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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工作方案

遴选工作方案

遴选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据统计,近五年崇川区院通过公开遴选共被选调13人,其中省检察院2人,省纪委1人,市检察院6名,其他机关4人。基层检察官公开遴选对基层检察院、被遴选人员以及遴选制度方面的问题逐渐呈现,影响着遴选工作的深入推进。

一是造成基层检察队伍优秀人才流失。由于遴选制度的推行,上级院缩小了直接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的招录比例,而是招录基层检察院具有工作经验的优秀人员。而且,往往通过量化的条件设置,将遴选对象确定在35周岁左右并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群体。这一遴选范围,目标直指基层院的优秀年轻骨干甚至是科室负责人。从近年来江苏省各市检察机关遴选工作实践看,基层院此类的优秀人才被上级检察院以遴选的方式进行“掐尖”。遴选机制直接导致基层院人才青黄不接,“贫血”现象加剧。一是人才储备不足。基层检察院都有干警培养的中长期计划,以形成本院人才梯队。但是遴选制度中断了基层院的人才培养。就崇川区院而言,2008年被省院和省纪委选调3人,分别是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全省十佳公诉人以及反贪办案骨干,均为院中坚力量。这样的优秀人才被遴选后,往往面临着人才断层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二是检察队伍不稳定。基层院遴选后人才外流的涟漪效应凸显,基层院检察队伍很不稳定。如崇川区院近五年在编流动人员(含进出)达 45人,其中招录或从其他院选调32人,遴选输出有13人。基层院由于职数、编制的限制,检察官晋升机会空间狭窄。公开遴选制度有助于基层院的年轻干警拓宽个人发展空间。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积极地报考、备考,甚至花费较多时间,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工作精力。同时,受遴选制度辐射,检察队伍中出现频繁的人员调动。此类情形影响着基层院整体检察队伍的人员搭配、优化组合及各项检察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三是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件多、人手少、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以崇川区院为例,五年来编制数基本未变,只增加了2个,但案件数增加了21.3%;目前以占比全市8.5%的干警,办理了占全市21%的刑事案件。随着新“两法”实施,执法规范化和队伍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检察工作量不断加大,检察工作需要与编制管理规定、干警队伍力量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崇川区院优秀干警的不断“输出”,更是加剧了这一矛盾。

二是被遴选的检察官存在发展困境。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设立的动因之一是解决基层院部分优秀检察官的发展空间狭窄问题,但在实践中,虽然上级检察院在科级职数方面较为宽松,但基层院的科级领导干部遴选到上级院后只保留原有级别,领导职务要转为非领导职务,各方面的待遇有所下降。特别是对于在基层院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由于上级院的职数存在“僧多粥少”的问题,如果其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没有在短时间内得到重新认可,则在几年之后同样面临晋升困境。同时,被遴选人员需要离开自己熟悉的工作、生活、人际环境,迅速适应并融入新的环境,这对被遴选者带来心理和现实的双重考验。

三是遴选方式方法不尽合理,人岗不适多有存在。结合近年来遴选工作实践,从高检院到各省市院,遴选条件上往往是从学历、年龄、工作年限等方面予以规定,遴选方式则一般是笔试加面试。这一遴选规定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但仍存在不足。如对于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规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年轻检察官工作年限不够、工作年限够的人员又超龄的问题;以考试作为遴选的主要方式,虽然程序上保证公平,但部分业务骨干会由于工作繁忙,无法抽出时间和精力去备考,而在笔试环节即被淘汰,因而容易出现人岗不适的情形。

为充分发挥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在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方面的优越性,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逐步建立上下级院检察官的长效交流制度。检察官基层遴选工作不应仅仅是将基层优秀人才“挖”到上级院,而是为了更合理的配置人才资源。因此,建议上级院从基层院遴选检察官的同时,也选派干部到下级院挂职锻炼,实现上下级院共同培养优秀检察官,从而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素质的整体目标,同时减轻基层检察院因遴选工作被“掐尖”之痛,达到“补血”效果。

二是遴选程序的设定应更加科学合理。遴选不同于面向高校、社会招考初任检察官,其考试重点不应局限于一般公务员考试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应变能力,而应注重对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工作责任心、沟通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因此,在遴选中应适当降低考试(尤其是笔试)在总成绩中的比重,而将平时工作业绩作为加分项目计入总成绩,并增加适岗评价这一遴选程序,最大程度地选拔到工作能力强的“人岗相适”人员。另外,遴选岗位的设定也应覆盖不同的年龄和职级。

遴选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此次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上海实行的员额制将法官员额比例从原有的56%减至33%,涉及法官的切身利益,这是一场自我革命,一场动自己的“奶酪”的硬仗,也可以说是改革的最大难点之一,被称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为适应改革对上海的新要求,在上海市委政法委的全力推进下,2014年12月13日,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应运而生。此后,以遴选委员会为中心,围绕法官遴选工作,上海法院诞生了全新的“上海方案”,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经验”。

两次遴选共计2302名法官入额

叶青、何勤华、沈国明、陆定芳、郑成良、盛勇强、陈幅宽、盛雷鸣、章华……

十几位委员围坐一圈,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对上海4家试点法院和4家试点检察院的首次遴选现场,委员们的面前是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逐一进行陈述答辩。

此前,与会委员已对遴选候选人的办案业绩、履职情况、考试考核以及员额限额等因素做了综合考量,面试结束后将对每个遴选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最终按照1.2:1的差额比例遴选。

因对法官、检察官进行遴选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为依法、规范、公正做好首次遴选工作,遴选委员会前期召开了2次主任会议和1次全体委员会议,就遴选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酝酿,达成共识,并审议通过相关制度规定。遴选委员会包括15位委员,并附设由资深的法学专家等组成20人左右的专家库,同时在上海高院设立法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

2015年3月21日-22日,面试结束后,遴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确认上海法院4家试点法院中的531人纳入法官员额管理建议名单,经上海高院党组审议、公示后,方可确认入额。

今年7月,司法体制改革在上海市全面推开,上海法院蹄疾步稳,经过一年的探索,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经验。2015年8月底,上海全市首批入额法官遴选工作启动,8月31日,遴选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确认1771人纳入法官员额管理建议名单。

经过两次遴选,上海法院最终共计确认1879名审判员、423名助理审判员入额。这些法官们“过五关斩六将”,经过了申请报名、岗位承诺、入额基本条件审查、业绩考核、入额考试、审委会面试、遴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党组审议以及公示9个步骤,最终得以成为一名“入额法官”。

遴选委员会的面试对于法官来说是个重要的考验,对于面试官而言也不是件容易的事。作为遴选委员会主任,沈国明坦承自己“压力山大”,“每个参与面试的人员都很优秀,我们要好中选优,就总有人会被淘汰。”但他也表示,建立遴选委员会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践行司法改革对司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今后,遴选形成一种机制后,将有效提升整个司法队伍的质量,同时也将促进司法人员积极向上,确保实现司法公平正义。”

首次从律师中遴选法官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遴选优秀人才进入司法系统,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市全面推开后,上海又迈出的一大步。

今年7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商建刚拟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白江被正式任命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这是上海首次探索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高级法官、检察官。

与法官的遴选相比,律师、法学专家想要“入额”也需经过层层选拔。2015年4月16日至30日,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针对律师、法学专家了公开选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公告,经资格审查、笔试后,5月31日,遴选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笔试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有3名人员通过。随后,遴选委员会对3名面试合格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商建刚、白江分别作为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的建议人选,由遴选委员会向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致函推荐。最终,二人于7月23日被正式任命。

沈国明表示,当时共有13名律师参与了遴选,但经委员们的综合考评,最终选任了商建刚,“当时面试下来,我们也觉得他的表现是最好的。”

目前,商建刚已在上海二中院民六庭工作了3个月,主要审理金融借款、典当、保险、保理以及民间借贷相关案件。截止至2015年11月13日,商建刚共审理了27件案件,审结10件,“已经完全适应了法院的工作节奏,工作时间主要用在研究案件、与当事人沟通等事项上,很充实。我对自己的办案要求就是高效、公正、让当事人有获得感,”他还告诉笔者,“希望有更多的律师经过遴选成为一线法官。”

时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教生表示,选拔优秀律师和法学家到司法实务一线工作,有利于发挥他们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利于推进法官、检察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人才交流渠道,促使法官、检察官内部增强竞争机制。

委员献言献策提高法官素养

随着上海全市法院首批入额法官遴选工作的基本完成,对入额法官进行职业化、专业化、系列化培训,提高入额法官的综合素质,成为了当务之急。

2015年9月28日,上海高院邀请部分上海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前来高院调研,召开了以“提高法官素质、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推进司法改革、促进法院工作”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遴选委员会委员对如何提高法官素养、完善入额法官培训等内容进行深入讨论,就法院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沈国明认为,遴选委员会起到的是对法律专业人才入额把关的作用,但并不能解决法官、检察官整体队伍的所有问题。司法工作是经验性很强的工作,法院针对入额法官进行培训很有必要,尤其是年轻法官,需要尽快成长起来,真正担负起“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

上海市公务员局副局长庄炜建议,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和实践的问题,法官首先要有健全的人格,良法善治,“善”是法官最重要的品质,对法官的培养要注重综合素养的提高。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术委员会主任郑成良提出,针对年轻法官的培训,在提高司法道德素质上应当以行为规范为主,在业务上应当以能力培训为主,包括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

遴选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1995年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中率先引进了环境监理制度,这标志着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的拉开了序幕[2]。国家环保部办公厅2010年6月印发的《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和2011年7月印发的《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标志着辽宁和江苏两省率先成为中国第一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试点省份。国家环保部办公厅2012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具有里程碑意义,文件中规定了环境监理的定位、主要功能与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别,同时将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3]。

2基站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基站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确定环境监理单位阶段;(2)编制及评估环境监理方案阶段;(3)设计及施工及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阶段;(4)报备基站监理总报告阶段。

2.1确定环境监理单位阶段

2.1.1环境监理项目公示

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基站建设项目,应由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在其门户网站或其他专业网站进行公示。

2.1.2环境监理单位遴选

在基站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获得批复后、开工建设之前,基站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监理单位遴选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单位遴选工作。环境监理单位遴选工作应在工程招标结束前完成。按照遴选工作的相关要求,招标期间应该委托评估单位对环境监理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单位采用公开遴选或邀请遴选的方式遴选出基站建设的环境监理单位。应选的环境监理单位需提交应选文件,经统一开标和专家评标后,选出2家候选单位交由基站建设单位最终确定。

2.1.3合同签订与备案

遴选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和中选单位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依据遴选文件的应选文件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并在负责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

2.2编制与评估环境监理方案阶段

2.2.1编制基站环境监理方案

在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及收到相关设计文件后,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基站建设项目站址、数量、环境特征、环评和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及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

2.2.2评估基站环境监理方案

环境监理单位编制的环境监理方案需要进行技术评估,按照评估单位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送给基站建设单位。

2.2.3报备基站环境监理方案

建设单位应将基站的环境监理方案报送审批该基站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环境监理方案须经审核备案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基站地址或相关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时,应组织研究修编,经建设单位报送审批该基站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2.3设计、施工及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阶段

按照基站环境监理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基站设计及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并且编制基站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报告。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基站试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基站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报告应包括设计文件的环保审核、施工阶段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保宣传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此阶段,基站建设项目可解决站址核查与保护距离核查的工作,通过现场巡查和抽取重点基站旁站等工作方法记录基站站址与环评及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整理并提交实际建成的基站技术参数表及图片档案。基站试运行期间应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基站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在此阶段,基站建设项目可采用现场巡查和环境监测等工作方法,对试运行期间的基站进行抽测,逐步落实环保部门环评批复中的环境监测要求。

2.4报备监理总报告阶段

环境监理工作结束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向基站的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总报告。监理总报告应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写,报告应全面总结基站环境监理的成果,反映基站在设计、施工及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基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监理总报告报送给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3基站环境监理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及成果

根据基站环境监理工作的四个阶段,对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重点及各阶段交付成果进行分解,详见表1。

4结语

遴选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成立遴选委员会。在二级分行成立遴选委员会,委员遴选条件应综合考虑职业道德、专业结构、职称学历、业务水平,与参与竞争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遴选委员会。

(二)确定报名方式。可采取登报征集方式或由保荐人推荐方式进行。登报征集指由农发行在有影响的报业媒体对遴选条件、报名日期等事宜进行公告,具备合作意向的社会中介机构见报后向遴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名参加竞争。保荐人推荐指由农发行内部专业人员即保荐人向遴选委员会推荐会计师事务所。

(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事务所规模,如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分所数量、注册资本金、客户的质量、事务所持续经营时间等;从业人员质量,如学历层次、从业时间长短、行业专长水平等;职业声誉以及收费水平。

(四)开展调查。由遴选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实地调查、利用网络资源调查、走访行业协会、召开竞聘会等方式对遴选对象上述主要评价指标进行调查,并量化评分。

(五)确定入围机构。遴选委员会对遴选对象逐个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2-3家分数较高者为入围。对已经进入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百强、全省十佳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优先确认。

(六)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入围机构责任,明确当其出具不实报告给农发行造成损失应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七)发文通知。由二级分行就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名单向开户行发文通知,明确今后咨询业务合作单位。开户行在收到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协调。开户行在申报咨询需求时应在相应专业的入围机构范围内提出派遣机构建议。确有正当理由,开户行和客户可要求二级分行在入围机构范围内调换执业机构,确保咨询业务操作公开透明。

二、注意事项

遴选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公务员遴选是在机关单位单位内部的人员流动形式,即从一个机关单位到另一个机关单位,如:曲阜市公安局到济宁市公安局,或从济宁市公安局遴选到山东省公安厅任职;或从济宁市公安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情报指挥中心任职。而公开选调,主要是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入机关单位,即可以是从非机关到机关,也可以是机关到机关。如:从某大学校党委书记调入某市任区委书记;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或到董事长,调入某县任县长等。此外,公开选调很灵活,可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公开选调,也可以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公开选调,或者平级机关公开选调。

职级变动不同:

公务员遴选是上级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公务员,考试的人群只能是体制内的公务员参加,但是这种考试考上的公务员,只是职位变化,级别是不变的,属于平调。而且多数岗位只针对非领导岗位,仅仅是工作职位的变动,从下级单位到上级单位。如,泰安市的主任科员张某,由泰安市公安局,通过遴选考试,调任山东省公安厅宣传中心宣传干事岗位,仅仅是岗位调整,职级依然是主任科员,原则上不发生变化。而公开选调多数情况之下是可以通过考试获得职位上的晋升的,理论上属于升迁,是一种选拔领导干部的考试。如,泰安市某中学党支部主任科员张某,可以通过公开选调考试,直接升职为泰安市某区党委职级正科级或者副科级的领导干部。职位变动的同时,级别也发生了变化。

参考人员资格不同:

公务员遴选考试面向人群包含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已经具有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在编在岗公务员,包括考核合格的选调生;第二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即参公人员。其他人员通常不允许报名遴选考试。而公开选调对于参考人员的资质要求要宽松的多。通常情况之下,大多数在编在岗公务员,以及选调生一般具备参加公开选调的资格,除了部分定向选调之外。而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在编在岗人员,只要符合报名所需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等条件,也可以参加公开选调考试。

考试频率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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