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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造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996年,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开创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造价管理工作实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先河。按照当时人事部推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思路,执业资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评价的手段,是政府为保证经济有序发展、规范职业秩序而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技术性强、有关键岗位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控制,是专业人员独立执行业务,面向社会服务的一种资质条件。按照国家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要求,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多年来,这一制度的执行,有效地规范了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确定、控制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维护了工程建设各参建方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培养和造就了大批素质高、业务精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为我国造价工程技术人员走向世界、融入国际技术、经济的合作与交流打下了良好基础。

1、造价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

工程造价从投资者角度来讲,是一项工程通过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需费用的总和。工程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和工程价格管理,作为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是指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的,在撰写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作为工程价格管理,在宏观上,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的要求,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在微观层次上,则是生产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定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

如何有效地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最终目的,也是每一位造价人员需要不断努力工作和探讨的永恒的主题。

根据以上简析,造价工程师是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重要组织者和负责者,具有工程计量、编制、审核权、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核权和工程造价审批权,对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2、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2.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各领域工程建设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要求

随着建筑市场国际化的逐步深入和各行业各领域工程建设的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春笋般的出现,带来的是工程建设的高质量、高效率,伴随的则是工程造价新领域、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出现以及工程造价专业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造价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由原人事部和建设部负责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尽管其考试内容从专业角度涉及到了各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土建和安装工程,但与各行业对本领域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技术的需求,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相差甚远,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从某种程度上还是侧重于工民建技术,说得更直白些,通过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不定就能胜任任何工程领域的造价管理工作。学业有专攻,现在不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本行业的造价管理技术人员进行本行业造价管理执业资格认证,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并没有起到造价管理岗位的准入控制

就目前我国实际,工程造价管理岗位存在于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各级政府的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以及具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职能部门、工程建设业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等单位。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从事造价管理工作的岗位基本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的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等,对国家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造价监督管理的岗位,这类岗位人员大都属政府公务员系列; 第二类是政府行业职能部门及下属具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交通、水利、电业、铁路、城建等部门)的造价管理岗位,这类岗位人员属事业单位系列;第三类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施工企业中从事造价管理工作的岗位。三类造价管理岗位中尤其第二、三类从事岗位工作的人员执业资格要求比较严格。

就笔者调查了解的情况,第一类属于政府公务员系列的岗位,基本对造价执业资格没有硬性的要求,第二、三类从事造价管理工作的岗位,对是否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还没有对是否通过本行业造价管理资格考试认证要求的更为严格,当然,从事工民建专业的造价人员除外。

2.3国家不同行业部门造价管理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并存,削弱了统一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和专一性。

就目前我国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考试,笔者了解的有: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这些行业部门依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对本行业相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人员的资格证认,有效地规范了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行业的绝大多数工程造价人员都是通过本行业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了从事造价管理工作的资格,至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给予认可,好像是没有太大的意义。

2.4现行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催生了“人证分离”现象,削弱了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目前考取执业资格证书的大部分是我国工程造价工作中的中坚力量,他们中许多都是为认证而考试,许多人并不从事造价管理实际工作,凭借自身应试能力考取了执业资格证,把证书注册挂靠到相关单位,每年不劳便可得到相当丰厚的收益,这些“人证分离”现象的存在,使得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受到冲击,造价工程师队伍整体素质降低,也对造价工程师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

3、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设想和思路

国家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围绕这一目的,笔者认为,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完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体系和造价工程制管理体制。

3.1改革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制度

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委组织本行业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认证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解决由住建部参与主导的涉及其他行业的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消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与行业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并存的尴尬局面,使各行业从事造价管理的人员以本行业造价管理为主题,应对执业资格认证考试,有利于提高造价人员的业务素质。

3.2完善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

对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逐步杜绝“人证分离”现象,确保从事造价管理工作的人员素质,努力提升造价管理工作水平。

3.3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体制

建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制度,使造价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先进的造价管理经验,要注重造价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工作,确保造价人员的整体素质稳步提高,进一步服务于社会。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现代生产经营活动是社会化大生产,安全生产涉及的广度、深度和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边缘性特点,使得安全生产成为一项系统工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又使安全生产成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基本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这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成为了解防火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3个方面知识的安全生产通才,需要掌握设施设备本质安全和科学安全管理技能,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素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素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在要求。人事部、原劳动部于1997年颁布了《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把安全工程专业人员分为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特种设备安全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5类。按照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有被聘为相应安全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从而建立了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把“1997年确定了安全工程师职称”作为安全科学体系建设取得进展的标志之一而写入了《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2004~2010)。规划要求创造人尽其才的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风气;大力弘扬“奉献、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培养和造就优秀的安全生产科技人才;采取切实措施,吸引全社会优秀人才投身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但是,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没有得到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多无法通过这一制度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要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只有通过其它途径,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风气在安全生产领域还没有形成。

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低、地位低却是无争的事实,没有多少人愿意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果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薪酬结构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中有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或现实经济贡献的人员,其薪酬比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普通管理人员高。虽然现在有理论说安全生产可以减少损失从而间接创造财富,而间接创迼财富本身表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现实的经济贡献,且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实现安全生产需要花费很大的资源投入,安全生产没有给本单位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在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激烈竞争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没有现实的经济贡献,又不能成为领导,还不能评安全专业技术职称,其待遇和社会地位想不低都困难。虽然高薪不一定能吸引高素质人才,无职无位薪酬低但责任重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显然不可能长期吸引高素质人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不能通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以提高自己的薪酬和地位,有一技之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纷纷转行,甚至一些安全工程专业的大学生也转行从事其他工作。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低学历、无专业技术职称、老龄化的不合理状况。

目前,相当数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却无人愿意干,有关负责人尽管口口声声说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而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也就不难理解了。如果能够大力推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和地位低的实际问题,相信将吸引大量高素质人员争相加入安全生产管理队伍。这对迅速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结构现状是有益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提到“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这不仅表明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高素质的,同时也清楚地向生产经营单位表明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

可能有人会说,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更能体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要求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尊重。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工作由于其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对规范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改善安全生产形势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从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件和制度设计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不太适合生产经营单位,而是适合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刚刚建立,第一次全国资格考试即将举行。从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用意和已经实行了执业资格制度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师等行业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不可能太高,否则将影响整个执业资格制度的声誉,相信人事部门也不会同意在安全生产领域降低对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见,如果当前急于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话,在短期内是很难提供足够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满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要求的。既然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门槛很高,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又达不到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从现实出发,可先推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以迅速、彻底改变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不合理的结构现状。这对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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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档案;职业资格证书;行政环境

一、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行政环境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劳动者根据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在指定的鉴定机构通过考核合格后所赋予的,能表明其具备从事某一职业所需要的学识和技能的凭证。本文所说的行政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档案行政管理活动的客观因素的总和,即档案工作行政环境。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档案行政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其建立势必会受到档案工作行政环境的影响。

在档案行业,我国还未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虽然相关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但不少学者认为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确有必要,并展开了相应的论述。既然有“必要性”,那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又是否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呢?

行政环境按其对行政管理活动作用的层次可以划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因此,本文从档案工作行政环境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出发,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宏观行政环境分析

在宏观层面,行政环境指得是国际国内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本文在这里更多的是强调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所面临的国内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教育、科技等多个影响因素。而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影响。

譬如,由于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势必会遇到法律上的阻碍。档案法律体系中只在1996年的《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1997年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部分涉及了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的内容,同其他领域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争议之处。上海市于2004年开始的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尝试,后来正是由于跟《行政许可法》相冲突而被国家叫停,实在是一种遗憾。

又譬如,一方面,由于档案事业社会化程度比较低、依附性和隐蔽性比较高,使得档案行业的社会价值难以体现,进而削弱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建立的社会与实践基础。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档案工作对专业化、标准化人才的需求也在增加,也越发需要建立一种职业准入控制机制来满足对档案人员的素质要求;同时,随着各种档案教育的逐渐推广,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一种国家考试制度也越发受到肯定与支持。这些在客观上都提高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建立的社会与实践基础。

而在诸多影响因素中,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当前国家逐步减少社会上职业资格审批数量的举措。根据201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方案》,人社部牵头开展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迄今为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近200多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34%。在这一背景下,建立档案职业资格证书无疑会非常困难。

三、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中观行政环境分析

在中观层面,行政环境指得是行政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环境。本文在这里指得是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即档案事业管理的体系和组织制度。

我国的档案事业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层次式的集中型管理体制。对党政档案、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设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分级统一掌管全国档案事务。该管理体制有两大现实特征:一个是统一领导,一个是分级分专业管理。这两大特征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都有影响。

统一领导,主要指得是国家档案局负责统一掌管全国档案事务,并对地方档案行政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众所周知,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主要还是依靠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推行,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国家模式。因此,在建立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时,由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这既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模式的特征,从而有利于从国家层面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又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推广。同时,参考其他行业可知,行业主管的“龙头”地位或者政令畅通的体制优势,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进程无障碍化的最根本原因。可以说,由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全国档案事务的集中式管理体制,无疑会提高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成功率。

分级分专业管理,分级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进行监督指导;分专业是指各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系统和直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本专业科技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这在现实中就是所谓的“条块结合”。分级分专业管理,有利于专业主管机关参与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其内容的制定,进而提高该制度的科学性与专业性,有利于档案职业资格认证以实际的职业能力为基础,以职业岗位需要的能力为依据。但同时,由于现实中的“条块分割”,各系统的档案部门在人财物的制约下,往往不得不先服从于本系统的政府主管部门发出的指令。这就削弱了国家档案局作为“领头羊”的推动力和领导力。各地方档案局也容易各自为政,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出各自的档案职业资格上岗培训和考试制度,其考核和鉴定也就缺乏通用性和权威性,无法构建起全国范围内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无疑都不利于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

四、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微观行政环境分析

在微观层面,行政环境指得是某一具体行政机构或单元内部的情况。本文在这里指得是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内容、形式等内部机制设计的情况。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考核内容、考核形式、等级标准划分、强制性与否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其中,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认证主体的争议最为关键。前面已经提过,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大特征就是国家模式,领导体制的建设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极其关键。而选择何种认证主体,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领导体制的设计及其今后的发展都至关重要。目前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认证主体应是以国家档案局为代表的档案行政部门;另一种是认为应是以档案学会为代表的行业组织;还有一种是认为应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代表的国家认证机构。三种观点所主张的认证主体各有优劣,短时间内也难以取舍和达成一致。

同时,由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本身就属于人事体制的范畴,所以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也会受到当前档案事业人事体制的影响。档案事业同国内其他事业单位一样,其岗位聘用和管理以职称为依据,并且和收入分配制度挂钩。因此,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势必会受到档案行业中职称制度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有限的,也不一定就是负面的,因为在现实中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称制度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互补关系。

同职称制度的影响相比较,档案事业不充分、不独立的人事体制严重阻碍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同时,档案事业不充分的人事体制也阻碍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我国行政事业管理体制普遍实行一元化治理格局,用人管理权高度集中。作为行政编制单位的档案馆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人时要有人事局同意才能进人,并且人员配备必须服从政府统筹安排。这样,档案部门的人事权就被变相地攫取了大半部分。这种事实上不具独立性的人事权导致了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在档案部门沦为了“纸上谈兵”。

五、启示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其建立是一项难度颇大、涉及面颇广的改革措施,在分析其行政环境时,应有所侧重,抓住主要矛盾,重点关注那些起关键性作用的影响因素。

在行政环境的宏观层面,对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影响最大的是国家当前社会上职业资格数量的政策措施。但同时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一政策措施可以是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但不是根本障碍。因为社会上职业资格数量的增减根源在于社会对专业化、标准化人才的需求,而国家相应的政策措施不过是对这种需求变化的反映。因此,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根本障碍是社会对专业化、标准化档案人员的需求。当这种需求达到了一定的阈值,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就是可行的,我们就应大力推动;当这种需求低于一定的阈值,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就不具备可行性。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因为国家的相应政策措施就断然认定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无法建立,而是应该分析社会对相应档案人才的需求。

在行政环境的中观层面,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放大集中式统一领导体制的优势,减少或控制“条块分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行政环境的微观层面,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设计应该是对已有的职称制度的一种补充,而非简单的取而代之。在认证主体的问题上则要慎之又慎,从国情出发找出最适合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认证主体,进而为其领导体制的建立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丽.2004年-2011年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研究综述[J].档案管理,2012(5):59-61.

[2]谭彩敏.中(沪)、美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比较与思考[J].档案管理,2012(4):45-48.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会计制度; 会计人员; 管理体制

一、引言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会计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组织与管理会计人员,包括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管理以及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规章和制度。

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会计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顺应会计改革的需要,作为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会计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会计管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因本身具有动态性,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环境不断调整和改革,集中表现在不同阶段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各项法规、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

二、改革开放后会计制度的发展和演进

(一)1978—1991年:计划商品经济型会计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前,我国逐步建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与此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制度,即计划商品经济型会计制度。在计划商品经济型会计制度下,全面修订了《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会计制度,完善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等会计制度体系。这些会计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对企业健全会计核算规章、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适应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的要求,我国还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为我国会计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奠定了基础。

(二)1992—2006年:市场经济型会计制度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之下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一改革目标要求我国会计制度从计划商品经济型向市场经济型转变。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1992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13个行业会计制度,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协调。1992年我国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这些借鉴了国际会计惯例,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此期间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的会计监督功能,完善我国的会计核算体系,先后于1993年和1999年两次对《会计法》进行了适当修改。为配合实施新修订的《会计法》,2000年财政部了《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不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实现了我国会计核算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三)2007年至今:会计准则取代企业会计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进入了企业会计准则取代企业会计制度的全新阶段。

三、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发展与变迁

改革开放后,会计制度的发展和演进必然引起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本文将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相应分为1978—1991年、1992—2006年以及2007年至今三个阶段,通过对这三个阶段我国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与相关法规的演进历程的梳理,以加强对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有助于把握我国未来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一)1978—1991年: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恢复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是我国改革开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之前,是我国经济体制开始变革的阶段,这一阶段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表现在重新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1.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建立

1978年9月在总结1963年《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该条例一方面对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和一般人员的配备和要求作出了原则规定,另一方面恢复、加强了总会计师制度,并且第一次将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分为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级,同时规定了各级职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评定、授予的程序、方法等。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重新修订和颁布,对迅速恢复会计工作秩序,健全会计机构,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做好会计人员的本职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发挥了参谋和助手的作用。

2.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建立

1984年4月,为给会计人员处理业务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工作规范,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财政部制定颁发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该规则从规范会计业务、明确会计责任和加强基础工作三方面恢复和加强了会计制度。

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于当年5月1日实施生效,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规范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第一部法律。《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上规定了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使会计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会计人员的地位不断提高,会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政部于1988年印发了《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为解决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偏窄、学历水平偏低、政治素质参差不齐、上岗和职务任免缺乏必要监督制约等问题,加强会计队伍的管理,1990年3月财政部在总结各地实行会计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会计证管理制度。

3.会计人员人才选拔与能力评价制度的建立

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从1978年9月开始,到1983年8月末中央决定暂停为止,历时五年。它对稳定并科学管理会计专业队伍,合理使用会计专业人才,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有效的作用。1978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首次规定对会计人员评定技术职称。198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原国家人事局制定的《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个档次,规定按照会计干部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来评定干部技术职称。随后为着重解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老会计的技术职称评定问题,1983年5月又制定颁发了《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3年9月以后,为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会计干部的进取精神,稳定会计干部队伍,促进会计干部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中央多次研究职称评定工作的改革问题,并开始进行职称改革试点。1986年财政部制定《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该条例在会计人员岗位设置、工资待遇、结构比例、任职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把职称评定制度改为专业职务聘任(任命)制度。

4.会计人员参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

为了发挥会计人员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总会计师条例》。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套形成一项行政法规,再次对总会计师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明确了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任免和奖惩等。《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结束了长期以来对企业、单位配备总会计师章法不明甚至无章可循的历史,使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为加速和逐步完善会计改革,财政部于1991年7月29日了《会计改革纲要(试行)》方案,该方案把建立管理型会计作为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型会计要求会计人员不能仅仅停留在事后的记账、算账、报账和编制会计报表上,不能仅仅局限于满足对上、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还应满足企业内部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需求。为此,会计人员应充分发挥会计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的作用,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二)1992—2006年: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发展创新阶段

这一阶段随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发生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发生了变革,实现了发展和创新。

1.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修订与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变革的要求,我国分别于1993年12月29日和1999年10月31日两次适时地修订了《会计法》,以法律形式对我国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

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会计法的第一次修订其修改篇幅不大,第二次修订发生了较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一是增加了保护会计人员的条款,即对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并执行会计法作出贡献的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二是提出对会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以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三是明文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要予以恢复名誉和职务;四是细化了会计核算规定和要求,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明确了我国会计核算要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五是明确了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后的会计法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所承担的责任,同时突出了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法律地位。在修订后的会计法中明确提出“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至此我国政府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便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1996年,财政部对《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作了全面修改,重新《会计证管理办法》。从此,进入会计队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于1998年1月23日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明确了会计人员取得会计证之后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并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任务、内容、形式、学时要求、检查以及考核等。

2000年5月8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分级管理权限,包括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实行源头控制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内容增加了法规的涵盖量,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免试情况作了严格限定,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强调了遵纪守法的要求,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增强了对违法违规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修订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对各种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会计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等进行了规范。这次修订改变了以前仅仅侧重于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规定,突出体现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者在各自范围内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2006年11月20日,财政部在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该规定在继续教育理念、管理体制、形式内容、师资教材等方面作出了要求。

3.会计人员人才选拔与能力评价的制度改进

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在对会计人员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规范会计人才能力评价工作,促进会计从业人员能力持续提升,联合颁发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除高级会计师外停止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会计资格考试制度有利于公平合理地选拔会计人才,克服会计职称单纯评聘办法中的缺陷。会计资格考试制度一方面使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对大专院校的会计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也起到了引导和规范作用。

(三)2007年至今: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完善发展阶段

随着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入了稳定发展阶段,更加重视人才的长远发展,重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010年9月21日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2011年9月9日财政部颁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这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是依法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并且强调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按其知识结构和能力,通过严格的统一考试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再一次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措施,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学时制改为学分制,提出要尽快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对会计人员实行分类继续教育,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上应予以创新,采取评估、考核、备案和公示等有力措施,真正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效果。

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修订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新办法再次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实行无纸化方式,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制度;简化了领取、调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登记程序及持证人员的信息变更手续;引入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换证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持证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从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修订和更新的历程可以看到作为行业准入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发展和不断更新与完善,提高了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了会计从业人员的作用和地位,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越来越完善的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制度,表现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的设置日趋合理,考试手段实现了无纸化,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实现了技术信息化。

2.会计人才选拔与能力评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010年9月21日财政部的《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2011年9月9日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都进一步完善了不同层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框架,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和正高级)等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逐级递进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体系,同时提出规范高级会计师考试与评审办法,建立科学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四、结论与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经历了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并对深化改革、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和深远影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提高会计人员的质量,经过多年的发展,伴随着会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我国会计人员的质量较改革开放之初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发展之处,本文认为未来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完善发展方向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会计人才选拔与能力评审制度应重视对会计人员综合能力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

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水平。在改革开放初期,会计人员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日常会计核算,那时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相对简单,因此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要求不是很高,会计人员只需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作出正确处理即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原有的会计规范逐渐显示出局限性。随着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和日益完善,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应与时俱进,不能仅仅停留在经验上,还要掌握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和变化,同时还要了解国家政策和市场运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会计职业判断科学、有效地进行。

2.对会计人员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更新的步伐加大,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计算机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备会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和技能,掌握网络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同时还要具备数据分析能力和较强的信息沟通能力,从容面对新技术的各种挑战,使会计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信息分析、利用、预测和决策等工作中。

3.对会计人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

面对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越来越复杂的经济业务,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二)尽快修订会计技术职务任职条例,分层次构建并完善会计人员的能力框架

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尽快修订现行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继续完善会计资格考试评价制度,使通过这种科学合理的制度评价出来的会计人员符合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要求。今后应不断完善和创新会计人才评价和选拔机制,对会计人员的考核真正做到以能力为重点,德、能、勤、绩、廉为目标,客观、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还应加大对高层次和高技能的会计人才重点选拔和培养的力度,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为实现这一目标,建议目前参考国际惯例,从会计人员的学历、经验和考试等方面提高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以适应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变革的需要。同时建议按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层次、逐级递进,不断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为此各级会计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包括外语)和具体会计实务操作技能,这些知识和技能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和提升。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运用会计信息系统,掌握IT控制技能,而且还必须懂得网络技术,熟悉软件开发、设计及操作等新知识和技能,以发挥会计在设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作用。除此之外,中、高级会计人员还应拥有有效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良好的解决问题及团队合作的能力,越来越重要的管理、监督、分析和决策能力,适应会计国际化要求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并使这些能力得到有效整合。对高级会计人员来说,在具备上述能力的基础上还必须具有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较高的对会计政策的职业判断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以及组织和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综合运用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的能力。也就是说,我国应尽快实现高级会计人员从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转型。

【参考文献】

[1] 许家林,蔡传里,等.中国会计发展与改革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

[2] 王保忠.中国会计制度变迁经济学研究[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0.

[3] 刘玉廷.会计中国二十年[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