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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贼作父

认贼作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希区柯克 《艳贼》 女性主义

阿尔弗雷德•希区柯克是举世公认的悬念惊悚大师,1964年的影片《艳贼》(Marnie)①是他后期的一部被忽视的力作,影片集中反映了希区柯克电影的女性观。该片表面上遵循父权制主流意识形态剥夺女性形象,深层下则潜藏着对父权制意识形态的颠覆和解构,为中国电影的女性形象的塑造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艳贼》的女性主义解读

《艳贼》讲述了美貌狡猾的女窃贼玛尔尼(蒂比•赫德伦饰)应聘进费城一家公司,当她企图再次作案时,被公司老板马克(肖恩•康纳利饰)识破,人赃俱获。马克以此胁迫逼婚,却发现她性冷淡。马克经过调查,才知道原来玛尔尼幼年曾受到犯,从此留下心理创伤,并导致强迫性偷窃癖。马克帮玛尔尼解开了心结,有情人终成眷属。

(一)《驯悍记》与“凝视的逆转”

英国女性主义电影理论家劳拉•穆尔维(Laura Mulvey)在她1975年的著名论文《视觉和叙事性电影》中,提出了关于积极“男性凝视”(Male Gaze)的父权制结构的命题。穆尔维指出,在一个两性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中,“看的分裂为主动的/男性和被动的/女性”,占主导地位的男性的目光把自己对性的幻想投射到照此风格化的女性形体上。男性中心文化持续地以女性身体作为书写其神话迷思的材料,女性在传统的癖角色中同时被人看和被展示,她们的外貌“被编码成强烈的视觉和色情感染力”,女性作为对象被展示出来,是“色情奇观的主导动机”,主流电影“干净利落地把奇观和叙事结合了起来”。[4]

另一位女性主义电影理论家玛丽•安•多恩(Mary Ann Doane)从电影观众的角度论证道:电影把观众区分为两种性别,并且只为一种性别服务,观众的凝视是被导向女性的身体的。[1]

《艳贼》与《后窗》、《眩晕》和《精神病患者》等希区柯克影片一样,以“看”为中心情节。影片表现了很多 “男性凝视”的场景,比如玛尔尼来应聘时,其实马克已识破她窃贼的身份,出于强烈的好奇心,便和她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马克的爱好就是驯服野生动物,他十分迷恋野性十足、桀骜不驯的玛尔尼。而玛尔尼并不知道,自己正处于马克的监视之下。而蜜月那场戏中,玛尔尼则完全被置于马克的“化凝视”之下,她的身体作为的景观被展示出来。由此,《艳贼》的表层叙事与莎士比亚的喜剧《驯悍记》相似,叙述的是一个有钱有势的占支配地位的男性对一个带罪在逃的处于弱势的女性的征服和驯化,男性宣判女性有罪。

虽然片中有不少表现“男性凝视”的镜头,但多数镜头是从女主角玛尔尼的视点拍摄的,她才是全片核心的、最具力量的角色,全片称得上是一部以探讨女性问题为核心的的“女性电影”②。《艳贼》在看似连贯的父权制意识形态表述中,却在其内部张力下分裂。实际上,该片与《眩晕》类似,深层叙事是“失势的诱惑”或“爱情造成的败坏” [2]250。马克受玛尔尼的美惑,由一个侦探和猎人,一步步自甘堕落成骗子、小偷和同谋犯,“爱情造成的败坏”使他站到了道德和法律的对立面,希区柯克最后成功地让马克“配得上”他的玛尔尼了。在玛尔尼盗窃公司保险箱的那个著名悬念段落中,希区柯克有意用分割镜头的场面调度和摄影手法展现一种对比,墙的一边是迟钝的女清洁工在为父权制社会服务,另一边是叛逆的女窃贼在破坏父权制社会秩序。这是希区柯克式的幽默,更恰是希区柯克兼父权制意识形态的服务者和破坏者双重身份的自我写照。

而且,影片结尾马克带玛尔尼去见她母亲时,还发生了“凝视的逆转”(Reversal of the Gaze)。 当玛尔尼被压抑的创伤性记忆清晰地重新回来时,希区柯克让视线与玛尔尼心灵之眼相匹配,它作为一面镜子,照着父权制,照着男性旁观者,一定程度上也照着女性旁观者,也是对玛尔尼母亲和马克的一种责备。最后,马克遵循玛尔尼的视点和欲望,对抗父权制,并宣判父权制有罪。[5]由此,希区柯克并未仅仅停留在掌握着金钱和语言的马克对有罪和有心理疾病的玛尔尼的拯救上,而是颠覆性地让马克最后站到了玛尔尼的立场,宣判父权制有罪,并代表父权制承担起伤害玛尔尼的罪责,进而用理解和真爱来愈合这个伤口。

(二)摧毁“视觉”

劳拉•穆尔维在她的论文中,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看本身就是的源泉”。 她指出,电影提供若干可能的,其一就是观看癖。男性观众“看”的“视觉”(Visual Pleasure)有两种:其一是窥淫性质的,这是积极主动的、挑衅性的,这种以被动的、化的女性形象作为对象;其二是自恋性质的,观看者在自恋中认同他的“理想自我”。而另一方面,女性观众拥有的只有“被看”的癖式的,或者通过伪装成男性,获得对男主人公“易装癖”式的认同。穆尔维在揭示了好莱坞电影中的父权力量之后,激进地呼吁“摧毁电影”,“孕育一种新的欲望的语言”。[4]

玛丽•安•多恩则补充道,像《煤气灯》和《蝴蝶梦》这样的1940年代好莱坞的女性电影叙述的是女性如何在最女性化的空间――家庭中成为受害者,为女性观众建构的是受虐式的观看位置。这样,女性观众只能从甘愿接受极度征服的受虐癖中得到,女性无法拥有欲望,只能成为“欲望的欲望”。[3]93

《艳贼》中,希区柯克不断地从玛尔尼的视点表现她对红色和暴风雨的恐惧,还有她那个可怕的噩梦,让创伤一次次地回归到玛尔尼的身体和心灵。直到结尾马克带玛尔尼去见她母亲,影片才解开谜团,完成了这个“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压抑的回归”与“凝视的逆转”。 原来,玛尔尼的偷窃癖是强迫性的,她因为小时候得不到母爱,便用偷窃来弥补爱的缺失。玛尔尼的性冷淡是因为幼年曾受到犯而失手用拨火棍打死了人,才留下严重的心理创伤。而在丈夫担任精神分析医生的那场戏中,希区柯克则借玛尔尼之口嘲讽马克的病态凝视,并揭露了精神分析的父权制本质。

观众跟随着这样一场扑朔迷离的精神分析回溯之旅时,也由起初的认同马克的凝视和拯救,或者认同玛尔尼的受虐,陷入“看的道德双重性”,进而陷入尴尬的自责和沉默的反思中。影片的治疗主题诱使观众去体味一种窘境并从中有所醒悟,得到升华和净化。希区柯克通过对的分析摧毁了观众的,使观众体味出伯纳德•赫尔曼为本片所作的悬疑配乐的另一种悲凉意味。

(三)金发女郎与“假面伪装”

法国精神分析家琼•里维耶(Joan Riviere)在1929年的著名论文《作为面具的女性气质》中提出了“假面伪装”(Womanly Masquerade)的理论,即女性气质(Womanliness)是一种为了符合社会对女性特性的解释和期待而做出的伪装,能够作为一个面具佩戴。里维耶不仅把这种伪装看成一种女性惯用的自我保护策略,而且认为这是女性气质固有的一种特征,真正的女性气质和假面伪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女性面具是女性企图在所处的父权制符号系统范围内解决自身主体问题的一种尝试。[1]

玛丽•安•多恩把里维耶的面具理论引入到女性观众理论中,认为把女性气质作为面具佩戴,能够为女性观众在自我和银幕上的影像之间创造一段距离。她不需要过分认同影像,而是游戏电影提供的认同,操控它们,从而获得自己的,实现自己的目的。[3]97

《艳贼》开场,希区柯克用大段篇幅和一系列特写镜头来交代玛尔尼是谁,但是通过一步步展现她不是谁来实现的。这是一个女人正在创造琼•里维耶所说的“假面伪装”,不断地乔装改扮成别人,更换名字、身份和外貌。观众起先只看到她的背影,直到她洗掉黑发,抖开金色长发那一刻,观众才首次看到她的面孔,知道她女贼的真实身份。

这是继琼•芳登(《蝴蝶梦》、《深闺疑云》)、英格丽•褒曼(《爱德华大夫》、《美人计》、《历劫佳人》)、格蕾丝•凯丽(《电话谋杀案》、《后窗》、《捉贼记》)、金•诺瓦克(《眩晕》)、爱娃•玛丽•森特(《西北偏北》)和珍妮特•李(《精神病患者》)之后,最后一个隆重登场的希区柯克“金发女郎”, 依旧美艳不可方物,外表冷漠矜持,带着难以捉摸的神秘气质。

唯一不同的是玛尔尼是一个冷淡的金发女郎,她虽迫于生计而诈骗偷窃,却决不愿沦为男人的,甚至以自杀抗拒马克的强行占有。对于玛尔尼来说,甚至天生“金发女郎”的形象也只是一个女性面具,她的“假面伪装”更彻底,她最根本的身份是“贼”,而不是“女贼”。尽管某种程度上,玛尔尼确实是在为马克的凝视而表演,把自己伪装成完美的、引人注目的景观,也不能避免自己成为马克投射的对象。但是她的破坏力量是惊人的,似乎是无意之中,她就颠覆了父权制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秩序,因为她“诱惑”马克站到了父权制的对立面。而女性观众正如玛丽•安•多恩所说,可以像玛尔尼一样把女性气质作为面具佩戴,从游戏希区柯克提供的认同中获得。

(四)另类的女性“他者”形象

“他者”(the Other)一词较早见于西蒙娜•德•波伏娃的《第二性》:“她是相对于男人来定义和区分的,……他是主体,是绝对,而她只是他者。 ……只有他人的干预才能把一个个体的人建造为他者。”[3]18波伏娃认为,女性不是女性自己的女性,而是男性社会秩序所归位的女性 ,是作为男性中心文化(菲勒斯)的“他者”而被建构的,扮演着父权制社会给予她们的规定角色。

在父权制社会的影像里,男性是依靠“被”的女性“他者”形象来赋予他的世界以秩序和意义的, 正是在女性身上安置了他的“匮乏”。 女性作为“他者”和“客体”确定了男性作为“自我”和“主体”的身份,作为“符号”的女性并没有固定的内容,她代表的是男性幻想和恐惧的投射,她在难以企及的、理想的美和自我牺牲的神话中被详细阐述。

《艳贼》却塑造了三种另类的女性“他者”形象:“金发女郎”、“知道太多的女人”和“穷凶极恶的母亲”。“金发女郎”与“假面伪装”相联系,从而为观众提供了一种游戏式的认同。马克的妻妹莉尔一角则代表了希区柯克电影中经常出现的“知道太多的女人”形象,如《火车怪客》中的妹妹、《眩晕》中的前女友、《爱德华大夫》中的女精神分析医生等。这些女性有独立自主的男性气质,不依附和屈从于男性,或是职业女性,或拥有非凡智慧。她们解除了父权制社会中男性对信息的垄断,有力地冲击了电影叙事线,她们瓦解了男性权力中心,象征着对父权制意识形态的威胁。玛尔尼的母亲一角则代表了希区柯克电影中经常出现的“穷凶极恶的母亲”形象,如《美人计》、《精神病患者》、《群鸟》等影片中的母亲。这些母亲一反经典好莱坞电影的“理想母亲”形象,表现得“露骨地穷凶极恶”。片中希区柯克让马克发起了寻母的历程,让这个父权制的继承者质疑一直以来父权制意识形态极力塑造的“理想母亲”形象,找到了令父亲们恐惧的“穷凶极恶的母亲”,从而撕破了母性“自我牺牲”的神话。由此可见,《艳贼》中的这三种女性“他者”形象都不是单纯为父权制意识形态服务的,而是隐含了对父权制意识形态的颠覆。

二、《艳贼》与其他希区柯克电影的比较

《艳贼》无论在内容、结构还是表现手法上都与希区柯克的其他影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呼应。

比如在内容和结构上,《艳贼》与《爱德华大夫》呼应和对称,前者是“英雄救美女”,后者是“美女救英雄”, 两部影片都既是情节的线索追踪侦破之旅,更是人物的精神分析回溯之旅。

在表现手法上,与《艳贼》中所表现的玛尔尼一样,希区柯克电影中的金发女郎常常与“假面伪装”相联系。比如《爱德华大夫》和《深闺疑云》中女主角摘下眼镜而成为“男性凝视”下意乱情迷的女人的隐喻,《眩晕》中的朱迪假扮玛德琳,《西北偏北》中的性感双面女特工等。金发女郎的神秘完全是为男人建构出来的,却被揭露为欺骗,希区柯克用电影手法上的“假面伪装”,一方面把“金发女郎”作为视觉景观以符合父权制意识形态的审美要求,一方面又在电影叙事中暴露这种“假面伪装”,蓄意解构父权制意识形态。

而且,希区柯克电影中的女性常常是男性焦虑的来源,是借以展现男性的隐秘困境的动因。因为基于性差异而建构起来的女性形象既给男性观看者带来,也激起了他由“情结”产生的焦虑。比如《艳贼》中玛尔尼引发了马克的病态凝视,揭露了他作为父权制社会楷模的虚伪;《蝴蝶梦》中丽贝卡使马克西姆饱受折磨,是他挥之不去的噩梦;《爱德华大夫》中彼得森唤起了J.B的诡异梦境和创伤性记忆,使他持久的莫名焦虑得以释放;《眩晕》中玛德琳加重了斯科蒂的眩晕症,暴露了他的虚弱不堪;《精神病患者》中玛丽安诱发了诺曼•贝茨的变态犯罪,使他的分裂人格和幽深阴暗的潜意识得以展现。希区柯克电影中的女性破坏叙事的平稳性,使影片充满悬念的激流。她们威胁电影文本中父权制意识形态的连贯性,撕破其透明性,揭示了父权的人性秩序的两难处境,成为其矛盾所在。

《艳贼》等希区柯克电影所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意义的双重性,微妙地揭示了父权制意识形态中的男性困境。一方面,男性把女性建构为菲勒斯中心文化的“他者”,把女性驱逐到父权制社会的边缘,剥夺女性的形象和话语。另一方面,女性同时体现了男性的“幻想”的物恋对象与欲望投射的“客体”,以及对母性丰足的久远记忆和依恋,因而也是一种威胁。这是男性主导和性别歧视的父权制意识形态中男性无法摆脱的永恒困境,而要突破这种作茧自缚式的性别困境,恐怕唯有废弃男女二元对立和去男性中心化,代之以更平等、更宽容、更多元的性别意识和性政治。

三、从《艳贼》反观中国电影中的女性形象

本文通过对一部被忽视的希区柯克式的女性电影《艳贼》进行女性主义解读,一方面试图澄清对希区柯克电影的女性观的误解,驳斥认为希区柯克电影是厌女症文本的偏见;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对我国的女性主义电影批评和创作有所裨益,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西方引入女性主义电影理论这一崭新的视野以来,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中国的女性主义电影批评已初具规模,但对女性主义仍存在一些混淆和误解。中国的电影创作也尚未完全挣脱封建社会形成的根深蒂固的男权思想的桎梏,尤其是一些占据影坛主流地位的男性导演仍把女性建构为“他者”而放逐。

例如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影响了整整几代人的中国经典电影的最后一位大师谢晋,在他的“反思三部曲”中仍是在叙述母性自我牺牲的神话,把女性(《天云山传奇》中的冯晴岚、《牧马人》中的李秀芝、《芙蓉镇》中的吴玉音)塑造为父权制社会的道德楷模,她们没有独立的女性意识,她们的存在价值是抚慰饱受创伤的男性。中国现代电影的开创者之一、第五代导演的领军人物张艺谋,从成名期的艺术片《红高粱》中的我奶奶、《菊豆》中的菊豆、《大红灯笼高高挂》中的颂莲,到新世纪的商业大片《英雄》中的飞雪和如月、《十面埋伏》中的盲歌伎、《满城尽带黄金甲》中的丰乳奇观,仍在持续地把女性展现为对象和视觉景观以满足男性凝视的欲望和西方对东方的“奇观”想象,从而实现了艺术与商业的成功结合并把中国电影推向了世界。由此,女性在张艺谋的电影中成为双重的“他者”:男性观众眼中性别意义上的“他者”和西方观众眼中文化意义上的“他者”。

而女性导演群体虽然也自觉地创作了不少的女性电影,塑造了一批鲜活的女性形象,比如张暖忻的《沙鸥》中所有的付出似乎只是为了失去的沙鸥、胡玫的《女儿楼》中在事业的不断进取中失落了爱情的乔小雨、李少红的《红粉》中性格迥异但风采各具的秋仪和小萼等,但具有真正的女性意识并成功表达出来的完全意义上的女性主义电影则比较缺乏,女导演黄蜀芹的《人•鬼•情》是个中翘楚。该片用“花木兰”镜式隐喻,以女艺术家秋芸的故事呈现了中国现代女性面临的性别困境、情感困境与文化困境,深刻地表达了一种扭曲的女性话语。

四、结语

鉴于中国的女性电影仍然受困于父权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重束缚,《艳贼》等希区柯克电影把对父权制意识形态的颠覆表现为暗流汹涌,是一个非常富有启发性的个案,为中国电影的女性形象的塑造提供了一些启示。

注释

①影片名又译为《玛尔尼》、《大情人》等。

②即“the Woman’s Film”,也译为“妇女电影”,虽以女性为主人公,但不一定采取女性主义的观点和态度,因此不同于采用女性主义视角、致力于表达自觉的女性意识的“女性主义电影”(the Feminist Film)。

参考文献

[1] 游晓燕. 女性主义电影批评关键词[J]. 咸宁学院学报,2009(4).

[2] [法]弗朗索瓦•特吕弗. 希区柯克与特吕弗对话录[M]. 郑克鲁,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 [英]休•索海姆. 激情的疏离:女性主义电影理论导论[M]. 艾晓明,宋素风等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4] Mulvey, Laura. Visual Pleasure and Narrative Cinema. Screen, 1975, Vol. 16 Issue 3, p6-18.

[5] Manlove, Clifford T. Visual "Drive" and Cinematic Narrative: Reading Gaze Theory in Lacan, Hitchcock, and Mulvey. Cinema Journal, 2007, Vol. 46 Issue 3, p83-108, 26p.

作者简介

认贼作父范文第2篇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那个人”因为偷生产队的东西,还导致一个追赶他的人掉到河里淹死,成了罪犯,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母亲和“那个人”离了婚,带着我独自生活。

小伙伴们常常拍着手齐喊:小树小树,有贼作父!我高声反驳:“那个人”不是我父亲。

“那个人”成了我心底永远的伤疤。

“那个人”出狱时,我正上小学五年级。母亲问我:小树,你还要不要“那个人”做你父亲?我摇头,很坚决:不要!“那个人”只好住到废弃多年的老房子里。

后来,我考上了县重点高中,第一学期就得交四百多块钱的学杂费。母亲去找村支书,求他暂时给我在村灶具厂安排个活儿,好挣点儿钱凑学费。村支书同意了,把我安置在仓库里打杂。我看到“那个人”也在灶具厂做工。我耷拉着眼皮,不正眼瞧他。

九十年代的那场洪灾,让我家陷入极度贫困。念高中那年,母亲又问我:你还要“那个人”做你父亲吗?我警惕起来:不要。母亲啜泣了:实话告诉你,这学期你用的钱,大多是他出的,我一个人就是拼死拼活也供不起你啊。我感到了一阵羞耻:早知道你用那个贼的钱,我就不念高中了。

母亲瞪着眼,吼道:不许叫他贼,要不是他隔三差五偷点粮食,我们娘俩早就饿死了。那个时候,大伙儿都饿,都偷……我不由得颤抖了一下,打断母亲的话:这事以后再说,好吗?母亲只得闭了嘴,低下头。

高考后一个多月,我收到了一所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母亲很高兴,之后就问我:开学得带多少钱?我看看缴费清单,上面显示的数目是一千三,就随口说:得千把块钱呢。母亲开始掐指算账,一副忧心忡忡的样子。我狠狠心:大学我不上了,我想进灶具厂上班挣钱。

母亲很气愤:你如果不想让你的后代也读不起书,你就得去读大学。母亲的话令我震撼,我动摇了,可是,我不想再用“那个人”的钱。

在我看来,不管怎么样,那个人是做过贼的,而且还葬送过一条性命。

九月初,母亲卖了猪和羊,凑了一千两百多块钱。她心情很轻松:一千块钱你用来交学杂费,两百多块钱作为第一个月的生活费。我张张嘴,但我没有吱声,因为母亲已经很不容易了。

晚上,我动起了脑筋:空缺的钱到哪里去弄呢?我想到了村灶具厂的仓库,我不如先去“借”点灶具救急,等将来赚到钱再想办法将功赎过。说干就干,我溜出了家门。

没想到,收购站的老板对我的“废品”很感兴趣,答应每个给我十块钱。我昏了头,红了眼,一发不可收拾,连续几个晚上出入仓库。

当我的所得达三百块钱时,我提醒自己该收手了。可是,夜幕降临,我的心又开始发痒。我突然意识到自己初衷的荒谬――我已经嗜偷成瘾,是一个贼了。我像瘾君子一样无力地对自己保证:今晚是最后一次,下不为例。

我轻车熟路,爬进仓库,正要动手,忽然从窗户的缝隙里看到外面陡然冒出许多光柱,这些光柱显然在向我围拢。不好,肯定是村里发现丢了东西,在这里设下埋伏。完了,我的大学梦完了!

正万念俱灰时,黑暗中蹿出一个人,借着朦胧的光,我认出他就是“那个人”。他什么时候跟踪我,是怎么进来的,我丝毫没有察觉。“那个人”举起一件灶具照我脑袋就是一下。我一懵,瘫倒在地。仓库的门被踢开了,电筒把屋子照得雪白。“那个人”凶巴巴地指着我:兔崽子,竟敢跟踪你亲老子,坏老子的好事!说着,抬脚还想踢我。人们一拥而上,将他摁倒,嚷嚷着:抓到了,抓到了,他还打伤了自己的儿子。

阴差阳错,“那个人”又成了贼,而我,俨然是大义灭亲的少年英雄。

我完全清醒时,已躺在自家床上。母亲眼睛又红又肿,手中捏着一叠零碎的钞票,那是我藏在被单下的销赃款。她神情恍惚,反复念叨:你为什么总是那么委屈自己呢?我恍然大悟,是“那个人”拯救了我,拯救了我这个准大学生,拯救了我这个一直不愿叫他父亲的儿子。

只是,我不能理解母亲所说的“总是”的含义。母亲似乎看懂了我的眼神:十几年前,他和另一个人到生产队偷粮食,被夜巡的乡干部发现,就一前一后逃跑,凫水时,另一个人小腿突然抽筋,淹死了。他被抓后交待,死掉的人是为了逮他这个贼才被淹死的。哎,被淹死的人家里比我们穷,为了那一家人能够得到救济活下去,他就撒了谎。现在,我希望你记住,他是个好人,你不是贼的儿子,你不应该干出贼的勾当。

这些年来,我总顽固地认定“那个人”是个坏人!为了不让自己的儿子有一个曾经坐过牢的父亲,他就一个人孤苦伶仃地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为了儿子,他不惜一切,再次背负起贼的罪名。我嚎啕大哭,为“那个人”的痛苦和伟大。

认贼作父范文第3篇

  “谋杀”是中国古代杀人罪之首,也是中国古代刑律乃至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迄今为止,中外学者对“谋杀”已进行了一些初步研究,如夏勇所撰《唐代的谋杀罪》、[1]仪浩所撰《中国古代谋杀罪考》、[2]闵冬芳所撰《中国古代“谋杀”概念的形成与演变》,[3]另有一些专著虽非针对谋杀进行系统的研究,但其内容对谋杀也有所涉及,如韩相敦所著《传统社会杀伤罪研究》,[4]等等。现有研究成果或是从宏观上阐释谋杀的含义、或是具体挖掘某一朝代谋杀的具体内容、或是对古代谋杀概念的发展做整体描述,均未对谋杀这一概念产生、发展的关键阶段——秦汉至唐代进行深入分析,也未具体的比较秦汉律与唐律中的谋杀在法律条文、原理方面的关系。本文拟从谋杀的含义与律文表述、共同犯罪的形态、行为阶段等方面,将秦汉律与唐律的相关内容做一比较,试图从实证的角度揭示谋杀自秦汉至唐代的发展变化情况,希望能进一步促进学界关于秦汉律与唐律的比较研究。

    一、秦汉律中的谋杀从属于贼杀、盗杀等罪名,唐律中的谋杀是独立的罪名

    竹简秦汉律中,关于谋杀的记载多附属于贼杀、盗杀,如睡虎地秦律中的“甲谋遣乙盗杀人”、[5]“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谋)”,[6]张家山汉律中的“谋贼杀、伤人”、“贼杀人,及与谋者”。[7]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中,尚未见到关于“谋杀”独立且详细的定罪量刑规定。据此可以推测,中国古代的谋杀应当是贼杀、盗杀等法律概念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派生的产物。从秦、汉简牍中对谋杀的解释来看,秦汉时期应当是谋杀这一概念产生、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关于这一点,蔡枢衡先生认为:“谋杀是后来才有的概念。秦、汉正是这两个概念(谋杀、贼杀)过渡的末期,所以汉律中既有贼杀,还有谋杀和故杀,实际还有更多的类型,绝不止这些。”[8]因此,秦汉时期的谋杀可初步概括为谋划实施贼杀、盗杀等杀人行为。①

    基于谋杀与贼杀、盗杀等罪名在定罪方面的派生关系,秦汉律中的谋杀在科刑方面少有独立的规定,而是比照贼杀、盗杀等具体罪名。《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9]甲的行为被处以磔刑,结合《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盗律》中关于“盗杀”的规定:“群盗及亡从群盗,殴折人枳(肢)、胅体及令佊(跛)?(蹇),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及投书、县(悬)人书恐猲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盗发冢(塚),略卖人若已略未卖,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10]盗杀在汉代被处以磔刑,那么可以推断,甲谋遣乙盗杀人而被处以磔刑,则甲很有可能是被处以盗杀之刑。《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贼律》载:“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11]谋贼杀与贼杀处以同样的刑罚,若犯罪对象死亡即同处以弃市之刑,若犯罪对象未死亡则同处以黥为城旦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贼律》载:“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12]这也证明了谋贼杀与贼杀科以相同的刑罚。

    《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记载了西汉高祖六年的一起谋杀案件,从中也能看到谋贼杀与贼杀科处同样的刑罚:

    苍曰:故为新郭信舍人,信谓苍:武不善,杀去之。苍即与求盗大夫布、舍人簪余共贼杀武于校长丙部中。……鞠(鞫)之:苍贼杀人,信与谋,丙、赘捕苍而纵之,审。敢言之:新郪信、髳长苍谋贼杀狱史武,校长丙、赘捕苍而纵之,爵皆大庶长。律:贼杀人,弃市。以此当苍。律:谋贼杀人,与贼同法,以此当信。律:纵囚,与同罪。以引当丙、赘。当之:信、苍、丙、赘皆当弃市,系。[13]

    淮阳郡新郪县县令信令其舍人长髳苍杀害狱史武,长髳苍与求盗大夫布、舍人簪余共同将武杀死。捕吏丙、赘捕得苍后,得知系县令信指使其杀武,故将苍释放。案发后,布、簪余在逃,信、苍、丙、赘归案。根据《奏谳书》所引的汉律:“律:谋贼杀人,与贼同法,以此当信。律:贼杀人,弃市。以此当苍。”信与苍皆被处弃市,这与汉律的规定一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贼律》载:“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14]丙、赘因纵囚,同样被处弃市,故“信、苍、丙、赘皆当弃市”。

    唐律中的谋杀已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且是唐律中内部结构最为庞杂的罪名之一,②科刑方面具有独立的刑罚适用标准,且依照具体行为对象、行为阶段、首犯与从犯的不同而有比较详细的分类。一般谋杀与特殊谋杀是唐律谋杀从类型上最为基本的划分,其划分依据是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间是否存在律文所明确规定的身份关系。具体地说,一般谋杀是谋杀与己无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唐律疏议·贼盗》“谋杀人”条(256)对一般谋杀的定罪量刑规定有比较清晰的记载:“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余条不行,准此)”特殊谋杀是谋杀与己有身份关系的人,如下级官吏或平民谋杀官长、亲属之间的谋杀、部曲或奴婢谋杀主人,还包括谋杀故旧亲属、奴婢谋杀旧主等,以下详述。

    下级官吏、平民谋杀官长主要载于《唐律疏议·贼盗》“谋杀制使府主等官”条(252):“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工、乐及公廨户、奴婢与吏卒同。余条准此)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亲属之间的谋杀主要载于《唐律疏议·贼盗》“谋杀期亲尊长”条(253):“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 依故杀法。”亲属之间的谋杀内容略显复杂,分为尊长谋杀卑幼与卑幼谋杀尊长两种情况。卑幼谋杀尊长的定罪量刑细节律文列举得较为清晰,尊长谋杀卑幼情况较为复杂,“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这是唐律谋杀唯一比照故杀科刑的情况,从中也能看到唐律谋杀在定罪量刑上沿袭秦汉律谋贼杀的痕迹。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完全比照故杀科刑,而是以谋杀的首从科刑规则修正了故杀的刑罚适用标准。唐律中,关于故杀的规定排斥了共同犯罪的情况,也就不可能有首从科刑的情况,③而尊长谋杀卑幼是在故杀的基础上又区别了首谋者、从而行者、从而不行者的具体科刑,即是律《疏》所言:“谓罪依故杀法,其首各依本谋论: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部曲、奴婢谋杀主人主要载于《唐律疏议·贼盗》“部曲奴婢谋杀主”条(254):“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谋杀故旧亲属、奴婢谋杀旧主主要载于《唐律疏议·贼盗》“谋杀故夫祖父母”条(255):“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余条故夫、旧主,准此)”

    二、秦汉律中的谋杀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唐律中的谋杀是任意的共同犯罪

    竹简秦汉律中,谋杀的记载附属于贼杀、盗杀,基于这些记载,秦汉律中的谋杀应当是共同犯罪,而且以现代刑法理论审视应当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即秦汉律中的谋杀只能由多个犯罪主体共同实施才能构成,若是由单个犯罪主体实施的杀人行为则构成其他杀人犯罪而非谋杀。目前所见的关于秦汉律谋杀定罪量刑的相关材料,并未规定谋杀必须由数人共同实施。但根据现有材料,应该能得出这一结论:首先,从文献记载来看,睡虎地秦律中记载了“甲谋遣乙盗杀人”、张家山汉律中记载了“贼杀人,及与谋者”,这显然是共同犯罪。其次,从犯罪行为的内容与属性来看,谋盗杀与谋贼杀可以看作复合的犯罪行为,其包含两个具体的行为:盗杀、贼杀等实际杀伤行为和谋划行为,结合“谋遣”、“与谋”的记载,两个具体行为应当由两个不同的犯罪主体实施。若仅有实际杀伤行为,则属盗杀或贼杀,不必另定“谋贼杀”或“谋盗杀”的罪名。最后,西晋张斐对“谋杀”之“谋”做出了解释:“二人对议”,此种解释不是张斐首创,应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秦汉律中“谋”的影响。

    唐律中典型的谋杀形态为二人以上共谋杀人,即通常情况下唐律中的谋杀为共同犯罪,《唐律疏议·贼盗》“谋杀人”条(256)律《疏》载:“‘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律《疏》对“谋”的注释显然受到了张斐撰《晋律注》中“二人对议谓之谋”[15]的影响,唐代以后的律学著作对“谋”的注释也完全承袭了这个解释。④独谋杀人是唐律谋杀的特例,《唐律疏议·贼盗》“谋杀人”条(256)律《疏》载:“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即唐律对于“独谋杀人”是有条件地与其他谋杀行为同等对待,其条件即律文中所规定的“事已彰露,欲杀不虚”。因此,“独谋杀人”是修正的谋杀形态。以现代刑法学的理论审视,唐律中的谋杀是任意的共同犯罪,既能由多个犯罪主体共同实施构成犯罪,也能由单个犯罪主体单独实施构成犯罪。

    唐律对典型的谋杀即共谋杀人中主犯与从犯的判断及科刑有详尽的规定,造意者原则上为谋杀犯罪的首犯,其余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均为从犯。依据谋杀行为实施的不同阶段,首犯、从犯的具体含义与科刑又有区别。

    若谋杀行为仅处于谋划阶段而未实际着手实施杀伤行为,则首犯、从犯皆为谋划实施谋杀行为的人。其中,“先造意者为首”即率先表明犯罪意图、谋划犯罪方案的人为首犯,其余附和犯罪计划的人为从犯。按《唐律疏议·名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42)律《疏》载:“‘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

    若谋杀行为已着手实施,虽未致犯罪对象死亡但杀伤行为已致犯罪对象伤害,则首犯、从犯的判断仍是以“造意”为标准,《唐律疏议·贼盗》“谋杀人”条(256)律《疏》规定:“‘造意者’,谓元谋屠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即造意者虽未实施具体的杀伤行为,仍为首犯,那么造意者实施了具体的杀伤行为自然仍是首犯;从犯包括单纯附和犯罪意图与实际参与杀伤行为两种。

    若谋杀行为已致犯罪对象死亡,则造意者仍为首犯,造意者是否实际实施杀伤行为仍然不影响首犯的成立。从犯同样包括附和犯罪意图与参与杀伤行为两种,若是从犯实际参与了杀伤行为,根据从犯的行为在实现犯罪目的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又分为“加功”与“不加功”两类。至于判断是否“加功”的标准,《唐律疏议·贼盗》“谋杀人”条(256)载:“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藉,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

    唐律中的谋杀虽然在定罪的层面详细规定了首、从判断的具体标准,但在量刑的层面有时并不一定能体现出首、从的差别。在规定各种具体谋杀的律文中,若出现“皆”字例则不分首从同等处刑,如皆斩、皆绞、皆流二千里之类。⑤若律文未明确规定“皆……”则分、首从科刑。唐律中的谋杀原则上依据以下标准科刑:首犯“处以全罪(各本条所规定之基本刑)”[16];实际参与杀伤行为的从犯在首犯科刑的基础上减一等科刑,按《唐律疏议·名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42)载:“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仅附和犯罪意图的从犯又在实际参与杀伤行为的从犯科刑的基础上减一等科 刑,按《唐律疏议·贼盗》“谋杀人”条(256)载:“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余条不行,准此)”

    三、秦汉律中的谋杀未详细区分行为阶段,唐律谋杀划分明晰

    谋杀行为不同阶段划分的意义在于:区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与科处刑罚的轻重。依据现有材料可以推测,秦汉律中的谋杀行为包括未杀与已杀两个阶段,谋杀人未杀的危害性比谋杀人已杀轻,科刑自然也相对为轻。《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臣妾牧(谋)杀主。’可(何)谓牧(谋)?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谋)。”[17]秦律谋杀之“谋”强调的是犯罪结果未发生,即未杀而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贼律》载:“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18]同时,张家界古人堤汉简存有汉律“谋杀人已杀”篇目,[19]根据现有记载,秦汉律中的谋杀分为杀人与未杀两个阶段。

    若以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形态审视秦汉律中的“谋杀未杀”,其可能包括三种具体含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依据现有材料无法进一步判断更加具体的含义,即依据犯罪对象未死亡这一结果,不足以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三种具体情况中有所区分。仅可以推测秦汉律中谋杀行为阶段的判断标准是致人死亡之犯罪结果是否出现,若谋杀行为已致犯罪对象死亡,自然属于谋杀已杀;若未致犯罪对象死亡则为谋杀未杀。

    结合《通典》所引魏律的内容,可以发现魏律在谋杀行为阶段的划分上较之秦汉律更为细致:“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20]谋杀分为谋而被发觉(谋而未行)、已伤及杀而还苏(谋而已伤)、谋而已杀,其科刑由轻逐渐加重。魏律与唐律中谋杀行为阶段的划分已基本一致。可以看出,秦汉律与唐律关于谋杀人行为阶段的划分方面具有明显的沿袭、发展痕迹,而这一演变过程在秦汉至唐的历史过程中并未中断。

    唐律中的谋杀的具体行为阶段上文已略述,大致包括单纯的谋划杀人与实际实施杀伤行为两种,实际实施杀伤行为的情况又根据杀人意图是否实现分为两种,即谋杀行为致犯罪对象伤害与致犯罪对象死亡。《唐律疏议·贼盗》“谋杀人”条(256)根据谋而未行、谋而已伤与谋而已杀三个具体阶段对一般谋杀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其他类型的谋杀也根据此种行为阶段规定了刑罚科处的不同情况,如《唐律疏议·贼盗》“谋杀制使府主等官”条(252)载:“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又如《唐律疏议·贼盗》“谋杀故夫祖父母”条(255)载:“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结语

    中国古代刑律中“谋杀”是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从其形成来看,谋杀是贼杀、盗杀等法律概念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派生的产物,秦、汉时期是这一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从其发展来看,谋杀自贼杀、盗杀等概念中独立出来以后,逐渐形成了庞杂的概念体系,谋杀在法制史上的地位、重要性也超过了贼杀、盗杀等概念,成为传统刑律中杀人罪之首,唐代是这一概念发展、完备的关键时期。秦汉律与唐律中的谋杀在含义、行为阶段、科刑、犯罪形态等方面的律文表述上,都有较大的差异,但从中仍能明显地看出唐律谋杀对秦汉律的沿袭与继承。结合明、清律的相关记载,谋杀自唐以后的含义再无实质的发展变化。⑥

    注释:

    ①蔡枢衡认为:“若用近代刑法意识来加以分析,谋杀自是故杀的一种”。参见参考文献[21]第149页。但另一方面,既然竹简秦律中有“谋盗杀”的记载,就不能排除“谋杀是盗杀的一种”的可能。

    ②“谋杀”为唐律杀人罪之首,其在唐律刑法体系中重要的地位、庞杂的含义及较为严酷的科刑与其他杀人罪相比较是非常突出的。

    ③唐律中数人实施的杀人行为皆为谋杀,故杀不存在数人共同实施的情况,如明代律学著作《读律琐言》载:“言故杀者,故意杀人。意动于心,非人之所能知,亦非人之所能从。意欲杀人,先以告于为从者,使随我而杀之,则为谋杀,非故杀也。故杀出于一人之意,此故杀之不可以从论也。”参见参考文献[22]第353页。

    ④如元人徐元瑞释“谋”为“二人对议”。参见参考文献[23]第60页。

    ⑤《唐律疏议·名例》“共犯罪本罪别”条(43)对“皆”字例的含义与适用情况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疏》议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皆斩。’如此之类,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科之。又,贼盗律云:‘谋杀人者,徒三年。假有二人共谋杀人,未行事发,造意者为首,徒三年;从者徒二年半。’如此之类,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元代人徐元瑞也在律学著作《吏学指南》中对“皆”字例作了说明:“罪无首造谓之皆。凡称皆者,不以造意随从人数多寡,皆一等科断也。”参见参考文献[23]第54页。

认贼作父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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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贼作父范文第5篇

形容人的贬义词有小肚鸡肠、鼠目寸光;形容风景的有生灵涂炭,寸草不生,穷乡僻壤等。

具体内容形容人的贬义词:心猿意马、认贼作父、东窗事发,有始无终,三心二意、为非作歹、胡言乱语,为虎作伥、小肚鸡肠、鼠目寸光,碌碌无为、跳梁小丑,惹是生非、弄巧成拙、成事不足,道貌岸然、心怀鬼胎、强词夺理,卑鄙无耻,臭名远扬倒行逆施,奴额婢膝,认贼作父,声名狼藉,恬不知耻,蝇营狗苟,以怨报德,做小伏低等。

形容风景的:穷山恶水,寸草不生,生灵涂炭,浊浪滔天、昏天黑地、阴霾笼罩、荒芜之地、人迹罕至、荒无人烟、荒山秃岭、穷乡僻壤等。

二字贬义词:自私,虚荣,狡诈,虚伪,冷漠,龌龊,卑鄙,无耻,下流,脑残、呆傻、猥锁,奸诈,狡猾,轻佻、浅薄、孟浪、肤浅,白痴,变态等。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