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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论文完成之际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学;范式

作为一个“稚气未脱”的年轻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一种全局性的视角一览概貌,从而在有限的共识中去重新审视和理解国际刑法学。对于这种“总体性检视”而言,范式理论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中,我们有意跳出学界关于范式形态的争论,而将重点置于彰显范式独特的逻辑格调,突出其对于认识和检视国际刑法研究的学术价值。进而以范式理论为施力点,廓清国际刑法学的价值设定、问题场域、知识架构、方法径路,以确定国际刑法学的独立品格,并在整合与梳理的基础上,反思并针砭国际刑法研究,以期以研究范式的思考撬动国际刑法研究的勃兴。

一、“范式”的学术功能与国际刑法学

“范式”一词自时兴以来,由于其常常被不经界定地使用,新的使用伴随而来的是千秋各异的概念形态,“范式”连同其伴生词“范式转换”已经令人尴尬地随处可见,说是“范式滥觞”也不为过,连库恩本人都不得不承认“范式”这个词已经失控了[1]。因此,要想运用“范式”重新审视国际刑法学,必须抛开那些眼花缭乱的范式概念,正本清源,回归库恩。我们认为,范式是指学术共同体的世界观,以及在观念价值指引下划定的论域范围,构建的知识框架和适用的研究方式,是一个以价值信念为内核,统筹研究范围、体系架构、分析进路的学科范畴;同样,范式也是一个集范式确立、范式内部完善、范式转换一系列过程的灵动的学科分析思路。应当承认,库恩在科学巨变,学科更迭、横断、交融大背景下,富有创造性地提出范式理论,这对于研究边缘学科、新兴学科的演进和发展尤为重要,对于国际刑法学更是如此。因为,范式理论不管是在实然方面分析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体系,考量学科发展程度,还是从应然出发洞见国际刑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调整学科走向上,都颇具启发性。一方面,范式理论具有强大的整合力与规范力。当前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可谓是国际法学者和刑法学者自成一家、分庭抗礼、争论不休,亟待归拢与厘清。但国际刑法学观点众多、理论繁杂,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地进行梳理与整理,而范式思考则提供了整合国际刑法学的契机。范式作为一种分析理论,一种逻辑连贯的研究思路,不但整体性地、铺开性地对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作以宏大叙事,更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地选取国际刑法学的立场、视野、逻辑及方法这四个层面进行细致思考,对国际刑法的价值信念、问题界域的划定、学科体系的构造及研究方法与论证径路选取进行生动反映。不仅如此,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还为国际刑法的学术研究与学术评判提供共同章法,避免学术研究处于杂乱无章、混沌无序的状态,并且能够凝聚学术群体,搭建学术平台,构筑学术合力。重要的是范式本身还表征着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学术形象),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和“成熟标志”[2]。换言之,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确立也是国际刑法独立学科的确立。另一方面,范式理论还是学科自我完善的手段和工具,为学科的发展和革命提供动力。对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应当是持续的、不间断的,这样才能在梳理整个国际刑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有的缺陷是局部的、细节性的,只需加强关注、适当调整,便能使国际刑法的研究范式日趋成熟,而有的却是整体性的范式危机,必须要通过范式转换来实现学科的突破。作为起步较晚的交叉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范式理论了解国际刑法研究的实然状态,并借助范式理论流动的、发展的眼光明确国际刑法研究的应然形态,运用范式理论进行学科定位,整合学科资源,透视学科体系,进而完善国际刑法研究的本体论与方法论。

二、范式理论检视下的国际刑法学

1.价值目标以国际与国家两级刑事法治为价值统领法律总是在作着价值选择,一个法律学科也很难有一个既定的或是唯一的价值取向,尤其对于国际刑法学这样复杂的学科而言。保障人权、维护、维护世界秩序、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等,都是国际刑法需要考量的价值因素,而这些价值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与国际社会的文化与社会价值分歧及利益牵扯不清有关。对于国际刑法的研究者而言,微观地抽出多元价值中的单个进行分析并非难事,但要宏观地系统地平衡和统筹这些多元价值确是不易的。为此,我们主张藉用陈兴良教授提出的“刑事法治”一词来统摄国际刑法的价值目标。原因在于:多年来,各国和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设。联合国已将促进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作为其使命的核心,更是将国际刑法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文件中也频繁出现“法治”的身影①。可以说,国际社会对法治精神的推崇,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法治价值的迫切追求,无不反映法治作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已经由国家层面渗透到国际层面。然而,法治作为共同的价值信念,所有法律学科将其价值目标归结为法治都无可指摘,那是否意味着用法治对国际刑法的价值进行描述是“真理性的废话”呢?确实,国际刑法的价值只是法治价值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主张借用“刑事法治”来表征着刑事法领域的法治状态,从而将国际刑法的价值限缩在刑事领域,体现刑事领域的良法之治与善法之治。追溯历史,20世纪前半叶,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全世界人民饱受战争摧残,国际社会开始搁置争议,把目光重新投射到个体的“人”,国际法也因此重拾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转向,要求国际社会通过运用国际刑法以实现国际刑事法治。反过来,国际刑事法治作为国际刑法的价值设定,一方面要求国际刑事立法蕴含人权和人道的价值,且刑事法规范的制定从程序上是符合商谈理性的①;另一方面强调国际刑法应当得到国家的普遍崇尚与尊重,弥补国际刑法在执行上的不足。毫不夸张地说,国际刑法正因为体现国际刑事法治这种价值,才得以立足于国际社会,真正发挥其效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刑法只追求国际刑事法治这一层价值,国际刑法也旨在推动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追溯国际刑法的历史,贯穿国际刑法发展的主线就是“惩治国际犯罪”,在多个国家无法单向地遏制一项严重犯罪后,这些国家便寻求多边的力量打击犯罪,逐渐形成一个以惩治国际犯罪为核心功能的规范体系,即国际刑法。这意味着国际刑法必须有助于改善国家刑事法治,并能有效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换言之,国际刑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的刑事法治,落脚点也是国家的刑事法治。因此,国际刑法不仅追求国际刑事法治,也以推进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为目的,是以国际与国家两级刑事法治为价值追求的。2.论域张力以国际犯罪之惩治为论域范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知识背景不同,学术立场与研究视角各异,国际刑法的研究者对国际刑法研究客体的范围界限及其本质属性具有不同的观点。加之至今并没有具有规范效力的国际刑法概念,因此学者们实际上是根据已有的思考模式和研究经验将一系列范畴组合在一起构造出一个国际刑法,其整合的基础是一个目的上的或者功能上的牵引力,而这个牵引力就是国际刑法的核心目标“惩治国际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国际刑法研究的就是国际犯罪是什么及如何预防和惩治的问题。研究者应当从该功能出发,发现并确定国际刑法研究的具体客体。当然这里需要先界定什么是“国际犯罪”,我们承认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必须先存在国际社会,国际犯罪才能称其为国际犯罪[3],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国际刑法是国际法对国际犯罪进行规制的规范。事实上,国际犯罪并不是只能运用国际法规制,用以实现打击国际犯罪的目的规范包括国内刑事法。从功能层面上讲,将国际刑法称之为国际犯罪防治法也未尝不可。换言之,国际刑法研究的问题场域不能跳出打击国际犯罪的功能目标设定。如果将国际和国家两级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作为中心,那么打击国际犯罪就是半径,它们画出了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场域。而打击国际犯罪的这个目的是国际法或国内刑事法单方面发力所不能达到的,由此驱动了国际法的刑事化和刑事法的国际化并产生了一个独特的国际刑法[4]。因此,惩治国际犯罪的功能目的设定,为国际刑法研究范式在论域张力上提供了一种独特的面向。这里我们并没给出国际刑法研究的确切内容,国际刑法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即使是此时已有定数,也并不代表国际刑法研究疆域在将来的某一时刻不会改变,或许难以预期的事件会像过去那样影响国际刑法的发展。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以打击国际犯罪作为目标设定,便意味着哪里需要刑事法去规制国际犯罪,国际刑法的触角就会延伸到哪里。3.体系架构实体与程序的双线展开“具备共识性的较为完善的体系的确立,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是该学科升华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条件。”[5]就法学学科而言,其研究体系多源于法典的体系构造,但国际刑法尚未形成规范效力的法典,且国际刑法产生于惩治国际犯罪的实践中,这些实践多是权宜之计,因此本质上国际刑法并未产生于任何体系[6]2。国际刑法体系本身的凌乱为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构建出了难题。但国际刑法的体系并非真的无章可循,国际刑法很大一部分产生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这部分内容是完整的、成体系的,也具有极强工具性,蕴含一种实践逻辑。具体而言,当一个事实落入国际刑法的视野中时,首先分析其是否涉及国际犯罪,如若涉及国际犯罪其该承担责任如何,再论具体刑罚。而程序部分,就如国内刑事诉讼一样,更是实践导向的、逻辑连贯的系统。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既是刑法与诉讼法的集合体,又具有国际法属性,有其特殊性,也具有参照性。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过于实用主义,实体和程序并没明确界分而是冗杂在一起的,且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工作为展开顺序,其并不是一个开放性的、包容性的体系架构。因此,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架构必须借助国内刑法学和诉讼法学的体系,来整合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刑法学体系中包含的内容局限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而是说在排列内容时是可以参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实然的规范体系。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范本,借助国内刑法与诉讼法,从实体与程序两部分加以展开国际刑法学体系,具体包括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实体部分包括国际刑法的概念、犯罪构成、具体国际犯罪、责任、刑罚,尤其是国际犯罪的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附件的《犯罪要件》已经提供了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范本,这种既存的构成要件分析模式是需要重视的,而不是仅在英美、大陆法系及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徘徊。程序部分包括管辖、程序与证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法以实体和程序的两条线平行推进的体系构建,既不同于国际法的平面式的展开,也不同于刑法的总分的发散式的体系构造,也不完全是实践导向的诉讼法模式,可以说,国际刑法在形式上是“国际法”,在观念中是“刑事实体法”,在实施时是“刑事程序法”,国际刑法是集平面式、发散式、实践导向三位一体并自成一家的综合体系构造模式。4.方法进路审判实践之实证分析每个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每个学科都会发展出一些思考方式,以及用以确定其素材及确证其陈述的程序[7]。研究方法从来不是哪个学科所专有的,而是一种思考角度、分析工具,但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种范式,继而反映了一个学科的独立性。就法学研究方法而言,当今西方法学世界,尽管流派纷呈,但真正能主导法学者的,仍然是自然法学方法、社会法学方法、实证法学方法[8],国际刑法的研究也未能另辟蹊径。(1)从三种进路出发的国际刑法研究自然法学方法,以国际刑法文本或裁判实践之外的伦理准则、理性原则为价值标尺,评价现有的规范之优劣,指明其发展趋向。这是一种应然的、超验主义的方法,一种价值形态的研究,表达着法律的合法与非法问题,体现着国际刑法的价值之维。这种方法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多见于对某一国际犯罪的研究。例如研究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刑法规制,在分析现状之后都会提出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建议。社会学方法,注重把国际刑法放到社会的整体语境下进行分析和解读,关注国际刑法对国际社会的调整与效果问题,是一种对事实状态的研究,是国际刑法研究的事实之维。值得注意的是,使得社会学方法垂范久远的实证研究,强调“技术中立”,即运用量化分析与统计归纳研究法律运行的实然情况,发现其客观规律。经过我们的查找分析,国际刑法的社会学方法研究可谓为数寥寥,鲜见于对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运行情况的研究,或是在分析某一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一般是弊端分析)中有所涉及,但都是零星的。而作为社会学方法之精华的实证研究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却是未有所见,这种方法主要存在于犯罪学有关国际犯罪研究的著作中。实证法方法①,从国际刑法的文本或裁判实践出发分析问题,即以法律规范、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件为基础,或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为基础,“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9],并在此基础上比较或推演出基本取向或原则,多表现为概念分析与类型建构,是实然的、经验主义的方法,一种规范形式的研究,因此可以把它视为国际刑法研究中的技术之维。可以说,实证法方法是整个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尤其体现在国内刑法学中的规范刑法学研究(也称法教义学研究)中,陈兴良教授将这种研究形象地描述为“戴着脚镣跳舞”[10]。同样,国际法的研究也是以实证为主的①。作为“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交叉、融合后发展形成的”[11]学科,国际刑法学受到国内刑法学和国际法学两种范式的影响较大②,且囿于国际刑法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规范性梳理程度不高,因此,国际刑法的研究普遍依赖于以文本和裁判实践为基础的阐释及逻辑分析。国际刑法所有介绍性的、描述性的论文著作,有关规约公约的评释等都采用的是实证法方法,而这些也是国际刑法相关研究的主体。当然这三种方法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法律是种复杂现象,将价值因素、事实因素和形式因素彼此孤立起来的企图是不现实的。国际刑法的研究也并非单纯地使用某一种思路方法,两种或三种方法相互补充、结合使用的也并非没有,只是未成主流。(2)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的实证分析以实证分析为主要进路的国际刑法研究方法并非没有其独特性,可以说没有哪个学科的研究像国际刑法这样依赖于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这与国际刑法发展的实践导向密不可分。从国际刑法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国际刑法真正开始系统地演进是随着国际刑事司法的兴起而展开的,而国际刑事司法则是在“二战”后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中才初现端倪,由于两大国际法庭审判的是军事战犯,国际刑法研究尚寄居在人道法领域中。伴随着国际犯罪的大量出现,国际上有关惩处和防止各种国际犯罪的公约订立,国际刑法开始日益丰富。从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违反国际人道和大规模屠杀平民的行为进行审判,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与运行,国际刑法也渐臻成熟。这个过程中国际刑法的每一次大的发展都是受历史事件的影响,学术研究并非完全没有助益但也聊胜于无,换言之,国际刑法是基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才得以发展,并非学术推进的结果[6]2。由于实践的强大推动力,国际刑法的研究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种经验性的实证法方法,分析各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文本和司法实践。但由于文本的规定过于抽象,司法实践起到了法律解释的功能,尤其是司法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渊源③,这意味着不管是法官裁判还是国际刑法的研究,都需要侧重于司法实践的研究。

三、国际刑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

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国际刑法学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过于稚嫩,需要运用范式理论的成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以帮助其走向真正成熟。1.增强价值关怀价值是一个学科的理想与信仰,是思想统领、评价标杆和方向指引,是学科的内在气质之所在。因此,不论是在点上对法律进行规范研究,还是就面上对学科加以系统考量,都不应越过对价值的探寻。我国学者关于国际刑法学价值的探讨虽不能说是付诸阙如,但也是小心翼翼、进展缓慢的。价值论探寻以人权与国际刑法为突破口,开风气之先,富有深意④。但这样思考却未能再次展开,仅仅限于人权这一隅。值得庆幸的是,近来有学者开始从国际刑法哲学入手,弥补价值探讨的空缺[12],但也未能形成百花齐放之态。而国际刑法研究者价值论自觉意识的匮乏,已实际阻碍了国际刑法研究的展开。一方面,宏观价值研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得国际刑法研究逐渐迷失在浩繁的事实与规范之中,失去根基,开始六神无主,四处游荡。又由于缺乏价值牵引,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构建存在逻辑混乱、功能割裂,缺乏连贯性。另一方面,每一部分微观价值研究的匮乏,使得研究者理论挖掘只能浮于表面,且难以从价值入手发展理论,就更别提为现实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议。因此,不厘清国际刑法的价值,就会有更多的问题纷至沓来。实际上,对价值的思考并不是让研究者于此纠缠,陷入价值泥潭,价值论的思索并非烫手山芋,也从来不是基础性研究的羁绊,研究者不仅没有回避价值问题的余地也没有绕道而行的必要。只有拨开价值这层浓雾,国际刑法才有可能疾趋前行。首先,价值的探讨应该融贯于整个国际刑法研究中,在整个国际刑法的发展历史中去寻求价值,宏观地把握国际刑法学的价值;在文本的字里行间中去分析,在个案中去探寻隐含在裁判中那些正义思想与目的考量,不放过微观的价值目标设定。其次,价值的探讨必须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在进行文本解释、裁判分析、理论建构、实践指引之前必须要立定价值基点。最后,国际刑法的研究还应在价值比较中寻找自身独特的价值设定。国际刑法与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是何关系,如何区分,其价值追求有何不同,这些都是国际刑法的研究者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总之,多一些价值关怀并坚定价值信念,国际刑法的研究才不会顾此失彼、误入歧途。2.主动瞄向实践如马克思所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法律发展的源动力,即“想要有一个新制度新规则成功,非先从造成一个新的事实着手不可”[13]。这点在国际刑法学发展上表现得更为透彻。由于国际刑法发展的独特性,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相比其他学科而言,更加重视对实践的研究,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学者对实践的研究还是过于狭隘。一方面,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仍处于自说自话阶段,对国际刑法学最新动态关注不够。又由于资料收集途径狭窄,历时性材料匮乏,导致研究滞后。另一方面,学者整体的实践意识淡薄,大多数学者仅仅局限于对实践的简单描述(这种描述往往是片断化的),疏于对实践意义的深入挖掘,空洞说教的多,基于自身的分析对实践的发展给出独到见解的少。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实践疏离对于学术的长期发展而言可谓是致命的。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的国际刑法,只有真正把握住实践才能在更广阔的天地翱翔。当前,国际刑法研究的首要任务就是关注实践前沿并持续跟进。对实践前沿的动态把握不是赶时髦、追时尚,跟风附议,而是需要研究者思维发散,眼光犀利。事实上,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等着我们去发现,比如全球范围的信息盗取是否属于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从法律上是否能够介入巴以冲突等问题都有待学者们进一步论证。不仅如此,学者还需要对一些实践问题进行长期跟踪,像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件从提交刑事受理案件到案件审结历时数年,这样要求研究者不能图一时新鲜,而后就不了了之。此外,国际刑法的研究应当尽量避免实践截取的片段化,不能就事论事,需要在一个整体的大环境下去考量。最关键的一点,国际刑法的研究需要跨越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就像有学者曾批评的那样:“社会科学研究的‘供应者’提供的产品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潜在‘使用者’的需求之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条鸿沟。”[14]因此,国际刑法的研究不能成为置复杂纷乱的日常问题于不顾的孤芳自赏,不仅要从事实中抽出问题,还要回到实践,到实践中去锤炼思想,在社会场域中去考量理论设计是否可行。这就要求研究者能够带着本国立场去思考问题,为决策者提供理论支持,同时要“保持理论的批判状态,以指导实践的提升和发展”[15]。总之,实践不仅是整个国际刑法学思考的起点也是其思考的终点,我国国际刑法研究只有向着实践迈进,才能真正摆脱枷锁,大步前行。3.提升方法自觉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与不足被称之为“法律幼稚病”,致使整个法学研究处于疲软状态,国际刑法研究也未能摆脱在此窠臼中挣扎的宿命。如上文所述,国际刑法的研究以实证法进路为主,零星有自然法进路的和社会实证研究的,多进行规范解释、裁判分析、理论阐释,这种规范维度的研究也往往是表层的、零散的与粗线条的,与国际刑法本身的实践性格格不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刑法研究要想不落俗套并非不能,完全可以利用其交叉学科的性质大做文章,做到多维选择、多管齐下、多向对比、多条道路。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多维选择,即方法多元、视角多重。法律的研究从来都不只是规范分析一种套路,法经济学分析、社会实证分析、后现代解构分析、系谱学方法都大有用武之地。从另一方面来看,多维选择还意味着可以进行立法性思考与司法性思考、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类型性思考与个别性思考[16]。对于一个多学科融合的国际刑法学而言,体系性思考尤为重要。许多学者批评国际刑法学体系联系不紧密,那我们完全可以对国际刑法学各部分,以功能为引导进行两两分析,再逐渐统合。第二,多管齐下,即多方法同时使用。方法只是实现目的的工具而已,多方法也意味着多视角全方位的观察。如批判现实主义,即以现实为基础、以批判的视角为杠杆,撬动现实的变革与完善[17]。批判现实主义并非新方法,而是将三种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相互结合来进行研究。这种方法虽不算新奇,却颇为实用。第三,多向对比,即历史的对比、理论体系的对比、渊源学科的对比等。历史的对比,使“古为今用”更加准确;理论体系的对比,廓清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理论;渊源学科的对比,显示国际刑法的独特品质。可以说比较的方法是国际刑法基本属性对研究所提出的要求。第四,多条道路,这里借用了陈瑞华教授提出的“第三条道路的法学研究”,即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18]。国际刑法学的研究不能只进行笼统的、浅表的研究,学者需要形成将具体问题抽象化、框架化的理论自觉。4.形成学术聚力范式与“科学共同体”相伴而生,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学术共同体伴随国际刑法的发展而初具规模。但相较于一些成熟范式的学术共同体而言,我国国际刑法的学术共同体可谓是处境尴尬。不仅内部矛盾重重,且在外在的学术压力下呈现萎缩之势。从内部来看,组成国际刑法研究队伍的国际法学者、刑法学者及少部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一些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深陷前学科的知识话语结构中难以自拔,常常将国际刑法的知识削足适履地塞进渊源学科的范畴中去研究,鲜有融合的、系统的研究。从外部来看,外界对国际刑法放之任之、不冷不热,致使一些学者迫于压力放弃研究。长此以往,只能造成国际刑法研究的集体溃败。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求同”的过程,虽然每一个“异”都是国际刑法研究的推进器,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求同”。在这个共同目的的指引下,每个研究者都应当做好自己,丰富相关学科的知识,摆脱思维惰性与路径依赖。加强学术对话与交流,避免各循其道,自说自话,真正平衡学科派系的力量达至融合。只有国际刑法内部形成合力,才能以一个鲜明的形象争取外界的认可。同时,当前国际刑法学者应当注意国际刑法研究后续人才的储备,通过研究生体制为国际刑法学科培养优秀的后备力量。总之,只有研究队伍发展壮大了,国际刑法的研究才能欣欣向荣。

作者:李海滢 刘洁 单位:吉林大学 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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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论文完成之际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分工;利益分配;垂直专业化水平法

[DOI]10.13939/ki.zgsc.2016.24.227

1 引 言

21世纪,中国贸易和产业发展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中国制造业表面繁华的背后并未给中国带来更多实际的收益。许多地区经济高速增长近30年,却没有发生明显的产业升级;“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定价权的软弱无力……这样的情况对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全面可持续发展无疑是巨大的问题。传统国际贸易中解释国际贸易现象主要理论是比较优势理论。但目前国际分工已日渐从产业间水平分工向价值链分工转变。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一国经济的思路应该突破原来的模式,引入全球价值链分工这一种融合微观和宏观两个视角的新思路。

2 文献综述

2.1 全球价值链分工在国家间的利益分配

Deardorff(1998)认为,在整个全球价值链中,除了整合各地优势会提高最终产品的竞争力之外,这个过程也会提高资本丰富的发达国家的福利。

国内针对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中,张二震(2004)认为,产品生产环节分散化,决定了贸易利益更多地取决于参与国际分工的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在这种贸易情形下,对于以高资本、强技术和先进知识参与分工的发达国家有利而且会方便其进一步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2 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利益提升

国外学者Gereffi通过分析跟产业升级有关的三个方面,得出了全球价值链与产业升级之间的一定的联系。

国内学者基于国家和宏观层面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曾峥、张亚斌(2005)从要素结构变化、技术进步、分工细化的角度对价值链的提升做出了动态分析。以比较优势为基础,以内生经济变量改进为方向,实现价值链的优势重组和主动攀升。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不要过多关注是低端融入还是高端融入,要把目光放在谋求产业升级上。

可以看出全球价值链是一个较新的理论,其对于解释目前国际贸易领域的问题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还不够成熟。在国内外的研究中,更多地偏向于实证研究和对策分析,在基础性理论的分析方面没有过多涉及。本文从理论模型方面对全球价值链体系中不同生产环节间的利益分配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分工的利益分配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

3 全球价值链中的利益分配问题的模型分析

全球价值链理论中利益分配模型可以分为需求者驱动型和生产者驱动型。在此模型下,跨国公司因提供核心零部件而处于核心战略地位,这使该市场具有垄断性质,而第二价值环节企业只进行加工组装,因此第二环节市场具有完全竞争性质。

3.1 完全竞争性质的第二环节

假设设在完全竞争性质的第二环节市场上共有n家相同的企业,P2和Q分别为第二价值环节的价格和产量。第二环节企业的市场反需求函数为:

3.3 对于计算结果的进一步分析

3.3.1 不同垄断程度对产品市场的影响

将寡头垄断、完全垄断和垄断竞争三种市场结构下的产量、价格进行比较,可以得出:随着市场垄断程度的逐渐减弱,产品的产量会逐渐增加,产品价格则逐渐减少。这说明了垄断程度越高,垄断公司对整个全球价值链的控制能力就越强。

这说明利益由处于战略价值环节的垄断公司享有,而那些处于完全竞争市场的第二环节的企业却并不能因此而获取额外利益。

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因此这些企业只能处于价值链中低端价值环节,而不能占据高价值的战略环节。这也能够解释为何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其收益却不成正比。这种情形的出现与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发达国家优势的进一步扩大化和全球价值链模式本身所带来的不公平地位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4 实证检验

4.1 变量及数据选择

本文想要验证中国企业加入全球价值链其产值的变化。因此将工业增加值(y)作为模型的待解释变量。VSS,平均工资水平(W),资本投入量(K)以及劳动力投入量(I)作为解释变量。其中,VSS是全球价值链分工参与程度的度量,属于垂直专业化水平法的一种。VSS=VSX=nj=1VSjnj=1Xj;式中X表示总出口。用VS值除以总出口的值,可以表示VS在总出口中所占的比重,即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状况。本文选用1999到2009年的中国所有企业数据以及联合国贸易统计司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处理分析。

4.2 模型建立

4.3 回归结果及分析

具体回归见下表。

第一,从结果可知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参与程度、平均工资水平、资本投入量和劳动力投入量均与利益分配效应呈正相关。

第二,全球价值链分工参与程度对于利益分配呈正相关,但是看其系数即β2的值与其他解释变量的系数相比却并不大,这就说明中国从中获利仍是有限的。这也与中国“低端锁定”的现状相符合。

5 结 论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使市场逐步形成了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本文从中国近几年出现的贸易“大而不强”的悖论入手,对于全球价值链利益分配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理论分析,并用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虽然加入国际分工对于中国贸易利益有正效益,但这个效应仍然较小。中国要实现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增长,就必须要重视并解决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文宣.全球价值链的利益分配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

[2]曹明福,李树民.全球价值链分工:从国家比较优势到世界比较优势[J].世界经济研究,2006(11).

[3]陈丽丽.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新动向[J].国际贸易问题,2008(3):119-123.

[4]程新章.基于国际专业化指标的中国对外贸易比较优势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06(6):65-71.

[5]孔琳,杨全文.中国制造业厂商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及成因分析[J].理论界,2010(3):41-42.

[6]张文宣.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实践应用[D].西安:西北大学,2008.

[7]曹明福.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利益分配[D].西安:西北大学,2007.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范文第3篇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当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中的价值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学、学、人类学等与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哲学、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范文第4篇

柏拉图以理念论为核心的美学思想内含完整的美学价值论框架。“美本身”是一种先验的价值标准和绝对的价值实体,具有极致性与自足性。“美的分有”描述了作为永恒的价值范型的“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价值等级关系,而“美的回忆”则强调了作为完满的价值理想的“美本身”对美的追求者的价值范导作用。

【关键词】 理念论 美学价值论 美本身

柏拉图以理念论为核心的美学思想在中外美学史上占有勿庸置疑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它也是美学史上最为难解的谜之一。其难解之处或许还并不在于体系的复杂与命题的晦涩,而在于柏拉图的理论论述本身所具有的“纵深宽广、层面复杂、结论多元”[1]的特点。这一方面与柏拉图的理论著作采用的对话文体有关,另一方面也同古希腊哲学、美学思想未经专业分化、具有浑然整一性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就后者而言,柏拉图哲学与美学论述常常在几个不同层面同时展开。策勒尔在其名著《古希腊哲学史纲》中认为:“在柏拉图的哲学中,理念论具有本体论、目的论与逻辑学的三重意义。”[2]P141-142在我看来,策勒尔所划分出的几个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柏拉图的理念论哲学与美学就哲学与美学本身而言至少在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语言论等几个层面同时展开。如果从更为广阔的学科视野而言,又是与神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学科交织在一起的。这样的好处在于理论论述的背景至为宽广,而意蕴也更为深远,有助于对“美”的问题的全方位探究,并且形成一种普遍哲学性质的美学思想。但是,对专业化分工的学科建制已极为细密的现代研究者而言,这种浑然整一的特点却极为不利于对其开展系统详切和条分缕析的深入钻研。唯一的解决方法或许在于,尽量从多层面、多角度对柏拉图的理念论美学加以剥离式的分析,但同时又不能忘记其各个层面是致密的交织在一起的,是一个整体性的理论构造。

就中国的西方美学研究界而言,对柏拉图理念论美学的研究长期处于一种认识论美学范式的支配下。其特点在于,把“理念作为共相”这一认识论层面上的解释作为基本的出发点,推演出一种认识论进路的美学本体论体系,并冠之以“柏拉图理念论美学体系”的名称。从这种研究路径出发,研究者在柏拉图美学思想中发现了一系列的认识论美学的基本问题,如美的本质、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关系、理性与感性的关系等。我无意于否认这种认识论研究路径的合法性及其所作出的相当的成就。柏拉图的理念论美学本身就笼罩在浓重的认识论氛围之中,因而认识论层面的探讨是极为必要的。问题在于,这种单一层面的研究并不能涵盖柏拉图理念论美学的所有内涵。它所能发现的不过是“冰山的一角”。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谈到,对柏拉图哲学思想的理解,要么就“发现得太多”,要么就“发现得太少”[3]。在我看来,我们以往对柏拉图理念论美学的研究就存在着“发现得太少”的问题。当然,要从各个可能的方位和角度对柏拉图理念论美学进行既剥离又整合的研究是一个浩大的工程,绝非一人之力可以完成的。因此,在本文中,我只是尝试着与以往的认识论研究路径有所不同的方位,即美学价值论的方位,来切入柏拉图理念论美学,对其可能的美学价值论内涵作初步的分析,以期为理解柏拉图博大精深的美学思想提供一种新的维度,使之彰显出新的意义。

柏拉图理念论美学由“美本身”理论、分有说与回忆说三个基本部分组成。其中,美本身理论构成了理念论美学的出发点。所谓“分有”,简单而言,就是美的事物对美本身的分有。所谓“回忆”,简单而言,就是爱美者对美本身的回忆。

柏拉图所说的美本身,也称为美自身、绝对的美等,实际上也就是美的理念。在早期对话《大希庇阿斯篇》中,苏格拉底对希庇阿斯说:“我问的是美自身,这种美自身把它的理念加到一件东西,才使那件东西成其为美。”[4]由此可见,柏拉图此时已把美本身同美的理念相关联起来。不过,直到中期对话的代表之作《斐多篇》、《会饮篇》、《理想国》、《斐德若篇》等中,美本身理论才在一种成熟的理念论哲学的基础上被加以阐述。

《斐多篇》中那段著名的“苏格拉底的思想自述”向我们描述了柏拉图之所以创建美本身理论的缘由。文中的苏格拉底回顾了他从最初热衷于“那门被称作自然科学的学问”,到产生怀疑与困惑,最后建构了理念论——即关于美本身、善本身等绝对理念的学问——的过程。正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就美本身理论的提出而言,价值论上的思考实际上占据了柏拉图思想的中心位置。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指出,自然科学的最大问题在于只能说明世界得以产生、运动、发展变化等的“条件”,但却不能解释“为什么这样最好,为什么它应当如此”。[5]P106这一指责从科学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是毫无道理的,只有从目的论和价值论的方位才可以理解。柏拉图在此实际上是不满足于一种缺乏对世界与人生的存在意义和终极目的之关注的纯粹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解释。在他看来,世界的“始基”不仅仅是一种自然性的本原,同时也应该作为世界成其为世界、人生成其为人生的价值依据。“我想,通过分别确定每一现象的原因,并进而确定作为整体的宇宙原因,他能把每一事物的最佳状态和什么是宇宙之善完全说清楚。”[5]P107无疑,自然科学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因此,他转向了理念论。“我在各种场合下首先提出被自己判定为最健全的理论,然后把与这种理论相一致的东西,与原因相关的也好,与其他事物相关的也好,都假定为正确,而与之不合的就视作不正确。”这种最健全的理论,就是“绝对的美、绝对的善、绝对的大等等一类事物的存在”。[5]P109与上述的分析相应,这里的“正确”与“不正确”也不能仅仅理解为认识论上的“判断”,而应主要在目的论、价值论的“评价”的意义上来理解。因此,美本身(绝对的美)在此也就不单是一种逻辑上的从特殊经验归纳出来的一般共相,而成为一种先验的价值标准。有了美本身这一先验价值标准的设定,就可以依此判定和评价现实中的美的事物与不美的事物。反过来说,现实中的美的事物也从美本身这里获得了其存在的价值依据。“我要简洁明了地,或者简直是愚蠢地坚持这样一种解释:某事物之所以是美的,乃是因为绝对的美出现在它之上或者该事物与绝对的美有某种联系,而无论这种联系方式是什么。……依靠美本身,美的事物才成为美的。”[5]P109-110

柏拉图在把美本身设定为一种先验的价值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美本身的一系列基本特征。就价值论的层面而言,最重要的两个特征是:极致性与自足性。柏拉图认为,美本身是超越了经验界限的一种极致完满的价值状态。“任何不完善的事物都是不能作为别的事物的标准的。”[6]

美本身作为一种先验的价值标准,必然意味着美的极致,意味着美的价值取向在极致状态下所可能达到的终极的理想境地。因此,美本身并不仅仅是一种用以评判美的事物的价值标准,它凭借其绝对的价值完满性占据了超越于世间的一切流变、残损和缺憾的崇高地位,因而与现实中的美的事物拉开了距离,并形成一种价值上的张力,犹如几何学中的“圆”与经验世界中的圆形事物的关系一样——“几何学上的‘圆’或正可说是经验的圆的‘理念’,它同经验的圆之间的亲切而紧张的距离使经验的圆不致自是其是”[7]P53。而对人来说,“这美本身的观照是一个人最值得过的生活境界,比其他一切都强。”[8]P273因此,美本身还表现为一种符合人类生存愿望的最高价值理想,表现为可以使人的生命超脱于现实生活中的无尽的纷争、扰攘、混乱与荒唐的无价值状态而获得最终的灵魂安顿的一种终极的价值目标。但是,这种终极的价值目标是否只是人类在内在的心灵世界所构拟的一种观念性的价值模型呢?在柏拉图看来,如果承认这一点,也就意味着把美本身的价值绝对性与终极意味交付于暗昧不明的人类主观世界,而这也就意味着价值的绝对性与终极性的丧失。因此,柏拉图还进一步把美本身规定为一个绝对真实的、自足的实体性存在。美本身既独立于现世中的一切实在的价值经验,也独立于一切人类主观的价值祈想,既不因美的事物的消亡而消亡,也不因人的主观好恶而有所变化,而是“永恒地自存自在,以形式的整一永与它自身同一”[8]P272。柏拉图在《会饮篇》中以极大的热情对这一“神圣的纯然一体的”价值实体加以赞颂:“这种美是永恒的,无始无终,不生不灭,不增不减的。它不是在此点美,在另一点丑;在此时美,在另一时不美;在此方面美,在另一方面丑;它也不是因人而异,对某些人美,对另一些人就丑。……那些美的事物时而生,时而灭,而它却毫不因之有所增,有所减。”[8]P272-273

值得注意的是,当柏拉图把美本身设定为自足的价值实体之时,实际上是把美本身提高到了本体论的层次上。策勒尔指出:“从本体论上讲,它(指理念——引者)代表真正的存在,即自在之物。”[2]P141自在之物既是实体。柏拉图的理念本体论实质上是一种实体本体论。因此,柏拉图指认美本身为绝对自足与自我同一的价值实体,也就是对美本身这一绝对的先验价值标准与终极的价值理想给予了本体论上的承诺,把美本身提升为一种本体性的价值。作为本体性价值的美本身把先验价值的绝对性、终极价值的理想性与价值实体的自足性囊括于一身,在遥远的非现实的彼岸世界向凡尘的芸芸众生与纷繁物象投射出辉煌灿烂的价值之光,使世间万物相形见绌,从而激励着人类不满足于现实的生存状况,力图超拔于现世,追求灵魂的不朽与人生意义的永恒。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承认:“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美本身’、‘善本身’、‘大本身’或‘美的理念’、‘善的理念’、‘大的理念’之说所诲示于人的是一种运思的智慧,更是一种人生教化,它从人的切己处说起,把心灵的关切引向终极。”[7]P55

既然柏拉图把美本身规定为一种本体性价值,那么,美本身就不再仅仅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从具体的美的事物中归纳出来的一般共相,甚至也不再仅仅是一般的价值评价意义上的功能性尺度,而是一切美的事物之所以美的价值维系与人通过美的价值的追求而获得自我生存意义之确证的意义源泉。问题在于,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究竟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建立起价值上的关联的呢?美的价值的追求者又是以何种方式追求美本身并在此追求中获得心灵上的价值归依的呢?柏拉图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的构成了他的理念论美学中的分有说与回忆说的基本内容。

柏拉图在《斐多篇》中谈到,“在我看来,绝对的美之外的任何美的事物之所以是美的,那是因为它们分有绝对的美,而不是因为别的原因。”[5]P109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经验世界中的具体的美的事物之所以具有美的价值,其原因就在于分有了作为绝对价值的美本身。但是,这种解释还是太表面化了。有必要在对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作深层的思考的基础上,对分有说作更为深入地解释。

关于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中西方的绝大多数柏拉图哲学与美学的研究者都以“分离”和“分有”来描述,并且认为,分有说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分离说的补充而提出的。在我看来,把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用“分离”和“分有”来描述大致上是不错的,但认为分有说乃是分离说的补充,则仍然是企图从单维的认识论进路来把握柏拉图思想的全部内涵的结果。确实,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把作为一般共相的美本身从具体的作为个别殊相的美的事物中抽离出来,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认识论的难题,比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第三者”的逻辑悖谬的问题,因而,需要补之以分有说来说明个别事物与理念共相之间的隶属和相似关系。不过,正如柏拉图本人在晚期对话《巴门尼德篇》中所承认的那样,分有说仍然未能解决分离说带来的认识论困境,因而柏拉图在晚期不得不进一步发展出通种论来解决这些困难。问题在于,如我们在前文所述,柏拉图之所以创建理念论很大程度上是用来解决价值论、目的论问题的。1因而,如果我们从价值论的角度来审视分离与分有的问题,可以得出不同的看法。在此,我认为有必要提及著名的古希腊哲学研究专家陈康先生的观点。陈康先生在对柏拉图中期理念论的代表之作《斐多篇》进行了深入研究后指出,“相”(即理念)与具体事物之间的所谓的“分离”,实际上讲的只是完备与不完备之间的“距离”,是程度与性质上的差别,而不是类似于空间的分隔的那种“分离”。[9]尽管陈康先生在此处并为使用价值论一词,但他对“分离”所作得解释却是价值论意义上的解释。具体就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而言,两者的“分离”实际上就是价值的绝对完满性与绝对的不完满性之间的距离,是一种价值实现的程度与等级上的差异。不仅如此,正如“一切可感的相等都在追求绝对的相等,但是缺乏相等”[5]P76一样,一切美的事物也都因其价值上的不完满性而追求着绝对完满的美本身。因而,美本身不仅是美的事物的先验的价值评判标准,而且还是美的事物的绝对的价值“范型”。“柏拉图所谓的理式是真实世界中的根本原则,原有范形的含义。”[8]P124朱光潜先生从认识论角度来谈理念,所以他讲理念是“范形”,本文从价值论来看,故而也相应改称“范型”,即对于感性事物有着普遍的价值典范作用的终极范本与最高典型。由此,我们再回到美本身与美的事物的“分离”与“分有”的关系上,我们可以发现,从价值论上来说,“分离”与“分有”不是被补充与补充的关系,毋宁说,“分有”正是内在于“分离”之中的。一方面,美本身与美的事物由于价值绝对完满性与价值绝对不完满性之间无法克服的差距而是“分离”的,两者之间的价值鸿沟是永难弥合的。另一方面,两者之间的差距属于价值等级内部的差距,美的事物以美本身作为它的永恒的价值范型,因此,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种“分有”与“被分有”的关系。这种分有与被分有的关系又有两层意思。其一: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在价值取向上是相通的,都是美的,美的事物也因而“占有”了作为美的绝对价值的美本身。其二:由于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价值差距是永远无法消除的,美的事物永远是不完满的、有缺陷的,因而它只能“取了一点”或“沾了一点”[10]美本身,只能“分有”到美本身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在我看来,这才是美学价值论维度上的对分有说的较为完整的把握。

如果说,分有说强调的是美本身相对于美的事物的价值范型地位的话,那么,回忆说则强调的是:美本身作为终极完满的价值理想对美的追求者起一种价值范导的作用。柏拉图认为,这种美本身对美的追求者的范导的方式就是唤起后者的回忆。在《斐德若篇》中,柏拉图谈到,人的灵魂是从理念世界“下落”到人世中来的。在理念世界中,灵魂已洞见了作为本然自在的绝对价值实体的美本身,但是,投生为人之后,灵魂受到肉体的遮蔽,就把美本身给忘记了。不过,由于世间的美的事物分有了美本身,美本身以一种不完满的方式在美的事物中显现出来,因而,灵魂可以从现实中的美的事物得到启示,“见到尘世的美,就回忆起上界里真正的美”[8]P126。因为,美不仅在理念世界里最为光辉灿烂,即使到了人世,“我们用最明朗的感官来看她,发现她仍旧比一切更明朗,……只有美才赋有一种能力,使她显得最出色而且最可爱。”[8]P127因此,“回忆”就是灵魂在美本身的范导之下向绝对的美的本真价值世界的回返。它把人类带出自身存在的偶然性、无根性,把他们与作为本体性价值的美本身关联起来,从而回复到应然的本真存在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回返的过程中,“迷狂”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柏拉图认为,人若想要回返本真的价值世界,就必须让灵魂与肉体彻底分离,而要做到这一点,有两条途径。其一是死亡,这是《斐多篇》中的观点。其二就是美的迷狂。“有这种迷狂的人见到尘世的美,就回忆起上界真正的美,因而恢复羽翼,而且新生羽翼,急于高飞远举,可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象一个鸟儿一样,昂首向高处凝望,把下界一切置之度外,因此被人指为迷狂。”[8]P125由此可见,迷狂实际上就是人在回忆起美本身之时的一种心醉神迷的精神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肉体对灵魂的遮蔽被消除了,灵魂沐浴在美本身的绝对价值之光的朗照之下,进入了“纯粹、永久、不朽、不变的领域”[5]P83。在柏拉图看来,这正是人生价值的最大实现。

在《会饮篇》中,柏拉图进一步把回忆的过程描述为爱的过程。他认为,美本身的回忆者也就是爱美者。爱美者本人处于丰富与贫乏、有知与无知、有价值与无价值之间,但在爱的推动下,他渴望着一切美的、善的、有智慧的、有价值的东西,因为“爱情就是一种欲望,想把凡是好的永远归自己所有”[8]P265。既然美本身不仅是“最出色而且最可爱的”,而且本身就是一种先验的、绝对的、终极的本体性的价值,那么,美本身必然成为爱美者追求的最终目的。柏拉图把爱美者对美本身的追求分为几个阶段:“好象升梯,逐步上进,从一个美形体到两个美形体,从两个美形体到全体的美形体;再从美的形体到美的行为制度,从美的行为制度到美的学问知识,最后再从各种美的学问知识一直到只以美本身为对象的那种学问,彻悟美的本体。”[8]P273这就是著名的“美的阶梯”。很明显,这一爱美者对美本身的追求过程同时也就是爱美者自身的价值升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爱美者不断提升自我的生活境界,灵魂得到了净化,心灵找到了归依。如果我们再回到分有说,回到美本身与美的事物之间的关系的角度,美的阶梯也就同样意味着美的事物的价值分级。各类美的事物因分有美本身的多少,因其与美本身在价值完满程度上的差距的不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美事物的价值等级秩序:从美的形体到美的心灵,到美的行为制度,再到美的知识,最后高踞于这一价值层级的顶端的就是那如其本然、精纯不杂的“美本身”。

因此,回忆说和分有说实际上是同一件事情的两面。以美本身为价值范型的美的事物所形成的价值等级,必然反映为爱美者对美的价值追求所达到的不同程度;爱美者对美本身的回忆作为对灵魂与美的本真价值世界之间的价值关联的重建,起初也必然以分有了美本身的美的事物为其直观的对象,并经由这一美的阶梯,最终达到美本身,“彻悟美的本体”。在美本身的先验价值标准与终极价值目标的范型作用和范导之下,世界的价值化与人的价值化是统一的。这就是柏拉图理念论美学所内含的美学价值论的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

1、陈中梅. 柏拉图诗学与艺术思想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8.

2、[德]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 [M].翁绍军译. 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3、[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M].贺麟、王太庆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168

4、转引自范明生.西方美学通史·古希腊罗马美学[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 225.

5、[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一卷)[M].王晓朝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59.

7、黄克剑. 祈向虚灵的真实——西方价值形而上学窥略[J].东南学术,2002,(5).50-61.

8、[古希腊]柏拉图.文艺对话集[M].朱光潜译.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赢得值法 理论 优势

一、赢得值的发展过程

赢得值法(Earned Value Management,EVM)作为一项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最初起源于1958年美国国防部开发北极星导弹项目的项目评审技术。1967年,美国国防部针对大型合同的管理,提出了一套C/SCSC或CS标准即成本/进度控制系统标准,该标准关注于项目开发时的成本/进度综合绩效评价数据,为此正式采用了赢得值(EV-Earned Value)的概念。

我国对赢得值管理的研究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最早介绍赢得值理论的是胡德银,他在1994年发表了《应用赢得值评估原理实行项目费用/进度综合控制》一文,该文中介绍了赢得值评估的原理和方法,还比较系统地阐述了项目费用/进度综合控制的操作步骤。其后,我国理论界开始对赢得值管理的理论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很多改进意见和建议。2007年赵峰在《基于关键路径的挣值分析法的优化研究》对国际上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广泛应用的挣值管理方法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挣值方法在应用中的不足和局限,提出了基于带关键路径的施工计划进度网络图的挣值分析方法这样一种新的工程项目绩效分析方法;紧接着,赢得值在医药项目、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方面的应用在理论进行了如火如荼的研究,与其相反的是在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中的实际应用却是微乎其微。

二、赢得值的原理

(一)赢得值的定义

“赢得值原理”(EVC-Earned Value Concept),是目前国际上工程公司普遍采用的项目管理方法,赢得值法又称偏差分析法或挣值法,指通过引入已完工程的预算值,来对项目成本与进度进行全面评估,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任一时刻已完工程的预算值与该时刻工作任务的计划预算值进行比较,并将已完工程的预算值与实际成本进行比较,以评估、测算其工作进度,及其资源的执行效果。赢得值理论是一种“边干边算边改进”的管理方法,“边干边算边改进”有利于及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计算并监测成本,及时发现成本和进度的偏差,采取相应对策与措施,真正实现成本的动态控制及进度与成本的综合管理。

(二)赢得值的三个基本参数

分析赢得值原理主要运用三个基本费用参数,它们都是进度的函数,这三个参数是已完工程预算费用BCWP、计划完工程预算费用BCWS和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WP。

1.已完工程预算费用BCWP

已完工程预算费用BCWP(Budgeted Cost for Work Performed)又可以称之为赢得值或挣值(Earned Value),是指在某一时间已经完成的工程(或部分工作),以批准认可的预算为标准所需要的资金总额。业主正是根据这个值给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就是承包人挣得的金额,所有称之为赢得值或挣值(Earned Value),它显示在任务的指定实际工期内所花费的预算。

BCWP=已完成工程量×预算(计划)单价

2.计划完成工程预算费用BCWS

计划完成工程预算费用BCWS(Budgeted Cost for Work Scheduled)又可以称之为拟完成工作预算费用或计划值(Planned Value),是指在某一时刻计划应当完成的工程(或部分工作),以预算为标准所需要的资金总额。一般情况下,BCWS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保持不变,除非合同有变更,BCWS是在项目计划中任务进度的预算成本(根据指派给那些任务的资源成本)加上与任务相关的所有固定成本。

BCWS=计划工程量×预算(计划)单价

3.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WP

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WP(Actual Cost for Work Performed)可称为实际成本(Actual Cost),到状态日期为止,完成所有或部分任务所需的实际成本,就是已执行工时的实际成本。

ACWP=已完成工程量×实际单价

(三)赢得值原理的四个评价指标

赢得值法的三个基本参数BCWS、BCWP、ACWP既密切相关又相对独立,通过分析三者的关系,可以及时发现工程项目任何阶段、任一时间的进度和资源的使用情况即成本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从而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在这三个基本参数的基础上,可以计算赢得值法的四个评价指标,即费用偏差CV、进度偏差SV(Schedule Variance)、费用绩效指数CPI及进度绩效指数SPI,这四个指标也都是时间函数。

1.费用偏差CV(Cost Variance)

费用偏差CV的计算公式是:CV=BCWP-ACWP

即当CV为负值时,项目运行的实际费用超出了预算费用,运行效果不好;当CV为正值时,项目实际运行的实际费用低于预算费用,即有节约,运行效果良好;当CV等于0时,实际费用等于预算费用。

2.进度偏差SV(Schedule Variance)

进度偏差SV的计算公式是:SV=BCWP-BCWS

当SV为负值时,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表示进度滞后;当SV为正值时,实际进度快于计划进度,表示进度超前;当SV等于0时,实际进度等于计划进度。

3.费用绩效指数CPI(Cost Performed Index)

费用绩效指数CPI的计算公式是:CPI=BCWP/ACWP

当CPI小于1时,实际费用比预算费用高;当CPI大于1时,实际费用比预算费用低;当CPI等于1时,实际费用等于预算费用。

4.进度绩效指数SPI(Schedule Performed Index)

进度绩效指数SPI的计算公式是:SPI=BCWP/BCWS

当SPI小于1时,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当SPI大于1时,表示实际进度提前于计划进度;当SPI等于1时,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

三、赢得值法的优势

基于以上的理论研究,赢得值理论的优势表现如下。

(一)在赢得值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团队能够对实际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进行比较,据此,所有的工序都经过计划、预算,并按照计划、预算来安排进度,从而形成一个以成本和进度为尺度的量度基准。

(二)赢得值理论克服传统的采用的进度和费用分开进行控制的缺点。传统的方法仅有一个费用S曲线,通过分析S曲线来确定费用是超支还是节约,比如当单独的费用S曲线显示超支时,很难立即知道是费用超支的原因,超支可能是费用消耗超出计划,也可能是进度提前。相反当单独的费用S曲线显示费用节约时,也很难立即知道是费用节约的原因,节约可能是成本控制得好,也可能是进度拖延。但赢得值法却将进度和费用结合,这样就可以预测项目可能发生的工期滞后量和费用超支量,从而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降低了项目成本过高的风险。

(三)赢得值的三条评价曲线进行成本偏差分析比较形象、直观而且便于操作。从赢得值评价曲线图可直观地看出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成本情况及进展和成本的偏离情况,从而提醒管理者尽快采用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进而保证成本和进度按要求甚至提前完成。

通过以上的研究,希望能为赢得值法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并指明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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