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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并没有犯错

既然你并没有犯错范文第1篇

另一项针对员工的此项目调查当中,当员工被问及当你犯了错误,你认为部门负责人什么样的态度你更容易接受、更有利于你工作的改进的时候,70%的员工选择的是单独的批评、善意的指导。

从上面的两项调查问卷中,我们可以看的出来,在对待批评问题上的两个当事人所存在的差异,而这正是为什么批评总达不到目的的主要原因之一。

面对下属犯的错误,中层管理干部总是抱怨员工没有记性和长性,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员工犯的错误总是不分原因的进行严厉批评。

那么,作为一名优秀的中层管理者,面对下属犯错的时候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

一起承担错误

面对下属犯的错误,很多中层干部不懂得一起去承担错误这个很简单的道理,总是认为既然是他犯的错误,他就应该承担责任,而作为管理者的自己却没有责任。

尤其在你面对你的上司的时候,如果你只顾推卸责任,说这全是下属某某的错的时候,这只会令上司反感。上司会认为你既然是“头头”,你的下属犯错,即等于是你的错,起码你是犯了监督不力或用人不当的错误,怎么能全是你下属的错误呢?最终在上司面前留下了不负责任的印象。 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在自己的上司面前勇敢的承担的责任,应站在下属一边,替他挡驾。

面对下属犯的错首先在自己的上司面前承担责任,然后就是检讨下属犯的错误是不是有自己疏忽的地方呢?自己是指导不到位还是监督不到位,认真的进行思考,只有这样的中层干部才会让下属佩服。

体贴下属的错误

玛丽凯阿什是个具有感染力信心的领袖魅力者,她是创办了玛丽凯化妆品公司,并担任总裁和董事长,在她的努力下玛丽凯化妆品公司成为了世界上最优秀的公司之一,她本人也因出色的能力成为哈莱蒂奥奥戛评奖委员会董事会成员,1978年哈莱蒂奥奥托奖获得者,以及“年度企业家”、“年度事业女性”头衔获得者。

在她的管理信条里面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人才是一个企业中最宝贵的财产,企业管理的关键是人才管理。在记者问到她会如何对待不合格或犯错误的员工的时候,她说,最重要的就是学会宽厚待人,我们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其实当做不好一项工作的时候,最难受的员工。而作为管理者,我们应该帮助员工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如果发现该员工确实不适合这个工作,我们也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他寻找自己擅长的工作,完成角色的转变……

在她的公司,员工的满意度出奇的高,每个人都卖命的工作,因为他们欣赏玛丽凯阿什的个人魅力,更相信只要跟着她做事,他们会过上幸福的日子,即使被她批评,他们也一样会兴奋的说声谢谢。

玛丽凯阿什的管理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的学习和实践,试想以下,一个处处为员工着想的公司怎么会留不住员工呢?一个处处为员工进步着想的管理者怎么会不受到员工的爱戴和尊敬呢?当一个员工犯了错误的时候,不是急着去批评他,而是和他站在一条战线上,帮助员工寻找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如果确实他不适合做这个工作,就帮助他们完成角色的转变,征求以下他们的意见是不是需要换一份工作……这样,你的员工下次肯定会努力把工作做好。

适当的批评

下属犯了错误,批评当然还是要有的,但是一定要适度,并且要讲究批评的技巧。下属没做好,有的中层一而再、再而三地对一件事做同样的批评,会使下属从内疚不安到不耐烦再到反感讨厌。 为避免这种超限效应的出现,做管理者的应坚持对下属“犯一次错,只批评一次”。再次批评也不应简单地重复,而要换个角度、换种说法,这样下属才不会觉得同样的错误被“揪住不放”,厌烦心理会随之减低。

既然你并没有犯错范文第2篇

心语姐姐:

我今年28岁,在我们这个地方已经算是不折不扣的大龄剩女了,再加上我的生活圈子很小,基本上也接触不到适婚男性,父母就发动周边的亲朋好友为我找对象,安排相亲。

可我很排斥相亲这种方式,觉得靠这种方式不可能遇到爱情,所以最近总为相亲这事儿和父母发生矛盾。

心语姐姐,你对相亲怎么看?

月妮

月妮妹妹:

我觉得相亲这种方式挺好的。

你自己也说,你的生活圈子小,基本接触不到适婚男性,其实这也是很多剩男剩女们的苦恼,相亲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而且,既然是相亲,那大家都很清楚是来做什么的,这就保证了有效交流。再说相亲既然是他人介绍的,那对对方虽说算不上知根知底,但最起码的情况还是清楚的,这总比你在网上认识一个什么人安全系数和成功系数都要高得多吧?

谁能说相亲就遇不到爱情呢?与其将自己的大好青春在等待中虚度,还不如行动起来,有枣没枣打三竿子试试呗!

与他的红颜知己做朋友

心语姐姐:

我先生有一个红颜知己,他们认识已经快20年了,我先生和她几乎是无话不谈,这让我非常嫉妒。虽然我相信目前他们之间不存在什么暧昧关系,但我总有些担心,谁知道这样下去会发生什么呢?为此我和先生发生过很多次争吵,每次都弄得很不愉快。

我不想因为别人影响我们夫妻之间的感情,但有这个女人在,我心里总是不踏实,我该怎么办?

路欣

路欣妹妹:

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既然你能确定你先生和他那个红颜知己之间并没有什么暧昧关系,何必要为之后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提前担心?

再说,有可能发生的事情,也不见得会发生,这就取决于你怎么做了。

首先,不要再为这件事和你先生争吵,争吵的结果,很可能是你和他的红颜知己形成对比,让你先生觉得还是她善解人意,和她在一起轻松愉悦。这样,你担心的事情就真有可能发生。

其次,她是你先生的朋友,你也可以让她成为你的朋友嘛。不要总是排斥,你可以用接纳、学习的心态来对待她,邀请她来家中,有什么话题大家可以一起聊。一方面,你可以从她那里了解到究竟是什么特质能够让你先生和她无话不谈,来修正和完善自己;另一方面,请她来自己家,和她成为朋友,让一切都在自己眼皮子底下,还有什么不放心的呢?

前夫要复婚

心语姐姐:

2009年,丈夫有了外遇,和我结束了12年的婚姻,然后和那个“小三”生活在了一起。

今年,他来找我,说他和“小三”已经分手了,而且有了这一番经历,才真正意识到我有多么好,他非常后悔,苦苦哀求我,希望能和我复婚。

坦白说,我心里依然爱着他,可是要和他复婚,我又觉得心里那口气出不来——难道我就这样任他想走就走想来就来吗?

采岚

采岚妹妹:

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人,都爱犯一个错误,那就是:不撞南墙不回头,遗憾的是,等他撞了南墙,知道回头的时候,已经回头无门。

采岚,既然这是许多人都会犯的错误,那你就有把握,你以后遇见的人就不会犯这个错吗?与其再遇到一个会犯这样错误的人,还不如接纳这个已经犯过错,并且已经知道撞南墙的滋味不好受,以后再不敢、不愿去撞的人。浪子回头金不换,为了赌口气而放弃一个金不换的回头浪子,无论如何都算不上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爱情不必赌气,更犯不着和自己过不去,听听自己内心的声音,如果你还爱着他,还愿意和他生活在一起,那就给他一个机会吧。其实,这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

别为了房子丢了婚姻

心语姐姐:

我和男朋友交往三年,感情一直不错,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可最近却因为房产的事情闹得不欢而散。

起因是他父母准备买一套房,让我们结婚,但提出要求,如果首付全部是他家出的话,那房本上只能写他一个人的名字。我不能同意这个方案,因为首付虽然是他家出,但婚后可是我们两个人一块还房贷,凭什么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

他说,他拗不过父母。我现在很怀疑,他是不是真的像他说的那样爱我?

核桃

核桃妹妹:

既然如此,你们家能不能也出一部分钱呢?这样房产证上写你们俩的名字,大家应该都不会有什么异议吧?

既然你并没有犯错范文第3篇

最近,陈锦颜老师给我们推荐了一本《正面管教》,初看书名令我感觉这是一本让家长、老师不要批评或者惩罚孩子的说教类书籍,说实话,在这种想法的驱使下,我当初是挺抗拒读这本书的。不过,当我翻开这本书后,就再也停不下来了。

简·尼尔森的这本《正面管教》里有很多观点都刷新了我的教育观念,如“惩罚并不符合有效管教的任何一条标准”“若想让孩子做得好就要先让他感觉糟是非常荒诞的”“决定你要做什么,而不是让孩子做什么”……在看《正面管教》这本书前,这些观念我是很难理解、接受的,但当我读完整本书后,觉得尼尔森教育孩子的方法还真是有一套。就如尼尔森认为犯错误是学习的好时机,我们自己要学会、而且也要教孩子学会把犯错误看做是一个让人兴奋的学习机会。在我们看来,犯了错误就得改,首先就得让犯错的人严肃认真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可否认在我们眼中,“犯错误”就等于“坏事情”“很糟糕”,但尼尔森认为“把犯错误看作是一个学习的好机会”,这样的想法是以前的我决不能接受的。

我带的班级是年纪较小的孩子,每到下课休息时间,总有那么几个活泼好动的孩子在教室或走廊里追逐,把桌椅都撞乱了。有时候,孩子会不小心磕到桌子椅子上,腿上、手臂上会留下一道红印子,严重时还会把膝盖磕破,作为老师,看着是既着急又生气。此时的孩子,也知道自己犯错了,低着头走到老师身边,等着老师的发话。在以前,我会认为“让孩子害怕”才能让孩子记住自己的行为是错的,是不能再犯的,所以总是严词厉色地对他们说,“你要是再这样,我可就要让班长给你扣分了。”看着孩子们听完我话后那紧张害怕的样子,我会想,这次教育起效了,他应该会记住了,如果孩子们笑嘻嘻的,我则会觉得,这孩子是不是一点都不觉得自己犯错了呢?要是这样,我会继续说教一番,直到我认为他意识到自己犯错了为止。

可是,没隔多长时间,这种追逐现象又出现了,当时我就很苦恼为什么会屡教不止?现在再想想,当时的教育方法可能真的不好,我并没有让学生从错误中学到什么,有的只是学生犯错后对老师的害怕,一旦老师不在场,这种“害怕”就会降低,于是,学生又会继续犯同样的错误。读后感·对此,尼尔森认为,我们要学会怎样把管教中所遭遇的挑战作为学习的机会。作为大人,我们首先需要改变自己对犯错误的任何负面观念,不要认为孩子犯错了是一件多么令人头疼的事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一次学习的好机会。我想,下次班上再出现学生追逐的情况,我得尝试笑着跟我的学生说,“你犯了一个错误,太好了!我们从中可以学到什么?”这样也许会有不一样的收获。

《正面管教》的确是一本好书,值得我们再三品读。当然“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把书中的方法运用到我们的教育过程中,并不断思考,积累经验才是最有意义的。

既然你并没有犯错范文第4篇

【案例一】 2004年高二上学期,我教的学生杨XX在期中考试中刚想作弊,就被我发现并查获。当时我很生气,所以想都没想让监考老师把她带到了政教处,按学校的规定中午就在全校广播上作如下广播处分,取消她的该科成绩和以下几科的考试资格,通报批评并家长带回。后来,杨XX给我写了一张纸条:“老师:我还天真地以为你们会替我保守这件“丑闻”。我错了,我们将我残余最后一点自尊都剥夺了。我情愿你当面处分我,我连自己都觉得自己可悲,我以后在全校“扬名”了。这全都是我自己所赐,你们将我“试刀”,杀鸡儆猴,你们真聪明啊!我佩服!!”我知道她心里很不平衡,作为一名比较好的学生,又是我的课代表,谁知仅仅因为没有成功的作弊而被全校批评,她的心里是很难接受的。不理解为什么平时和蔼之至的老师怎么会突然地翻脸不认人。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在她交的作业上给她这样回复:“杨XX:你好!一个人如果总是侥幸地认为别人会替自己隐瞒过错,那么他就大错特错了,这种侥幸之心万一在离开学校后还不除,那么他的一生将会落个怎样的结果呢?我们总是有嘴说别人,但一对自己,就心慈了手软了。什么叫公平?什么叫公正?如果有人可以视纪律法规于不顾,那么我们要纪律与法律干什么?!人人都想要自尊,但自尊从何而来?请你自问,是谁在残杀谁的自尊与尊严?人人会犯错误,但让我想不到的是你竟这样对待自己的错误。你是不是想让我知道了这件事一笑了之?你是不是想知道老师会袒护着你们?我是一个对待错误“零度宽容”的人。尽管如此,我仍然相信你是我的一个好学生――因为人人会犯错,改正后也仍然会犯错,但人是在前进着的。实在说,你的这些话既让我生气,却又让我知道了你的真实想法――这很重要,这就是真诚,而不是虚伪地认识错误而坚决不改。记住我对人的一贯性吧:我会在任何人面前维护你应得的尊严,也会在任何时候指明你不该犯的错误。只有行动才能证明一切,只有笑到最后才是笑得最好,还有明天,还有后天,还有一堂又一堂的课,一场又一场的试,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的可以很精彩也可以很平庸的岁月。”后来这个学生有和我谈了几次话,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直到毕业,没有再做过一次弊,成绩也不断提升。

【案例反思】 在当前的德育教育中,存在着两个极端化的倾向,一种基于传统教育的观点认为,教师必须有绝对的权威,对学生的错误绝不能有一丝迁就与马虎,必须严抓细管,奖惩分明。另一种基于西方心理学的观点则认为中小学生心理极为脆弱,应该悉心保护,“批评”与“惩罚”应该从教育中剔除,以确保学生心理的健康。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学生的心理确实应该悉心保护,而对错误的姑息迁就也只会废了一个人的前途。那么在对待学生错误时,应该采取一种怎样的方式,基于一种怎样的认识来处理呢?我的看法是:对“人”宽容,对“错”零度宽容;坚持精神的底色,在原则是非上绝不含糊,以教师自身的人格去教育、批评、处罚学生的错误;本着平等对话的原则,自始至终地允许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允许为自己申辩,允许对规章制度质疑,允许对处罚口里不服,也允许随时认识并改正错误。

【案例二】 2009年春期期中考试我在一个教室监考,除了偶尔有学生转笔掉地的声音,一切平静。但在我走过一个女孩的身边时,她陡然吃了一惊,同时我也发现了她试卷下的一张小纸片,圆珠笔写着题序,钢笔写着答案,我收走了那张纸片,准备和另一位监考老师商量怎么处理,在我再度走过她身边的时候,接到了那名女生递过来的一张纸片,那张纸上,写着这样的字样: “监考老师您好:我知道我刚才的行为很,作为一名学生,真不该这样,我现在感到无地自容。我也不是不会做,而是(涂改)……请你给我留个面子好吗?我现在是连题也做不下去了,您只要把我报到学校,我的这一学科就成了零分。我无法想象,我的心无法平静,我会永远记住这次作弊的经历,对不起,给我一次机会好吗?谢谢”。 其实,没有这张纸,我已经在感到为难。我决定在她的字后面加几句话:“我一直在观察你,试图了解一名看上去挺出色的同学这样做的原因。我知道我的‘公正’或者‘隐瞒’已经注定都将是一种‘错误’,我也不知道哪一种选择才是我的正确选择,也许我可以想想,犯一个小小的错误,只要这错误能够换来你一生的教训、诚信与成功。”我把草稿纸还给她,她在将交试卷的时候,又把它递给我,写着:“我会时刻记住您的话,现在我的心一直平静不下来。我很惭愧,我真的再也不敢了。”我终于没有将这件事张扬出去,是我仍然担心自己的好心的错误会不会只是犯下一更大的错误。考试后她的班主任找到我,说是想了解一下这件事的经过,同时他给我看了一下那个女生刚刚给他的一封信,信中说,她是接到同学的标着题序的纸条,就写下了答案,她不想供出她的同学,但她更不想为此招到全班同学的唾骂。是吗?真的如此吗?我的心突然地光明起来,因为,我已经知道,我的一个小小错误,确实已经换来了更为贵重的代价。因为她已经在友谊和作弊之间,进行了慎重的选择,她既没有用友谊掩盖了客观的公正,也没有为公正牺牲自己的友谊,她能够用自己的忏悔来试图挽回友人和自己的过错,能够自己一人来承担自己也犯错于其间的罪过,这至少是一个很好的起点,因为这里依然有着善,有着真,也有着感情。但是,这仍然是远远不够的啊。如果这个给我的故事中,仍然有着某种虚构,只为了减轻身上的罪过和自我的谴责。如果因为逃脱了公告栏上的羞辱,然后就为此而暗自庆幸起来。如果在某一个下次,这样的故事被重新上演……我知道,我仍然只是在赌一把,赌人性中的阳光,会不会随着岁月而渐渐淡去。

既然你并没有犯错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不能犯 可罚的不能犯 不可罚的不能犯

一、我国刑法不能犯的刑事责任及其缺陷

(一)我国关于不能犯的可罚性理论

在不能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认为不能犯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明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才使得其行为缺乏完成犯罪和达到既遂的性质,但是这种行为是与行为人的犯罪意识与意志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受其支配的,故完备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一句话,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所有的不能犯都是未遂,都应受刑罚处罚。

(二)我国刑法关于不能犯刑事责任的理论的缺陷

按照我国刑法关于不能犯的理论,行为即使客观上并没有侵犯某一社会关系的危险性,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性,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但是客观行为是发现和认定主观罪过的依据,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客观上的危害行为才能实现。既然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现实危险性,如误以砂糖毒人,那么又如何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罪过呢?恐怕只能依靠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人的证言吧。若是如此,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司法机关怀疑和追究的对象。如厨师可以被怀疑是本欲在食物中下毒而误用了调味品;警察可以被怀疑本欲公报私仇杀死同伴而误杀了劫匪,等等。结果,所有的行为、所有人都成为犯罪的嫌疑人,甚至司法机关本身也不能幸免。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及不能犯理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立法上对不能犯问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不能犯在我国刑法中只是处于“理论”地位,立法上此问题尚属空白。由于立法上没有相关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其认定标准也是学说林立,最终导致司法实践方面在认定上缺乏规范依据,是否入罪、是否可罚以及如何处罚等极难把握。这种关乎一个人罪与非罪的问题,不是理论所能解决的问题,否则,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不能犯问题的立法已势在必行。

2、法一定要服务于你的论点,和你的论点不的险结果的危险性不应对不能犯不加区分而一概以未遂犯来论。在对不能犯没有立法来规范的情况下,我国刑法理论对不能犯一律按未遂犯来对待,并且司法实践也依此而行。这种理论基点过分强调社会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是一种只讲社会保护而忽视人权保障的片面刑法理念。诚然,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一致的前提下,刑法无论是惩治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还是惩治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都是有益于社会的,具有同样的社会价值。但是对于客观上完全没有侵犯法益危险性的行为而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对其行为展开调查,看行为人是否因为认识错误而未能造成侵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使行为没有造成对法益的侵害,即定为犯罪未遂(不能犯未遂),这种做法相当危险的,势必会造成国家刑罚权的膨胀,为司法腐败留下余地。例如,某人有杀人的念头,结果错把白糖当毒药放进他人的碗里,而他人毫无察觉。即使你只实施过一次这样的行为,即使白糖绝对不可能杀死一个人,按照我国关于不能犯的理论,此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问题是,司法机关如何发觉或查证这种“犯罪”行为,难道只凭某人“有罪”供述就认定他有“杀人”行为而予以刑罚?显然,这样做过于主观和草率,同时,也与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因而,在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权力应该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权应当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对所有的不能犯不加区分地一律处以刑罚难以体现我国刑法的目的。

二、我国刑法不能犯刑事责任的解决

(一)我国刑法应增设不能犯条款

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犯,对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罪刑擅断等侵犯人权的现象难以避免。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规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刑法中应对不能犯问题单列条文,只对《刑法》第23条第(2)款稍作改动即可,具体法条经修改后应为:“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所使用的工具、行为的手段或者对象的错误,不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有危险的,以犯罪未遂论。”

(二)科学合理的划分不能犯

在刑法理论的探讨上,应当根据刑事立法,科学地对不能犯进行合理划分。具体而言,首先,在所有的不能发生犯罪结果的行为中,依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原因是否在于其认识内容违反自然规律,把该行为划分为“不能成立犯罪的不能犯”和“不能完成犯罪的不能犯”。其次,以“具体危险说”为标准,在所有“不能完成犯罪的不能犯”中判断其不能发生犯罪结果的行为有无危险性,借以区分“不可罚之不能犯”和“可罚的不能犯”。如用“咒语”杀人的迷信犯,这类行为从形式上看虽有实行的着手,但给行为违反自然规律且无危险性,故不作为未遂处理,可称之为“不能成立犯罪的不能犯”;又如误把白糖当成砒霜,这类行为中,行为人以实现犯罪的意思实施了行为,但其性质上属于完全不可能使结果发生的行为,因此只是单纯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没有发生构成结果的现实危险性,可称之为“不可罚之不能犯”;再如,用毒药杀人,由于药力不足未能把人杀死,这类行为中,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错误,使其客观上不能发生犯罪结果,但具有发生犯罪结果的危险性,可称之为“不能犯未遂”。为了使概念更加清晰,可以把“不可罚的不能犯”、“不能成立犯罪的不能犯”称为不能犯,而把对法益的侵犯具有可能性或客观危险性的“不能完成犯罪的不能犯”,称为“不能犯未遂”。

在刑法中规定不能犯条款,明确不能犯的概念,能使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自觉地遵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司法腐败,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同时也能规范不能犯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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