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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寄语

六一寄语

六一寄语范文第1篇

学习六一儿童节寄语的心得体会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各族少年儿童致以节日的祝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主力军,作为一名教师要时刻牢记爱护孩子,引导孩子,同时也谨记习主席对少年儿童的殷切希望要坚定理想信念,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

作为一名小学教师我有责在孩子童年时期认识世界的初期播种明事懂礼,爱国爱民,团结友爱,乐于奉献的民族精神。让孩子意识到要从小学习做人。世界上最难的事情,就是怎样做人、怎样做一个好人。要做一个好人,就要有品德、有知识、有责任,要坚持品德为先。孩子们都是小树苗,品德的养成需要丰富的营养、肥沃的土壤,这样才能茁壮成长。现在把孩子的品德培育得越好,将来人就能做得越好。要学会做人的准则,就要学习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热爱生活,懂得感恩,与人为善,明礼诚信,让孩子们争当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小模范。做到让孩子多了解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知识,多向英雄模范人物学习,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用实际行动把红色基因一代代传下去。而我也会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当好孩子人生路上的启蒙师。

强调,少年强则国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希望广大少年儿童刻苦学习知识,坚定理想信念,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

六一寄语范文第2篇

当天上午9时许,李纪恒走进南站小学,少先队员迎上前来,为李纪恒系上鲜艳的红领巾。他高兴地走到孩子们中间,一起参加主题队日活动。在校园操场和一楼教室里,孩子们正兴致勃勃地分组开展环保游戏、机器人组装、思维导图绘制等趣味活动,他一一驻足观看,详细询问,并加入到孩子们中间做起炫彩刮画游戏,赢得大家的热烈掌声。在书法练习教室里,一年级7班的马辰羲小朋友正一丝不苟地练习书法,流畅的运笔,工整的字体,博得大家的赞誉。

随后,李纪恒来到运动场,观看孩子们开展趣味足球练习。该校12岁的“小球星”邱圣钧同学从小酷爱足球,已进行6年足球训练,即将赴国外留学学习足球。李纪恒获悉这一情况后十分高兴,与他做起了足球互动游戏,并勉励他刻苦训练,祝愿他成为出色的足球运动员,实现明星梦。

在学校礼堂,我省即将前往北京参加第七次全国少代会的28位少年儿童代表,正汇聚在此进行歌舞会演。李纪恒走进礼堂看望孩子们,向孩子们问好。看到孩子们脸上洋溢着灿烂的笑容,展示出健康、阳光的状态,李纪恒十分高兴,他希望小代表们把云南人民对全国少年儿童的祝福带到北京去,希望孩子们到北京后,充分展示云南小朋友的精神风貌,用良好的行为风范赢得声誉,为全省父老乡亲和各族少年朋友增光添彩。

“少年儿童是明天的太阳、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李纪恒说,今天,你们是国家建设的预备队,将来你们是建设美丽云南的生力军,党和人民对你们寄予厚望。你们一定要树立远大理想、努力学好知识、培养优秀品德、锻炼强健体魄,筑梦少年,放飞梦想,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基础,做好准备。

“我期待着大家长成参天大树,成为祖国栋梁!”李纪恒寄语小朋友们,希望大家把自己的小梦想和实现中国梦的大梦想结合起来,做一个实现中国梦的小主人;希望大家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一个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小标兵;希望大家让各民族是一家人的观念深入心灵,做一个民族团结的小模范;希望大家从小热爱生态、保护环境,做一个生态环保的小卫士;希望大家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爱好和平,团结朋友,宣传云南,做一个对外开放交流的小使者。

六一寄语范文第3篇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施欣雨到惠农二幼已经快一年了,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欣雨从哭着闹着不上幼儿园的小宝宝,变成了现在一放学就说“妈妈,我明天还要上幼儿园”的“小朋友”。看着欣雨每天放学回家都给妈妈讲“妈妈,今天我们张老师又给我们教新儿歌了,我给你教一下哦!”又或是“妈妈,我们李老师今天穿裙子了,可漂亮了!”“妈妈,今天马子涵拿了一块糖,给我和何一飞都舔了一下,可好吃了!”听得妈妈哈哈大笑,觉得小朋友真是太可爱了,一块糖果原来可以这么分享。每天下班回家听小家伙的“喋喋不休”是最开心的事,她在幼儿园真是长大了,长本事了,学会观察,学会学习,学会与人相处了。

非常感谢幼儿园老师对孩子的细心呵护,说到这让我想起一件让我特别感动的事情,记得有次因为急事耽搁我没有按时接孩子,因为我电话号码换了,老师电话也联系不到我,等我赶到幼儿园的时候天色已晚,已经7点多了,当看到李老师还在幼儿园门口带孩子等我的时候,特别着急和自责,李老师安慰我:“没关系,有老师在呢,你放心,我想等等你要不来我就带她去我们家呢。”现在每想起这一幕,我都禁不住眼睛湿湿的,后来欣雨还说“妈妈,你没来接我的时候,我哭了,我们幼儿园的大王园长还给了我小西红柿吃呢!”

真的特别感谢老师们,在这里也非常真诚地对幼儿园的园长和老师说一声:“辛苦了,感谢您们,感谢您们对欣雨的关爱和照顾,让她在您们那博爱的胸怀里一点点的长大。也感谢您们为孩子付出的爱。

祝愿惠农二幼越来越好,祝愿所有的老师永远健康、年轻、美丽、平安、顺心、幸福!

六一寄语范文第4篇

2、曾记当年猫和老鼠,难忘昔日赛跑龟兔,留恋曾经虹猫蓝兔,追忆以往金刚葫芦。童年一去不复,祈愿童心永住。儿童节快乐!

3、六一到,穿新衣,一同玩耍一同嬉;唱唱歌,跳跳舞,儿童节日好舒服;你竞赛,我跑步,争先恐后不服输;棒棒糖,心里甜,开开心心笑开颜;六一儿童节快乐在今天。

4、六一儿童节,是个开心日,开心送给你,祝你快乐存,忘掉烦恼事,幸福绕身边,露出童真笑,永远不会老,愿你保持童颜般的笑脸,永远健康。

5、笑脸时刻展现,哭过立马就忘;乐观好好表现,烦恼从未出现;天天无忧无虑,时时快快乐乐!六一儿童节,愿你永远如孩童般快乐!

6、儿童节来到,短信祝福绕,天天心情好,时时好运找,分分有童心,秒秒都开心,一生永康健,幸福到永远,愿童真永在,欢乐开怀。

7、童年值得回忆,童真有趣;童年记忆犹新,童心纯真;童年五彩斑斓,开心永远;六一短信祝福,美好无数;六一儿童节到,祝你健康童颜不老。

8、六一儿童节到了,童心苏醒了,烦恼都跑了;童趣返还了,欢乐全来了;童颜笑脸迎,忧愁抛却了。祝儿童节快乐无比、幸福甜蜜。

9、重演那些年我们玩过的游戏,追逐那些年我们干过的趣事,品味那些年我们吃过的冰棍,哼唱那些年我们瞎编的童谣,六一儿童节,祝愿你的心灵永远保存在那些年!

10、小时候,快乐就像肥皂泡,吹一吹满天飞嘻嘻笑哈哈;小时候,烦恼就如鼻涕泡,抹一下甩一下无影无踪乐陶陶。祝六一儿童节快乐开心、童心永固。

11、一闪一闪亮晶晶,满天都是小星星。一步一步向前迈,那是你学习走路的开始。一句一句说出来,那是你稚嫩的声音。六一儿童节,祝所有的儿童每天开心,健康成长!

12、童年时光惹人恋,喜怒哀乐脸上现,想哭就哭想笑笑,说啥做啥不忌惮,长大以后童心藏,恼在心中笑在面,六一儿童节日到,释放童快乐绕!

13、六一到了,祝你:时光倒流到童年,总是快乐没有烦。偶尔耍个小脾气,爸爸佯打妈妈拦。祖辈疼父辈爱,无忧无虑乐天天。亲爱的超龄儿童,六一快乐啊!

14、六一到了,给心理放下假,让压力减减;给朋友短信发,祝福好运早到达;给快乐充下点,让烦恼远远;祝儿童节一定返童年,快乐享,吉祥罩。

15、六一儿童节,祝福短信到,愿好运把你围绕,愿快乐把你拥抱,愿困难从你身边溜掉,愿幸福时时把你关照,愿好梦天天伴你睡觉!六一节快乐!

16、你拍一,我拍一,欢笑面对,始终如一,你拍二,我拍二,从小到大,一直都二,你拍三,我拍三,纯洁童心,永远不删!六一儿童节祝你青春常在,快乐长存!

17、六一儿童节到了,让我们对烦恼说声拜拜,从此与它不再见;让我们把忧愁抛远,让快乐跟在身边,快乐天天;儿童节祝天天快乐、天天幸福、天天开心。

18、六一儿童节到了,愿你眼睛如儿童般清澈,脱去了尘世的浑浊;脸蛋如儿童般红嫩,褪去了岁月的风霜;心境如儿童般天真,减少了人生的虚伪。六一儿童节,愿你幸福快乐、纯真无邪一辈子。

19、快乐不在年龄大小,能够天天开心就好,能放松则快乐,能忘怀则知足,能沟通则豁达,能知足则幸福!六一儿童节来临,愿您一直做个“快乐的超龄儿童”!

20、六一送你六个一:祝你事业一笑千金,感情一往情深,工作一劳永逸,好运一箭双雕,知己一见如故,人生一路平安!六一儿童节祝你快乐幸福,好运连连!

21、童年象破土而出的幼芽,稚嫩新鲜;童年象含苞待放的花蕾,芬芳初绽;童年象调皮的浪花,嬉闹拍岸;童年象快乐的小溪,澄澈自然。六一儿童节到了,祝小朋友们节日快乐!

22、金色童年,你们是收获成长的少年;和谐校园,你们是含苞欲放的花蕾。六一儿童节,祝愿你们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23、儿童时段人皆有,值此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愿朋友:童年忆忆,童心找找,童乐拾拾,童真还还,童梦想想,童乐念念,开心快乐到永远!

24、六一儿童节到,短信祝福绕,送你一个开心果,天天开心乐呵呵,送你一株幸福花,幸福美好乐开花,送你一片吉祥云,童颜不老有童心,发条信息祝福你,节日快乐美如意。

25、天真无邪,身心放松,烦忧不见,快乐无限;童言无忌,说说笑笑,吵吵闹闹,开心无边;六一儿童节来临,愿你像孩子般无忧无虑,快乐每天!

26、今天儿童节,我送你一个时空穿越机器,可以让你回到美好的童年,重温儿时的天真,重温儿时的童趣,重温儿时的调皮。穿越机的密码是:儿童节快乐,童心永驻,开心永驻!

27、六一儿童节到了,祝你节日快乐,愿你像孩子一样无忧无虑,美好如意;像儿童一样天真活泼,乐乐呵呵;像小孩一样快快乐乐,童颜不老,愿童心永在。

28、六一佳节到,送你六个一:祝你生活一帆风顺,仕途一马平川,健康一如既往,家庭一团和气,朋友一往情深,幸福一成不变。六一佳节快乐!

29、今天儿童节,送你一个快乐的弹弓,可以打中吉祥和健康。送你一盒如意橡皮泥,可以捏出开心和幸福。送你一座幸运旋木马,可以转出财运和福运。亲爱的朋友,祝你儿童节快乐!

30、收到这条短信,帅哥将不断出现,天上会有神仙,你许下的愿都将一一实现,如果你信以为真,说明你童心未泯。祝六一快乐。

31、六一儿童节,甜蜜蜜“天气预报”:预计你所在地区,早晨有“喜洋洋”风四到五级,上午“娃哈哈”雨,下午和晚上有糖果、冰激淋和巧克力,祝福你61快乐“爽歪歪”。

32、童年的回忆,让人回味;童心的纯真,炫丽无比;孩时的同伴,使人怀念;六一儿童节到,愿你拥有童真,天天开心,拥有童颜,美丽永远,儿童节快乐。

33、六一到了,在六个一建造的城堡里,有你美味的蛋糕;在六个一构成的王国里,你做你的国王;在六个一编织的童话世界里,你做着甜美的梦。六一儿童节,愿你有着金子般的童心。

34、儿童节行为规范:早上可以赖床;吃饭可以淘气;不乐意就大哭;见谁不顺眼就咬谁;最重要的一点,见着我的短信必须开口笑一笑。六一快乐!

35、人这一辈子都在学习。学习男人的坚强,学习女人的温柔,学习父母的关怀,学习朋友的宽容。今天儿童节,愿你学习儿童的天真无忧,绽放美丽笑容!

36、童年时的天真,童年时的可爱,童年时的调皮,童年时的美好,六一儿童节,愿你回味儿时的快乐,儿时的开心,永远保留一份好心情。

37、送你一个棒棒糖,因为你可爱;送你一朵小红花,因为你挺乖;最后再送你一块尿不湿吧,以后你就再也不用为画地图发愁了!六一儿童节快乐哦!

38、小时候盼望:一觉醒来,随便赖床;长大了盼望:一觉醒来,人在课堂。亲爱的,儿童节来了,不管啥愿望,愿你快乐天天一个样。

六一寄语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