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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份主持稿

十月份主持稿

十月份主持稿范文第1篇

随着的影响日益扩大,政治地位日益提高,对于这个会议的研究也就日益深入。然而,由于在档案中没有找到遵义会议的记录,关于遵义会议的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例如,遵义会议究竟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出席者有谁……

一份关于遵义会议的手稿的发现,一下子解决了许多历史难题,引起广泛注意。

这份手稿,是1956年中共“”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前往莫斯科,从苏联运回的一批中共档案中的一件。手稿用蓝墨水直行书写,标题便是《遵义政治局扩大会议》,共八页四千余字。一看内容,便可知是当年传达遵义会议情况的提纲,是一份不可多得的历史文献,内中透露许多关于遵义会议的重要而前所未闻的史实。

可是,这份手稿显得不完整,首页上标明(乙),显然还有(甲)。(甲)是什么?不得而知。再则,这份手稿是谁写的,没有署名,也不得而知。因此,这份手稿在未得正式确认之前,无法公开发表。

笔者在查阅有关档案时,只在1959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档案部的一份公函中,见到引用过这份手稿中部分内容,注明那是“一件未署名的文件”。那份公函表明,早在1959年,当时的中共中央档案部已经注意到这份未署名的手稿。

岁月飞逝,1985年1月,遵义会议五十周年纪念日快到了。为了使遵义会议研究深入一步,确定这份手稿的“身份”提到了议事日程上。于是,中共中央档案馆派人把手稿送到遵义会议出席者手中辨认,以弄清是谁写的。

手稿送到了在北京的邓小平、聂荣臻、杨尚昆那里,都认不出是谁的笔迹。陈云是遵义会议的出席者,而且当年他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不过,他正在杭州。所以,当在北京的邓小平、聂荣臻、杨尚昆认不出是谁的笔迹之后,这份手稿被送往杭州。

笔者访问了当时担任陈云秘书的朱佳木。

朱佳木回忆道:“我收到手稿原件,交给了陈云同志。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他叫我,我进了他的办公室。他说,‘这是我写的!’他的话,使我又惊又喜。 他的夫人于若木同志看了手稿,也说是陈云同志写的字。”

“据陈云同志说,这是遵义会议结束不久,他向部队传达遵义会议时写的传达提纲……”

这下子,手稿的来历查清了:又是出自陈云笔下!这份手稿,是在遵义会议后,陈云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各军团干部会上传达遵义会议决议的传达提纲。这份手稿,成了关于遵义会议的极为重要的历史文献。

胡乔木对这份手稿进行了考证,认为这份手稿是于遵义会议后不久从云南省威信县到贵州省仁怀县鸭溪镇的行军途中写成的,因此写作时间为1935年2月11日至3月11日之间。

陈云看了胡乔木就这一问题写给他的信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但我同意你们考证的时间。”

这样,这份提及许多前所未知的关键性史实的手稿,署名陈云,先在《中共党史资料》第六辑上发表。接着,在遵义会议五十周年纪念日――1985年1月17日又全文公开发表于《人民日报》。

陈云手稿的发表,一下子澄清了许多关于遵义会议争执不休的疑案……

陈云手稿指出:遵义会议“经过三天,完成了自己的决议”。由于从的一份电报中已查明遵义会议是1935年1月15日开始的,“经过三天”,也就是1月17日结束。这样,遵义会议的日期查明了。

陈云手稿指出:“参加这个会议的同志除政治局正式及候补委员外,一、三军团的军团长与政治委员林、聂、彭、杨及五军团的政治委员李卓然、李总政主任及刘参谋长都参加了。”

这一段话,给历史学家们帮了大忙。历史学家们把那些当时不在遵义的政治局委员和候补委员排除在外,一下子就确定了遵义会议出席者名单: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6人,即、、陈云、、、博古。

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4人,即王稼祥、邓发、刘少奇、凯丰。

陈云提及的“林、聂、彭、杨”,即、聂荣臻、、杨尚昆。再加上陈云提及的李卓然,“李总政主任”――李富春,“刘参谋长”──。此外,再加上李德和翻译,还有中共中央秘书长邓小平,总共20位出席者。

陈云手稿如实地记录了遵义会议的主要精神,指出:“扩大会议指出军事上领导错误的是A、博、周三同志,而A、博二同志是要负主要责任的。”A,也就是李德。博,即博古。周,。长征时,他们三人组成“三人团”,是中共最高领导机构。

十月份主持稿范文第2篇

新华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张宿堂孙承斌邹声文)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怎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必须回答的新的时代课题。

2006年10月11日下午3时05分。北京。人民大会堂。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经过充分讨论、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谐凝聚力量,和谐成就伟业。《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是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

机遇前所未有,挑战前所未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要议题。《决定》起草工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进行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经济总量跃居全球第四,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取得新进展……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机遇和挑战并存,希望与压力同在——

放眼全球: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领域占优势的压力长期存在……

环顾国内: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空前的社会变革既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使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在这个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的关键阶段,能不能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为改革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大力促进社会和谐,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向全党全国发出号召。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以先进的思想上下求索,为远大的理想矢志追求,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和实践在不断深化——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明确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发展要求。

两年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

2004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开始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的高度思考和谐社会建设问题。

2005年的早春,中共中央在中央党校召开省部级主要负责同志研讨班,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重要原则、深刻内涵和主要任务,强调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此后,等中央领导同志深入各地调研,多次发表重要讲话,要求“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论断。

在进行理论探索的同时,党中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针对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和政策举措,既在实践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破题”,又在理论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积累新鲜经验。

深入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并作出全面部署,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2006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要议题。这一决定,顺应了时代潮流,把握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定:成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起草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负责《决定》的起草工作。

半个多月后,来自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工作人员齐聚北京,《决定》起草组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任组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部长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任副组长。

系统的理论学习,是起草工作的基础。起草组首先系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起草工作进行理论准备。

从新年伊始到春暖花开,从炎炎夏日到9月金秋,起草组成员聚精会神、全力以赴地投入紧张的起草工作,起草组驻地常常灯火彻夜长明。

讨论、研究、起草、修改……近8个月的时间里,起草组共召开11次全体会议、36次工作班子会议,连同小组会议在内,各类会议总计100多场,对《决定》稿反复修改,先后正式改稿50多次。

一次次讨论、一次次推敲、一次次修改……《决定》稿在反复研讨中不断完善。

贯彻群众路线,凝聚各方智慧。党中央对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决定》的起草过程,是一次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决定》的起草工作始终是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的。《决定》形成的每一稿,都认真审阅,提出重要指导意见。历时近8个月的起草过程中,先后主持4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3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起草工作汇报和进行研究,并作出重要指示。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

——在建党85周年之际强调,以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等为着力点,努力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以促进社会和谐的成效体现党的先进性;

——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等5个方面,深刻阐述统一战线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优势、作用和任务;

——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统筹城乡、区域教育,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统筹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今年以来,多次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为《决定》起草提供了重要指导。

福建、云南、上海、青海、河北、新疆……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足迹遍及大江南北。带着对各族人民的深情厚意,带着对发展大计的深刻思索,他们深入城市社区、企业车间、民族村寨、田间地头,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总书记强调,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认真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

作为起草组组长,吴邦国多次主持召开起草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稿,并对起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也高度重视《决定》的起草工作,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

我们党领导人民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动实践和丰富经验,是文件起草工作坚持的实践基础。

在文件起草工作中,起草组根据中央要求,重视打开历史视野,努力总结党长期以来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经验;重视打开实践视野,努力从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创造性实践中汲取营养和智慧;重视打开未来视野,努力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来勾画蓝图和前景。

为了起草好《决定》,今年3月,起草组组成6个调研组,分赴全国12个省区,就和谐社会建设问题进行调研,共召开各类座谈会33个,与440多位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基层群众进行交流,并到农村、企业、社区实地调研。在基层的所见所闻所感,极大地丰富了起草组成员的思想认识。

起草组还邀请20个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围绕一系列重大问题组织了28个专题研究。针对一些重要问题,起草组还进行了集体研究、联合攻关。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全党智慧,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是文件起草工作的智慧源泉。

2月22日,中央专门下发通知,就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研究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问题,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中央还委托中央统战部征求了各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讨论,向中央报送了124份书面报告,结合各自实际,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任务、重要举措等提出许多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7月31日,中央将《决定》稿下发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党内老同志和部分党外人士对《决定》稿深入研究,共返回了156份书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594条。

8月14日,中南海怀仁堂高朋满座。在这里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决定》稿当面听取各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大家各抒己见,踊跃发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计献策。

起草组对每一份报告、每一条意见都进行了反复研究,共吸收687条意见和建议,作了559处修改,吸收各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46条。

一稿、两稿、三稿……《决定》稿在一次次的修改中逐步完善、成熟。

9月25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决定》稿起草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决定》稿提请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随后,文件起草组根据会议精神,对《决定》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10月8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吴邦国就《决定》稿的内容向全会作了说明。为期4天的全会,安排了5个半天讨论、审议《决定》稿。与会同志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就修改、完善《决定》稿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十月份主持稿范文第3篇

5月2日,周吉宜第一次联系嘉德公司,以手稿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口头交涉,要求拍卖行提供拍品所有者合法持有的证明,否则停止拍卖、返还手稿。随后,嘉德公司要求周吉宜提供相关抄家清单或确权证明。

5月8日,中国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在京开始预展。这一天,周吉宜再次跟嘉德公司交涉,但最终嘉德公司表示,由于周吉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拍卖会照常进行。之后,周吉宜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嘉德公司停止拍卖、返还上述手稿并提供该手稿来源。

嘉德公司于5月10日在其官方网站情况说明回应称,周吉宜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对该拍品享有所有权,公司不能仅凭异议人提出异议,就否认该拍品委托人对其享有所有权而予以撤拍。

5月10日,周吉宜报警,称发现丢失的手稿出现在拍卖公司即将被拍卖,请求立案并予保全。海淀区警方和周吉宜取得了联系,但经研究,因涉及“”抄家,而周又不能出示明确证据,所以没有立案,并告诉他可到法院。之后,到海淀法院立案,海淀法院表示,根据属地管理,不在立案范围。

5月11日上午,周吉宜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准备嘉德公司,但上午的排队号已经停发,下午法院又不接受立案,当天未能立案。

5月11日下午4点30分,周吉宜到主管拍卖行业的商务部反映情况,希望能制止拍卖。商务部认为,嘉德公司是合法注册和运营的公司,商务部虽然有监管之责,但不负责执法。

5月12日,周吉宜努力未果,手稿被拍卖。

“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已尽我所能,现在只剩下这一条途径。”7月24日,周作人之孙周吉宜这样告诉《方圆》记者。

5月12日,在中国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由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以184万元的高价落槌。但这看似平常的拍卖交易背后引起的纷争,却没有随着落槌的声响而消失。

因质疑手稿系“”抄家时遗失的物品,周吉宜从5月2日拍品预展开始,便开始与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交涉。随后还通过报警、向商务部反映等方式,阻止手稿被拍卖,但都未能奏效。(《方圆》6月下刊发之《周作人百年手稿流转谜案》一文曾作报道)

尽管如此,周吉宜表示,他追回手稿的决心仍旧十分坚定。目前,他正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证据,并聘请律师,准备嘉德公司、拍卖委托人以及买受人。

“能否成功,目前还是未知数。”周吉宜表示,目前在诉讼推进的过程中,他遇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

直接证据缺失致追回困难

周吉宜要追回手稿,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拿出证明,证实手稿是自己所有,然后通过民事诉讼把手稿要回来。“”时的抄家清单无疑是所有权最好的证明,但问题是:周吉宜无法出具这份证据材料。

嘉德公司法务人员也告知周吉宜,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时抄家清单,以证明其对手稿享有所有权。嘉德公司认为,“不能仅凭异议人提出异议,却没有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就否认该拍品委托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而予以撤拍”。

但是周吉宜手上没有抄家清单。在业内人士看来,“不能提供所有权证据材料”,这是周吉宜在前期维权过程中失败的最根本原因。

对此,周吉宜提出异议,认为“抄家清单”等证实手稿所有权的材料,举证责任并不在他。

“周作人手稿属于祖父是毫无疑问的,我与祖父的其他继承人提出对委托人拥有手稿所有权的质疑,应该由委托人负举证责任。”周吉宜告诉记者,他曾咨询过多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在内,均认为,周作人手稿系“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在法理上,他与周作人其他继承人不需要证明手稿是周家的,而作为委托人的另一方则需要证明手稿来源的合法性。

对于周吉宜提出应该由委托人出示所有权证明材料的要求,嘉德公司回应:“委托人表示不同意周先生提出的异议,并再次保证对该拍品拥有合法权益。”

双方对手稿的所有权归属各执一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刘瑛认为,要搞清楚所有权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当面对质,首先通过鉴定,证明《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为周作人原作,同时,由周吉宜等人证明他们是周作人手稿的合法继承人,由委托人证明手稿为合法持有。两相对质,便能显出真伪。

但问题又来了,现在没办法找到委托人和买受人来进行当面对质。至少想要从嘉德公司获取委托人以及买受人的信息是不可能的。

难寻委托人和买受人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要求拍卖公司不得对外出示他财物的合法来源,拍卖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密,除非进入司法程序。

周吉宜的律师、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泽敏表示,可以尝试查阅工商备案信息。“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邓泽敏告诉记者,他曾到嘉德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分局,查阅了嘉德公司的备案案卷,但并没有看到关于周作人手稿拍卖的相关委托合同以及买受人的相关信息。“东城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说,嘉德公司并没有将手稿拍卖的委托合同以及买受人相关资料送来备案。”

“这也可以理解,嘉德公司一次拍卖会的拍品成千上万,拍卖前后相关的材料非常多,以委托合同为例,一份合同就算只有一页,上万件拍品便是上万页,再加上其他材料,太多了,全部备案的可行性不大。”邓泽敏告诉《方圆》记者。

十月份主持稿范文第4篇

一、始终把握正确导向,做好宣传主业,舆论引导能力有了新提升

一是对内宣传主题突出、浓墨重彩,形成了良好舆论声势。全市广播电视新闻宣传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紧贴市委、市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先后围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三保一弘扬”精神、迎省运会创文明城等主题活动以及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科学发展抓项目、农村卫生清洁工程、龙虎山“申遗”等重点报道工作,精心策划重点选题,采写播发了一批有新意、有深度的新闻报道,为全市推进重点工程和重点工作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去年5月至今年4月中旬,市电台共播发本地新闻4500余条,市电视台播发本地新闻5200余条,拍摄制作广播电视专题片、纪录片近50部,市广电报自采稿件480余篇,广电网站设立各种栏目60多个,为我市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特别是对我市“实施‘四大一新’战略,打造经济小巨人”等主题性新闻宣传,我们采取长线布局、分段实施、一以贯之的做法,进行系列报道、跟踪报道、深度报道,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也探索了主题新闻报道的新路子、新方法。

二是对外宣传积极主动、组织有力,上稿数量和质量均有新突破。我们制订了《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广播电视外宣工作的实施意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每季进行用稿情况通报,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坐阵抓,局属媒体具体抓”的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同时,提出了“三个必须、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即省台播发的全省常规性综合稿件必须有的内容,省台阶段性、主题性宣传稿件必须有的条目,市里有代表性、地域性、特色性的工作必须上省台;全市广电系统确保超额完成市委下达的外宣工作任务,市电台、电视台确保用稿在省内综合排名进入先进行列。并要求做到“一着不让、步步跟进”,瞄准盯紧中央台和省台积极上稿。今年3月31日,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做法,作为唯一代表的典型事例,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反响很好。全年共计在中央台用稿12条,其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5条,中央电视台7条(其中新闻联播3条);在省电台用稿329条,其中头条14条;在卫视新闻用稿312条,其中头条30条。在中央、省两台播出专题11部,《铜都崛起新家园》、《银发舞者》等10余部电视专题片在斯科拉电视网等境外媒体播出。

三是宣传阵地稳步拓展、扬优成势,媒体影响力和感染力不断增强。局属两台一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走出演播室,主动整合社会资源,拓展宣传载体。2011年,共举办各种活动15场(次)。其中市电台5月份在全市率先举行“情系汶川灾区”募捐活动,短短十天之内募集到善款40多万元;6月份组织的“高考爱心车队”活动,得到100多部出租车和10多部私家车及相关企业的积极响应和踊跃参与。市电视台7月至8月份举办的“助学圆梦行动”,记者行程近公里,爬山涉水到家境贫寒而立志成才的学生家中,拍摄素材1400多分钟,制作、播出了20多期感人肺腑的新闻片,激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资助学热情,共帮助23名寒门学子圆了大学梦;12月主办了第二届全市及周边城市体育健身舞蹈电视大奖赛,吸引了全市400多人和萍乡等周边地市的舞者积极参加,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四是精品创作立足本土、求新求变,宣传质量得到显著提高。我们通过实施“创新、创优、创精品”战略,局属各媒体纷纷加大节目栏目创新力度。市电台《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增加到每周两期,同时实现了与县(市、区)的直播连线,把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的平台前移,共受理听众来电600多个,为群众解决各类问题300余件。市电视台加强与县(市、区)之间的宣传合作,在《新闻》中继续办好、办栏目,不断拓展报道题材。广电报启用《生活周刊》报名,内容更加丰富,读者群进一步扩大,今年4月《广播电视报》被评为全国城市广播电视报60强。2011年,我市共有20余件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此外,在实施精品创作战略中,我们克服资金短缺、经验不足等因素,与市委宣传部等单位联合投拍了首部胶片电影《心灵的小河》。这部反映环保题材的儿童故事片2011年先后在等地放映,深受专家和观众好评,并在今年4月全省优秀影视剧评比中在一等奖空缺的情况下,荣获唯一的二等奖。

五是宣传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有效净化了荧屏、声频。我们着力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双管齐下,强化新闻宣传管理。进一步强化新闻宣传领导责任制,坚持新闻例会和三级审稿制度,不断提高新闻宣传水平;加强政风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杜绝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树立新闻从业人员有令则行、有禁必止的良好作风。一年来,局属各媒体无一例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受到查处或通报批评的现象;无一例因节目低俗化问题被省局通报批评或约请谈话。

二、始终致力服务民生,践行科学发展,各项事业建设有了新突破

一是圆满完成了无线覆盖工程建设任务。去年以来,共计争取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局建设设备和资金近70万元,完成了电视发射台技术更新改造建设工程,中央一套发射功率由原100w提高到300w;增设中央七套300w发射任务;该项工程11月份通过了省局验收。我们还通过光缆、微波、卫星接收等多种方式,不断改善节目传输效果,广播电视覆盖率分别达到98.3%和98.2%。

二是全面完成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我们与县(市、区)广电部门签订了“村村通”目标责任书,将“村村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加强日常督查和管理,确保了“村村通”工作按计划进行。全年共完成221个“村村通”建设任务,是省下达任务的112%,多次受到市人大、市政协调研组和省局检查组的肯定。

十月份主持稿范文第5篇

早在1822年,荷兰王室成立了全球第一只投资基金。1868年,英国成立第一只政府海外信托基金,投资北美殖民地,1873 年J.Fleming基金成立。截至2003年底,全球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近13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基金达7万亿。基金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为美国,其次为法国、卢森堡、意大利、英国,亚太地区主要为日本、中国的香港和台湾。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发表谈话对证券投资基金给予高度评价 ,列出它的四方面的优点,一是专家理财,基金的资产都是由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作;二是组合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都比较大,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分析和研究,有条件地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和债券,从而分散风险,追求长期稳定收益,正所谓“不能把所有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三是流通性强,它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以转让;四是安全规范,基金托管人管钱,基金管理人用钱,两者各自独立相互监督,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1994年,中国证监会为了扭转暴跌不止的中国股票市场,提出了四项救市措施中就有两项是关于投资基金的,把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把建立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做为“救市措施”之一公诸于众 ,试图把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力量。使股市成为大众的投资场所,而不是少数投机者进行过度投机的地方。 但由于政策环境不成熟,设想没有变成现实。

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投资基金委员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更是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与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一部系统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我国的投资基金活动还存在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但是,基金不规范操作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基金市场笼罩在“基金黑幕”之中,不规范之举的明目张胆足已令在成熟市场中工作的基金市场监管者和基金经理人惊讶。不久,就有人质疑“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之说,对基金的批评和讨论愈发热闹,比如:机构投资者究竟该分散投资还是集中持仓?基金是否可以享有不同于普通公众投资者的新股认购政策?在讨论中,这些操作层面的问题与合谋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问题混杂在一起,使得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被脸谱化,影响到基金业的正常发展。

从1998年3月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基金试点阶段、老基金清理阶段及市场化发展三个阶段。截至2003年12月底,我国已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12支,资产净值1633.24亿元,占到A股股票流通市值近13%.基金管理公司有49家,其中有12家是中外合资的基金公司,各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差别较大,管理基金规模最大的达到163亿份,最少的只有11亿份。基金持有人户数合计约560万户,其中,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户数约360万户,开放式基金持有人户数约200万户。基金累计分红超过270亿元,五年平均年收益率超过10.17%。

前段时间,面对上市公司招商银行突然抛出的发行100亿元可转换债券再融资计划,持有招商银行股票的47只基金联合起来组成联盟,来共同抗议招商银行这一行为。这起事件的发生,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在股市中已经拥有了举足轻重的话语权。

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无疑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是继《证券法》之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出台奠定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对如何发展资本市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必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过程

(一)立项及起草阶段

1999年初列入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规划中的立法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

1999年3月成立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1999年3月30日,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初搭配的班子非常宏大,有领导组、专家组、顾问组,具体的工作由起草工作小组负责。4个小组成员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证监会、国家计委、科技部等单位的专家,几乎网罗了国内法律界、经济界、科技界、证券界的所有精英。王连洲任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朱少平、曹凤岐任副组长。

1999年11月,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在深圳举行首次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国内及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著名的经济法学人士,就基金法草案提出意见。根据这次会议的意见,2000年1月24日,修改后的基金法草案公开亮相征求意见。这也是社会上首次见到的基金法草案,当时是11章127条。

在这个草案里,三类基金的规定交叉重复,顾此失彼,体系紊乱。2000年6月, 宁波会议:三类基金如何统一立法?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经验不足,要写到什么程度?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提出建议,不按用途区分三类基金,按资金来源分为公募和私募基金(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规范。2000年9月,基金法草稿第三稿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单列一章。

2000年6月至2002年2月,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的立法困境:产业投资基金能否公募?如何监管?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如何规范?

2002年2月,北京皇城宾馆会议决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单独立法,避免了更大范围的争议。

2002年2月至2002年8月间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基金的定义、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等问题上。

(二)审议阶段

2002年8月23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一审之后,对草案的修改工作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移交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9月,法工委向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03年2月,全国人大换届,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与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研究协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拟定了二审稿。

从形式上来说,二审稿共12章100条,比一审稿多1章少9条,用词更加规范严谨。在内容上,二审稿取消了一审稿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明确定义,只是规定草案对在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草案没有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二审稿增加了对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增加了要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持有人赎回款项的条款;二审稿抬高了基金公司入场门槛,缩减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范围,同时还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违反规定或合同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时,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连带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另外,此前各方人士所极力主张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在二审稿中出现了重大突破,表现在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规定更具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业内人士表示,它使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拥有了实质性的话语权。

4月,人大法工委领导带队到基金公司、托管银行调研。4-5月非典期间,人大法工委领导与中国证监会会领导多次沟通意见。5月至6月,人大法工委提出三次修改稿,征求了中国证监会意见。

2003年6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8月4日,北京怀柔《基金法》第四次国际研讨会,重点讨论二审稿。8月27日,人大征求国务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召集会议听取有关部委意见。

9月下旬,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以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率领证券投资基金法调研组,为提交三审而在上海、深圳两地展开了对基金法草案二审稿的总结调研工作。调研之后写就的草案三审稿对二审稿作了五六十处修改,其中重大修改之处达十五处之多。通过修改,草案更加严谨规范,操作性明显加强;加大了对基金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为基金业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9月28日,人大法律委会议审议修改稿。10月中旬,人大向中央报告基金法的重大问题。

2003年10月20日,人大法律委会议审议三审稿。10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始审议基金法三审稿。10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讨论基金法三审稿。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对三审稿提出修改建议。10月25日,人大法律委会议,《基金法》基本定稿。

2003年10月28日下午5时03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46人表决,1人反对、1人弃权,其余赞成,表决通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证券投资基金法》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及审议过程中争论的主要问题

(一)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1、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是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

三类基金差异较大,统一立法技术困难。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缺乏实践经验。

国家计委和科技部持有异议。计委认为基金法对产业基金规定不够充分,希望单独立法。

2、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是否应纳入《基金法》调整?

观点一: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差异大,投资者承受风险能力强,无须单独立法,可以适用《信托法》和《合同法》等法律。

观点二:我国私募基金已大量存在,且有发展的必要,应予规范,以防止风险。

观点三:私募基金复杂,情况不明,立法时机不成熟,但可在《基金法》中留下空间。

3、委托理财是否应在《基金法》中明确?

观点一:委托理财应属于基金公司的当然业务,基金公司已开始受托管理社保基金,完全有能力管理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上有大量的委托理财需求。建议《基金法》明确基金公司的此项业务。

观点二:委托理财与公募基金的运作相差很大,规则不一。《基金法》若规定不清,可能导致非法集资等行为。应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要不要给基金下定义,如何给基金下定义?

观点一:基金在本质上是一种投资组织,凡是具有基金特征的,都应纳入《基金法》中调整。不给基金下定义,今后会出现不以基金之名但存基金之实的产品,轻易地规避法律管辖,还可能导致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模糊不清,影响基金市场的发展。

观点二:明确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与现行法规体系不吻合。由于各界对基金的法律特质意见不一,有“投资组织”、“投资方式”、“投资计划”、“投资信托”“金融工具或产品”、“投融资制度”等多种提法,可以考虑不给基金下定义,改为规定《基金法》调整范围,并明确基金的法律关系。

(三)谁是基金当事人关系中的受托人?

观点一: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的受托人。

观点二: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影响更大,管理人应是受托人。

观点三:管理人、托管人共同承担受托责任,但有分工。

(四)基金是否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观点一:契约型基金只是信托财产,没有行为能力,没有主体地位。

观点二:基金不同于一般的信托财产,有一定的组织化倾向,具有不完全的法律主体特性。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一直以一定的主体身份出现,基金法不赋予基金一定的独立地位,将会对基金的实际运作带来不利影响。

(五)公司型基金是否在《基金法》中规范?

大多数意见:公司型基金在中国缺乏实践经验和法律基础,很难处理与《公司法》等法律的协调问题,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在本质上都是投资产品,难分优劣。

少数意见:公司型基金是欧美基金组织模式的主流,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结构优于契约型基金。

(六)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是否可以管理基金?

观点一:从今后混业经营趋势看,应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如银行、保险下设的专门部门)管理基金。《基金法》应留有空间。

观点二:银行、保险等机构下设部门管理基金,既不利于控制风险,也不利于监管。银行、保险等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为今后混业经营留有空间。

(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条件是严一些还是松一些?

观点一: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特许金融企业,应对股东资格有更高要求,股东对基金公司的运作有重要影响。建议规定基金公司股东有证券投资经验,并严格限制资信。

观点二:严格限制股东资格,意味着基金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并将个人和职工持股排除在外。从基金行业的特性看,股东不是最重要的。

观点三: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风险角度考虑,应对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进行限制,同时为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东身份留有空间。

(八)基金托管人的范围是否限于商业银行?

观点一:除银行以外,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也可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观点二:银行外的机构不完全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运作的能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有较为便利的技术条件和系统优势。

(九)开放式基金能否融资?

观点一:应允许基金融资。1、缓解基金头寸紧张,避免基金大量赎回时抛售股票影响稳定。2、对基金融资的额度、期限、用途作出限制,可以防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3、证券公司已经开展质押贷款业务。基金融资,可用所持有的证券担保,银行要审查,没有大的风险。

观点二:应禁止基金融资。1、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投资安排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允许基金融资,可能会鼓励基金公司的非审慎经营。2、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禁止银行资金托市,基金融资可能导致银行资金入市,加大风险。3、基金融资的利息由未赎回的基金持有人承担,不公平。

观点三: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基金法》暂不做规定。1、目前实践中虽出现集中赎回的现象,但基金公司通过资产调整能解决资金需求。基金融资问题不是基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我国基金的实践经验不足,融资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

(十)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比例和表决比例是否太高?

《基金法》一审稿、二审稿规定:代表3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即可开会,代表参会的50%份额可通过表决,重大事项需参会的三分之二通过。

观点一:由于基金持有人众多,开会比例和表决比例太高,实际开会和表决困难,达不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目的。

观点二:1、信托型基金是以信托原理构建基金法律关系的,不同于股份公司。信托型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和基金合同有明确规定。2、基金成立后,如轻易改变基金合同已经确定的重要事项,可能会影响基金的运作,并给持有人的权益带来负面影响。3、开会比例和和表决比例太低,有可能使少数持有 人通过持有人大会决定大多数持有人的权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部分封闭式基金中持有的比例已超过三分之一,很容易通过持有人大会,将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或者随意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这样不利于基金的稳定运作,也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消极影响。

(十一)对监管部门授权是否太多?

观点一:《基金法》对证监会授权太多,证监会权利太大,不利于依法行政。观点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快,市场还不成熟,立法往往滞后,不授予证监会一定的权力,难以适应市场发展对监管工作的需要。观点三:建议区分不同情况,有些可以授权,对属于基金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应由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规定。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为了搞好基金立法,起草组经过反复讨论,形成了以下指导思想,即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国基金业现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用法律手段规范基金活动,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规范发展。依据这一立法思想,立法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经验教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加大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力度;二是既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又要结合中国国情,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基金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外基金业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借鉴。

与《证券法》一样,《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一部按照国际通行作法,由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主持起草,立法过程高度公开和透明,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本法吸取了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修改完善了不合理的规则,加大了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又结合了中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我国基金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外基金业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吸收;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为基金市场的发展留下较多的空间。

本法体系比较完整,调整范围比较全面,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基金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基金持有人为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分别承担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基本职责: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二)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标准及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有: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有:募集基金及基金登记;分配基金收益;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中报、年报等报告;信息披露;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行使法律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准入标准及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有: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要求;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营业场所及有关设施符合要求;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帐户和资金帐户;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五)基金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资格要求及行为准则

严格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条件;高管人员必须熟悉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从业经历,其选任或者改任须经证监会审核;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和从业人员,不得在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管理人兼职,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的募集规则

基金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也可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成立的条件。

(七)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规则

封闭式基金上市的条件;证监会可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封闭式基金的上市;

封闭式基金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时,要终止上市。

(八)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规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开放式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价格采用未知价原则;开放式基金净值计价错误时的赔偿责任

(九)基金的投资运作规则

基金的投资比例,由证监会具体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投资的禁止行为。

(十)基金信息披露规则

基金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咱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十一)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扩募、续期、终止及清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