过大量实践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据中储常务副总经理姜超峰介绍,中储仓单质押业务的监管合作银行包括中信、光大、广发、招行、深发展、建行、商行、工行、农行、华夏、交行等十余家银行,全年质押监管项目约600个,业务范围覆盖北京、上海、天津、湖北、江苏、辽宁、河南、广东、山东、黑龙江、吉林、四川等省市。中储质押监管的年授信额度在100亿元以上;2008年质押监管收入已经占中储总收入的10%以上。中储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模式非常丰富。主要分为静态质押(固定期限的仓单质押)、动态质押(也叫作循环质押、滚动质押)、多库质押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为此中储获得了“仓单质押模式大全”之称。

下面我们通过深发展与中储成功合作为B公司融资的案例,了解物流金融业务的具体运作流程。

B公司为钢材经销商。专门从事各种钢材的国内贸易,其上游供货商主要为国内知名大中型钢厂,下游销售对象多为国内军工企业。B公司以下游客户的稳定需求作支撑,购销渠道畅通,销售收入呈逐年增长趋势。

由于B公司与钢厂采取的贸易结算方式一般为提前预付货款的方式,预付账期在3~4个月,由此形成了大量预付账款,约占公司流动资产的40%以上。随着业务不断发展,B公司急需通过融资缓解资金压力。获得扩大贸易规模的机会。但是,作为一家中小型钢材贸易公司,B公司无法提供固定资产用于抵押,也无法提供实力更强、符合银行要求的第三方担保,因此无法获得银行的授信支持。

基于客户背景、业务特点以及融资需求,深圳发展银行为B公司提供了以下物流金融解决方案。

深圳发展银行通过考察B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并依据其与上游钢厂的关系和交易细节。以B公司向上游钢铁生产厂支付的预付账款项下采购的钢材为质押物,给予B公司5000万元授信额度。向该公司提供短期贷款,专项用于B公司向上游钢厂采购一次性支付预付款项,解决了B公司的流动资金短缺压力。以B公司与钢厂Y的交易为例,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B公司与Y钢厂签订购销合同;

(2)B公司向深发展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3)深发展为B公司提供授信,向钢厂支付货款;

(4)Y钢厂根据三方协议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对应的货物发送到深发展指定的中储仓库进行监管,在运输单据上将深发展作为收货人;

(5)B公司与深发展签订质押合同,将中储仓库内的货物质押给深发展;

(6)B公司向深发展补交保证金赎货;

(7)深发展通知中储仓库放行,中储监管仓库为客户办理提货。

以上方案也可同样推广至有色金属、电子、能源、家电、煤炭、造纸等行业,为处于行业下游渠道分销商的该类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

在上述案例中,中储作为质押监管服务和仓储管理服务的提供者,主要加强了以下几方面的管理:(1)按《合同法》规定记录存货人(融资企业)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等内容,并形成固定格式。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惟一性和有效性。(2)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才签发仓单给货主。(3)质押仓单明确要求货主(融资企业)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证归档管理。

由于传统的仓储业务利润微薄,作为附加增值业务的仓单质押为传统仓储企业注入了活力。例如,广东南储成立仅仅10年,通过首创质押物异地监管的方式,在仓储融资业务领域迅速崛起,年质押监管的货物达到160亿元。该公司副总裁李文杰介绍说:“对融资企业来说,将存货置放于指定仓库并获得贷款,确实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问题。但是,这给企业

生产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增加了生产成本。因此,我们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把企业自有的仓库视为公共仓,第三方监管机构进驻企业仓库进行监管。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这一业务模式在2002年推出之后,深受融资企业的欢迎,引发国内很多仓储公司纷纷效仿。

监管难点

由于物流金融在国内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相关政策法规还是操作规范等都亟待健全完善。例如,国外先进国家的仓单基本是标准化仓单,可以直接在银行质押;而我国的质押仓单多为非标准仓单,加上企业诚信体系不健全,使物流金融在实际运作中依然存在许多难点。

第一,质物的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已成为物流金融的重要风险点。一些融资企业为获得更多融资,便设法将质物的价值抬高。而物流仓储企业为争取业务,也会迎合这种做法;还有一些物流企业由于技术、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对某项监管货物的价值判定不准,或不能科学预测其价格变动趋势,以致高估其价值。

第二,以伪造、编造的仓单质押,甚至有融资企业串通物流企业有关人员出具无实物的仓单或入库凭证向银行骗贷。这实际上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对银行也好、对物流企业也好,这都是不能回避的话题。

第三,以存在权属有争议的财产作质押。质押的商品因质押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货款等原因,买卖双方形成争议。质押人虽还持有质押品,但并不实际拥有此财产。

第四,重复抵押造成信用放大的风险。信用放大在局部地区或一定层面上造成需求失真,与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有偏差。比如一家钢铁企业的总资产为20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180亿。以此向银行抵押得到120亿,用这笔钱买到的货物再拿去质押贷款,假设能得到80亿,这样,180亿可以贷到200亿,资产负债率超过50%。由于乘数效应。结果可能放大更多倍。

第五,质押物变质等原因造成的业务风险。

化解风险

在物流金融业务中,风险控制是所有银行与物流企业的必修课。对银行而言,仓单质押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借款人的故意隐瞒或欺骗:对于融资企业而言,它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作为合作方的物流企业的业务能力不高等方面。为此,在避免操作风险时。不同参与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从银行的角度看。首先要考察物流企业的资信风险。以深发展的经验。重点考察物流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银行所给付的监管费对物流企业来说很有诱惑力,但并不是每一家物流企业都能成为银行指定的监管企业,因为银行对物流企业的审核是非常严格的。以深发展为例,在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时,对物流企业进行等级划分。分类管理。马黎民介绍说:“我们对物流企业进行A、B、C、D类别划分,区别对待。例如,中远物流、中外运、中储、中铁现代物流都是我们A类企业中的代表,毫无疑问,这些企业的实力强大,财物状况好,赔付能力也比较强。而那些区域性的物流企业则被划归C类企业,其业务仅仅局限于当地。”

其次,银行要对质押物的种类也有一定限制。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容易变现、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煤炭、汽车、石油、塑料、粮食、棉花、棉纱、纸制品等。据了解,在审核质押物上,每家银行都编有相应的产品目录。通常只有目录上标注的产品,银行才会针对性地进行授信,而非目录标注的产品则得不到贷款。马黎民指出:“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进入我们的目录,只有那些价格波动较小、价格透明、容易变现、价值高、多用途的商品才符合我们的要求,特别是像钢材、铁矿石这样的原材料,因为它们是最上游的产品,有广泛的用途,但是如果这些钢材用来制成产成品,比如说电梯,因为电梯并不是多用途的商品,因此我们会对钢材进行质押,但决不会对电梯进行质押。”另外,要选择来源合法的货物,走私货物有被罚没的风险。

从物流企业的角度看,第一,要完善仓单管理体系。虽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但目前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企业自己设计的,形式很不统一,因此要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如,使用固定的格式。按规定方式印刷;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严防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以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惟一性和有效性。

第二,完善质押物的监督管理体系。物流仓储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一般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质押物的保管负责,丢失或损坏由仓库承担责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银行的承诺,仓储企业要加强对质押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质押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姜超峰以中储的实际案例告诉记者:“某借款单位用1000吨的冷钢板做抵押向银行贷款,我们受银行委托监管货物并按照程序开出单据。但是,在接收货物的时候,吊车司机、地面工作人员敏锐地发现货物重量与冷钢板的质量不符。工作人员随即开箱检查,发现箱里装的竟全是水泥块。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骗取贷款事件,因为我们发现及时,避免了损失。经过此事,我们系统内部进一步规范了合同文本及现场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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